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三章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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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三章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
第三章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学习者应当了解旅游安全事故、旅游安全的管理,掌握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保险的概念,理解旅游保险的地位、作用,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应当掌握出国旅游管理制度,理解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理解出入境检查制度;应当掌握铁路交通制度和航空交通制度的有关规定,掌握承运人和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了解旅游食品卫生和旅游娱乐场所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内容。
要点:
旅游安全法律制度,旅游保险法律制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交通法律制度,食品卫生法律制度,娱乐场所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安全法律制度
一、旅游安全事故
我国调整旅游安全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法规。
目前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0)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4)
1、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
指发生在旅游过程中,由自然和人为原因引起,造成旅游者人身或财产损失,并由此导致有关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的事件。
其构成有3个必要条件:
(1)必须发生在旅游过程中。
(2)原因包括两方面:
自然和人为。
(3)会导致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
(1)轻微事故:
轻伤或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
(2)一般事故:
重伤或经济损失1万至10万(不含10万)。
(3)重大事故:
死亡或重伤、残疾,或经济损失10-100万(不含100万)。
(4)特大事故:
死亡多人,或经济损失100万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
案例1:
一般旅游安全事故
(1)某旅行社组团去华山,在临行前,旅行社已向客人对去华山可能出现的危险做了明确说明,并为客人办理了意外保险,客人欣然接受,于是组团顺利出行。
到了华山,在游览过程中,一位客人不慎摔伤,造成右脚腂骨粉碎性骨折。
(2)2001年10月,太原某旅行社组团在野山坡旅游,在一项目是蹦极。
导游再三强调:
有心脏病、高血压病史的客人不要参加这个项目。
但一位患有高血压的游客隐瞒实情,参加了这项游乐,由于过度刺激血压骤增而送医院抢救。
该游客未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虽经救治转危为安,但在医疗费问题上与旅行社发生了纠纷。
问题:
该事故中旅行社有没有责任?
游客的医疗费怎么解决?
案例解析:
本案中,旅行社没有责任。
由于游客未买旅游意外保险,其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
二、旅游安全的管理
1、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旅游安全管理机关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管理机关包括:
(1)国家旅游局。
其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见77p。
(2)县级以上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其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见77-78p。
3、旅游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要以基层为主,关键要看基层的旅游企业管理。
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购物商店、娱乐场所和其他旅游经营企业,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
其安全管理工作见78p。
案例2:
违规作业有隐患,保障安全再挣钱
国庆期间,小李等5名大学生到公园游玩。
由于他们从小都不在水边长大,对游览美丽的湖水很感兴趣。
于是买了船票登上机动游艇。
但开游艇者无驾驶执照,也未经专门训练。
尽管上级部门曾对公园多次警告,要求其建立健全安全措施。
但公园为省钱,对此不予理睬。
同时,当天气象预报有大风,按规定游艇不能出航。
可公园老板心存侥幸想多赚钱。
结果5人乘坐游艇到湖中心遇到大风,因驾驶员操作不当,与另一机动游艇相撞,小李等5人全部掉入水中,会游泳的驾驶员幸免于难,小李等不会游泳,且公园没有抢险救护队,5人沉入湖底,溺水而亡。
问:
1、本案中,公园老板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法规?
2、本案属于什么等级安全事故?
案例解析:
1、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公园老板缺乏安全意识,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护人员,无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拒不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聘请无证游艇驾驶员,以致造成5人死亡的严重事故。
故公园老板必须承担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2、属重大事故。
案例3:
车行险路应警示,安全要有责任制
2002年4月,一旅游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
其乘坐的大客车在山路一急转弯处,司机并未放慢速度,致使车碰在崖壁上,一乘客头部被撞伤,致右脸神经麻痹。
据查,客车在山路行驶时,颠簸厉害,导游人员并未作任何警示,也未采取必要措施(如让司机减慢速度)。
事后,该游客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
该旅行社却认为,此属意外事故,因该游客未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故不能得到赔偿。
问:
1、这起事故属旅行社责任事故还是旅游意外事故?
