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曼大5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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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曼大5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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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曼大5标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国道569克图至大通公路工程KD-SG5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以人为本,守法诚信,关爱环境,建造精品”的管理方针,适应建筑市场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高的要求,坚持施工生产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宝贵资源,保护环境是国家和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关心、爱护环境是企业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保护施工区域自然生态环境,预防污染,保证员工身心健康,树立企业良好施工形象,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同提高。
第三条严格贯彻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有关方针,提高全体员工环境保护意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严格监督检查,明确各级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创建和谐社会。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569克图至大通公路KD-SG5标范围内。
第3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项目部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织由项目经理担任,组员由各部室负责人担任,项目部安质环保部设专(兼)职环保监察员,施工队设兼职环保监察员。
第六条要按要求建立健全环保监控体系。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自我监控体系的领导者和责任者。
各项目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员分工要明确,各项责任要落实到人,并把环境工作以责任书的形式层层分解到有关施工队和个人,列入岗位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考核。
第4章项目环境管理职责
第七条项目部环境管理职责
7.1、项目经理在环境保护上对上级负责,对本项目部环境管理工作负管理和领导责任。
7.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布的工程环境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认真落实公司管理体系文件规定,针对工程特点,组织编制本工程《管理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保证措施。
7.3、组织环境检查,制订并执行本项目环境保护奖惩规定,对环境污染问题组织分析原因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制止施工队伍违章施工对环境造成影响。
7.4、按上级和公司的安排,做好本项目环保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及时将有关政策、方针传过给全项目员工,提高全员环保意识。
7.5、正确处理质量、工期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组织均衡生产,当工期与质量和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要优先保证工程质量和环境。
7.6、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竣工后,要对被破坏的环境进行及时整治,尽量恢复到施工前的原样。
7.7、参与工程交工和竣工验收工作,办理交工及竣工验收报告手续,对其中涉及到环境保护和环境影响方面的资料,要及时上交公司安质环保部备案。
第5章环境因素及影响
结合项目部实际施工情况,影响环境的因素主要有:
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产生等。
一、水污染源及影响
水污染源主要指施工泥浆水、基坑排水、车辆冲洗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等,水环境污染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污染受纳水体、破坏水质、破坏工程附近及流域内的水环境。
二、大气污染源及其影响
大气环境的污染源主要指车辆运输、土石方开挖、燃油机械施工、生活营地炉灶等,大气环境污染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扬尘、粉尘、废气。
三、噪声污染源及其影响
噪声环境的污染源主要指施工期间施工机械、施工活动、运输车辆造成的噪音,噪声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临近居民、单位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等造成噪声污染。
四、固体废弃物污染源及其影响
固体废弃物的污染源主要为工程弃土、建筑废料、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环境卫生和泥土流失的影响。
项目部应做到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严格遵守有关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生产活动中应当注重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不良因素,切实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粉尘等环境因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将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周围环境的污染降至最小程度。
第6章环境保护管理内容
第八条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管理措施
8.1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时,其中应包括环境保护管理的方案和措施;也可单独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和措施。
8.2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确定项目重要环境因素及其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公司《环境因素清单及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文件。
