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样板房精装修工程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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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样板房精装修工程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名苑A户型样板房精装修工程
发包人(甲方):
************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19年06月02日
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名苑A户型板房精装修工程
1.2工程地点:
市镇/区路号
1.3工程规模:
A户型板房装修工程,建筑面积约356平方。
2.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承包范围及场地交付标准:
2.1.1范围:
锦绣名苑A户型板房装修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2.1.1.1包含基层、防水、墙面、地面、天棚面装饰、水电安装、入户门的门框收口工作、固定灯具的供应及安装、样板房固定家具、户内门及门套(包括门洞尺寸偏位的纠正)、厨柜、洁具、卫生间五金等亦在本工程承包范围内。
2.1.1.2强弱电及给排水:
样板房内自强电箱及弱电箱至室内的强弱电安装,室内土建单位安装的现有接口之后的给排水(含热水)的安装,空调套管的预留安装,不含通风与空调工程的安装。
但承包方必须与其他施工单位互相配合工作。
2.1.1.3不包括入户门、防火门、室外铝合金门窗的制安(除图纸范围内外),以及大厅吊灯、活动家具,挂画、窗帘、盆景、室内陈设、家电等的采购。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按招标文件、合同、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完成本工程。
2.1.1.4本工程的深化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由承包人完成,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人提交的
工程量清单内的综合单价内。
2.2甲方场地交付标准:
墙体砌筑及抹灰、结构层砼地面、墙面抹底灰、天棚面抹底灰、铝合金外门窗及外栏杆(以现场实际交付为准)。
现场场地、道路、水、电已满足乙方施工要求,甲方不另作场地交付标准承诺。
水电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根据工程范围负责深化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含保管及运输)、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洁净文明的措施、完工场地清理、保修期内的维修、税金、以及为达到工程设计要求的其它措施及服务。
2.3承包方式:
为第2.3.1条。
2.3.1包工包机械包料;
2.3.2包工包机械包周转材料;
各承包方式均包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行政事业费用、税金,以及涉及政府建设管
理部门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用和业务支出。
2.4结算方式:
为第2.4.1条。
2.4.1总价包干;合同价款已包含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图纸、技术要求和《工程量清单》或《工程计价表》的所有工作内容。
合同图纸和技术要求中任何未列入《工程量清单》或《工程计价表》的分项和细目的内容,应视为总价包干的附属义务,不再另行计量支付,《工程量清单》或《工程计价表》的工程量与实际发生的差异亦不作调整,除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外,其余一切均不予调整。
如采用本方式,《工程量清单》或《工程计价表》应作为合同附件,甲方另外要求增加的内容按附件单价及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总价包干的结算总价计算方式为:
结算价=合同价+工程变更费用+约定可调价材料价差+其他应付应扣款
2.4.2清单单价包干;以双方认可的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内容套用《工程量清单》约定单价结算;如采用本方式,《工程量清单》应作为合同附件,除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材料外,其余一切均不予调整。
清单单价的结算总价计算方式为:
结算价=清单单价×工程量+工程变更费用+约定可调价材料价差+其他应付应扣款
2.4.3定额按实结算;以双方认可的工程量,套用双方约定的定额、取费及主材价按实结算;如采用本方式,《工程计价表》应作为合同附件,《工程计价表》中所使用的定额、取费及主材即为双方约定。
第
(1)、
(2)项中如双方约定有可调价材料,《可调价材料表》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材料价差仅计税金。
3.工期
工期自《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至乙方竣工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止,
第一标段:
工期40天,施工时间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具体时间以甲方安排为主。
详见乙方编制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3.1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3天以上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赶上正常进度;发生以上延误后乙方应在1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甲方批准。
如甲方认为乙方的赶工计划不可行,乙方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甲方有权安排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完成延误的部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乙方应积极配合管理该承包商的工作并应承担因此而产生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2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
(1)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
(2)甲方变更设计影响施工;
(3)不可抗力。
(4)政策原因。
4.工程质量检验
4.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以甲方的验收文件为准。
4.2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技术要求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4.3乙方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应先自检后报请甲方检查。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检查。
经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乙方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整改合格前甲方有权视该不合部分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暂停支付当期进度款。
4.4甲方对乙方报验的各工序质量控制点检查后发现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乙方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乙方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并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
4.5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并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如经甲方书面通知后5天内仍未有明显改善,甲方有权不需要经过乙方同意安排其他承包商进场施工,有关的工程费用直接从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支付,工期不得顺延,乙方应积极配合管理承包商的工作并应承担因此而产生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4.6乙方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甲方收到报告或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有权下达停工整改令。
乙方必须在3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甲方、监理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拒绝整改的,甲方有权暂停拨付工程进度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安排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且不免除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4.7无论甲方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乙方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任何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乙方责任原因引起,且此类质量问题乙方已及时通知甲方。
在采用乙方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4.8甲方对乙方工程的抽查、检验结果或第三方检验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扩大对本工程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
乙方必须在甲方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进行整改;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9乙方应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甲方有权抽查乙方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
