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水产扶贫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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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水产扶贫政策
一、农林水产扶贫政策
一、扶助对象
符合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从事农林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扶助目标
通过鼓励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农林业和水产养殖业,提供农业和水产养殖业技术培训指导和资金扶助,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
三、扶助政策
(一)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农林业规模经营增加收入。
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自己的承包地或租赁土地上发展农林种植业的,按所种植的面积每亩补助300元。
(二)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改善生产条件。
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建钢架大棚的,按每个标准大棚(面积0.5亩)一次性补助6000元。
(三)鼓励生态农业基地、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就业,脱贫增收。
安排3名以上(含3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可享受一次性奖补政策,具体为安排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一年内累计发放工资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一次性奖补2000元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年内累计发放工资2万元以(含2万元)上,一次性奖补5000元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改善水产养殖条件。
对精养鱼池进行清淤或改扩建达到标准的,每亩补助500元。
(五)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常规水产养殖。
凡进行常规水产养殖的,每亩补助300元。
(六)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名特优水产品养殖。
凡主养名特优水产品的(名优鱼类、特种水产品等),每亩补助800元。
(与第(五)款不重复补助)。
四、实施程序
(一)调查摸底。
以乡镇(开发区)为单位对满足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扶贫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生态农业基地、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调查摸底,分类建立台账。
(二)项目申报。
由满足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扶贫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生态农业基地、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村进行申请(农林种植业附农业林业扶贫申请表、建档立卡贫困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证或流转合同、户主在种植田块照片等档案资料。
水产养殖补助项目须提供《贫困户水产养殖项目补助申请表》;水面养殖承包合同,如无水面养殖承包合同的,需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提供养殖面积证明材料,如有水域滩涂养殖权证的须提供;鱼池改造前中后照片)。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乡镇一份,区一份)。
各村对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乡镇(开发区)预审汇总,报区农业农村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审核。
(三)审核验收。
乡镇村组织验收,公示后签字盖章,报区农业农村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审核。
(四)资金拨付。
区扶贫办审定报区财政局后,区财政局按《鄂城区2019年度精准扶贫政策扶助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拨款。
二、就业扶贫政策
一、扶助对象
全区劳动年龄段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二、扶助目标
通过实施开展免费就业培训,使全区具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的贫困人口实现应训尽训、转移就业全覆盖,通过稳定就业来实现稳定脱贫。
三、扶助政策
(一)由区就业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全区劳动年龄段贫困人员提供就业培训,提高技能。
(二)对贫困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提供财政补贴。
集中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00元补贴;下乡培训进村期间给予每人每天60元补助。
(三)对贫困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四)贫困人员到省外务工半年以上的,凭外出务工往返车票(必要条件)及劳务用工合同、工资单据、社会保险缴费单据(此三项之一)和村委会贫困户外出务工证明,每人一年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1000元,市外省内务工半年以上的,每人一年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500元。
(五)在村湾生态公益岗位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每人每月发放劳务费828元。
(六)为全区16岁以上60岁以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代缴100元/人/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实施程序
(一)调查摸底。
以乡镇(开发区)为单位对有就业培训的贫困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分类举办就业培训。
(二)申报审核。
由乡镇(开发区)对参加就业培训的贫困人员进行初审,报区就业局审核,享受免费培训政策。
(三)组织实施。
对具备条件的贫困人员,区就业局将根据贫困人员培训意愿统筹安排班次,采取集中培训、进村培训等形式,实现应训尽训,促进就业。
培训情况进行公示公开。
(四)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凭区就业局培训台账,由区就业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区就业局)审核,按规定程序拨款。
三、教育扶贫政策
一、帮扶对象
全区精准识别后贫困家庭在校学生,包括外地精准识别后贫困家庭在我区学校读书学生(需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扶贫部门出具有效证明)。
二、帮扶目标
实施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资助政策,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不因贫失学,不因学致贫,着力构建覆盖全区所有贫困家庭子女及外地贫困家庭子女到我区就学资助扶持工作机制,保障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同等教育资源。
三、帮扶政策
建立完善“助、补、免、贷、奖”五位一体、覆盖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国家各项资助政策严格落实到位。
(一)学前教育阶段:
给予鄂城区户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酌情减免保教费,补助交通费每生每年72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
免学费和课本费,同时对鄂城区户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免学费。
(四)高等教育阶段:
帮助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财政全额贴息,贷款额度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五)中等、高等职业教育阶段:
给予鄂城区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校中职和高职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纳入“雨露计划”资助对象,由区扶贫办统筹解决)。
(六)泛海计划:
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的建档立卡学生可申请全省1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泛海计划资助,资助名单由泛海集团确定。
四、实施程序
(一)调查摸底。
年初由乡镇中心学校和高中进行调查摸底,并建立贫困家庭学生补助花名册。
(二)申请受理。
