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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
1.当今我国的国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差不多上北京。
2.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民族一律平等。
3.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差不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国旗法
1.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2.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3.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4.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
5.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6.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7.不得升挂破旧、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
8.在公众场合有意以焚烧、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9.依照国旗法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遇有恶劣天气,能够不升挂。
10.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旗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能够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三、教育法
1.国家保证教育事业优先进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益和义务。
3.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一般话和规范字。
5.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适龄儿童、青年就学。
适龄儿童、青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青年同意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6.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益。
7.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缺失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进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0.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取人类文明进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1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阻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四、义务教育法
1.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同意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能够推迟到七周岁。
3.适龄儿童、青年因躯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适龄儿童、青年免试入学。
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适龄儿童、青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5.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青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同意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同意义务教育的条件。
6.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青年入学,关心解决适龄儿童、青年同意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青年辍学。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进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8.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9.对违反学校治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判教育,不得开除。
10.国家鼓舞教科书循环使用。
五、义务教育法实施细那么
1.义务教育法所称适龄儿童、青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时期的儿童、青年。
2.盲、聋哑、弱智儿童和青年同意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3.实施义务教育,都市以市或者市辖区为单位,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镇〕。
4.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
全日制小学、一般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盲童、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工读学校等。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青年同意义务教育。
5.九年制义务教育第一时期,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时期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6. 直截了当实施初等义务教育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点性法规规定办理。
7.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同意义务教育的儿童、青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适龄儿童、青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躯体缘故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8. 适龄儿童、青年到非户籍所在地同意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能够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借读的适龄儿童、青年同意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9.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青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10. 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
初级中等学校、专门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11.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
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威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青年应当给予关心,不得鄙视。
13.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能够依照实际情形适当提早开设。
14.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青年就近入学。
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
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15.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同意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青年就学,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阻碍,由地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治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6.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由地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治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适龄儿童、青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同意义务教育的,都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判教育。
18.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侮辱、殴打教师、学生,体罚学生情节严峻,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始业前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
1.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4.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6.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7.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8.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9.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那么下通行。
10.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11.警车、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12.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13.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14.行人不得跨过、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阻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15.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托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治理、爱护职责的人带领。
16.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阻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17.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七、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1.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车身按规定喷涂统一颜色,车身后部喷涂〝校车〞字样、高速公路最高行驶限速。
2.二轮摩托车只承诺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
3.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得进入都市快速路、高速公路。
4.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
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不得超过一米,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八、治安治理处罚法
1.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妨害社会治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
2.违反治安治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治安治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4.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治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治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5.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现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禁止等,处警告或者罚款。
因扰乱体育竞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能够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竞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6.以下行为处警告或者罚款:
〔1〕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或有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2〕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逼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妄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治理处罚;〔2〕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逼、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3〕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4〕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阻碍行车安全;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有意损坏国家爱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5〕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7.饲养动物,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罚款。
8.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抛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反复蛮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拘留或警告。
9.以下行为处拘留:
〔1〕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有意裸露躯体,情节恶劣;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10.以下行为处拘留,能够并处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2〕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3〕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躯体健康;〔4〕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躯体健康活动;〔5〕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运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对运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运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有意制作、传播运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阻碍运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6〕殴打他人,或者有意损害他人躯体;〔7〕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同意服务;〔8〕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有意损毁公私财物的;〔9〕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戒备带、戒备区,情节严峻的;〔10〕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惧、残酷表演的;〔11〕以暴力、威逼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1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躯体;〔13〕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
11.以下行为处拘留并罚款:
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胁迫、欺诈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教唆、引诱、欺诈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利用运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
九、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
1.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预防和排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损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损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3.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时期,应当依照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幸免和排除相应的危险。
4.未成年学生对学生损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缺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6.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学生损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那么、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明白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差不多警告、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明白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躯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专门情形,监护人明白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7.以下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刻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治理职责范畴外发生的。
十、未成年人爱护法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进展权、受爱护权、参与权等权益,国家依照未成年人身心进展特点给予专门、优先爱护。
3.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益。
4.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要尊重和保证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5.爱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6.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禁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制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8.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抛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损害婴儿的行为,不得鄙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9.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1〕应当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同意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同意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不得承诺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缘故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托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10.学校应当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摸索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进展;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关心,不得鄙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锤炼时刻,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1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保证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威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威严的行为。
12.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抢救,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3.关于有严峻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连续同意教育。
1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益,并采取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淌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同意义务教育;
15.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青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待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舞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待开放。
16.国家鼓舞研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17.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以上场所,不得承诺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18.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1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20.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21.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爱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禁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22.国家依法爱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23.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爱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依照保证子女权益的原那么和双方具体情形依法处理。
2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十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爱护,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截了当责任。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有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峻违抗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4.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得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舍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6.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抛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爱护组织或者学校、都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要求爱护。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爱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惧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8.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惧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9.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青年法庭进行;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布审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样也不公布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布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宅、照片及可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0.关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往常,不得取消其学籍。
十一、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
2.任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二〕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等;〔三〕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许可的室外公共场所。
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的,携带者应当负起监管责任,不得让宠物损害他人、污染环境。
3.公民应当不吃吃野生动物,不吃法律法规爱护、容易传播疾病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
4.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经常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排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5.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公共交通场所、大中型商场、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会议厅、体育场馆、学校和专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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