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争议期私扣货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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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争议期私扣货物
加工合同争议期私扣货物
篇一:
劳动争议处理事务-第二次作业答案
1完成
满分
Flagquestion
题干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支付。
选择一项:
a.用人单位下期工资发放日
b.办结工作交接时
c.劳动合同解除时
d.劳动合同终止日
题目2
完成
满分
Flagquestion
题干
劳动者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选择一项:
a.三日
b.六十日
c.三十日
d.十五日
题目3
完成
满分
Flagquestion
题干
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选择一项: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题目4
完成
满分
Flagquestion
题干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选择一项:
a.15
b.10
c.30
d.3
题目5
完成
满分
Flagquestion
题干
甲先生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1000元,甲公司所在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9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先生在试用期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元。
选择一项:
a.900
b.600
c.800
d.1000
题目6
完成
满分
Flagquestion
题干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选择一项:
a.80%
b.100%
c.90%
d.60%
题目7
完成
满分
Flagquestion
题干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选择一项:
a.一年
b.半个月
c.一个月
d.两个月
题目8
完成
满分
Flagquestion
题干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选择一项:
a.一年
b.三年
c.二年
d.六个月
题目9
完成
满分
Flagquestion
题干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的条款是()。
选择一项:
a.劳动合同期限
b.竞业限制条款
c.服务期
d.试用期
题目10
完成
满分
Flagquestion
题干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算日期是()。
选择一项:
a.用工之日起
b.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
c.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
篇二: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
[司法解释原文]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前对质量争议期间如何处理的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这时可能会暂时停工进行工程质量鉴定,而一般鉴定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应作为顺延工期期间。
[理解与适用]
工程质量特别是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确保万元一失。
从我国《建筑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规定来看,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各个主体应当履行的保证工程质量的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全面的规定,如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使用合格建材;建筑工程的竣工实行验收制度;建筑工程的质量实行保修制度等。
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内涵的理解,可以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比较复杂,质量责任又可能涉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当事人可能各执一词,不愿承担责任。
而认定工程质量缺陷本身及其责任人的问题,又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需要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即有关工程质量的纠纷常常取决于技术鉴定的结论。
建设部曾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规定各地县级以上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质量争议或等级评定的鉴定检测机构。