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或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经甲方确认,甲方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材料设备检验
5.1乙方进场的主要材料设备必须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材料设
备规格型号进行验收,未经甲方验收的主要材料,乙方擅自使用的,乙方必须承担返工及另行购料安装所引起的一切费用,乙方拒不返工退料的,则甲方有权雇用他人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5.2无论工程材料是由乙方自行采购材料或是甲供材料,均不解除乙方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
乙方应该对各种材料按技术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
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乙方承担应有的责任。
5.3所有材料进场复检费用已含在材料价中,乙方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5.4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抽查乙方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约定、要求、标准不符合,或不遵循本条款约定方式操作时,乙方除将该批次材料退场、工程返工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数额为该批材料价值5~10%的违约金:
;如该批次材料已经使用无法退场,乙方须负责补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数额为该批材料价款2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保留追究实际损失的权利,乙方仍负有适当补救义务。
6.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6.1本工程合同价款为:
含税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佰*拾*万*元整)。
6.2付款方式:
6.2.1当合同签订并进场施工后10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
6.2.2本工程木架及水电预埋完成后7天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55%;
6.2.3本工程地面铺装完成后7天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75%;
6.2.4本工程按期完工后10天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5%;
6.2.5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完结算手续及所有竣工资料移交给甲
方并经检查合格后10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6.2.6余款为工程保修金,竣工验收满2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或已履行保修义务后30天内无息支付所余保修金。
6.3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
6.4每笔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工程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6.5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
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6.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否则视为根本违约;乙方应协调处理与员工或分包单位关系,如因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员工工资导致乙方员工或分包单位向甲方投诉,甲方有权顺延支付下一批次工程款直至乙方已妥善解决上述纠纷完毕;如甲方因此代替乙方垫付相应款项的,甲方有权自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并同时加收百分之十五(15%)管理费,并处乙方该款项20%的罚金。
7.保修期
7.1保修期为:
防水5年,其它2年;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计起。
7.2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凡因乙方施工
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通知之日起5日内,应无条件予以维修完毕。
否则,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另派施工队伍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直接自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双倍扣除,超出保修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7.3保修期内,本合同约定项目由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保修期满,由甲方会同物业
公司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8.双方义务
8.1甲方义务
8.1.1对乙方的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监督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
委派和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8.1.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协调总承包单位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入条件(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8.1.3提供本工程施工图纸共3套,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1.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接乙方书面通知起4个工作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8.1.5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后5日内进行组织竣工验收。
8.1.6对于工程变更申请,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材料起3日内进行审批或办理相关的签证。
8.1.7接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后3日内审批并确认工程施工进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8.1.8负责协调乙方与总包单位及其他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如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
8.1.8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8.1.9甲方签证人员为项目主管设计工程师、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部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四人。
图纸外的工程量签证,必须经其三人共同签证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8.2乙方义务
8.2.1委派****(电话:
)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
该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项目经理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8.2.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书面提请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
8.2.3如乙方提出设计优化,甲方认为乙方已按专业角度审核本工程设计,即乙方须承担设计责任。
8.2.4合同签订后3天内或工程开工前应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工程主要负责人名单报甲方审批备案,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如乙方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8.2.5乙方材料进场前,须提前1日书面通知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8.2.6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停工并书面通知甲方。
否则,扩大损失的自行负责,并承担恢复原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8.2.7于每月26日前及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给甲方确认。
8.2.8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
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2.9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8.2.10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或污染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8.2.11乙方进场施工时,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有关的协议,乙方不承担总包配合费。
8.2.12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
8.2.13图纸外(现场变更、临时工程等)的工程签证,属于隐蔽工程的应于隐蔽前办理签证,非隐蔽工程应于完成后2天内办理签证。
