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网络购物拒收外观瑕疵货物的检验标准和义务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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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网络购物拒收外观瑕疵货物的检验标准和义务研究
简论网络购物拒收外观瑕疵货物的检验标准和义务研究
一、网络购物中拒收外观瑕疵货物的纠纷现状
(一)网络购物中拒收外观瑕疵货物纠纷现象的产生
网络购物涉及了电子商务卖家,消费者买家,还有服务运输快递方,而买卖交易的最终完成是在快递方将货物交给买家的时候,但是这个时候买家有选择是否接收购买的货物的权利,也是有检验货物是否完好是否具有瑕疵的检验义务。
在实际的案例中涉及的纠纷并不是单一一方所造成的,而是三方的协调不一所产生的。
譬如案例“买家和快递争执先签字还是先验货从而导致3700元的鲜鹿茸变臭”,那么究竟是卖家的过错还是买家和快递方的过错?
还有些案例就是上网购物衣服,快递送来的时候外包装完好但衣服背面有一道圆珠笔痕迹的瑕疵,可是卖家说自付运费才可以退货。
这些案例在实际生活中比比皆是,总结起来就是两种情况:
(1)货物外包装有损毁,货物却完好无缺。
(2)货物外包装完好无缺,但是货物有表面瑕疵。
(二)网购货物外观瑕疵的定义标准
“瑕疵”一词是“以体现的使用价值、带给消费个人的利益损失、符合法定规范和标准合同的规定程度为考虑,不管这些问题多么严重或微小。
”也就是货物或产品的一切缺点,包括外观瑕疵和质量瑕疵。
“瑕疵”可以分三类:
一是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适用价值或性能;二是具备应当具备的主要使用价值或性能,但是与规定有一定差异。
三是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价值或性能,存在微小缺点。
质量瑕疵是指前两种类型,而外观瑕疵是指第三种类型。
外观瑕疵中的“瑕疵”也就是说包装瑕疵是指货物的包装具有微小的缺点,可能不涉及货物本身的质量瑕疵,而表面瑕疵则是指货物的表面具有微小缺点,如产品上一道划痕或衣服上的一笔痕等细小的缺点。
因此货物外观瑕疵是指货物的包装或表面具有微小的缺点,此缺点并没有影响到货物的使用价值或者性能。
二、网络购物拒收外观瑕疵货物纠纷涉及的法律义务与实务分析
(一)我国关于网络购物货物外观瑕疵检验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关于标的物的核对和包装在《合同法》中作出了规定。
说明了标的物的包装必须要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和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而检验的时间则是应该在约定的检验时间内检验,没有约定的应当及时检验。
关于标的物的详细检验时间则在《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规定。
而在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也没有涉及关于网络购物后检验货物方式的规定,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也没有类似的规定。
只有在网络购物平台——淘宝网上有相应的规定。
在《淘宝争议处理规范》明确规定了收货人签收商品时,应当对商品进行验收。
涉及商品表面一致的事项,收货人应当在签收商品时进行验收。
对于不能在签收商品时验收的事项,收货人应当在确认收货前或在《淘宝规则》超时打款时限内进行验收。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只是对于外观瑕疵货物的检验时间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对外观瑕疵的检验方式加以确定,只有在网络购物平台的处理规范中有涉及到对于外观瑕疵的检验方式,而且只是对于货物的表面瑕疵,而对于货物的包装瑕疵的检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网络购物货物的外观瑕疵的检验必须要进行统一的规定,这样就会减少网络购物关于拒收货物的纠纷现象的发生。
(二)网络购物当事人之间关于拒收货物外观瑕疵的义务探讨
在网络购物中商家(卖方)与消费者(买家)实际上是买卖合同关系,而商家(卖方)与物流快递则是委托代理合同的关系。
但是网络购物中的买卖合同关系和传统的买卖合同不同,因为由于网络买卖的异地性特征,卖方和买方各处一方,由一开始的合同成立到合同的履行完毕,双方是不曾谋面的,都是借助网络来完成。
而快递方通常是卖方委托快递方运送货物,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到买方手中时,经过买方的检验签收完毕后,这样的买卖合同才能履行完毕,因此卖方与快递方是委托代理合同的关系。
而网络购物中各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各有不同。
卖方在网络购物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所承担的一般义务有:
(1)提交标的物和单据。
(2)担保标的物权利的义务。
(3)担保标的物质量的义务。
卖方在此具有担保货物的质量瑕疵的义务,可是对于外观瑕疵中的包装瑕疵和表面瑕疵却没有明显的规定。
只是透过合同法在运输合同中的规定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中隐约地默许了托运人(卖方)具有托寄物瑕疵的责任。
譬如,网购一件货品,因为包装瑕疵买方拒绝接收,而快递方不认为自己有过错,卖方也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这时候应该如何来确定权责呢?
