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3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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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3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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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3篇范文
集体合同3篇范文
集体合同3篇
现在社会中,人们运用来解决问题的时候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的防止或解决利益纠纷。
还在为写合同苦恼吗?
其实写合同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下面是关于集体合同3篇,仅供参考,欢送大家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中华人民工会法》、《中华人民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新时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企业与工会经充分协商,按照自愿平等的原那么,就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外延长工作时间。
第六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休息一个小时。
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①单胎顺产者,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③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④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符合方案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期九十天。
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甲方(行政)乙方(工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条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时机平等;
第三条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条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平安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二章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
第六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八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
5、违反方案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条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女职工由于方案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方案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
(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方法。
)
第十一条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
1、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且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每年出资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三条其他特殊保护。
·集体合同的意义·什么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集体合同的期限
1、三八妇女节,如在工作时间,女职工放假半天。
如因单位原因必须上班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企业为女职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第三章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
第十四条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
第十六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
甲方:
(区域或行业名称)乙方:
(工会)协商代表企业名称:
涉及企业户数:
户涉及职工人数:
人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号码:
号码:
单位地址:
工会地址:
:
: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工会法》、《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工会(或行业工会)与(协商代表企业)等(区域或行业名称)企业代表共同协商签订。
就员工劳动权益及企业生产开展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
双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三条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那么、合法的原那么、保持稳定和谐的原那么、权利义务对等及利益兼顾的原那么。
第四条本合同依法签订,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后生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及员工个人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
第五条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企业在决定有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开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工会代表有权利列席会议,反映员工和要求,企业应充分听取工会意见。
企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本合同为根底,并征求工会意见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员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员工代表会)或工会组织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员工应享有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企业支持工会按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组织,及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并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依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各项津贴、补贴。
第十条企业实行计时、计件等工资制度。
企业工资标准、分配方式及其变更,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须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工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企业人工本钱的状况,重庆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参考同行业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本年度工资增幅要求与企业协商。
第十二条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15日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员工最低工资不低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期间有关待遇,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
479号)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
20xx?
47号)执行。
第十五条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
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局部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剩余局部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八条企业实行每周五天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得四十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和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九条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充分休息的权利。
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二十条每年的设备检修、生产工艺需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处理、及时检修,必须加班加点的,可由企业决定不受本合同第十九条限制,员工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一条企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员工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劳动平安卫生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劳动平安卫生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和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对从事业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
第二十五条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工会有权参加伤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员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每年夏季采取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八条企业和工会均有责任教育员工遵守各项平安操作规程,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平安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九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提取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企业按国家的规定,提取福利费用,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
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六章女员工的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对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做好女员工经、孕、产、哺“四期”平安卫生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女员工因怀孕、生育、哺乳,在规定的休假期间给本人相应的工资或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员工怀孕后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检查费用和生育(含人工流产)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五条哺乳期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休哺乳假,哺乳假期满,本人提出复工申请,企业应及时予以安排工作岗位。
第三十六条企业为女员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三十七条企业坚持男女员工平等的原那么,凡适合女员工的岗位优先安排女员工。
第三十八条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对侵害女员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责任人员,企业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给予被侵害女员工经济赔偿。
第七章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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