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费征收岗位员工应知应会题库版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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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征收岗位员工应知应会题库
(2011版)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
一、高速公路基础知识
1、什么是高速公路?
答:
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2、高速公路有哪些特点和优点?
答:
高速公路的特点是具有机动车专用、分离行驶、全部立交、控制出入以及高标准、设施完善等功能。
与一般公路相比,高速公路具有车速高、通行能力大、运输费用省、行车安全等四大优点,其中车速高是其最显著的优点,也是高速公路同其他公路的根本区别。
3、我国高速公路发展中“7918网”是指?
答:
《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采用放射线与纵横网格相结合的布局方案,形成由中心城市向外放射以及横贯东西、纵贯南北的大通道,由7条首都放射线、9条南北纵向线和18条东西横向线组成,简称为“7918网”,总规模约8.5万公里,其中:
主线6.8万公里,地区环线、联络线等其他路线约1.7万公里。
首都放射线7条:
北京-上海、北京-台北、北京-港澳、北京-昆明、北京-拉萨、北京-乌鲁木齐、北京-哈尔滨。
南北纵向线9条:
鹤岗-大连、沈阳-海口、长春-深圳、济南-广州、大庆-广州、二连浩特-广州、包头-茂名、兰州-海口、重庆-昆明。
东西横向线18条:
绥芬河-满洲里、珲春-乌兰浩特、丹东-锡林浩特、荣成-乌海、青岛-银川、青岛-兰州、连云港-霍尔果斯、南京-洛阳、上海-西安、上海-成都、上海-重庆、杭州-瑞丽、上海-昆明、福州-银川、泉州-南宁、厦门-成都、汕头-昆明、广州-昆明。
4、高速公路断面组成包括?
答:
行车道、中央分隔带、路缘带、硬路肩、土路肩及用地范围内的标志、防护栏、隔离栅、植树绿化、边坡、边沟、取土坑等。
5、影响道路路面寿命的主要因素是?
答:
轴载质量、车辆总质量、轴距、轮胎。
6、什么是公路?
答:
公路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
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等。
7、高速公路的最高时速是多少,哪些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答:
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
第2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履带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列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8、公路的发展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9、公路按其在路网中的地位划分哪几类?
答: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10、公路按其技术等级划分为哪几类?
答:
公路按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11、专用公路是指什么公路?
答: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12、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如何规划?
答: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
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
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13、公路的命名有哪些规定?
答: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14、筹集公路建设的资金主要几种类型?
答: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费用;还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
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15、公路附属设施包括哪些?
答: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16、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规则
(1)、国家高速公路路线的命名由路线起点和终点地名组成,路线简称由起终点地名的首位汉字组合或起终点城市所在省份的简称表示。
(2)、高速公路是国道的组成部分,编号由字母标识符和阿拉伯数字编号组成,路线字母标识符采用汉语拼音“G”表示。
(3)、高速公路的阿拉伯数字编号采用1位、2位和4位数字,其中:
首都放射线编号为1位数,由正北开始按顺时针方向升序编排,编号区间为1~7。
以拼音G加一位数奇数编号,如G2、G3
纵向路线编号为2位奇数,由东向西升序编排,编号区间为11~89。
以拼音G加两位数奇数编号,G15、G25
横向路线编号为2位偶数,由北向南升序编排,编号为10~90。
以拼音G加两位数偶数编号,G30、G40
并行路线的编号采用主线编号后加英文字母“E”、“W”、“S”、“N”,分别表示并行路线在主线的东、西、南、北方位,以拼音G加主线编号加英文字母“E”、“W”、“S”、“N”编号,如G15w,表示该高速位于G15的西侧
地区环线的编号按照由北向南的顺序排列,编号区间为91~99,如G92,表示杭州湾地区环线高速。
联络线的编号为4位数,由主线编号+数字“1”+联络线顺序号组成,以拼音G加四位数字编号,前两位为主线编号,第三位是数字
(1),第四位是顺序号。
如G2513、G4011联络线的顺序号按照主线的前进方向由起向终点顺序排列。
城市绕城环线的编号为4位数,由主线编号+数字“0”+城市绕城环线顺序号组成,以拼音G加四位数字编号,前两位为主线编号,第三位是数字(0),第四位是顺序号。
如G2501,表示南京绕城高速。
17、江苏省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规则
省交通运输厅2008年11月21日印发的《江苏省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规则》(苏交计〔2008〕263号),具体如下:
江苏省省级高速公路路线起终点选择县及县以上节点,路线简称用起终点地名的首位汉字组合或所在省(区、市)的简称表示。
江苏省省级高速公路是省道的组成部分,编号由字母标识符和阿拉伯数字编号组成,路线字母标识符采用汉语拼音“S”表示。
江苏省省级高速公路的阿拉伯数字编号采用1位或2位数字,其中:
纵向路线编号为奇数,由东向西升序编排,编号区间为1~69
横向路线编号为偶数,由北向南升序编排,编号区间为2~70
支线编号为2位数,编号区间为71~99省级高速公路
支线为两位数,编号区间71-99。
路线编号的顺序按照纵线由东向西,横线由北向南升序编排。
地图线条:
首都放射线采用红色线条;南北纵向线采用绿色线条;东西横向线蓝色线条。
18、经过我省的国家高速公路有:
(1)首都放射线:
京沪、京台(原京福)。
(2)南北纵向线:
沈海(原沿海)、长深(原“宁连高速”“宁杭高速”)
(3)东西横向线:
宁洛、沪陕、沪蓉(原沪宁)、沪渝、连霍(原连徐)
(4)并行线、联络线、地区环线及城市环线:
常台(原苏嘉杭)、南京绕城、淮徐、扬溧、宁芜.