因此卖方应该明确规定拒收包装瑕疵的义务,当包装瑕疵发生时,如果买家要退货必须不能拆开包装,原件退回给卖家,确保货物质量保证。
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要确认包装的方式是由卖方包装还是快递方包装的,这样也有利于认清发生纠纷后的权责。
关于买方应该承担的义务是:
(1)应当承担对标的物的验收义务。
(2)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3)应承担支付网购货物价款的义务。
买方中关于验收货物的义务是十分重要的一项义务,因为验货也是是收货人的法定权利,而网购中的买方与收货方为同一人时,那么验货则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验货环节则是要决定是否要拒收货物的重要环节,但是验货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很多纠纷。
对于是先签字还是先验货的问题纠纷,虽然法规规定了是要先验货再签字,但是商业的惯例则是先签字后验货。
“而且《合同法》、《邮政法》、《快递服务》标准都没有关于验货的实际可操作性的条款和要求供买家援引。
《快递服务》标准中快件签收要求:
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该确认签收。
但是验收和验货是有区别的,验收可能定义为检验外包装以及收件名址并签收,验货则明确定义为有权利检验托寄物数量、毁损等并提出对托运人履约的异议。
”相对于外观瑕疵的货物则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拒绝接收,对于包装有瑕疵或者货物表面有瑕疵的应该在快递方前进行验收,防止卖家说超过限定时间为抗辩理由。
如果超过最短时间的拒绝接收,买家应该完整地保留货物原有的样貌,而且要尽快拍照传送给卖方,从而要求退货。
为了防止有些买家恶意拒收货物,也就是不喜欢或者觉得没有用处等等原因却说成是因为外观瑕疵原因而拒绝接收,所以买方在拒收外观瑕疵货物时应该承担诚实信用的义务,不能恶意拒收货物从而给卖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对比CISG中对外观瑕疵货物的检验标准
在《CISG》中对于外观瑕疵的检验标准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法规来说明。
根据《CISG》第三十五条规定: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我国《合同法》对于包装问题也吸收了CISG中的相关规定。
也认为标的物的包装必须要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和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关于检验货物的问题,《CISG》第三十八条也有相应规定。
这和我国《合同法》关于检验问题也有异曲同工的地方,对于标的物的检验应该是及时检验。
可是《CISG》和我国《合同法》都没有对检验方法进行详细的规定,都是由双方各自约定检验方式。
在CISG中还规定了卖方和买方的保全义务。
根据《CISG》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买方如果推迟收取货物,卖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辞以保全货物。
而买方若需要退货,也必须要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辞以保全货物。
而在CISG中若双方当事人未就买方如何履行检验货物义务达成合意时,或者在缺失某部分内容的情况下,买方选择检验货物的方式就必须满足实际情况而言“合理”的标准。
而“合理”的标准是涵盖了两个方面:
第一,合理的商业惯例和习惯做法的标准;第二,以具体的案件的合理标准。
一般来说,选择合理的货物检验方法应该是“全面、合理而且是具有专业性”的,就是要考虑各种因素与交易相关因素来选择检验的方法。
包括货物的类型,数量,包装,成本等重要因素来进行判断。
而关于外观瑕疵的检验,一般来说是指外观质量的检验。
因此在网络购物中我们要检查外观瑕疵的标准必须要从商品的外形、结构、花样、色泽、气味、触感、疵点、表面加工质量、表面缺陷等入手检验,而且要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检验,避免卖家以过了合理时限为对抗理由。
其次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应当要要求买卖双方事先明确外观标准,避免由于约定不明确而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而卖方在对于包装瑕疵和表面瑕疵方面也要进行一定的检查义务和尽可能的保证货物不受外观瑕疵的影响,要和快递方进行一定的沟通联系,具有时效性的货物必须要写明在快递单上以表明货物的时效性。
三、完善我国网络购物货物外观瑕疵检验标准和当事人义务的建议
(一)对我国网络购物货物外观瑕疵标准检验的建议
在网络购物中,被选购的货物输送到买方手中时第一个就是要进行验收,而验收的第一个标准就是检验货物的包装是否有瑕疵和表面是都有瑕疵。
而根据《CISG》的规定,货物买方接收货物之后,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并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也就是说检验货物的外观瑕疵必须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检验货物,而超过发现外观瑕疵的合理时间,那么买方就丧失了退货或索赔的权利。
