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购销合同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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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购销合同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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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购销合同案例
1、钢材购销合同案例
2、风险提示
3、法律法规
4、合同范本
据上海市工商业结合会钢铁贸易商会统计,上海有12000多家钢贸企业,是全国最大的钢贸商聚集地。
而松江钢材城是上海首家拥有自主产权的钢材买卖市场,入驻运营企业近2000家,过去的几年,钢城延续几年市场钢材买卖总额到达500亿元,买卖量超越1000万吨。
自2020年以来,在国度严峻调控房地产市场及银行银根紧缩的影响下,钢贸企业的开展步履维艰,低利润高本钱是钢贸企业目前的生活现状。
日前,在松江区法院召开的〝效劳经济开展,规范钢贸买卖〞座谈会上,松江钢材城的几家商户代表、松江钢材城法律顾问、业内专家以及法院法官就钢贸企业的开展困境、钢贸纠纷触及的相关效果,作了深化讨论。
钢贸企业融资难本钱高
融资难及本钱高已成为钢贸企业生活的严重阻碍。
上海皎龙钢铁总经理潘德辉表示,自2020年以来,国度银根紧缩,招致进入钢贸行业的资金本钱过高,年利率为6.65%。
此外,钢贸商还要经过市场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来向银行停止存款,普通需向担保公司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个比例普通为20%-30%,一般较高的能到达40%。
除此保证金外,银行也会要求钢贸商交纳每笔存款金额20%的保证金,两者加起来在存款金额的50%左右,而这还不算为了获取存款而不得不支付的其他本钱,如不得不〝自动〞配比购置银行提供的理财富品、基金、保险等负债类产品、钢材吊费、银行承兑汇票贴息等费用,如此一来,钢贸商取得的可以实践用于运营的存款还不到该笔存款金额的50%。
此外,据周宁上海商会松江分会会长郑克用引见,官方存款利息日益飙升,如今官方拆借3%的月利息〔年息36%左右〕都很难再找到,高利率无疑加剧了钢贸企业运营本钱。
〝钢贸利润率通常只要3-5%,主要依托钢材批量销售和资金循环、快速周转,一旦资金被拖欠超越一个月,那么利润全无。
〞
其次,国度对房地产行业的严峻调控,使得房地产行业的上下游产业遭到很大的冲击。
而作为下游产业的钢贸行业与房地产业毫不相关,钢材需求大幅衰减。
再次,钢贸企业从钢厂拿货,就需求垫资上百万元甚至更多,而下游资金前期操作也往往是垫资,且垫资期限较长,货款难以及时收回甚至无法收回。
此外,钢贸商在钢材购销合同中商定了迟延支付货款违约责任及未足量推销钢材违约责任,但打官司时,很多法院没有判决钢材终端用户支付违约金或支付的违约金十分少。
针对以上几大效果,松江钢材城法律顾问余畅池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一,管辖权效果。
外地有局部欠款企业以钢材买卖中的印章涉嫌私刻为由否认买卖合同的真实性,要求将案件移送外地法院或公安机关处置。
为防止外地中央维护损害钢贸商的合法权益,希望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则的基础上保证案件的管辖权。
第二,财富保全效果。
假定依照法院要求交纳财富保全保证金,一那么因被拖欠货款而有力交纳,二那么资金占用本钱庞大,债务虚现遥遥无期的状况下,巨额保证金的交纳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
希望人民法院可以设计愈加简便、本钱更低的担保方式。
例如:
松江钢材城在法院缴存一定保证金,为其商户涉诉财富保全停止担保;或许担保公司停止财保担保等等。
第三,违约金效果。
钢贸企业官方融资本钱大、利润率极低,一旦资金被拖欠,必将利润全无。
希望法院可以维持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对此,松江钢材城常务副总经理孙军也表示,〝因法院违约金支持的比例较低,违约方经过司法救援失掉的补偿也是有限的,不可以十分有效地保证其合法权益。
同时低违约金对一些违约方不能起到很好的惩罚效果。
〞
而郑克用那么了解到,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关于违约责任的计算规范作了一些调整,以往在上海范围内,违约金的支持力度最高能支持日计千分之一,如今将要下调至日计万分之七,这无疑给钢贸行业又一个繁重的打击。
为此,郑克用建议,法院支持违约金不宜低于月息三分。
增强风险防范增加纠纷
据松江法院统计,因钢贸行业的上述特征而引发的相关民事纠纷类型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官方借贷纠纷、金融借款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票据纠纷及房屋买卖、租赁纠纷等。
其中又以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为主,买卖合同案件所占各类纠纷比率在95%以上。
2020年至2020年涉案标的超越8亿多元,超越1000万元以上大标的案件20多件。
据一中院民四庭庭长赵卫平引见,钢贸纠纷触及四大效果:
第一,与谁树立合同关系的效果。
