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科放射线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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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科放射线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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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科放射线管理制度
口腔科放射线管理制度
篇一:
2012年口腔医师新增内容放射诊疗管理
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①放射治疗②核医学③介入放射学④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②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③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④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⑤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①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
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②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③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④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①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②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③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④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①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②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③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①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②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③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④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其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②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③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④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⑤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②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④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
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
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②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③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④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⑤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
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①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②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③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④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⑥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①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②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③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④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⑤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①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②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②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⑤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⑥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⑦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二:
口腔科X线室制度
口腔科X线室工作流程
1、摄片技术员应详细阅读申请单,根据诊断要求,决定摄片方法、位置、用片大小和数量。
依据摄片部位的厚度、机器及胶片性能选择曝光条件,并记录在申请单上,签名以备查考。
复查患者,可参照以前X线片的位置、规格和条件,以保证摄片质量。
特殊情况、特殊造影等,应同放射科医师联系。
2、进行X线摄影检查前,应仔细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摄片部位和检查目的,检查号码是否准确、严防错号、重号和病人重名重姓。
除去病人身上的金属物、膏药等物品。
对检查有不明之处及时请示本科医师。
3、对每一位病人操作前后必须洗手;操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手套,手套一人一换,必要时配戴防护镜。
4、X线照相室应严格控制拍片中的交叉感染,夹片器应一用一消毒,干燥保存或使用避污纸一次性使用。
5、摄片完毕后必要时嘱其等候,立即冲洗,待能满足诊断要求时再让患者离去。
若摄片用具及检查台面等受污染,应经消毒后再用。
6、一般照片应当日冲洗。
由负责医师写出报告,疑难者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名,登记后发出。
7、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严禁操作机器。
8、保持机房内整洁,照片完毕及时关机、关灯,并清洁卫
生工作。
口腔科X线登记管理制度
一、根据疾病、检查部位、的要求,正确划价,对检查有不明之处及时请示本科医师。
二、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摄片部位、病人号码及核实收费。
三、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详细交代检查前注意事项。
四、加强责任心,做到一人一片号,为首诊病人编写新编号,为复诊病人查找老号码。
五、认真核对,及时发出影像检查片与报告。
六、严格执行影像检查收费价格。
七、坚守岗位、主动、热情、耐心接待前来检查的患者,有问必答,及时安排病人就诊,树立口腔科良好窗口形象。