2、该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应包括哪些?
3、如果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应受到什么处罚?
案例解析:
1、《旅行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本案中,导游人员示提醒司机减速,没有警告游客注意安全,司机在转弯处也未减速。
故导游和司机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而导游是旅行社的代表,故此次事故属旅行社的责任事故,不属于旅游意外事故。
2、旅行社应进行赔偿,但该社已投旅行社责任险,故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
受伤游客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疗费;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误工补助;残疾补助费。
3、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21条处罚: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5-30天,可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三、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1、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①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
②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③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察。
④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到现场处理。
2、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是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①报告事故。
②保护现场。
③出具证明文件。
3、对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对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适用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应注意:
①报告。
②现场保护。
③调查。
案例4:
自行退出旅行团,伤害事故责自担
2002年5月,王某等10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华山2日游,出行前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
游览过程中,王某认为旅行社安排的景点不够合理,一些好景点没有看上,便主动提出终止与旅行社的合作,随后自行登山游览,并不慎跌入山谷摔伤。
事后,王某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
问题:
对王某的摔伤事故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责任?
王某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案例解析: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8条:
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或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旅行社对王某的摔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王某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其起止日期从王某旅游开始到旅游结束,他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旅游意外保险赔偿。
案例5:
托运行李丢失,该向哪家索赔
王女士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双飞7日游,乘机前,王女士按导游要求,办理了两件行李的托运手续。
可达香港机场取行李时,王女士发现自己的行李少了一件。
行李内折合人民币约6000元。
她十分着急,要求导游帮助查询。
由于丢失行李,王女士在旅游过程中感到极大的不便。
直到旅游结束,导游也没有找到托运的行李,王女士便找到该旅行社要求索赔。
问题:
本案中,王女士应向旅行社还是航空公司索赔?
能否得到相应赔偿?
解析:
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九款规定,本案中,王女士按导游要求,将行李交给导游办理托运,从此时起,旅行社有义务保证所办托运行李的安全,一旦丢失,旅行社应当赔偿所丢失财产的全部损失。
如果行李丢失是属于航空公司的责任,旅行社可以再向航空公司追偿。
因此王女士应该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4、外国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发生伤亡情况的处理
对外国旅游者伤亡事故,应特别注意:
①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领事馆和组团单位。
②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③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④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办理。
⑤对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案例3-1。
见教材80页。
案例6:
外国游客酒后猝死,依照程序处理后事
1999年5月,日本某公司董事长Q先生组织本公司代表团来华旅游,入住上海某五星级酒店,庆贺自己40岁生日。
席间饮酒过量。
宴会结束后胃痛难忍,进卫生间时眼前发黑,扎到浴缸里,失去知觉。
酒店服务员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医院抢救。
但终因Q先生饮酒过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该酒店立即报告上海市公安局及外办。
上海市外办立即通知日本驻上海领事馆及Q先生家属来华处理后事。
问题:
1、外国人在华死亡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2、若Q先生所属领事馆要求查明死因,解剖尸体,应如何处理?
3、若Q先生家属要求将其在我国土葬,是否可行?
。
解析:
1、见教材80p。
2、正常死亡或死罪明确,一般不需解剖。
若当事人要求,我方可同意,但需有Q先生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签字的书面请求。
对于非正常死亡,为查明原因,需进行解剖时,由公安、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3、对外国人在华死亡的尸体处理,可在当地火化,也可运回其本国。
若要求在中国土葬,应婉拒。
若要求将骨灰埋撒在中国,一般也应婉拒。
若死者是对中国有特殊贡献的友好知名人士,应报省级或国家民政部门决定。
第二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与旅游保险
1、保险的概念和功能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类
(2)保险的特征:
①保险以保险合同为基础。
②保险以可能而不确定的事故或危险的发生为前提和条件。
(3)保险的功能:
①防范风险,共担损失。
②注重经济效益,保障社会效益。
2、各国旅游保险业务概况。
在旅游发达国家,旅游保险业务开展十分广泛。
中国的旅游保险业务起步相对较晚。
大约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
81p.