有一些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已对一旦出现质量争议时的专业鉴定单位作出明确约定,以便发生质量争议时能够及时妥善解决。
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和阶段来看,有的争议发生在施工过程中。
对工程质量缺陷有争议的,当事人一般会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对有关质量问题的鉴定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
本条司法解释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工程质量的鉴定期间能否作为顺延工期期间。
在审判实践中,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交工违约责任的案件比较多见,而承包人一般要举证证明施工过程中存在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比如发包人对设计进行变更、自然灾害的影响等。
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
如果工程质量是合格的,对于承包人来说,把工程质量的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是比较合理和公平的。
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为不合格的,工期不应顺延,承包人
应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
涉及隐蔽工程的验收问题,当发包方对隐蔽工程提出质量异议要求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井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如果检验合格,发包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果检验不合格,则承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而且工期不能顺延。
某总公司建造营业大厦,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营业大厦。
但是,原定XX年11月交付的工程,因出现有关质量争议没有如期竣工。
某总公司不能及时营业,经营严重受损,遂起诉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而某建筑公司认为因为质量争议前后经过两次鉴定,应当扣除鉴定的时间。
在诉讼前,因营业大厦的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大厦现浇楼面混凝土厚度进行检测,29项中有17项不合格。
对现浇楼面钢筋间距的检测,发现2至8楼均存在超过允许偏差的问题。
对大梁开凿检测,发现少了3根22厘米的钢筋。
参与工程建设的一名木工向有关部门反映,大厦开始施工后,由于施工人员素质较差,放线方位不准,桩基灌注后,发现有60%以上桩基偏位,且向外倾斜。
对此,施工人员在夜间或将钢筋弯折至正确位置,或切割后重新放置钢筋再浇注。
这在工程施工中是绝对不允许的。
后来,双方又委托省建设工程质检站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认为,大厦工程施工时,钢筋位置偏位和桩的有效截面积减少,有的柱有效截面积减少超过10%,不能保证结构安全使用。
混凝土现浇板的厚度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允许偏差的规定,混凝土工程中
存在露筋等质量问题。
根据工程质量鉴定结果,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
篇三:
上的运用私JNP法纠纷解JNP决模式在行政法
私法纠纷解决模式在行政法上的运用
“替代性纠纷解决”(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简称ADR)的广泛适用,被认为是西方社会最近数十年最重要的法律发展之一。
120世纪后半期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出现了“诉讼爆炸”的社会现象,然而,司法诉讼程序的高成本、低效率、过于专业化形式化、容易与当事人的日常生活逻辑产生隔阂、以及容易被律师所操纵等缺陷在这一社会背景下暴露无遗。
2美国司法部法律政策办公室在一份意见书中指出,“我们不能过于依赖法院解决纠纷,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或许更为有效,它们比司法诉讼程序成本低、效率高,它们不是通过强制的途径解决纠纷,而是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更为敏感,更加能够回应潜在的问题”。
3这种认识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后工业化时代的西方社会,传统的“司法崇拜”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人们试图以正式司法制度外的纠纷处理来代替法院的处理。
以调解型第三者纠纷解决模式为理论原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机制应运而生,ADR在西方各国的民事争议、劳动争议、消费者争议、医疗争议和交通事故争议等领域广泛使用。
