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知识竞赛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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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知识竞赛复习题
全国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知识竞赛复习题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的一贯方针,江泽民总书记在1997年5月9日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作的三点重要指示中又强调:
“要坚决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标准的基本法,这部法律在1994年7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1995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劳动保护基本法,这部法律在1992年11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1993年5月1日。
4.我国企业伤亡事故的50%以上、职业病的80%以上都发生在矿山企业,其中多数又发生在乡镇矿山,因此,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十分重要。
《矿山安全法》第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其中也包括乡镇矿山企业。
如果强调乡镇矿山不具备条件而不执行《矿山安全法》,这是错误的。
。
5.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来制定和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于1996年8月12日以劳部发266号文件发布,施行的时间是:
1996年10月1日。
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l6180一1996)是我国第一部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工伤评残国家标准。
7.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是法律的效力范围,《劳动法》所指劳动者的适用范围是: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并非泛指所有劳动者。
8.《劳动法》第52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9.《劳动法》第55条规定: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10.《劳动法》第99条规定: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学习这条规定;应当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强制性的规定,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1.《劳动法》第70条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12.按照《劳动法》的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规定的8项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3.《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14.按照《劳动法》第16、17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15.按照《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必备条款是: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6.按照《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7.《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办法》(即国务院34号令)指出: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原劳动部规定,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伤亡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主管部门。
。
18.用人单位规定只发给劳动者工资、不负责工伤赔偿的劳动合同被称为“生死合同”,这样的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也应属于无效合同。
19.1980年以来,我国开展了安全月、安全周等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而决定每年5月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周”活动则是1991年开始。
20.195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著名的“三大规程”: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改革开放后,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代替和废止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这个《规定》又称为1991年国务院75号令。
2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即国务院75号令)指出: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其中又分为轻伤、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
22.在五六十年代,党和政府一贯重视企业尘毒防治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于1987年12月3日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23.由于绝大多数事故是责任事故,“三违”是目前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因此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是杜绝人为事故的关键环节。
1995年11月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对企业新老职工、各级管理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进行严格的制度化的安全卫生教育。
文中规定:
企业新职工必须通过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4.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第12条中,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及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内容和要求作了基本规定,除了学习掌握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标准外,还要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25.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过去主要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现在主要是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过去有效的政策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是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法规。
26.现在执行的工伤评残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这个标准将伤残程度划定为10级。
1级为最重度,10级为最轻度,由重到轻排序。
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划分为4等6级。
在五六十年代企业职工评残参照此标准,现在不再参照。
27.现在执行的职业病名单见于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印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我国法定职业病有102种。
比1957年规定的职业病14种的范围更广了,说明我国政府对职业危害的防治相对职工的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了。
。
28.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88年7月21日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即国务院第9号令),对于女职工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女工四期”)的劳动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规定产假为9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从此改革了《劳动保险条例》作出的56天产假的规定。
29.《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条规定:
实行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据此,确定我国工伤保险三大任务是工伤预防、工伤补偿、职业康复。
这是对只做事后补偿、不做事前预防的老式工伤保险的改革和完善,也是国际公约倡导的、现代工业社会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
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这些职能。
30.《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这是改革工伤保险的主要原则与目标之一。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31.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这体现了我国工伤保险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原则。
32.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6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是职业伤害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的主要区别之一。
33.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于拒不缴纳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是社会保险强制性特征的体现,区别于商业性人寿保险。
34.确认工伤是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现行政策规定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10种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35.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规定“蓄意违章”等6种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这样做符合工伤保险的宗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预防工伤事故;也符合国际惯例,121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有几种情形不支付工伤待遇,如:
“有关人员做出的申请是假的,工伤是由有关人员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工伤是由于自己酗酒,或有关人员的严重失职造成的”,等等。
36.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0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37.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1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38.对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部发布的《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532号)规定:
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的,应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当前,普遍存在隐瞒、少报事故的违法现象,这是造成伤亡统计失实的主要原因。
39.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7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40.《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8条规定: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或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41.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4条规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工伤残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医院或医疗机构只有得到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委托才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42.《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9条规定: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
4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2条规定。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的,分别按月发给本人工资90%、85%、80%、75%的伤残抚恤金,同时应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即办理退休手续)。
44.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时应当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二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48个月至60个月本省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45.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28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
有职工来信反映,有些企业对此不过问不帮助,这不符合文件要求,对本单位职工也缺乏同情心。
46.《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7条规定:
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每5年调整一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同时实行,成为工伤保险促进事故预防的主要机制。
47.《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8条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支出情况进行评估,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的调整幅度为行业差别费率的5%至40%。
48.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44条规定,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市级为主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结算支付等工作,履行规定的职责。
49.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48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或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借调或聘用单位负责。
50.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51条规定,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或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工伤保险处理工作;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
有职工来信反映,有些用人单位以本单位没有职业危害因素为由拒绝负责,推诿扯皮,这是违反政策规定的。
5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55条规定: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处理。
52.《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56条规定: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5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57条规定: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走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的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有来信反映,有些用人单位对劳动鉴定等级不服,也要求重新鉴定。
应当明确,这样做是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因为用人单位不是被鉴定的当事人。
54.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1996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分别对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危险作业和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必须支付保险费。
55.《劳动法》第88条规定: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56.《劳动法》第56条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57.《劳动法》第53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此,我国安全卫生术语称为“三同时”。
58.《劳动法》第54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我们学习这一规定,要防止和反对把发劳动防护用品改为发钱的现象。
59.《劳动法》第58条规定: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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