3、旅游保险概念、类型和特点
(1)旅游保险的概念:
旅游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死亡、伤残、疾病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旅游保险的种类:
主要有:
①旅游救援保险。
②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③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④住宿游客人身保险。
等。
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以下类型:
①按旅游保险一词的含义分:
A、狭义。
B、广义。
②按被保险的国籍、身份分:
A、国内旅游保险。
B、涉外旅游保险。
③以保险对象分:
A、旅游人身保险。
B、旅游财产保险。
④按保险责任分:
A、旅游意外事故保险。
B、旅游责任事故保险。
⑤以旅游保险成立的方式分:
A、强制保险。
B、自愿保险。
(3)旅游保险的特点:
主要特点为:
①保证性。
②补偿性。
另外还有:
①短期性。
②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
③种类繁多,涉及面广。
④格式简约,购买方便。
4、旅游保险的有关法律规定
调整旅游保险关系的种种法律规定,首先是国家基本的保险法,此外还包括具体调整旅游活动各具体领域内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目前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飞机保险条款》、《航空公司承运货物责任保险条款》、《飞机战争、劫持保险条款》、《银行和旅客责任保险条款》等。
各类旅游保险法规大致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保险对象。
②保险金额。
③保险费率。
④保险期限。
⑤保险责任。
⑥除外责任。
⑦索赔与理赔程序。
二、旅游保险合同
1、概念和特点
(1)概念:
旅游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在旅游活动中的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它是保险合同在旅游活动中的一种体现。
(2)特点:
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项与旅游活动密切相关。
②旅游保险合同是身幸合同,即是在合同订立时不能确定其效果的合同。
2、旅游保险合同的形式
(1)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
(2)由投保人提交投保申请书,保险人签署发保险单,两个文件共同构成保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3)交通企业出售的客票和旅游景点的游览票也可作旅游保险凭证。
3、旅游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成立
(2)生效
4、旅游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1)保险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
①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并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②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③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这里面包括:
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名称和住所。
(2)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3)保险费。
含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4)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范围。
(5)保险金额。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6)理赔申请。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7)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三、旅游紧急救援(略)85-87p
1、旅游紧急救援概述
2、中国国旅旅行救援中心的业务范围
四、旅行社责任保险(补充)
1、责任保险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
(1)责任保险的特征
概念:
指以被保险人依法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
属于财产保险。
特征:
①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
②责任保险的“替代性”和“保障性”。
③责任保险只有赔偿限额。
④赔偿处理的特殊决定方。
(2)责任保险赔偿构成要件:
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应当有下列构成要件:
①被保险人发生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②被保险人对受害者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受害者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④保险人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损失予以补偿。
⑤保险人直接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应符合法律规定。
2、旅行社责任险概述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3、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1)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
旅行社在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因为过错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旅行社因此应承担的责任,构成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也就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①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②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③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④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
⑤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⑥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⑦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
(2)除外责任
①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
②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法定赔偿范围
旅游者郑某参加了新荣旅行社组织的“泰、港、澳11日游”。
途中,郑某财物被窃。
回到上海后,郑某发现财物被盗,认为是因为旅行社的原因造成的,因此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
旅行社认为,郑某的财物在泰国被窃,但郑某回上海才发现财物失窃,而且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
郑某不能对所遭受的损失提供充足的证明,旅行社无法赔偿郑某的损失。
解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证明旅行社对旅游者的财物损失是否有过错。
旅游过程中,旅游者的贵重物品往往是由旅游者自行保管的,旅行社一般不承担对旅游者的贵重物品的保管责任。
