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房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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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房范本模板
公司
数据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1年12月
公司
数据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X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数据中心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降低安全生产风险,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生产作业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数据中心是指XX公司及其子公司、代管公司、实际控股公司名下所属的数据中心机房,包括XX计算数据中心、中控机房和过渡机房。
第四条
第五条 对于已出租或已委托代运营的设备和空间,应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参照本制度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第七条 数据中心的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数据中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原则如下:
第八条
(一)先人后物。
数据中心安全生产首先保证人员安全,在此前提下保障机房内的各种设施设备安全。
(二)先整体后局部。
数据中心发生生产安全事件时,机房内影响设备和数据的整体安全要素的保障级别优先于影响局部设备或数据安全的要素。
(三)客户优先。
客户数据和设备的安全优先于本公司数据和设备安全。
第九条 数据中心的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并依法通过有管辖权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未经有管辖权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数据中心内各类安全设施的配置应执行本规定,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详见附录)的要求。
第十二条
第二章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数据中心的副总经理对机房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各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数据中心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各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确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于数据中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安全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消防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数据中心消防设施自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和监控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故障工作。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涉及数据中心消防设施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须依法通过相关审查批准。
改造过程需要暂时停用设施的,应报辖地消防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火灾报警探测器(烟雾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等)设防范围内不得有国家强制性规范禁止的遮挡,探测器周边0.5m范围内,不得有遮挡物;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喷头不得悬挂杂物,喷头不得被遮挡、覆盖、阻塞。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消火栓系统启动按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按钮处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标识与措施。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配备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空间场所(含灭火气体储瓶间),宜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每个独立空间宜设两套。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灭火气体储瓶间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的出口,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设施和强制通风设施;储存装置应避免阳光直射。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每一个单独的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数据中心消防设施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第二节消防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数据中心内禁止擅自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后的抹布、棉纱、手套等物品,用后应随时存放在箱内或放在室外安全地点,不得乱扔、乱放。
数据中心内严禁吸烟或携带打火机。
未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数据中心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当现场需要进行电加热、喷枪加热、电焊、气体切割焊等作业前,除提前向本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做好明火作业审批外,还应做好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数据中心应配有消防专员或者委托消防安全机构委派技术服务人员,定期对机房内的消防设施系统进行检查、检测。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数据中心与工作人员办公室的钥匙配发应由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制或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数据中心内应配备有数量充足的灭火器,灭火器的配备种类应根据所处场所类别而配备;如在信息中心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及重要配电设备间等场所内,应优先设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其他洁净气体灭火器材),并由指定人员负责定期检查灭火器状态。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数据中心内应配备微型消防站,并在各防火疏散通道、人员常驻办公区或其他设防区内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过滤式自救呼吸面罩、消防斧、灭火毯等人员防护工器具。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设立定期巡检机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形成文字记录并归档管理;若检查发现过期或失效设施设备,应及时上报本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更换。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不允许在数据中心内擅自搭接电源,不得违规使用超大负荷电器。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数据中心重要设备区间附近施工前,应严格遵守消防规定,并落实防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数据中心内不同种类的测试电源,应使用不同种类的插座,以防插错高低压电源而造成机障或跳闸停电,测试设备电源线应符合有关电工作业标准,严禁使用非标产品。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任何人、单位不能随意更改消防系统工作状态、设备设施位置。