4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行政程序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将ADR引入行政过程,并取得重大成功。
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行政争议解决法》(AdministrativeDisputeResolutionAct)和《协商立法法》(NegotiatedRule-makingACT),这两部法律的目的旨在授权和鼓励联邦行政机关适用调解、协商、仲裁或其他非正式程序,迅速处理行政纠纷以及制定行政规章。
5其他西方国家如澳大利亚、英国等也在行政程序领域推行ADR。
6ADR逐渐成为西方社会解决行政纠纷的有效方式。
然而,按照西方法社会学主流的纠纷解决理论,ADR被认为是主要适用于私法领域的纠纷解决机制,纠纷双方当事者地位的平等性及其对自身权利的具有处分能力是ADR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因此,将ADR适用于行政法领域、用以解决公法纠纷,仍然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话题。
本文的旨趣在于,梳理、介绍ADR在法社会学意义上的理论原型、西方国家将ADR适用于行政法领域的妥当
性,以及ADR在西方国家行政法上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装置,进而关注ADR对西方现代行政法产生的影响。
一、调解型第三者纠纷解决模式:
ADR之理论原型
在法社会学的意义上,所谓纠纷是指伴随着特定秩序违反或与特定秩序相关联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纠纷与秩序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与一般意义上和谐、均衡的静态秩序观不同,法社会学意义上的秩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由于纠纷的发生和解决,秩序的和谐与均衡历经着不断地被打破、生成的循环过程;纠纷并不仅仅是指明显或公开的冲突,纠纷也可能表现为某种潜在的状态。
在纠纷发生的不同阶段解决纠纷,可将纠纷解决的模式分单方解决机制、双方解决机制和第三者纠纷解决机制(三方解决机制)。
7第三者对纠纷的介入可能因当事人的要求,也可能出于第三者的主动。
这意味着纠纷对周围或社会的影响达到了相当程度,从而导致纠纷被置于更为广阔的公共空间之中。
第三者是指区别于纠纷当事人却又介入了该纠纷过程,并能够从中立的立场给纠纷带来解决或终结的主体。
根据纠纷是通过合意解决还是裁决解决这一标准,第三者对纠纷的处理又可分为“调解”(mediation)和“审判”(adjudication)两大类型。
作为“调解者”(mediator)的第三者在介入纠纷或使纠纷终结时都必须得到双方当事者的同意,因而,这种方式又被称为“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
8调解型第三者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一般来说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调整双方对情况认识的差异,为合意的形成创造条件;二是对各方当事人的主张作出判断并提示解决方案;三是动员或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给当事人施加压力或影响促使当事者接受解决9。
在审判型的第三者纠纷处理机制中,作为判定者(adjudicator)的第三者经一方当事者的请求就可以强制性地介入并能够以裁决强行地终结纠纷,其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具有特殊地位置和功能。
按照日本学者棚濑孝雄的观点,源于西方法律传统的现代司法审判制度就是这种纠纷解决机制规范性程度的最高的形态,它实际上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法的决定过程”。
10上述两种第三者介入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认
为是现代文明社会最具稳定性和正当性的解纷机制。
审判型纠纷解决的正当化机制集中体现在当事人主义的程序结构之中;而调解型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当性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我决定权。
自立宪以来,随着司法独立制度的发展与成熟,以法院司法权为核心的审判型纠纷解决机制一直是西方社会维系整个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基本支点,发挥着秩序正统性的再生产功能。
调解型纠纷解决机制的兴起是在西方后工业化社会的背景下,为了回应法院系统在解纷过程中显露的种种弊端而采用的替代性方案,因而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机制。
一般认为,司法诉讼程序具有高成本、低效率、过于专业化形式化、容易与当事人的日常生活逻辑产生隔阂、以及容易被律师所操纵等缺陷,而ADR则可以有效地克服上述缺陷。
ADR的重心装置在于调解(mediation),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推动和促进下,在保证当事人最大程度参与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的灵活、高效率和低成本的纠纷解决过程。
对ADR的研究和认识,往往是在与司法诉讼程序的比较和对照过程中展开的。
人们普遍认为,以合意解决为基础的ADR形式与以裁决解决为核心的诉讼形式在过程的价值取和实际发挥功能方面存在这些明显的区别:
1、诉讼强调程序的正式性(formal)、正当性(dueprocess)和强行性(coercive),ADR倾向于程序的非正式性(informal)、参与性(participatory)和当事人的意见一致性(consensual);2、诉讼强调规范的适用(normenforcing)和法规中心主义(act
centred),ADR侧重于规范的生成(normcreating)和当事人中心主义(personcentred);3、诉讼以事实为导向(factoriented)、在平等适用规则的前提下主张案件处理的一致性(consistency),并具有高度的专业化色彩,而ADR则以当事人的关系为导向(relationshiporiented)、对纠纷进行个别化(individualized)处理;4、诉讼程序必须有公开的记录,而ADR则趋向于保密;5、通过诉讼的纠纷处理结果往往与日常生活逻辑不契合,而ADR对纠纷的解决是对社会生活关系的修复和治愈(therapeutic)。
11
二、ADR适用于行政纠纷解决的妥当性
在西方国家,ADR主要适用于私法领域的纠纷解决,如商法、劳动法和家庭法等;也适用于某些因轻罪行为而导致的纠纷解决。
ADR在这些领域的适用获得了很高的评价,被认为是一种富有参与性、创造性、节省时间和金钱,并且有利于维护和调整长期人际关系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般认为,ADR发挥有效功能必须具备两个前提:
一是纠纷当事人具备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是对话、交涉并寻求合意的前提;二是当事人对纠纷所涉的权利义务具有处分权,这是相互妥协、达成合意的保障。
但行政纠纷似乎并不具有这两个特征,因此,将ADR适用于行政纠纷的解决遭到了人们的质疑,反对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疑问:
12首先,行政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个人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无论是在资源、技能、获得信息方面,还是在对纠纷解决的迟延的忍耐能力方面均处于劣势;其次,许多行政纠纷涉及的利益之争超越了当事人本身的利益,而是关乎公共福利、国家利益或者公共政策,尤其在那些有关公共政策制定的行政纠纷中,如果适用ADR以解决纠纷,就存在着行政机关被掌握丰富资源的利益集团“俘获”的风险,从而危及公共利益。
第三,行政裁量权是现代行政国家履行职能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为了限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裁量权,行政法律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开地行使权力,但是ADR程序的保密性却允许行政机关可以“关起门来”与行政相对人讨价还价,这为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空间。
第四,许多行政纠纷涉及基本人权与自由的争议,在宪法的意义上,个人对这些基本人权与自由并没有处分权从而无法在ADR程序中以妥协的方式解决纠纷,这些争议必须由司法机关依循先例作出裁判;另外,行政机关对其拥有的法定职权也不具有处分权,这也使得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失去了基础。
针对上述反对意见,支持将ADR适用于行政过程的一方作出了有力的辩驳。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的美国,支持方的意见逐渐占据上峰,并很快成为压倒性的主流观点,最终促成了《行政争议解决法》的通过。
支持意见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ADR适用于行政过程的妥当性。
第一,ADR只是提供了一种通过合意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可能完全取代各种正式的行政程序。
正如一位学者所言,“ADR不准备、也永远不可能取代法制。
法治是我们社会的基础,而且其价值将会继续决定着社会
的基本模式。
”13ADR至多只能成为现代行政法治的一个重要补充。
因此,尽管行政纠纷当事人的地位具有事实上的不平等性,但是如果个人在ADR程序中受到行政机关的压制和强迫,则可以通过正式的行政程序寻求救济,ADR程序并没有堵死法律的救济之门。
其实,在一般的私法纠纷中,当事人由于在财力、信息掌握以及社会关系等资源方面的差距,他们的地位也很难说是平等的,但只要正式司法救济程序的存在,通过ADR解决的私法纠纷并没有出现“恃强凌弱”的局面。
另外,正式行政程序作为ADR的“后备”救济方式的存在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行政机关被利益集团俘获、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出现。
第二,由于行政过程中广泛的裁量权的存在与行使,表明行政过程中协商妥协的可能性无处不在,与其让行政机关单方面地行使这种权力,还不如让其在协商、对话的基础上获得合意以便合理地行使这种权力。
14第三,ADR程序中的信息保密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机制。
只有在信息保密的前提下,纠纷各方当事人才可能放心地将自己的需求和谈判底线告诉中立的第三方调解者,这使得第三方有机会获得关键性的信息,从而有利于促成合意的形成。
三、ADR在行政法上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装置
在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ADR不仅适用于解决个案争议的行政裁决过程中,而且也适用于行政规则、公共政策、管制标准的制定过程中。
适用ADR的最引人注目的领域包括能源管制、环境保护等行政过程。