由符合条件贫困对象学生填报受助学生申请表(附相关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佐证材料),报乡镇中心学校和高中审核,再报区教育局核批。
(三)审核公示。
由乡镇中心学校和高中对受助学生进行初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教育局核批后,将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学生名单上区政府信息网站进行公示。
涉及学校合规收费的,由相关学校先免后补。
(四)资金发放。
公示后的受助学生名册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四、健康扶贫政策
一、扶助对象
经区扶贫办精准识别后的全区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
二、扶助目标
调整“985”政策报销范围及标准。
农村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内住院(含意外伤害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大病、特殊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农村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三、主要政策调整
1.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综合考虑全市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城乡医保一体化实际和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我市以市域为整体,确定健康扶贫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
农村贫困人口在市域外就医(含常年在外务工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不享受健康扶贫医保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
2.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农村贫困人口除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特殊群体外,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一级医院为4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三级医院为800元。
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健康扶贫政策保障范围。
3.调整基本医保报销政策。
农村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含参照一级医院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
4.调整医疗救助政策。
对农村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对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报销后,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5.行差异化的参保补贴政策。
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按照原渠道给予全额资助;其他人员按照200元标准由当地政府给予定额参保补贴。
四、落实医疗保障政策
1.落实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30元的一半用于大病保险。
农村贫困人口因病住院和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保险年度内累计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报销。
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累计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0%;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0%。
2.落实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农村贫困人口身患医保部门认定的高血压三期、糖尿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重性精神病、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肝炎、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慢性骨髓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肝豆状核变性、癌症、肾衰竭透析、器官移植、血友病、红斑狼疮、肺结核、苯丙酮尿症等24种大病、慢性病门诊,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足80%的,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到80%。
3.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
严格遵循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控制市域外转诊率。
严禁无序就医,农村贫困人口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
4.严格执行医疗费用控制政策。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健康扶贫医疗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三个目录”,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五、政策执行
鄂城区2019年度健康扶贫政策从2019年8月1日开始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019年8月1日前按鄂城区2018年度健康扶贫政策执行。
附件
健康扶贫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三级医院:
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鄂钢医院。
二级医院:
市精神卫生中心、市三医院、市二医院、华容区人民医院、梁子湖区人民医院。
一级医院:
市优抚医院、凤凰医院(仅限重症精神病人)、市优抚医院城东分院(仅限重症精神病人)、华仁康复医院(仅限脑瘫病人)。
参照一级医院管理:
飞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凤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怡亭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
五、兜底保障扶贫政策
一、扶助对象
全区精准识别认定后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二、扶助目标
将因病致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遭受自然灾害,以及生产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户纳入低保、五保保障范围,实施兜底保障脱贫。
三、扶助政策
1.对贫困对象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实行兜底保障。
对贫困户中的农村供养“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分散对象840元/月)、特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00元/月、纳入低保对象生活补贴50元/月)、孤儿(1160元/月)、特困残疾儿童(听力言语障碍、脑瘫、孤独症、智力障碍等0-6岁康复治疗及训练补贴1.6万元/年,7-15岁补贴1万元/年)和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等五类人员实行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住房、基本教育和基本服务等五个方面的兜底保障。
2.实行应保尽保。
目前,我区农村低保标准为450元/月。
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对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低保兜底。
3.对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实施临时救助。
梯次最高救助标准为:
乡镇民政办1450元;区民政局3480元;市民政局6960元。
临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每个特困家庭年内可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4.对符合条件的在福利院集中供养的痴、呆、傻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对象进行托养。
符合条件在福利院集中供养对象中的痴、呆、傻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虽享受低保政策,但生活状况仍然较差,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当地乡镇福利院进行托养。
5.解决特困儿童生活困难。
对父母双亡的孤儿每人每月享受1160元生活补助;对感染艾滋病的儿童,父死亡母改嫁、父母判刑、父母重病重残无力抚养的儿童据实申报,全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另外,对这些困境儿童提供分类救助,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从学习教育、心理健康、亲情补缺、文娱活动等方面帮助他们健康快乐成长。