实际中,大少数案件触及向树立工程工地供货,钢材供应商通常与工程实践施工方签署合同,这些工程实践施工方往往为团体或企业,持树立单位的项目公用章或合同公用章,以树立单位的名义签署钢材买卖合同,而在诉讼中,树立单位往往辩称没有与钢材供应商签署过合同。
从法律适用上讲,这一效果触及表见代理效果,即实践施工方以树立方的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能否应由树立方来承当付款责任。
由于这一代理效果既触及众多的理想效果,司法判别的规范也还不尽明晰和一致,因此,这一效果成为目前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适用难点。
第二,货款结算及支付效果。
钢材买卖买卖在货物价钱确定、款项结算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在这类案件中,对货物交付的数量、单价如何确定,相应对账单、欠条、收货单的真伪如何判别,成为案件理想局部的审理难点。
第三,货物质量效果。
假设发作收货方以钢材存在质量效果为由拒付货款,对如何认定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以及如何认定货物质量效果等,均面临一定的难度。
第四,违约金调整效果。
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中,八成案件触及收货方能否构成逾期支付货款以及逾期违约金如何计算这一争议焦点。
实际中,当事人商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按逾期付款局部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到千分之一不等,二是逾期付款局部货物每吨加收一定数额货款。
纠纷发作后,拖欠支付货款的当事人往往以商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法院停止调整,而供货方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其因需方逾期付款而遭受的实践损失,因此,商定的违约金能否应当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成为此类纠纷的一个主要争议焦点。
针对松江钢材城案件多发、频发的状况,松江法院民二庭庭长李卫国建议,钢材城外部要对钢贸企业在招商、运营等个环节增强法制宣传;要增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和钢贸企业、管理公司的互动沟通;此外,法院要增强诉讼效劳任务,如在财富保全效果上增强研讨,适当添加信誉担保。
赵卫平那么强调,〝我们在涉钢材纠纷的处置中,既坚持公允公正地调处纠纷,依法维护战争衡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坚持经过审讯一件〔类〕案件,明白或树立一项正确的市场规范和价值导向,发扬审讯效劳经济树立的职能作用。
此外,我们还要增强与企业的沟通,比如,触及到违约金调整究竟是万分之七还是可以略高,这些都需求经过增强与钢材市场管理者及企业的沟通,使法官尽能够地丰厚与案件相关的背景信息与状况,从而使得我们的审讯结果既合法又合理。
上海市工商业结合会钢铁贸易商会为了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效劳,受商会委托,笔者最近到会员单位调研,了解会员单位的相关需求,走访了商会二十余家钢铁贸易会员单位,走访进程中,笔者发现,许多企业都或多或少有着应收帐款的效果,甚至有些企业遭遇合同欺诈,损失颇大。
笔者特作此文,希望有助钢贸商该类效果的处置。
严厉说来,企业应收帐款是一个财务概念,指的是一个会计主体所拥有的未来收取现金、失掉商品或劳务的各种央求权;但从法律的角度剖析,那么是债的关系,是一种债务,关于债务人来说是利益,对债务人来说那么是一种担负,假设债务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应收帐款通常会演化为债务纠纷,甚至能够形成企业严重的损失,有些钢铁贸易企业的法务人员每年一半以上的精神都在处置该效果。
所以关于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效果,殊为重要。
笔者建议企业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预先弥补,尽力把债务风险控制在最低线,从法律角度而言,防范的着眼点不外乎围绕该三个节点而展开,下文详述关于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一、关于应收帐款法律风险事前防范的几个留意点
1、签约前,要对对方当事人停止必要的资信状况调查
当然各个企业详细内容、称号不一样,有的叫做"客户认证注销表",详细要了解对方的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信息:
对方工商注销信息、税务征税注销状况、关联公司状况、主要股东状况、资产状况(责任财富状况)包括汽车牌照号、房屋地址权证号码、资金周转状况、银行帐号等、还有就是对方的守信誉的状况,越详细越好。
2、合同商定应当规范、详细,条款尽能够完备,这是降低风险的重要措施。
笔者在走访企业中发现,许多钢贸商关于合同的重要条款付之阙如,比如有一份典型的钢材购销合同,价值上千万,合同商定十分复杂:
关于钢材规格,合同商定依照国标,质量异议依据合同法,违约依照国度法律等,这些商定让笔者十分佩服钢贸商的勇气与胆气,同时让笔者十分的担忧:
一旦发作纠纷,当事人的救援十分困难!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则"合同的内容普通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称号或许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许报酬;(六)实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处置争议的方法。
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条款,当事人应商定明白详细。
特别是违约责任的商定,这通常是合同实行的重要保证手腕,在上述钢贸商的合同中,基本未作商定,招致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法清查其违约责任,甚为不妥,笔者以为,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适当的违约金条款甚有必要,结合司法实际,违约金普通不超越合同标的的30—50%,希望能惹起〝铁哥们〞的关注。
此外,关于合同风险防范的技巧,笔者曾经屡次论述,此处不赘述。
二、关于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控制的几个留意点
1、活期的财务对帐,将法律争议理想增加和将法律理想固定
钢贸企业财务要构成活期的对帐制度,思索到行业的资金密集型特征,应每隔三天或七天就必需同下家核对一次帐目,以下几种状况容易形成单据、金额等方面的误差,钢贸企业要尤为注重:
产品结构为多种类、多规格;产品的回款期限不同,或因运营条件的不同而同种产品回款期限不同产品出现平调、退货、换货时等情形,下状况会给应收帐款的管理带来困难,因此要制定一套规范的、活期的对帐制度,防止双方财务上的差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形成一旦发作诉讼,给法律理想的查明形成阻碍,同时对帐之后要构成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根绝行动承诺。
2、要高度关注应付帐款方发作拖欠的风险信号,积极因应
在日常运营管理中,应付帐款方出现的一些信息,对应收帐款企业的应收货款的平安性具有警示作用,如:
⑴办公地点由高档向高档搬迁,说明运营财务支付才干下降;⑵频繁转换管理层、业务人员,公司离任人员添加;⑶遭到其他公司的法律诉讼;⑷公司财务人员经常性的逃避;⑸付款比过去延迟,经常超出最前期限;⑹屡次破坏付款承诺;⑺开出少量的期票;⑻银行退票〔理由:
余款缺乏〕; ⑼以低价兜售商品〔低于供货商底价〕;⑽ 突然下过大的定单〔远远超出所其正常的销售才干〕。
当下家出现以下风险信息时,钢贸商要采取武断、迅速的应变措施,积极采取法律措施与手腕。
三、关于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预先弥补的几个留意点
关于应收帐款风险的预先弥补那么是我们需求讨论的法律手腕了,关于法律救援手腕那么分为实体上的救援与顺序上的救援,关于实体上的法律救援主要包括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撤销权、代位权等,担保法的债的担保手腕,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此处不详述;关于顺序上的救援,这里有必要略加引见。
为了保证债务、债务人可充沛应用下文所述的几种顺序机制:
1、债务人要充沛注重支付令的作用
依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则:
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央求,在法
定时期向债务人收回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应当在法
活期限内清偿债务或许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逾期不实行支付义务而又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债务人可央求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其特点有:
不用经过诉讼顺序;结案及时、迅速;可以立刻央求执行;费用昂贵,央求费为人民币100元。
惟需留意的是:
央求支付令的条件是单方法律理想清楚,同时必
须是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和有价证券,双方之间没有对等给付义务,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等情形。
2、债务人要充沛运用债务公证文书手腕,及时保证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迫执行效能的债务文书执行有关效果的结合通知»(2000年9月21日)的规则,强迫执行效能债务文书的公证可以强迫执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公证讨债法",它指的是债务人仰仗被国度公证机关赋予强迫执行效能的债务文书,催促或"强迫"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是在债务人不按债务文书实行债务时,债务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央求强迫执行。
公证讨债法具有以下优点:
(1)强化债务人偿债的责任看法;
(2)不经审讯顺序,即可直接央求强迫执行。
这既减轻了债务人的讼累,又促使执行顺序及时停止 (3)可以作为债务人延误时效的弥补手腕.
