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新乡市网上签约备案的基本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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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新乡市网上签约备案的基本模版
合同编号:
项目地址:
商品房买卖合同
卖方人:
买方人:
房屋坐落: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河南省建设厅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可向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生效后,未修改的文本印刷文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可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协定时,应在空格部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国籍:
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_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
该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现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单元][层]号房,(户型:
室厅)。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1、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元每平方米(币种:
人民币),总金额元(币种:
人民币),计(大写)。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元每平方米(币种:
人民币),总金额元(币种:
人民币),计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元(币种:
人民币)。
计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缴纳住房维修基金每平方米[30元][40元][60元],合计金额元(币种:
人民币),计。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第1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双方约定如下:
合同继续履行,商品房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并于甲方向乙方发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商品房价款核算结清。
2.双方同意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贷款付款:
3.分期付款: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贷款付款的,按相应的贷款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自行约定。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出卖人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而导致交房延误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自行约定。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见合同附见(四)
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设施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上、下水与入住时间一致;
2.供电与入住时间一致;
3.燃气符合燃气公司供气条件;
4.暖气符合热力公司供热条件;
5.电话、宽带、有线电视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具备安装条件。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01%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有关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应书面委托附于“合同附件四”;
6.委托代办房产登记手续的应把书面委托附于“合同附件四”;
7.合同双方就未计入建筑面积分摊的其他设施、设备和场所的归属和使用进行约定内容见附件4;
8.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位置、归属、使用和处置方式等方面的约定内容见附件4;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亦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如果擅自改变应在15日内恢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新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新乡市房管局一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新乡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于签于
经办人年月日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建筑部分:
外墙面:
外门窗:
入户门:
户内门:
客厅、
卫生间:
阳台、空中花园:
(2)电气部分:
一户一表,预留有线电视、宽带、电话接口;
开关、插座安装到位
可视对讲、门禁、重点部位闭路电视监控,小区周界防范;
(3)水暖部分
1.采暖系统:
集中供暖,供暖水管敷设入户;
2.给水系统:
一户一表,给水支管地埋敷设入户;
3.燃气:
城市管道、燃气入户、一户一表
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针对《新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合同条款:
注:
合同中乙方所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房屋”。
一、关于合同第七条的补充如下:
买受人采用贷款方式付款时,如因买受人原因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不能及时办理完相关手续,而使贷款不能如期到账,买受人需变更付款方式;如买受人不变更付款方式,视同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余款退还买受人(不计利息);如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二、买受人采用贷款方式付款时,如买受人未能按期还款导致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时,开发商在偿还借款人逾期的、到期的贷款以及违约金等债务后,可以依据《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向借款人追偿。
同时开发商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买房合同,向买受人索回商品房。
三、乙方未能办理完毕合同备案、贷款手续,或乙方未付清房款、有关税费、专项维修基金(即商品房住宅维修基金)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该房屋,并不承担由此造成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乙方须支付延期交房期间的物业管理等一切费用。
四、甲方如遇以下情况导致延期交房,甲方免于承担任何利息支付责任及违约、赔偿责任,交房时间根据工期延误的期限相应顺延:
影响工程进度但是非甲方过错且甲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交通管制、市政停水、停电等)造成工期延误;有其它不可抗力引致的延误。
五、甲乙双方对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补充约定如下:
(一)下列日期起,即视为甲方已将房屋交付使用。
1.乙方按甲方电话通知或按甲方发出的书面交付通知书上注明的交付日期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以房屋交接单上注明的交接日期为该房屋交付日期。
2.自甲方发出的书面交付通知书上注明的交付日期届满后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书面交付通知书上注明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即为该房屋交付日期,日期届满视为房屋已交付。
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由乙方承担,此后有关房屋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二)交接房屋过程中,如乙方认为该房屋的局部质量有问题的,应在交接后10日内以书面方式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甲方承担保修义务。
但乙方不得以局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该房屋。
否则,交付日期届满之日即视为该房屋交付日期。
六、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三中约定标准不符的,甲方应使之达到原标准或补偿相应差价,但甲方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七、未出售给业主的车位、车库,其产权归甲方所有。
除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归业主所有以外,其余部分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八、乙方以充分了解所购房屋的四周相邻关系及其它附属设施、设备可能带来的影响,乙方认可接受该影响并无异议,甲方无需就四周相邻关系及其它附属设施、设备给小区和该房屋居住、使用所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九、甲乙双方的联络方式以合同中所载明的电话、地址为准,如一方的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不能收到有关通知事项的,由变化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不含买受人应向相关部门所交纳的费用及因购置房产所发生的一切税费。
十、销售合同生效后,除双方协商一致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该商品房总房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约方另行赔偿。
十一、本补充合同作为附件四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合同条款有不一致处,以补充合同约定为准。
十四、本补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合同前,已经详细阅读了全部条款并理解其含义,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签署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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