8.3项目部应明确项目部环境保护负责人及其岗位职责,成立项目部环境管理领导小组,并职责明确。
8.4项目部应依据本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案,配备和设置环境保护的相关设施。
第九条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措施
9.1调查管区环境状况,核实、确定施工范围的环境敏感点,以及施工过程的重大环境因素。
9.2明确施工范围内各施工阶段应遵循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9.3制订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考核程序、定期对直接参与环境管理的人员进行环保专业知识培训,尤其关键岗位、新工人、转岗人员必须进行岗位操作规程、能力和环境知识的专业培训。
9.4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阶段《施工方案》时有针对噪声、振动因素考虑相应的控制方案,专门制定预防扬尘及大气污染,工地、生活营地的排水及废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置、植被保护以及文物保护等方案。
9.5在《施工计划》中安排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任务,包括方案、措施、设施、工艺、设计、培训、监测、检查等项目,计算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量,并做出经费预算。
9.6做好施工现场开工前的环境管理准备工作,对开工前必须完成的环境管理工作列出明细表,明确要求,逐项完成。
第十条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
10.1临时占地生态环境保护
10.1.1布置大、小临时工程时尽量选用荒地,临时生活住房可在线路沿线就近租用当地民用房屋,少占农田,加强对临时工程用地的生态环境保护。
10.1.2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临时用地范围内的耕地,在工程竣工后采取换土等方式,使其达到复耕条件;对于裸露的地表进行植草和种植树木绿化等进行覆盖。
10.1.3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树木植被应采用移栽的方式保护,并限制人为活动范围,严禁随意采掘,施工机械车辆按规定路线行使。
不得毁坏植物、植被。
10.2取、弃土场生态环境保护
10.2.1土石方工程的取土场按设计要求实施工程防护。
10.2.2设计无挡护工程的弃土场在弃土时由专人指挥、堆放整齐、边坡平整,工程弃土尽量用于平整造田。
10.2.3施工过程中杜绝向江河和设计的专用弃土场以外的河道倾倒弃碴和弃土。
10.2.4不得追赶或惊吓野生动物。
严禁施工人员伤残、猎杀野生动物。
施工期间为野生动物提供迁移或流窜通道。
污水及霉变食物、施工废料、生活垃圾按防治污染及卫生要求进行处理,防止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
任何施工人员不得进入野生动物保护核心区。
第十一条水环境的保护措施
11.1废水排放执行各项排放标准,废水排入自然水体,悬浮物(SS)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二级标准150mg/L。
11.2在开工前完成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在生活营地设置污水处理系统,并配备临时的生活污水汇集设施,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河流、水塘和排灌系统;保证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在整个施工过程的有效性,做到现场无积水、排水不外溢、不堵塞、水质达标。
11.3生活区、搅拌站等处设沉淀池,沉淀池的大小根据排水量的所需沉淀时间确定。
11.4施工现场设置油料库,库房地、墙面做防渗漏处理,指派专人负责油料的储存、使用、保管,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土壤和水体。
11.5将工地生活区的生活垃圾、工作废料及废油分类堆放,及时集运至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不准倒入河流、水塘等水域内,避免污染水体,淤积河流、水道和排灌系统。
11.6施工中,将有害物质和施工废水进行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流或其它水体。
11.7筑路材料、土、粉煤灰等堆放地尽量设置在远离居民区、河流的地方。
必要时遮盖,防止污染空气和水体。
11.8优先安排电动机械施工,对柴油机安装防漏油设施,对机壳进行覆盖围护,避免漏油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大气的环境保护措施
12.1对易产生粉尘、扬尘的作业面和装卸、运输过程,制定操作规程和洒水降尘制度,在个别地段,旱季和大风天气适当洒水,保持湿度、控制扬尘。
12.2合理组织施工、优化工地布局,使产生扬尘的作业,运输尽量避开敏感时段(室外多人群活动的时段)。
12.3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任何废弃物和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熔融沥青等有毒物质要使用封闭和带有烟气处理装置的设备。
机械车辆应定期保养,按时检测,尾气排放合格方可使用。
12.4水泥等易飞扬细颗粒散体物料安排库内存放,堆土场,散装物料露天堆放场进行压实、覆盖。
12.5对施工便道,进行定期压实和洒水,减少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装卸有粉尘的材料时,采取洒水湿润遮盖,防止沿途撒漏和扬尘。
严格运输管理,做到运输过程不散落;车辆出场冲洗车轮,减少车辆携土。
12.6拆除构筑物时有防尘遮挡,在干燥天气适量洒水。
12.7生活营地使用清洁能源,炉灶符合烟尘排放标准。
12.8施工现场在施工前做好施工便道的规划和施工,临时施工便道基层要夯实、控制路面扬尘。
12.9土方施工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12.10运输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染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
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12.11食堂油烟排放出口应设挡板,炊事炊炉应使用清洁燃料,防止污染周围社区。
第十三条噪声的环境保护措施
13.1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控制和降低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造成的噪音污染。
13.2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施工机械,穿插安排低噪音工作,减少工人接触高噪声时间,并给在高噪音环境作业人员配备耳塞,做好作业工人的劳动保护;同时注意机械保养,降低噪音的声级水平。
13.3设备选择优先考虑低噪声产品,设备底座设置减震基础。
13.4采取措施或改进施工方法,如采取消声、吸声、隔声、阻尼或安装隔振装置措施,使施工噪声、振动达到施工现场环境标准。
13.5对距离居民区150米以内的工程施工,施工机械或活动若噪声超标而造成环境污染,除维修、抢险施工外,作业时间规定为7:
00至12:
00和14:
00至22:
00时,对于工艺连续施工的,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夜间施工的噪声污染。
