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期末考试简答题案例分析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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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期末考试简答题案例分析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期末考试
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
(2015年2月整理、更新至14年7月试题)
简答题题库
23.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即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了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24.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参考答案:
-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
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23.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是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
参考答案: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
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
24.什么是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有何特征?
参考答案: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是:
(1)时空性。
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
(2)自动性。
即行为人在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在客观上自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实施和完成。
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
(3)彻底性。
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
23.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即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了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24.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参考答案: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丰充的折衷原则。
、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均须执行。
23.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是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
参考答案: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
24.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参考答案:
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要件。
必须是二人以上。
(2)客观要件。
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主观要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3.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24.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参考答案: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均须执行。
23.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即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了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24.简述减刑的概念和条件。
参考答案: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舜J的犯罪分子。
这是减刑的对
象条件,即刑法对减刑适用范围的限定。
(2)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这是减刑的实质条件,也是决定性要件。
(3)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这是减刑的限度条件。
23.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24.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参考答案:
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均须执行。
1.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参考答案: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1)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已经产生与存在。
(2)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3)对象条件:
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
(4)主观条件:
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
参考答案:
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是:
(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参考答案:
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简述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参考答案: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是:
(1)时空性。
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
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3)彻底性。
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4)有效性。
指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1.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是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
参考答案: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l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
2.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参考答案:
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要件。
必须是二人以上。
(2)客观要件。
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
行为。
(3)主观要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参考答案:
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简述适用假释应遵守的条件。
参考答案: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是假释的对象条件,即对假释适用范围的限定。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
这是假释的限制条仟,也是前提条件。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假释的实质条件,也是关键性条件。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这是假森的排除性条件,即假释对象条件的例外。
1.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参考答案:
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这
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
行。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简述适用假释应遵守的条件。
参考答案: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是假释的对象条件,即对假释适用范围的限定。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
这是假释的限制条件,也是前提条件。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假释的实质条件,也是关键性条件。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这是假释的排除性条件,即假释对象条件的例外。
1.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
参考答案: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2.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参考答案:
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均须执行。
1.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参考答案:
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箍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简述适用假释应遵守的条件。
参考答案: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是假释的对象条件,即对假释适用范围的限定。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
这是假释的限制条件,也是前提条件。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假释的实质条件,也是关键性条件。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葑、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这是假释的排除性条件,即假释对象条件的例外。
1.简达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参考答案: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1)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已经产生与存在。
(2)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3)对象条件:
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
(4)主观条件:
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参考答案: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此为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4)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此为构成累犯的罪质条件。
这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
案例分析题库
25.案情:
于某,男,27岁,聋哑人。
2012年3月,于某到某饭店打工,女老板黄某(43岁)见其英俊魁梧,很是喜欢,不久就与
其相好同居,并一直保持到2013年2月初。
2月下旬,于某开始与刘某谈恋爱,并向黄某提出分手。
黄某不同意,要求于某与自己保持关系,否则就要将此事告诉刘某。
2月27日晚10时许,于某再次向黄某提出分手。
双方发生激烈争执。
黄某恼怒无比,跑到厨房拿来一把菜刀边骂边向于某猛地砍过来,划伤了于某的胳膊。
于某见势不好,顺手操起一把椅子抵挡并将黄某打倒在地。
黄某倒地时菜刀脱手但仍然用身边找得到的所有物品打击于某。
于某便又用椅子砸打了黄某数下,直至其不再动弹才住手。
于某以为黄某已死,遂仓皇逃离现场。
经鉴定,黄某所受为重伤。
经查,2011年10月,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
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其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对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评分要点:
(1)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于某在受到黄某暴力侵害时用椅子抵挡并将其打倒在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在黄某倒地菜刀脱手、严重暴力侵害已被基本制止的情况下继续用椅子打击黄某致其重伤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而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于某明知用椅子打击黄某可能会致其受伤甚至死亡却放任不管,以致造成黄某重伤,但纵观全案于某并无希望致黄某重伤的故意,故对其防卫过当行为应当以间接故意犯罪论处。
(4)于某属于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对其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5.案情:
胡某,男,63岁,退休职工。
2012年12月,胡某在自家院子里种植了很多名贵花草,引起了许多人的注意。
为了防止他人偷窃,胡某在院墙上私自安装了电网,并在院墙上书写了“有电,危险!
”的警告语,还在墙外插了两块写有同样内容的警告牌。
2013年5月9日晚8时许,××农场职工王某和龙某扛着钢筋、电线等物经过胡某家时,王某不慎将钢筋触碰到胡某安装的电网,即刻被电击倒地。
龙某见状,立即大声呼救,并上前拉扯王某,也被电击倒。
胡某听到喊声,知道出事,马上切断电源,并同闻声赶到现场的附近群众一起将龙某和王某送往医院抢救。
随后,胡某向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并详细说明了全部情况。
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龙某半月后痊愈。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罚原则)?
评分要点:
(1)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其行为应当按照(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定罪处罚。
(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胡某预见到了私自安装电网后可能致人触电伤亡的后果,但其轻信以书写警告语、插警告牌等方式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按过失犯罪定罪处罚。
(4)胡某安装电网的行为,主观上并非希望或者放任致人伤亡,而是由于其预防措施不足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故意。
(5)胡某预见到了可能产生的后果并采取了自认为有效的措施,因而其心理态度也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6)胡某报案并详细说明情况的行为符合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5.案情:
黄某,男,36岁,农民。
孙某,男,16岁,中学生。
2011年4月17日晚6时许,黄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孙某,从某镇驶往某市途中,不小心撞上在公路边同向行走的刘某,致使刘某颅骨粉碎性骨折昏迷。
黄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与孙某商议后,两人将刘某抬上肇事摩托车,运至离案发现场约一公里以外,将刘某抛入1.5米深的一条沟内,并用于草覆盖在刘某身上进行伪装。
第二天中午,刘某的尸体被村民发现。
警方现场勘查证实,刘某在沟内曾从昏迷中苏醒过,其手上有明显的抓挖沟内物体的伤痕。
经查,黄某2005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11月被假释。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
黄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应当如何处罚(处理原则)?
评分要点:
(1)黄某与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
(2)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黄某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后本应将被害人送医抢救,但其为逃避法律追究,反而与孙某合谋,共同将被害人带离现场予以遗弃、隐藏,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因而构成共同犯罪。
(4)孙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5)黄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5.案情:
于某,男,17岁。
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0年10月,于某到某烤鸭店打工,与老板黄某(女,40岁)相好后发生了两性关系,并一
直保持到2011年2月初。
2月中旬,于某开始与刘某谈恋爱,并向黄某提出分手。
黄某不同意,要求于某与自己保持关系,否则就要将此事告诉刘某。
3月14日晚8时许,于某在烤鸭店内再次向黄某提出分手。
双方发生激烈争执。
黄某恼怒无比,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边骂边向于某猛地砍过来,砍伤了于某的胳膊。
于某见势不好,顺手操起一把椅子抵挡并将黄某打倒在地。
黄某倒地时菜刀脱手但仍然大骂于某,并说要杀死于某。
于某便继续用椅子砸打黄某,直至其不再出声才住手。
于某发现黄某已死,非常惊慌,遂仓皇逃离现场。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评分要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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