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房40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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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房407号
附件3:
苏建房(2006)407号
关于印发全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房管局、物价局、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精神,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住房〔2006〕216号)的要求,现将《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转向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对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必然要求。
各市要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对于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建设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过去几年,全省各市认真执行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针对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服务和房屋拆迁、物业管理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入开展了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房地产市场混乱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得到解决。
各市要以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为契机,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工作力度,继续坚持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切实把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要突出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重点应放在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上。
不仅要严肃查处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且要查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以及失察、失职和渎职行为。
当前,应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依法查处商品房预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或以认购等形式收取费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时间开始预售,擅自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等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查处恶意炒作行为。
重点查处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以及纵容工作人员或雇佣他人炒作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培训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的监管,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
3、依法查处广告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有关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信息内容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4、依法查处销售合同的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销售商利用自制的格式合同免除自己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或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利用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强化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切实落实购房“实名制”,完善网上签约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
5、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看房等费用,在经纪活动中赚取差价以及经济机构搞“吞吐”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违规收费,销售商品房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还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物业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房地产开发环节重点查处无资质或越级开发、手续不全开工建设、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房屋拆迁环节重点查处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不按规定标准补偿安置、不依法落实公示和听证等制度以及在拆迁活动中采取停水、停电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物业管理重点查处少服务、多收费,收费不透明甚至乱收费,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开展经营活动,以及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要加强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
当前,要把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与落实宏观调控的其他措施相结合、与治理商业贿赂相结合、与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相结合。
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整顿规范秩序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成立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市也要按照《方案》要求,尽快健全工作机构,建立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人员、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要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着力解决房地产交易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每项工作要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有问责,一抓到底。
房产、物价、工商管理部门要在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互通、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
房产管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视工作安排情况,协调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各市主管部门应将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及违法违规案例查处等情况按月汇总,分别上报省建设厅、物价局和工商局。
(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
建立长效机制是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举措。
要在总结专项整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健全市场规则,严格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
要继续推进信息系统建设,采集覆盖城市和乡镇、存量和增量、买卖与租赁、住宅与非住宅的完整的市场信息,构筑信息服务平台,方便老百姓查询。
要健全诚信机制,完善房地产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市场氛围。
(三)注重引导,搞好宣传。
各市要把宣传引导贯穿专项整治全过程,以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意义,要采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和整顿规范工作成效,引导住房消费者依法维权。
各市要通过开设专项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
1、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3、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查处情况表。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日
附件1:
全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住房〔2006〕21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办发〔2006〕37号和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的要求,扎实有序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严格市场准入和项目审批,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抓好制度建设,完善法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工作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2、把握政策,维护稳定。
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与保护人民群众住房权益相统一。
既要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3、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房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协作,联动整治。
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与治理商业贿赂等工作实行联动。
4、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专项整治活动由政府主导,广泛发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
采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纠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重点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问题,使房地产违规销售、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以及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欺诈,发布房地产交易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使房地产交易不断规范,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
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房地产广告管理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等。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
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
负责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监督管理。
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查处,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
负责房地产展销登记管理,房地产广告管理,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查处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机制
在省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下,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协调、监督各市的专项整治工作。
省建设厅副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该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参加办公室工作。
各市也应比照省级工作机制开展整治工作,房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
三、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总体安排和要求
(一)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的总体安排
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9月)宣传发动、部署安排阶段
1、建立由房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机制。
2、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
各市房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并公示专门针对专项治理工作的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包括电子信箱)并在网上公布。
3、各市房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落实工作方案和时间表。
4、加强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两个“国八条”和“国六条”的精神,宣传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使参与专项整治的工作部门、市场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5、各部门根据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要求,自检商品房预售许可、价格、广告监管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特别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完善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
第二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3月)自查自纠与督查阶段
1、各市房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督查各区、县(市)管理部门落实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自查的重点是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自行整改,对查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从2006年11月中旬开始,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联合组成督查小组对各市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
第三阶段(2007年4月—2007年7月)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阶段
1、各市房产、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整治的实际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分别报建设厅、物价局、工商局。
由省相关部门汇总后分别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提出下一阶段整治工作的重点。
2、对第二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推广各市好的经验和作法,巩固已经取得的整治成果,提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有关政策措施。
3、继续巩固、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度、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和房地产信用公示制度,建立长效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
第四阶段(2007年8月—2007年9月)推进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1、通过制定政策、出台法规的方式将有效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作法固定下来,推进房地产交易的制度建设、建立房地产交易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2、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
3、对整改效果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工作要求
1、各市房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落实各自职责,将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
每一项工作,都要落实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2、各市房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案件工作贯穿于专项整治工作的始终。
要组织力量,重点查处当前严重影响房价稳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炒楼花、炒楼号,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违规销售、欺诈;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各市房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
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
4、各市要继续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查处力度。
房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整治工作的进展及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
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并一律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各市房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分别报建设厅、物价局、工商局。
2006年11月20日以前,各市要上报查处的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服务等有关方面的3个典型案例。
附件2:
江苏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
组长:
彭向峰省建设厅副厅长
副组长:
李春林省物价局副局长
副组长:
杨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
周士冲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处长
办公室副主任:
张跃祥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
束长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处长
办公室成员:
冯刚建设厅房地产业处主任科员
柯友茂省物价局检查分局主任科员
潘雪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科长
附件3:
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查处情况表
违规类型
查处
件数
备注
商品房
预售违规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2.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3.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始预售商品房
4.其他情况:
恶意
炒作行为
1.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
2.炒卖房号
3.捂盘惜售
4.囤积房源
5.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
6.其他情况:
广告违规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
2.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
3.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
4.其他情况:
销售合同违规
1.未按相关规定与购房者签订规范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2.房地产企业制定的格式销售合同中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3.其它情况:
房地产
经纪违规
1.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2.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3.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
4.经纪机构直接从事商品房买卖
5.其他情况:
价格违法行为
1.房地产交易环节违规收费
2.销售商品房未实行明码标价
3.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4.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其他违规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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