13.6噪声超标时立即采取相应的降声措施,并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13.7在各施工阶段尽量选用低噪音的机械设备和工法。
13.8施工场地合理布局,优化作业方案和运输方案,保证施工部署和场地布局尽量减少由于工程的施工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噪声的强度和敏感点受噪声干扰的时间,超标严重的施工场地安设必要的噪声控制设施。
13.9振动环境的保护措施
(1)按《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要求,居住、文教区;70dB—67dB;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75dB—72dB;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5dB—72dB。
(2)对施工现场临近的建(构)物事先详查、做好记录,对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加固等预防措施。
(3)其余控制措施与噪声基本相同。
(4)在离施工场地200米内有环境敏感点时,施工作业中辐射强振动施工机械在夜间停止施工作业。
13.10施工机械必须按《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验收、维护和保养,保证施工机械正常运转和传动部件平稳运行,机械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3.11模板拆除时,禁止猛烈敲打,钢模版修理要远离居民区。
13.12使用混凝土输送泵时,应将泵管(尤其在转弯处)固定牢靠,不得高速运行;优先选用环保型振捣棒,振捣时防止空转,尽量避免接触钢筋和模板。
13.13装卸货物时要轻拿轻放,避免产生强噪声。
13.14办公区、生活区禁止使用高音喇叭,严禁人员大声喧哗,电视、音响不能音量过大。
第十四条固体废弃物的环境保护措施
14.1减少土方的堆放时间和堆放量,堆土场周围加护墙护板,大风季节做好洒水或覆盖。
14.2制定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案,及时清运施工渣土,建立登记制度,防止中途倾倒事件发生并做到运输中不撒落。
14.3选择对外环境影响小的出土口,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
14.4剩余料具、包装及时回收、清退。
对可再利用的废弃物尽量回收利用。
各类垃圾应按可回收、可降解分别设置垃圾池。
并有专人管理,每班清扫、每日清运。
14.5施工现场无废砂浆和混凝土,运输道路和操作面落地料及时清理,砂浆、混凝土倒动时采取防落措施。
14.6教育施工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乱丢垃圾、杂物、保持工作和生活环境的整洁。
14.7严禁垃圾乱倒、乱卸或用于回填。
施工现场和施工营地设垃圾站,各类生活垃圾按规定集中收集,每班清扫、每日清运。
14.8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能源管理措施
项目所属各单位应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对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油料、物资、办公用品等消耗实施有效管理,施工中积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降低施工生产对能源的消耗。
第7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与事故应急管理
第16条项目部应编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并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第17条对有可能在异常或紧急情况下造成污染事件或事故的生产作业活动,要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尽可能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第18条项目应根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的需要,配备控制污染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并定期检查,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处于随时可以使用状态。
第19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视事故登记及时上报上级公司、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第8章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
第20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第21条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上报公司安质环保部: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2)发生5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且症状明显或可能导致伤残及以上后果的;
(3)因环境污染引起广大群众冲突较严重的;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较大或严重危害的;
(6)受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7)发生环保设备事故使生产受到影响的;
(8)其它应该上报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第22条报告分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6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上报。
速报可通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
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应采用书面报告。
第23条速报内容主要包括: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第24条项目部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严禁隐瞒不报和漏报谎报现象发生。
第25条项目部在培训干部和员工时,要把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列为基本内容之一,要经常开展环保有关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的环境管理水平。
第26条项目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时机,宣传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和环保参与能力,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第9章附则
第27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制度由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28条本制度若有与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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