3、要充沛应用诉讼证据保全与财富保全手腕
诉讼进程中,债务人要充沛应用保全手腕,这既便于判决的顺利
执行,也是促使在诉讼进程中达成调停而提高相应的筹码。
以上就是笔者针对钢铁贸易企业企业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的几点复杂思索,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成效,同时有助企业的消费运营活动。
送工地后败诉案:
私刻印章败诉一案
行为人承当责任
上海某某物资诉中扶城市树立〔北京〕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崇民一(民)初字第3669号
原告上海某某物资。
法定代表人缪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扶城市树立〔北京〕某某分公司。
担任人高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黄某某。
原告黄某某。
以上两原告黄某某、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陶某、孙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物资〔以下称〝某某公司〞〕诉原告中扶城市树立〔北京〕某某分公司〔以下称〝中扶公司〞〕、黄某某、黄某某、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后,原告黄某某在提交争辩状时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裁定予以采纳。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顺序,于2020年4月8日地下开庭停止了审理。
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陶某、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某到庭参与诉讼。
原告中扶公司及原告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本院依法列席审讯。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2006年至2007年时期,原告黄某某挂靠原告中扶公司,并以原告中扶公司名义承建浙江乍浦、永康等地施工项目,嗣后原告黄某某陆续向原告购置钢材等,但原告黄某某未足额支付相应货款。
经原告催讨,原告中扶公司及原告黄某某于2007年4月17日确认尚欠原告在永康工地上的钢材款计人民币1,710,000元,并由原告陆某某等人作了担保。
2020年8月4日,原告黄某某出具欠条,供认尚欠原告在乍浦、永康等地的钢材款合计2,460,000元,并承诺了还款日期,原告黄某某为其提供了担保。
因原告黄某某未兑现还款承诺,诉讼要求原告中扶公司与原告黄某某共同偿付欠款2,46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带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暂计100,000元〕;要求原告黄某某就该欠款2,460,000元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陆某某在欠款1,710,000元内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还款方案1份,旨在证明原告黄某某于2007年4月17日签字确认尚欠原告在浙江永康工地的钢材款计1,710,000元,原告陆某某等人提供了担保,原告中扶公司作为挂靠单位盖章予以确认。
2、欠条1份,旨在证明原告黄某某于2020年8月4日确认尚欠原告在浙江乍浦、永康等地的钢材款合计2,460,000元,并承诺了还款方案,原告黄某某为此提供了担保。
3、档案机读资料1份,旨在证明原告中扶公司工商注销状况。
原告中扶公司未应诉、争辩。
原告黄某某辩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欠条系其受胁迫所写,实践货款为1,240,000元,其中的420,000元系结欠案外人徐某的钢材款,已由本原告结清,与原告有关,同时本原告已支付原告60,000元货款。
本原告挂靠原告中扶公司并以其名义在永康承接的工程实践已转让给了原告陆某某,双方商定在该工地发作的一切债务债务由原告陆某某担负,与本原告有关。
原告中扶公司作为原告黄某某的挂靠单位,对外应由原告中扶公司承当还款责任。
因此央求采纳原告对本原告的诉讼央求。
原告黄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协议书1份,旨在证明原告黄某某挂靠原告中扶公司并以其名义与浙江省武义县鑫达不锈钢于2006年10月25日签署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实践与原告中扶公司发作货物买卖关系。
2、协议书1份,旨在证明2006年10月25日原告黄某某以原告中扶公司的名义承接的浙江省武义县鑫达不锈钢工程施工项目,于2006年10月25日转让给了上海南声工贸,原告陆某某在该合同上签名并加盖了上海南声工贸合同公用章。
3、施工合同承包协议书,旨在证明原告黄某某以原告中扶公司的名义与上海南声工贸于2007年2月28日签署协议,商定在上述施工项目中所发作的债务债务由上海南声工贸承当,原告陆某某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了上海南声工贸合同公用章。
4、收条1份〔复印件〕,旨在证明原告陆某某于2007年4月23日收到原告黄某某等人移交的平安证书等资料。
5、证明1份〔复印件〕,旨在证明案外人徐某收取原告黄某某支付的钢材款420,000元后,于2020年2月30日出具证明予以确认。
原告黄某某辩称,本原告因受原告胁迫而作了担保,因此担保应属有效,且已超越法定的保证时期,故本原告不应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央求采纳原告对本原告的诉讼央求。
原告陆某某未应诉、争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时期,原告黄某某以〝中扶城市树立〔北京〕上海公司〞的名义承建浙江乍浦、永康等地施工项目,嗣后原告黄某某陆续向原告购置钢材等,但原告黄某某未足额支付相应货款。
经原告催讨,原告黄某某于2007年4月17日在还款方案上签字,确认尚欠原告在永康工地上的钢材款计171万元,并订立还款方案如下:
2007年4月20日前还款40万元;2007年5月30日前还款30万元;2007年7月10日前还款30万元;2007年8月10日前还款30万元;2007年9月10日前还款41万元;〝中扶城市树立〔北京〕某某公司〞在该还款方案上盖章予以确认,原告陆某某等人那么在担保人一栏处签名作了担保。
到期因原告黄某某未兑现还款承诺,经催讨,2020年8月4日,原告黄某某出具欠条1份,供认尚欠原告在乍浦、永康等地的钢材款合计246万元,并承诺了还款方案,即2020年8月25日前还款50万元,2020年9月15日前还款80万元,2020年9月底之前全部付清。