6.在贫困村全面建设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
给未建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的村给予资金补助,帮助他们利用集体场地建设包含棋牌室、图书馆、健身室、休息室、电视室,以及室外活动场地等“五室一场”服务设施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服务农村老年人养老需求。
7.支持贫困村建设“1+12”社区服务中心。
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贫困村新建、改扩建“1+12”社区服务中心,解决群众办事“最后一公里”问题。
对建设达标的村级社区服务中心,提供5至1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8.全面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进一步加强农村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逐步完善农村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农村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及时发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对农村因灾倒损房需恢复重建或修缮的困难群众,依据规定予以重点帮扶。
9.经鉴定为失能等级的建档立卡农村集中供养“三无”贫困对象,给予每人每月护理补贴860元。
10.经鉴定为半失能等級的建档立卡农村集中供养“三无”贫困对象,给予每人每月护理补贴100元。
四、实施程序
调查摸底。
以乡镇(开发区)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受助贫困人口进行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
审核确认。
乡镇(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区民政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区民政局)审核并公示。
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按《鄂城区2019年度精准扶贫政策扶助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拔款。
六、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政策
一、扶助对象
符合建房条件,且按照规范程序审批获得建房资格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扶助目标
使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基本住房保障。
三、扶助政策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分C级危房改造和D级危房改造两种,C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累计不超过20000元;D级危房改造每户累计不超过40000元。
改造内容与建设标准:
1.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以内,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
2.尽可能采用当地建筑材料和适用技术,建设符合农村实际的节能房。
四、实施程序
(一)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农村低保证明或残疾人特困证明、现有住房情况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二)村级评议。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
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加盖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乡镇规划城建部门。
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查。
乡镇规划城建部门受理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工作人员入户核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一同上报区级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建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审查结果应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四)审核验收。
乡镇审核验收报区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区住建局)复核验收并公示公开。
(五)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按《鄂城区2019年度精准扶贫政策扶助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拨款。
七、文化扶贫政策
一、扶助对象
全区从事文物看护等文化相关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扶助目标
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看护不可移动文物、重点宣传教育基地(泽林大山村“程正赢故居”),拜师学习泽林旱龙舟、燕矶百节龙、雕花剪纸(新庙)、杨叶高跷、鄂城楚剧(花湖)、碧石牌子锣、沙窝豆丝等国家、省、市级非遗制作或表演,看护管理贫困村文体活动中心、省“新全民健身工程”镇、村级综合体育场地,达到既保护、传承文化非遗,加强文体场所管理,又让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增收的目标。
三、扶助政策
1.看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3处)3600元/人/年;看护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29处)2400元/人/年;看护管理“程正赢故居”2400元/人/年;看护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共109处)1200元/人/年;
2.贫困对象学习非遗传承技艺,7个传承人各授徒5人,经乡镇考核合格后每位学徒每月补助500元;
3.2017--2018年建成的38个“贫困村文体活动中心”,每个场所确定一名贫困对象从事看护保洁管理服务工作,经村、组考核后,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4.已建成的4个省“新全民健身工程”:
泽林镇楼下村镇级综合体育场,翁垴村村级综合体育场;汀祖镇石桥村镇级综合体育场;花湖镇白龙村村级综合体育场,各确定一名贫困对象从事看护保洁管理服务工作,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四、实施程序
1.以乡镇(开发区)为单位,对符合条件又有意向的贫困户进行调查摸底,分类建台账。
满足条件的贫困户向所在村进行申请(附申请表,贫困户户主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等资料),各村对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报乡镇扶贫办、乡镇文化站审核、备案、存档,并建立日常工作监管、指导和考核机制,经乡镇党委、政府认定,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核验收。
2.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合格后,报分管副区长签字,由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八、金融扶贫政策
一、扶助对象
全区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有一定还款能力和有较好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包括五保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政府兜底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扶助目标
通过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支持贫困户家庭购买小型农机具,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等,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三、扶助政策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额度5万元以下,区财政全额贴息,对借款人免抵押、免担保。
由政府机构担保,保险机构提供保证等视同对贷款人免抵押、免担保。
四、实施程序
由承办银行(鄂州市邮政储蓄银行)牵头,乡镇村配合,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进行调查摸底,授信评级并建立台帐。
由有需求的贫困户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村、乡镇、承办银行审核后,由承办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贴息按《鄂城区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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