但是,如果旅游者能够提出充足的证据,证明旅行社没有履行合理的照顾义务,那么旅行社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旅行社向旅游者所承担的损失赔偿范围就属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案例: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给定赔偿范围
旅游者王小姐于2002年10月参加了“黄金周海南5日游”。
在海南游览过程中,王小姐不慎损坏了所在酒店大堂的精美饰品,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
王小姐认为是导游违约,临时通知提前开车造成自己的慌张,而导致损坏饰品行为的发生,因此应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旅行社已经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应时行赔付。
后由于调解不成,王小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旅行社因参与诉讼共花费3万元,其中包括律师费2万元,后法院又判决旅行社承担给酒店赔偿50%,即2.5万元。
解析:
本案涉及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界定。
旅行社所花费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属于法定强制投保范围,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给旅行社。
但旅游者王小姐给第三人(酒店)造成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及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2.5万元赔偿金,因不在强制保险范围内,如保险合同未规定,旅行社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本案也提醒旅行社,为切实保护旅行社和旅游者的自身利益,旅行社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时应科学界定投保范围,以避免经济损失。
4、保险金额
①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②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5、投保和索赔
①投保方式的期限。
②索赔期限和程序。
6、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对旅行社责任险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节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一、中国出国旅游管理制度
1、出国旅游目的地的批准管理制度
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
2、出国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审批管理制度
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违法经营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管理制度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
出国旅游的团队,应当填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4、旅游团队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接受边防检查站对护照、签证、《名单表》的查验。
5、出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旅行社的义务
①履行告知义务
②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③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④履行报告义务
6、边境旅游管理制度
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①边境旅游的审批制度国家旅游局审批。
②出入境手续的办理。
二、旅游者自由出入国境的权利(略)
三、出入境管理
1、中国公民出入境的主要证件
(1)护照与签证
①种类及期限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②发照机关:
公安部
(2)中国公民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临时代替护照的旅行证件。
(3)入出境通行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及授权机关签发。
2、出入境证件的办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
①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②限制出境的情形:
A、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B、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C、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正在服刑的。
D、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E、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变更、加注和换发
④吊销和作废
3、外国人入出我国国境的证件及其办理程序
(1)签证:
中国签证是中国签证机关发给外国公民入、出或过境中国的许可证明。
(2)居留证:
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应于入境后申请居留证件。
(3)外国公民旅行证
外国公民旅行证是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特定地区进出的法定证件。
①申请:
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在国内受理,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②限制入境的情形:
A、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B、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C、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D、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E、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F、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③住宿登记管理
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4、出入境证件的管理
三、出入境检查
1、海关对出入境旅客的行李物品的监管
(1)旅客办理很行李申报手续
(2)海关通道
2、出入境检查
(1)卫生检疫
(2)动植物检疫
(3)边防检查
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人员检查、交通运输工具、、行李物品检查)。
我国目前出入境管理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案例1:
无证欺诈经营、必受法律严惩
某年春,宋小姐与几位朋友相约利用公休假期去香港、泰国旅游。
在联系旅行社时,一位自称是某国际旅行社下属业务部经理的孙先生满有把握地承诺,能在最短时间内把他们出境游的事情办好。
孙先生向宋小姐等出示了该旅行社在某报刊登的办理出境游业务的广告,并说目前已组织了4个团,将在“五一”节前后成行。
宋小姐等人选择了第一批出境,并立即与孙先生签订“出境旅游团队协议书”和“中国公民赴境外考察协议书,支付签证、机票费等4万元。
后宋小姐等迟迟未接到出团通知,打电话询问,孙先生多次以各种借口拖延。
假期已过,宋小姐等出境游无望,向孙先生提出退还全部团款的要求,遭拒。
宋小姐等向有关部门投诉。
经查,孙先生所说旅行社属国内旅行社,无办理出境游资格,其所说的业务部与该旅行社是挂靠关系,并未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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