口腔科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1、布局合理,口腔诊疗区和器械清洗、消毒区域分开,单独设置器械清洗室、消毒室。
2、保持室内环境整洁,每天操作结束后进行清洁、消毒,每日定时通风,对可能造成污染的诊疗环境表面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
每周对环境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消毒。
3、对每一位病人操作前后必须洗手;操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手套,手套一人一换,必要时配戴防护镜。
4、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器械(如手机、车针、扩大针、拔牙钳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接触病人完整黏膜、皮肤的常用的口腔科检查器、充填器、托盘等必须达到消毒。
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型等物品,操作前必须消毒。
进入病人口腔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的要求。
5、严格执行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程序。
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必须先清洗、加酶浸泡、注油、干燥,然后再灭菌。
特殊污染器械应单独处置,先高水平消毒后再清洗-灭菌。
6、严格执行监测制度,定时进行工艺、化学和生物监测。
7、麻药应注明启用日期与时间,启封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24小时,现用现抽,尽量使用小包装。
8、X线照相室应严格控制拍片中的交叉感染,夹片器应一用一消毒,干燥保存或使用避污纸一次性使用。
9、配备器械清洗消毒设备,包括专用的器械清洗池、超声清洗机、压力蒸汽灭菌器或干热灭菌器。
有条件的可配备全自动器械清洗消毒机、官腔防回吸装置或使用防回吸牙科手机。
10、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篇三:
放射科工作制度
放射科医师职责
1.认真做好各项体检、门诊、病房病人的检查和登记工作。
2.负责X线诊断和放射线治疗工作,按时完成诊断报告,遇有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3.参加会议和临床病历讨论会。
4.掌握X线机的一般原理、性能、使用及投照技术,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严防差错事故。
5.加强与临床科室密切联系,不断提高诊断符合率。
6.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得私自使用。
7.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放射科工作制度
1.各项X线检查,须由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
急诊随到随检。
2.重危或做特殊造影的病人,必要时应由医师携带药品陪同检查。
3.X线诊断要密切结合临床。
4.X线检查是医院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医疗、教学、科研有重要作用。
全部X线照片,都应由放射科电脑存储、归档、统一保管。
5.要经常研究诊断和投照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6.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
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7.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差错事故。
X线机应指定专人保养,定期进行检修。
8.担负非办公时间的急诊状态下的X线检查工作。
CT室工作制度
一、cT检查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安排人员轮转中班、夜班,急诊病人随到随检。
各种特殊造影检查,应事先预约。
二、重危或做特殊造影的病人,必要时应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
三、cT诊断要密切结合临床。
报告医师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进修或实习医师写的诊断报告,应经上级医师签名。
四、cT图像资料都应统一登记、归档,统一保管。
五、每天集体阅片,经常研究诊断和投照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六、掌握CT机的一般原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职业防护工作。
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要妥善安排休假。
七、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差错事故。
CT线机应指定专人保养,定期时行检修。
MRI室工作制度
1、为确保MRI室安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MRI室。
2、MRI为精密仪器,应保持室内清洁和空气净化、恒温,确保MRI级正常运转,进入
MRI室后要随手关门。
3、为保持MRI室卫生,不得在MRI室内吸烟和随地吐痰,不换MRI室内拖鞋不得进入
MRI室。
4、上班时间不找人,不准在MRI室、工作间会客。
5、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扫描间,以免影响工作。
6、工作人员要端正服务态度,关心体贴病人,做到急症病人优先检查,及时发出急症报
告。
7、要经常保持和临床科室联系,共同做好病人检查前的准备,进一步提高诊断水平。
8、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交接班制度。
认真填写交
接班记录
口腔科工作制度
1.按时开诊、按号就诊,做到诊室内一医一患,尽可能做到医疗一贯制。
2.治疗台的药材、纱布、药棉等应及时补充更换,室内保持整洁。
3.防止漏费,注意节约药材,爱护器材,发生异常要及时清洗加油或检查维修。
4.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5.仔细嘱咐病员注意事项及复诊时间。
6.大型治疗仪器,做到开机前,先检查水、电路,下班前整理治疗台椅,卸下弯机头、车针、砂轮、涡轮放气,关好门窗水电。
眼、耳、鼻喉科门诊工作制度
1、就诊病员必须先挂号,按照先后顺序就诊,急、危、重病人随到随诊。
2、热情接待病人,耐心解答问题,详细询问病史,全面仔细检查,力求正确诊断,治疗措施得力。
3、急、危重病人处理要及时、准确、敏捷、尽心竭力救治,疑难病人应邀请会诊,必要时转上级医院诊治。
(转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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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科放射线管理制度)4、加强无菌观念,严格无菌操作,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门诊使用的各种器械,均应按规定灭菌消毒,各种备用药品器械的保管,要有专人负责。
5、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严格执行医疗常规,因病施治,合理、安全、科学的用药,详细向病人交待病情和注意事项。
6、对需入院病人,应做必要的辅助检查,做出初步诊断,填写“住院通知单”办理住院手续,方可入院。
凡需手术治疗的病人,术前需签手术同意书,病人自愿手术时应主动和病房、手术室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7、各项收费项目,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不得乱收少收。
8、实行首诊负责制,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坚持医疗原则,按规定出具医疗证明,规范书写病历、处方和各种检查申请单。
9、讲究医德、仪表端正,衣帽整齐,室内整洁,做好科内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10、做好科内空气、物体表面、地面及医疗废弃物的消毒及处理工作,防止和控制医院内交叉感染,一旦发现传染病人,立即进行隔离等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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