签证时,乙方应至少提前4个工作小时通知甲方,经甲方专职工程师及乙方共同现场验收签证,并在签证单中签名确认方为有效。
甲方、乙方双方各执2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不按以上要求的事后补签,甲方有权不予以认可及结算,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8.2.14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形式(按甲方要求的格式)通知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报验。
8.2.15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移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与甲方完成核对结算款。
8.2.16乙方不按上款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乙方同意以甲方结算金额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
如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少于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和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退回给甲方。
8.2.17乙方须按本合同附件一《工程管理约定》的规定进行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的工作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违约责任
9.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
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时,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2乙方未按在约定时间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主要负责人名单报甲方审批备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甲方重新要求的时间内编制完成上述资料。
9.3甲方未能按照8.1.5约定组织竣工验收的,期限之后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9.4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5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乙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百分之七十(70%)进行结算。
9.6如本工程质量等级约定为优良而实际仅为合格,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9.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乙方应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8若乙方擅自中途更换施工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5日内更换。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
9.9乙方施工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否则,每违反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如该行为同时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9.10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因此影响工期的,按照9.5条款处理;造成甲方工地财产损失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与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
9.11甲方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
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
乙方未在期限时间内撤场或移交工程资料,每延迟1天向甲方支付工程结算总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甲方在上述期限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9.12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3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9.13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转包或分包部分造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14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乙方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虚报工程款的双倍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15因甲方或本工程其它相关专业承包人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施工,工期应顺延,如因此连续延误5个工作日以上,延误期间甲方应赔偿或代为赔偿乙方的损失。
9.16乙方如向甲方提供假发票,一经甲方发现,乙方须立即更换正式发票,并按假发票金额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保留向税务机关检举的权利。
如甲方未能识别乙方提供的假发票致使甲方遭受税务机关处罚,乙方除承担法律责任外,须按假发票金额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17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9.18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软装及其它相关项目的相关工作。
如果乙方故意刁难,造成软装及其它相关项目的延误,一经查实,每次罚款1000元。
10.合同终止
10.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
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继续向乙方追偿。
10.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10.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10.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0.5.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10.5.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10.5.3出现第10.1、10.2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10.5.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1.保密条款
11.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
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11.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
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11.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12.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的范围
12.1.1战争、暴乱(纯属乙方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原因引起者除外);
12.1.2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12.1.3法律界定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2.1.4以下各项的自然灾害:
(1)震级为5级以上离震源50公里以内的地震;
(2)8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mm以上;
(4)42摄氏度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
(5)-10摄氏度及以下持续24小时的低温。
12.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
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13.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
商不能解决,向合同签订地(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4.廉洁条款
14.1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
中廉洁自律。
14.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私人利益。
14.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由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
人承担的费用,礼节交往赠送礼品价值不超过500元。
14.4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提供私人方便,包括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
14.5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转包、分包、材料购销等与双方合作相关
的业务。
14.6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以给予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任何形式
或通过赌博、色相等任何手段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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