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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员工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培训制度,搞好人力资源开发,进一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xxx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员工教育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工商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四条员工培训教育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提高公司效益和利润为宗旨,紧密结合公司经营的需要,主动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战略服务。
第五条坚持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经济实用的原则,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二章公司和员工的责任
第六条各单位应将员工培训工作列入本单位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确保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教育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劳动用工、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起“选拔、培训、使用、待遇”一体化体制。
第八条将员工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主要领导的业绩指标考核体系,按照管理权限一级考核一级。
第九条参加和接受教育培训是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法章程,员工人均参加培训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5天。
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50学时;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0学时;操作人员累计不少于30学时。
第十条公司选派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培训费原则由公司支付,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未经单位同意的,培训费由员工个人支付。
第十一条参加公司承担培训经费的脱产、半脱产教育培训的员工,应签订培训合同。
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培训风险抵押金数额、服务期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员工所在单位应按培训合同的规定,保证员工的学习时间,创造学习条件,发挥所学专长。
第十三条员工按照规定和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
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四条公司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的,当员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应鼓励员工自学和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和培训,单位可视具体情况适当予以资助。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体制。
(一)教育培训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二)公司人事处负责制定员工培训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制订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检查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员工教育培训的实施情况;具体实施处以上干部、业务骨干和紧缺专门人才的培训。
(三)各单位按照公司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发展需要和人员现状,制定本单位人才发展战略、员工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的审批管理程序是:
各类培训项目立项由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各单位申报。
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对象、培训目标、主要培训内容、所需时间、地点、培训费用及开办时间,经部门领导同意后,于每年8月30日前报人事处汇总。
人事处将培训项目及经费预算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正式下达年度计划,并与有关院校签订培训合同。
临时培训立项也要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但要根据工作安排和经费的可能从严控制,防止冲击整体培训计划。
第四章教育培训的主要任务
第十八条教育培训分为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培训(岗前培训、岗位任职资格培训、适应性岗位培训)、继续工程教育和MBA等教育。
第十九条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岗前培训。
新接收的毕业生和复转军人须经过1年的基层实习。
此期间享受实习工资和待遇。
实习结束考核合格后,竞争上岗。
其他调入的员工可不安排实习,但要进行相应岗位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一条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按照不同的岗位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能持证上岗。
上岗后应随公司经营战略、运作方式的变化与发展,适时进行适应性岗位培训。
第二十二条继续工程教育。
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要不断更新、补充和扩展专业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要特别重视骨干人员的培训,切实解决骨干人员因工作忙而得不到培训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工商管理硕士(或MBA)培训。
重点选拔一批有培养前途的后备人才,进行硕士(或MBA)深造。
第二十四条操作技能培训。
操作服务人员必须接受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方能上岗。
要特别重视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选拔,还要对已在中、高级工岗位但尚不具备中高级技能水平者要进行强化培训。
第二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第二十六条按照上级规定,高中级管理人员要求在任期内尽早完成工商管理知识培训。
第五章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七条培训项目专家审核制度。
聘请有关培训专家,开展对重要培训项目计划的审核工作,检查督导公司的培训工作,协助人事部门制订培训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培训项目评估验收制度。
举办各类培训班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根据与培训院校达成的协议,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作为培训经费拨款的依据。
对重大培训项目要派出培训监督人员。
第二十九条培训工作年度汇报制度。
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年初要将培训计划和工作要点报公司人事处备案。
年末要对全体员工培训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填报《西北销售分公司培训情况汇总表》。
第三十条员工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员工参加学习和培训,要由培训单位如实填写《员工培训登记表》。
员工培训档案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
公司负责管理直管领导干部及其后备人员、关键岗位及紧缺人才的培训档案,并将其作为业绩考核、晋升、职称评聘、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
培训举办单位要填报《培训班(次)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培训人员选拔制度。
员工参加关键岗位和紧缺专业人才培训,要按照选拔条件严格考核,符合要求的方能参加培训。
第三十二条教育培训奖励制度。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教育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每两年表彰和奖励一次,具体办法另行下文。
第六章经费
第三十三条要确保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来源渠道规范和畅通。
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的实际,公司和各单位按照以下规定提取、使用培训经费:
根据财政部[82]财企字第37号文件《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精神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公司职工教育经费可在工资总额1.5%范围内掌握。
工会经费中的职工教育经费,仍然可用于职工教育方面。
教育经费在财务部门的监督下由人事部门按计划使用。
第三十四条员工培训经费当年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第三十五条教育经费由人事部门管理,没有经费来源的单位或部门组织培训须先报人事部门申请经费,再组织实施,费用报销须经人事部门签字。
第七章发证
第三十六条员工培训统一发给股份公司人事部监制的《xx公司员工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该证书为公司员工培训情况连续记载手册,作为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确定职业资格及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证书》验印按照谁组织谁审核验印的原则,加盖人事部门印章方为有效。
各单位要做好证书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员工参加培训必须携带《证书》,由培训承办单位如实填写培训内容和考核成绩,并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学习结束后学员持
《证书》和《员工培训登记表》到派出单位人事部门报到,由人事部门对员工培训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加盖公章。
员工参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员工培训期间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员工由公司外派参加脱产培训3个月以内的,工资、奖金及相关的待遇不变;3个月以上的,奖金按50%计发。
第四十条员工本人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参加自费脱产教育培训的,发给离岗工资。
参加夜大或函授培训的,其脱产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四十一条员工赴外地学习,参加各类培训、技术等级培训人员的交通费及其它费用,按差旅费开支规定,由原工作单位报销。
赴外地参加学历培训,寒暑假各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不报火车卧铺、飞机票和轮船三等以上费用);途中伙食补助按公出标准减半执行。
第四十二条员工由公司派出参加工商管理硕士(或MBA)培训,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和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发给。
逢调资时空调,毕业回原单位后按调后等级执行。
岗位津贴不再享受,劳保用品和保健食品不再供给。
第四十三条员工脱产学习期间,中途无故退学者,全部费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在校学习,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和取消学籍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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