如外观瑕疵为货物最为表面质量的瑕疵,在验收货物时就应该要发现,如果验收货物并不是由本人进行,那么应该在理应发现的瑕疵的时间内告知卖方,一般不超过两天。
在验收方式上,网络购买的货物在到达买方手中是以包装的形式出现的,买家需要检查和验收,才能完成整个物流的环节。
因此在检验外观瑕疵上必须是要检验货物的包装是否完好和货物的表面是否没有瑕疵,这样才能够检验货物的外观质量是否具有瑕疵,也能确定是否能退货。
外观质量的检验方法也只是靠买方对所选购的货物的一般认识所检查,而对货物的一般认识也只能是通过卖方在购物网站上的一般描述而对此有大概的认识。
因此买方统一对于货物的表面检验应该从货物表面的形状或者结构,如一般的日用品;而衣服则是要从衣服表面是否有疵点,如笔划过的痕迹;而对于腐蚀性或者新鲜类的食品则是要从气味来判断是否有瑕疵等等。
而对于包装来说,则是要检验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影响了货物的外观形象等等来考虑。
对于快递方送货到买方手上时必须要买方验货签收。
这就是需要买方从快递方手中接过货物后就要马上打开包装,但是由于快递包装目前的随意性,使得有些包装打开的程度有些困难,要非常费劲,而且有些包装打开容易但是很难再次包装上,因此对于因为外观瑕疵而拒收需要马上退货的买方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难题,因为卖方会因为影响二次销售为理由拒绝接受退货,而快递方则也不敢擅自承担这个责任。
所以在包装设计中应该要保证包装安全的同时改善包装结构,使其在拆开包装和装回包装的过程都简单易行,特别是不会损坏商品和包装本身,避免快递方和买方之间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二)完善网络购物各方当事人之间对于拒收货物外观瑕疵的义务
根据CISG中买卖双方的保全义务的规定,会让货物在退货时得到合理的保管,也减少了买卖双方不必要的争议。
如果在网络购物实践当中买方因为外观瑕疵而退货但是超过最短的检验时间,那么买方应该要按照合理的措施保全货物,在特殊的货物上应该以特别的方式进行保全或者与卖方商量是否退货还是赔偿一部分现金以抵偿等等方式。
因为《CISG》规定了买方如果推迟收取货物,卖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辞以保全货物。
而买方若需要退货,也必须要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辞以保全货物。
所以卖方也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保全货物,但是在网络购物中卖方是委托快递方将货物运输送到买方手中,因此快递方也应该要尽到保全货物的义务。
就像本文中一开始所说的“鹿茸”案例,就是因为先验货还是先签收的问题而导致快递方和买方的争执,从而也导致了鹿茸的变质,其实快递方应该要尽到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是本案中快递方对货物没有尽到安全的送达也没有对货物进行合理的保全义务才导致买卖双方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本文认为保全义务不应该只是在买卖双方中规定,而且要再快递方中进行明确的规定。
在买方的拒收外观瑕疵货物方面必须要规定诚实信用的义务。
因为在很多纠纷中卖方不同意退货是因为觉得买方是在恶意拒收,明明就不是外观瑕疵的货物却说外观质量有瑕疵从而拒收。
因此买方必须要有足够的理由说明是外观有瑕疵才能进行拒收。
进一步完善各方当事人的对于拒收外观瑕疵货物的义务有利于发生网络购物纠纷时针对各方当事人的权责划分,也有利于在实践中买卖双方的诚实买卖,更有利于快递方保全外观瑕疵货物,让卖方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趋势的节节升高,网络市场销售额的再创新高,接踵而来的网络纠纷也肯定不断上升,对此法律制度也会不断完善。
对于拒收外观瑕疵货物的标准和各方当事人的义务的探讨,本文得出的结论是:
(1)要统一对外观质量的检查标准,对于外观质量的检查要检查包装瑕疵和表面瑕疵。
检查方式应该要从货物的外形、结构、花样、色泽、气味、触感、疵点等入手检查。
而且检验时间要在“合理”的时间段,最好在快递方送货交付验收时段,若不是本人签收则应该在签收后的两天内与卖方进行商量。
(2)从根源上杜绝货物外观瑕疵的出现。
卖方应该保证货物的质量,保证包装的标准化,统一包装方式,让货物不容易受到包装的影响而产生外观瑕疵。
(3)要规定网络购物各方当事人对拒收外观瑕疵货物的义务。
卖方应该要对货物有保全义务和诚实买卖的义务;卖方应该要注重验收义务和对于外观瑕疵货物的保全义务,还有就是不能恶意拒收的诚实信用义务;快递方也应该对外观瑕疵的货物有保全义务,避免卖方遭受损失,而且快递方应该对买方拒收的外观瑕疵的货物有接收退货的义务,避免买方的拒收权利受到损害。
通过对拒收外观瑕疵的货物的检验标准和各方当事人的义务研究的探讨,规定统一的检验标准和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义务,有利于减少因为拒收外观瑕疵货物而产生的网络纠纷,也有利于加强网络购物买卖双方的诚信买卖,为网络购物各方当事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义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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