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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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及技术审查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第11号令,指导并规范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做好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的技术审查工作,保证达标车型的申请、受理、技术审查和汇总上报等工作规范、科学、高效,更好的为车辆生产厂家服务,保证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科学、便民,维护各方的利益,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行业,特制订本细则。
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申请
2.达标车型的申请
申请列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其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为车辆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向节能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一式两份。
(附件1);
(2)汽车行业新产品《公告》技术参数表或者国家“3C”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一份。
与《公告》或者国家“3C”认证同时申请的车型,待《公告》或者国家“3C”认证批准后可补上《公告》批次及技术参数表或者国家“3C”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
(3)交通运输部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3.达标车型变更、扩展的申请
(1)已列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发生产品变更或扩展后,若存在部11号令第21条规定情况之一的,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为车辆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提交车型变更、扩展申请表(附件2)、《公告》技术参数表或者国家“3C”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原件。
(2)已经列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发生其它类型的更变、扩展,不属于部11号令第21条规定情况的,车辆生产企业(代理商)应将相关信息填入车型变更、扩展申请表(附件2),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节能中心,并提交发生扩展、变更后的车辆仍能满足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承诺书和变更、扩展的佐证材料。
4.视同车型的申请
(1)对于新申报车型与已列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视同车型,如满足部11号令第22条规定情况,在申报时,需提交《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和《公告》技术参数表或者国家“3C”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以及视同分析报告。
(2)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同型号的车型,如满足部2
11号令第22条规定情况,在申报时,除提交《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和《公告》技术参数表或者国家“3C”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外,可以只提交由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其中一个车型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原件,并提供视同分析报告。
5.达标车型的申请时间
车辆生产企业每个工作日均可向节能中心提交达标车型申请材料。
6.车辆生产企业(代理商)已达标车型的撤销
对已列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目录》内车型,凡已取消《公告》或3C”认证资格的,或申请单位主动提出撤销的,或经节能中心监督检查不符合达标车型要求的,节能中心工作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撤销建议。
三、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技术审查
7.达标车型的技术初审
由节能中心负责对车辆生产企业(代理商)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格式初审,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节能中心正式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节能中心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申报材料是否有效。
8.技术审查程序
节能中心负责对车辆生产企业(代理商)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3
查,主要是核对申报车型的参数与《公告》(或“3C”)及检测报告中的技术参数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检测报告是否全面、有效;综合燃料消耗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技术审查实行主审、复审和核准三级审查制度。
(1)主审人员收到所有申报材料后在技术审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车型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填写《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技术审查表》(附件3)。
对技术审查中参数表、报告或其它材料有疑问的车型,交由节能中心组织3人以上的专家组对其进行会审。
(2)复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对主审人员审查内容及审查结论进行复核。
(3)核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对审查结论进行核准。
主审和复审结论不一致、或核准人员不同意主审、复审结论时交由节能中心组织3人以上的专家组对其进行会审。
(4)通过审查的车型,由节能中心填写《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
未通过审查的车型,节能中心书面告知车辆生产企业(代理商),并说明理由。
(5)申报企业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依据部11号令第18条,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复核。
(6)节能中心组织专家组会审时,可根据需要对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结果进行复检。
复检时间不计入技术审查时间。
9.技术审查时间:
节能中心每月11日至30日进行技术审查。
四、达标车型的汇总与上报与撤销
10.达标车型汇总与上报
通过技术审查的车型,由节能中心编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上报稿)报送交通运输部审批。
11.达标车型的撤销
对已列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目录》内车型作出撤销建议的,由节能中心编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撤销建议表》(上报稿)报送交通运输部审批。
附件1
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客车)
★为《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公布的项目(下同)。
2、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货车)
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牵引车)
附件2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变更扩展申请表
备注:
只填写变更扩展的相应项目
附件3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技术审查表
附件4
附件5
企业申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填写规则
货车申报示例
牵引车申报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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