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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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中山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说明:
“以下”、“以上”除有特别说明外,均包括本数。
社会组织管理方面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予以撤销登记。
2、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印章,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不包含2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印章,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4、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印章,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5、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印章,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6、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印章,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予以撤销登记。
2、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3、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4、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含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5、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6、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屡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屡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屡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六、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2、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包含3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3、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4、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包含10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5、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3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七、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额在3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4、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八、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在3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超过1万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超过5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予以撤销登记。
2、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不包含2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4、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5、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6、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予以撤销登记。
2、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3、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4、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包含3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5、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6、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屡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屡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三、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且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2、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且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包含3万元),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3、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且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4、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且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包含10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5、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且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十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2、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包含3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3、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4、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以下(不包含10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5、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额在3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额累计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4、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5万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十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超过1万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超过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十七、行业协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予以撤销登记。
2、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3、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包含3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4、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5、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包含10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6、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十八、行业协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二)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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