原告黄某某为此签名提供担保。
到期因原告黄某某仍未还款,遂涉讼。
另查明,〝中扶城市树立〔北京〕某某公司〞在还款方案上的印章是由原告黄某某所盖。
本院以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
原告黄某某以〝中扶城市树立〔北京〕某某公司〞名义承建浙江乍浦、永康等地施工项目后,陆续向原告购置钢材,经结算,共结欠原告货款2,460,000元,有原告黄某某签名的还款方案、欠条佐证,经庭审质证失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现原告要求原告黄某某支付货款2,460,000元,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由于原告黄某某未按约实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原告黄某某按银行同期存款利带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应予支持。
由于原告黄某某在还款方案上所盖的〝中扶城市树立〔北京〕某某公司〞的印章与原告中扶城市树立〔北京〕某某分公司的称号不分歧,本院无法确认〝中扶城市树立〔北京〕某某公司〞与原告中扶城市树立〔北京〕某某分公司属同一企业,当事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中扶城市树立〔北京〕某某公司〞与原告中扶城市树立〔北京〕某某分公司是同一企业,故原告要求原告中扶城市树立〔北京〕某某分公司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有关法律规则,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依照连带责任保证承当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未商定保证时期的,债务人有权自主债务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
在合同商定的保证时期和前款规则的保证时期,债务人未要求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黄某某、陆某某未与原告商定保证方式,因此该二原告为原告黄某某的连带保证人,由于未商定保证时期,原告黄某某、陆某某的保证时期依法区分为六个月。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主债务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的保证时期要求保证人即原告黄某某、陆某某承当保证责任,故原告黄某某、陆某某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原告黄某某辩称欠条系受胁迫所写并以为实践货款为1,240,000元,其中的420,000元系结欠案外人徐某的钢材款,已由其结清,与原告有关,同时称已支付原告60,000元货款,因原告黄某某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原告黄某某与上海南声工贸之间有关债务债务担负的商定,并未征得原告黄某某的债务人即本案原告的赞同,因此该商定对原告不发作法律效能,原告黄某某理应对其确认的货款向原告承当付款义务。
原告中扶公司、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其坚持诉讼权益,应承当相应的法律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某某于本判决失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某某物资货款2,460,000元;
二、原告黄某某于本判决失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某某物资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的2,460,000元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原告其他诉讼央求不予支持。
假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80元,由原告黄某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某物资诉某工程树立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松民二(商)初字第340号
原告上海某物资。
法定代表人叶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某、姜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工程树立。
法定代表人黄某,担任人。
原告某工程树立上海第一分公司。
担任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
原告朱某。
原告上海某物资与原告某工程树立、某工程树立上海第一分公司、陈某、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朱金彪独任审讯,因原告某工程树立、陈某、朱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2020年6月29日地下开庭停止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某、姜某,原告某工程树立上海第一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与诉讼。
原告某工程树立、陈某、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列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物资诉称:
2020年11月2日,原告与原告某工程树立上海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第一分公司〕签署«合同»1份,商定由原告向原告上海第一分公司供应钢材,并商定了货款支付时间及违约金计算方式,原告按约向原告上海第一分公司提供了总价值5,252,578.71元的钢材后,原告上海第一分公司并没有依照合同商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并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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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材 购销 合同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