需要变更消防系统工作状态和设备设施位置的,应取得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数据中心管理及维护人员应熟悉机房内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消防设备操作原理、掌握消防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以及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测试电器设备是否通电,只许使用经校验的测试仪表测试,严禁用手接触电器设备的带电部分或用短路等有害方法进行试电。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应定期开展消防常识培训、消防设备使用培训。
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每一班最后离开数据中心的工作人员,应检查消防设备是否完好。
第六十六条
第三节建筑装修及可燃物品管理
第六十七条 数据中心信息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机房、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变压器室、冷冻站、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的内部装修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信息机房所在楼层(电梯厅除外)不应做装饰性装修(如安装吊顶等)。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数据中心信息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机房、变压器室、消防监控室内的办公家具、窗帘等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通风和空调机房内不应放置办公家具。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数据中心信息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机房等生产信息机房内严禁设置备品备件库;机房内存放施工材料应设置专门区域;电气设备水平距离1m范围内不得放置任何施工材料。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生产设备的说明书、操作手册等易燃物不得放置在设备机柜内;数据中心内与生产设备有关的档案、说明书、操作手册、仪器仪表等物品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子中。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数据中心内的工程施工余留物应及时清理,机房内应定期进行清扫(含电缆竖井内、防静电地板下和电缆槽道内空间),及时清除与生产无关的各类物品。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数据中心楼所在的园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房楼内禁止吸烟。
第七十八条
第四节安全疏散
第七十九条 数据中心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第八十条
(一)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
(二)信息机房、支撑系统用房。
(三)报告厅、会议厅、多功能厅、餐厅。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机房、防烟和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第八十一条 消防应急疏散灯具应采用消防专用灯具。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采用耐火型导线接入消防电源或其他不间断电源,并采用钢管保护,不得经过插座接入。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数据中心应按相关要求沿机房内的疏散路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机房楼内的门、窗处不得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八十八条
第五节消防控制室
第八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标志。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线穿过;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过建(构)筑消防员培训合格(初级以上),并取得建筑物消防员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十六条
第四章用电安全管理
第一节用电安全管理一般要求
第九十七条 数据中心用电与其它性质用电分离。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 数据中心内应关闭已停用或已退网的设备电源。
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一条 科学配置空调,保证设备通风散热,高效利用空调。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数据中心所有高压电力线、低压电力线和信号线进行三线分离。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五条 数据中心内应使用阻燃型线缆,避免布线出现接头。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七条 数据中心内严禁私接、乱接电源。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九条 各动力设备房及设备要有用电安全警示性标识和防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类设备输入、输出线缆及各类地线要有明确标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般交流用电在生产过程中应达到如下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一)所有交流电源线路严禁存在“大开关小线径”现象。
(二)各专业机房设备增容和临时用电应经维护相关部门或专业运维外包技术团队(如有)核定容量,经工程部和信息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所有交流电源开关处应贴有明确的输出标签。
(四)不间断交流用电管理。
(五)对UPS配电设备、电源复接板、插座等要特别标识“UPS电源”。
禁止在不间断交流电源输出端接入非保证用电设备。
