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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服务合同tc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芜湖欧睿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就劳务派遣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并能证明各自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
第二条 释义
(一)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乙方)根据用工单位(甲方)的人力资源派遣需求,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将员工派遣到甲方工作,向甲方提供劳务的一种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型的合法的劳动用工形式。
(二)派遣员工是指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员工。
(三)“服务费”是指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派遣员工费用,其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各项:
1、派遣员工的薪酬报酬(含派遣员工的工资、提成、奖金、津贴、加班费、社保费用)。
2、派遣员工的劳务代理费按50元(每人每月)标准支付。
按当月实际在职派遣员工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派遣员工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解除、终止合同时的劳动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后依法由用工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生育期的相关费用、抚恤金等其他各项费用。
4、如甲方与乙方派遣员工直接签订的协议中含有竞业禁止条款,甲方则应遵照国家及所在地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乙方派遣员工签订有确定补偿金额或补偿方法的协议,并送乙方备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章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派遣人数:
派遣岗位(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地点:
。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推荐的派遣人选,或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行选定候选人后告知乙方办理有关录用及派遣手续。
(二)可与乙方派遣员工另签个人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承诺等),并送乙方备案。
但该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且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三)甲方可根据商务情况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四)甲方对乙方首次派遣的员工,如不符合甲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甲方须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与乙方之间该员工的派遣关系。
(五)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乙方派遣员工公开)的派遣员工,及对失职或营私舞弊,使甲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派遣员工,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之间该员工的派遣关系,但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六)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改正。
乙方应该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七)因乙方或其职员(乙方的派遣员工除外)、代理人的职务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派遣员工岗位变动须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同意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公司要求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甲方应尊重派遣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和性别歧视。
(二)甲方应根据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
方的派遣员工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保证
派遣员工合法的带薪假期,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乙方派遣员工给予医疗期的
相关待遇,保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派遣员工(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间的合法权益,为乙方的派遣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卫生设施、卫生条件等。
(三)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五)每月按时、准确、足额地将服务费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六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保
障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
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二)如甲方自行选定的人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派遣要求的,乙方
有权拒绝录用该人员成为乙方派遣人员。
(三)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操作要求,如因该违规操作造
成乙方或乙方员工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甲方或其职员、代理人等的原因或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乙方可以委托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招聘、初步筛选、组织面试。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对派遣人员的招聘要求,协助初步筛选、组织面试。
(三)乙方应督促和监督被派遣的乙方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相
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及乙方员工与甲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协议,保守甲方商
务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应为派遣至甲方的人员办理合法的派遣手续,并主动办理应甲方要
求出具的各种有关证明、证件。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和标准,为派遣
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五)乙方应当依约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根据甲方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节,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从而造成无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但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伤申报及认定、鉴定、赔付等有关工伤事项的事
务处理,甲方必须给予积极协助,所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非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乙方负责事故的处理,甲方须给予积极配合。
(七)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国家、各地省市政府及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
门等有关的政策、法规等文件,并向甲方提供员工福利及保障方面的咨询服务
等。
第四章 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
第八条除本合同中约定已包括派遣员工权益外,本章约定派遣员工其它的权益。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
(一)派遣员工自被派遣至甲方用工期间因甲方用工原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
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三)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退回派遣员工或要求乙方更换派遣员工,但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但是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和员工本人:
(一)甲方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
裁减人员的:
(二)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派遣员工违反其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引致乙方与其的劳动合同解
除或终止的。
第十二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如符合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关于辞退员工规定的情形,需要进行经济补偿、补助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发放金额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
第五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三条因每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调整,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和计发标准也随之调整(仅在派遣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才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服务费结算及社保支付流程:
(一)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协商具体日期),甲方向乙方发送派遣工上
月的考勤考核情况表,乙方向甲方提供《派遣员工服务结算表》并附上相关缴
交社保的凭证复印件(须真实可靠,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每月10日前乙方到社保部门领取社保征缴通知单,并到税务部门申报。
向甲方发送乙方《派遣员工服务结算表》并附上相关缴交社保的凭证复印件,
甲方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确认。
(3)甲方负责制作《派遣员工工资明细表》,并将派遣服务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东郊路分理处;
账号:
12632001040015178),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服务费发票并送达甲方,发票项目为代发工资、劳务代理费等。
乙方根据收到甲方盖章确认的《派遣员工服务结算表》及《派遣员工工资明细表》,缴交派遣员工的社保,发放派遣员工工资,发放日期等同甲方员工。
(四)乙方为派遣员工社保的缴交时间应是乙方在距派遣至甲方工作的员工到岗之日起最近的一次社保缴交结止日前。
第十五条甲方停工期间、派遣员工患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以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甲方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给乙方。
第十六条派遣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福利和休假待遇,假期和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甲方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支付给乙方。
第十七条女性派遣员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社保不予承担而由甲方承担的,甲方将其计入当月总体服务费中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支付给该员工。
乙方应在提供派遣服务人员前往甲方说明派遣员工的婚育状况。
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相关赔付按甲方注册地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事件处理由乙方负责,甲方须积极配合,法律规定由单位负责的各项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第六章合同变更、终止和展期
第十九条本合同的条件如对特殊情况未做规定,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订立补充条款,经双方审核同意后作为本合同补充条款,双方须遵守。
第二十条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合同的,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双方应为此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如欲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且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自动终止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时,全部终止与乙方的劳动关系。
但给付的派遣员工相关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由甲方承担。
第七章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双方合作期间发生的按法律规定需要单位支付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补办社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的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原因导致风险发生的以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由乙方承担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经协商不能解决,则应将争议提交芜湖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在仲裁期间,除必须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无论双方的文件是否有“保密”字样,合同双方需为对方的所有信息保密,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手段确保其董事、职员、股东、雇员、代理人和/或顾问等同样对信息进行保密。
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取消或到期后三年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账号。
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汇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若有变更,变更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须加盖公章并经本合同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乙方声明,其在本合同下提供服务的价格不违背可适用和有效的价格管理法律和规定。
第二十九条 乙方保证,对于乙方已知的、或确信的,在本合同下提供的服务的任何潜在危害或特殊要求,或任何与此有关的信息,应当及时地告知甲方。
第三十条 乙方同意,将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而提供所有信息和资料作为甲方的专有知识来保护。
乙方应负责对这些信息和资料进行妥善处理、保管和储存,并且,若甲方要求,应将这些信息和资料归还甲方。
第三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应定义为:
合同双方不可预见的、且超出其合理的控制范围之外的天灾,火灾,地震,意外事故,罢工,国内或国外国家政府的、地方政府的或任何政府机构的法律、法令、规章或命令,战争行为(宣战或未宣战)或因为战争导致的情况,或其他事件。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尽可能详细的通知对方。
当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乙方,使其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当尽其所能地采取一切合理的办法,尽力寻找替代渠道提供本合同下的服务;如甲方因企业破产、倒闭、清算、转让等,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要求,甲方以企业方身份解决乙方派遣员工离退职补偿和赔偿金以及其他应承担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都应通过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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