但随着ADR实践的发展,人们发现绝大多数行政领域,都存在着适用ADR作为正式裁决替代品的空间和条件。
因为ADR是一个开放的、包容性的和弹性的概念,它排除任何精确定义的可能性,是一个对形形色色领域的限缩称谓。
随着行政实践的发展,它所包容的不仅仅是协商、仲裁和调解,还蕴含了许多正在生长的创新和混合的机制。
15正如ADR本身词义所隐含的意义,只要某个技术或者装置可以作为替代正式诉讼的解决纠纷的手段,就可以纳入ADR的范围之中。
可以说,ADR已经成为行政法的一部分,而且其适用的领域仍处于不断的扩张之中。
以下就西方国家ADR实践中一些比较成熟、常见的技术和装置加以讨论,尽管以下的陈述并不全面,没有也不可
篇四:
电商业务知识学习园地(XX)第4期-假冒商品的争议处理
电商业务知识学习园地
第四期(总第四期)投稿日期:
XX年10月10日
投稿人:
陈国斌主办:
市场部部门经理:
陈国斌
假冒商品的争议处理
为净化社会市场环境,维护络平台的洁净度,淘宝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出售和发布假冒伪劣商品。
而您作为淘宝卖家,交付给买家的商品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出售假冒商品。
若您存在此行为,请您立即整顿自己的店铺,否则您的商品可能会因为出售假冒商品而被删除,同时您的账户也有可能会被扣分、限权甚至被冻结,相应争议也会做退款处理。
一、假冒商品的处理原则
如果商品属于假冒商品的,淘宝支持退款,货物淘宝不予处理。
如果您能提供有效凭证证明商品并非假冒商品,且买家无有效举证的,交易款项将支付给您。
如果买家提出商品为假冒商品,但未提供有效凭证证实,而您也无法有效举证的,交易支持退货退款。
如果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导致买家损失的,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淘宝不予处理。
二、假冒商品的举证
如果您的买家表示收到的商品属于假冒商品,且通过肉眼无法做出判断的,您应当按照淘宝的要求提供厂家的经销凭证、产品合格证、商业发票等证明文件。
如果买家提供了品牌权利人的假货鉴定证明且淘宝判定凭证真实有效的,交易做退款处理。
三、假冒商品的鉴定
您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且淘宝判定有效后,买家应当根据淘宝的要求提供品牌权利人的假货鉴定证明,同时淘宝会根据鉴定结果判定谁来支付鉴定费用。
权利人鉴定
结果
商品为假冒商品
商品非假冒商品鉴定费用卖家承担买家承担鉴定中商品本身损坏的损失卖家承担买家承担
注意:
如果买家没有在淘宝要求或使用淘宝推荐的质检服务的前提下自行联系权利人进行真假鉴定的,鉴定费用由买家承担。
四、假冒商品相关的运费争议
交易中的运费争议,根据“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处理。
假冒商品淘宝只判定款项归属,货物问题淘宝不予处理。
若您需要货物,应自行联系买家取货,来回运费由您承担。
买家提出商品为假冒商品,您无有效举证证明商品非假冒的:
1、买家有效举证,交易作退款处理,货物淘宝不予处理。
2、买家无有效举证,交易作退货退款处理,来回运费由您承担。
五、温馨提示
1、如何避免出现假冒商品的争议呢?
根据争议处理的原则,若商品确实为假冒商品,淘宝支持退款处理,货物淘宝不予处理。
因此请您在进货时注意货源,核实您的供货商是否具备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资质;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进货,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在举证时,我需要提供的商品的正规进货凭证具体是什么样子的?
1、是您进货时取得的原始票据;
2、需要有商品名称(货号)、数量、日期;
3、盖有票据专用章;
4、如果您是在国外站进货或代购的,请提供您在该站建立的交易订单以及该站向您或买家发货的物流单据;
5、如果您是在国外/线下渠道进货或代购的,请提供相应的购物小票。
参考凭证:
图1进货发票(请注意:
案例中盖公章的贸易有限公司不具备出售电子商品的资质,若您为手机类卖家,提供此发票是无效的):
图2授权凭证:
化妆品卖家提供正规进货凭证规范,详见帮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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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常见问题
1、如果买家表示商品是假冒商品,我该怎么办?
1)、买家提出商品的是假冒商品后,请您积极主动做好售后服务,自行与买家协商解决该争议问题;
2)、同时也请您核实您的供货商是否具备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资质,如果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损害的不光是消费者的利益,您自身的利益也无法保障;
3)、若以上两项您都没有去做,买家申请了淘宝介入,淘宝会根据买卖双方举证情况来处理。
一旦淘宝判定商品为假冒商品,交易操作退款处理,货物淘宝不
予处理。
同时您的商品可能会因为出售假冒商品而被删除,您的账户也有可能会被扣分、限权甚至被冻结,请您注意哦!
2、如果买家表示商品是假冒商品,买家也没有举证,淘宝要求我举证,而我由于客观原因没有收到淘宝通知或者我提供的凭证淘宝认为无效,淘宝如何处理这笔交易?
买家提出商品为假冒商品,在买家未有效证明的情况下,您未举证或提供举证无效,交易淘宝支持退款退货处理,来回运费由您承担。
因此买家申请淘宝介入处理后,请您及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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