(六)用电设备需要不间断交流供电时,应经维护相关部门或专业运维外包技术团队(如有)核定,经工程部和信息技术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直流用电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一)各专业机房设备增容和临时用电应经维护相关部门或专业运维外包技术团队(如有)核定容量,经工程部和信息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所有电源开关、熔断器处应贴有明确的标识。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线路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信息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柴油发电机房和高低压配电机房内的照明灯具不得设置在走线架和设备机柜正上方;不得使用碘钨灯等高热光源灯具;灯具与电源线和设备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3m。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配电线路的布放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
(一)通信配电线路及信息机房、重要设备区间照明线路的电源线、母线槽应为阻燃型或耐火型,电源开关和电源插座应为阻燃型。
(二)数据中心内的电源线应为整条线料,电源线中间不应有接头;电源线敷设应平直、整齐。
(三)电源线两端应清晰标示其供电设备的名称或设备代码。
(四)电源线、信号线不得穿越空调通风管道;电源线严禁搭挂在消防管路上。
(六)非同一电压等级的电源线不得布放在同一管孔内。
第一百二十一条 配电线路的连接和保护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一)不得使用铜线、铝线等代替保护电器。
(二)信息机柜电源应采用精密配电柜(列头柜)加信息机柜内断路器的组合配电;严禁使用信息机柜内电源为临时外接用电设备供电;禁止信息设备跨机柜取电。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类生产信息机房内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器、微波炉等电热器具。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数据中心楼保护、工作接地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一)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共用接地网,进行可靠接地。
(二)所有设备及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走线架、金属管、金属线槽等)以及电源线的金属护套管均应作保护接地。
(三)设备保护地应从接地总汇集线或机房内的分接地汇集线上引入,严禁接地线串接。
严禁采用中性线作交流保护地线,交流配电屏中的中性线汇集排应与机柜绝缘。
第三节高低压配电室
第一百二十七条 220V及以上交流配电设备、超过安全电压的直流配电设备或蓄电池组前后的地面应铺放相对应绝缘等级的绝缘垫。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通信电源作业安全要求:
第一百三十条
(一)高压变配电设备操作人员须持有当地供电部门颁发的高压变配电设备操作证书;数据中心内各种高压编配点设备操作均实行工作票制度。
(二)从事各电压等级电源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手套、绝缘鞋、安全帽等防护产品,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有效检验期内。
(三)维护和操作高压变配电设备前,应落实“电气五联防”各项安全措施;操作时,应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严禁独立操作;严禁雨天露天或人员身体健康不良状态下的电气作业。
(四)电气作业时须使用绝缘工具;人员操作前应取下手表、戒指、项链等金属饰品,并采取绝缘挡板等措施防止螺丝钉、垫片、铜屑、工具等金属材料掉落。
(五)严禁在带电母线上钻孔,严禁在高低压配电机房内进行切割、打磨金属件等容易产生金属粉尘的作业。
第一百三十一条 蓄电池组应避免阳光直晒;蓄电池组上方严禁安装交流配电设备,蓄电池上不得放置无关物品;蓄电池极柱保护帽不得缺失和破损。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四节柴油发电机房
第一百三十三条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采用密闭型用电设备;储油间内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及防爆型排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置在储油间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柴油存储要求: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一)总储量超过1立方米的柴油燃料容器应设置在数据中心楼外,容器与建筑物和架空电力线的水平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二)地面储油间应设置通气孔口或专用排风装置,采用通气孔口方式时,孔口应安装百叶或金属网罩;地面储油间不应设置采光窗,屋面应采取隔热措施;油箱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三)地下储油间应有防潮、防水和通风措施。
检修人员在进入储油罐作业前,应事先作好通风、清理、防静电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柴油发电机房内的油管和电源线不得同沟敷设。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柴油发电机排烟管应固定牢靠,管路离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屋内侧应高于墙外侧;排烟管口水平伸出室外时应加装防护网,垂直伸出室外时,应加装防雨帽;排烟管下不得停放汽车,不得堆放易燃物。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章信息机房环境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第一节信息机房环境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有人值守的信息机房须保证机房内有足够新风量,机房内人员空间与设备空间应有相应的隔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信息机房内环境应满足按机房环境分类的温度和湿度要求。
信息机房内温度根据冷通道封闭或者热通道封闭区别对待。
可采用取回风口温度或者采用机房通道内1.5m高度的平均温度。
信息机房内温度应满足机房环境规定,一般情况下为23℃±1℃;机房内湿度应满足机房环境规定,一般情况下为50%±5%。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信息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内应设置必要的防虫、防鼠设施,防止虫、鼠对机房内设备、线路造成损害,甚至引起电气火灾。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数据中心产生的噪声在城市区域内的最大影响应不超过《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值。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节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第一百四十九条 设施设备应贴有标识,内容应包括设施设备名称、编号、负责人、启用时间等信息,主要设备应在现场放置有操作说明资料。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应保持现用、备用或停用的设施设备的机件、部件和技术资料完整,不准任意更改设施设备的结构、电路或拆用部件。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需要更改设施设备的结构、电路性能等要素时,应拟定方案,经主要责任人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更改。
设施设备的结构、性能变更后,应经过试运行,由本公司负责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相关更改资料应及时登记入档。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于已超过有效使用年限的设施设备,经过检测评估,性能仍然良好者并满足运行质量要求,具有使用价值的,经过设施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使用,但应适当缩短维护和检测周期。