二、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5.1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车辆要求: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3)机动车通行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4)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2、《公路法》
(1)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1.1起施行。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3)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5)收费公路: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6)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颁。
2004.11.1日起施行。
(2)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4)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
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5)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6)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7)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8)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9)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生哪些行为,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答: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4、《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1)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3.1起施行。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7年3月1日执行。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2)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3)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4)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
(5)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隔离栅外缘二百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从事钻井、爆破作业、焚烧物品和其他危及桥梁安全的活动。
(6)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相关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宽标志。
除经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外,其他超限运输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7)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履带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列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8)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
(9)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路面限速标记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10)遇雨、雾、路面结冰或者其他有碍正常行驶情况时,车辆应当减速行驶并加大行车间距。
(11)高速公路沿车辆行驶方向最右侧的车道为应急车道,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行车道应当标明允许通行的车型及最高、最低行驶速度。
(12)车辆通过收费站安全岛通道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在安全岛通道前后各一百米内应当按照标线行驶,不得变更行驶路线,但道口关闭的除外。
(13)除领卡、缴费和其他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安全岛通道前后各二百米内停车及上下人员。
除执勤民警及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在上述范围内行走、滞留。
(14)除清障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拽故障车、事故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车辆应当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清障救援任务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
(15)关闭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现场指挥疏导车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关闭收费站入口,设置必要的交通分流引导设施,并通过公众媒体和沿线的可变情报板等发布信息。
(16)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守法、诚信,公开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为通行车辆和驾乘人员提供安全、便捷、文明服务。
(17)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18)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对于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在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
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收取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高速公路上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执行现场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开辟免费紧急通道。
(19)收费高速公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实行联网收费。
省有关部门应当对联网收费和使用的统一收费票据加强管理和监督。
收费标准应在收费站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20)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
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者开足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二百米的,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二百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
收费站工作人员对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不得发放通行卡,并应当协助拦阻肇事逃逸车辆和载有犯罪嫌疑人的车辆。
(21)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收集、汇总所辖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施工作业、气象等与路网运行有关的信息,按照规定报送省交通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交通事故、突发性事件等影响正常通行的信息。
省交通部门应当对接受的路网信息及时研究分析,需要作出调度决定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下达路网调度指令。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集的高速公路交通监控等信息资源应当与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共享。
遇有高速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或者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发布相关信息。
(22)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交通路政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影响道路通行时的处置预案,共同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消防工作和抢险救援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和应急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处置高速公路火灾、危险品泄漏和其他事故。
(23)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派出救援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保障车辆正常通行。
遇有人员受伤的,应当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高速公路因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交通堵塞,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以及装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集清障救援力量,协助经营管理单位清除障碍,排除危险,尽快恢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
5、《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1)《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年。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4)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可以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一千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三)国防收费公路。
严格限制转让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权。
(6)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依法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公路及相关收费设施交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取车辆通行费。
(7)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收费站前方不少于五百米处设立标志,标明收费站的方位。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醒目位置设置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的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未设置收费公示牌的,通行车辆可以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8)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有关规定减速行驶,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公路管理机构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查处公路违法行为、执行日常巡查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经省农业机械管理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农田作业的其他农业机械以及运输上述农业机械的车辆,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手续,不得强行冲卡。
禁止伪造、借用、涂改减免车辆通行费凭证。
(9)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应当向通行车辆出具收费票据。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10)发生公路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等情形,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需要快速疏导、分流交通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收费公路临时免费放行车辆。
(11)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要求其补交;拒不补交的,有权拒绝其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不得破坏、擅自移动收费公路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12)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
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能满足车辆快速通过要求的,应当及时增设收费道口
(13)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
对实施抢险救灾、救护和执行紧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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