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设备,经维修达不到运行质量要求时须提出更新计划,同时设备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于故障率高,造成运行维护成本过高或影响生产运行安全的设备,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可提前报废。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三节基础动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础动力设施设备管理基本原则是要保持所有在用动力系统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条
(一)设备各项性能良好,满足使用要求。
(二)电气指标符合标准。
(三)设备运行稳定、安全、可靠。
(四)技术资料、原始记录齐全。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交流高、低压变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整流器,UPS,发电机组,空调设备应满足YD/T1363-2005《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要求,具有标准的通信接口,提供通信协议,便于对电源、空调等设备集中监控和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割接动力设施设备时应制定周密的割接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相关流程报批、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配电屏四周的维护走道净宽应保持一定距离(≥0.8m),四周走道均应铺绝缘胶垫。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高压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在危险处应设防护栏,并在明显处设“高压危险,不得靠近”等字样的警告牌。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 高压室各门窗、地槽、线管、孔洞应做封堵处理,严防水及小动物进入,应采取相应的防鼠灭鼠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专用高压输电线和电力变压器不得搭接外单位负荷。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高压防护用具(绝缘鞋、手套等)应专用,高压验电器、高压拉杆绝缘应符合规定要求,并应定期检测试验。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压维护人员应持有高压操作证,无证者不准进行操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变配电室停电检修时,应报相关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通知用户后再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继电保护和告警信号应保持正常,严禁切断警铃和信号灯,严禁切断各种保护连锁。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自动断路器跳闸或熔断器烧断时,应查明原因再恢复使用,必要时允许试送电一次。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熔断器应有备用,不应使用额定电流不明或不符合规定的熔断器。
直流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值应不大于最大负载龟流的2倍。
各专业机房裕断器的额定电流值应不大于最大负载电流的1.5倍。
交流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值:
照明回路按实际最大设计负载配置,其它回路不大于最大设计负载电流的2倍。
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引入通信局(站)的交流高压电力线应安装高、低压多级避雷装置。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交流用电设备采用三相四线制引入时,零线禁止安装熔断器,在零线上除电力变压器近端接地外,用电设备和数据中心相关设备间近端应重复接地。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交流供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时,零线禁止安装熔断器,在零线上除电力变压器近端接地外,用电设备和机房近端不允许重复接地。
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电力变压器、调压器,安装在室外的,每年至少检测一次绝缘油耐压;安装在室内的,每两年检测一次绝缘油耐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 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接地引线和接地电阻,其电阻值应不大于规定值。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停电检修时,应先停低压、后停高压;先断负荷开关,后断隔离开关。
送电顺序则相反。
切断电源后,三相相线上均应接地线。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对高压变配电设备进行维修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一)高压操作应实行工作票制度,实施监护操作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唱票。
不准单独进行高压操作。
(二)切断电源前,任何人不准进入防护栏。
(三)检修时,切断电源后应验电、放电、接地线,并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四)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做好安全措施之前,任何人不得接触设备或进入设备遮拦内。
人体距带电导体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五)在检查有无电压、安装移动地线装置、更换培断器等工作时,均应使用防护工具。
(六)在距离10kV〜35kV导电部位1米以内工作时,应切断电源,并将变压器高、低压两侧断开,凡有电容的器件(如电缆、电容器、变压器等)应进行放电。
(七)核实负荷开关确实断开,设备不带电后,再悬挂“有人工作,切勿合闸”警告牌方可进行维护和检修工作。
警告牌只许原挂牌人或监护人撤去。
(八)严禁用手或金属工具触动带电母线,检查通电部位时应使用符合相应电压等级的试电笔或验电器。
(九)在倒闸操作时,对开关设备每一项操作均应检查其位置指示装置是否正确,发现或怀疑位置指示有误应立即停止操作,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进行操作。
(十)停电操作应先分断断路器,后分断隔离开关,先断负荷侧隔离开关,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的顺序进行,送电操作的顺序与此相反,严禁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
(十一)雨天不准露天作业,高处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严禁使用金属梯子。
第一百九十九条 定期检测干式变压器的温升(以说明书规定为准)。
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一条 停电、检修时,与电力主管部门有调度协议的应按协议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
第二百零三条 对于数据中心机房自维的高压线路,每年要全线路检查一次供电线路情况,并重点检查避雷线及其接地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五条 定期对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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