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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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实施细则
东莞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更优质的营商环境,提高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满足优质产业项目联合用地的空间需求,根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东国土资〔2017〕216号).《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松山湖发[2020]**号,以下简称《产业用地办法》)等规走,结合松山湖实际,制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的管理方式原则上适用于松山湖管理区域内高新区松山湖片新出让的工业用地(不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0)和科硏用地。
其他区域的产业用地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联合申请产业用地,是指多家意向竞买企业联合申请并竞得一宗产业用地,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以
〃自愿协商、行业集聚、土地利用最大化〃为原则。
第二章联合体组建
第四条联合体构成。
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竞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竞买主体参与土地竞买,并进行合作建设。
各意向竞买企业联合获得产业用地准入资格后,并列作为产业用地受让方,分别与松山湖管委会签订相关协议并接受监管。
第五条联合竞买申请。
联合体所有企业统一向松山湖招商部门提交联合竞买产业用地的申请和方案,明确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意向联合申请产业用地项目的土地面积、项目内容、投资总额、经济预期、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等内容。
联合竞买申请须经松山湖管委会审议并报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第六条资金处理方式。
联合体所有企业共同选择一家商业银行设立共管账户,用于合作项目的资金管理。
共管账户的设立、使用、管理、支配、违约责任等由各方签订《资金共管账户管理
协议》确定。
第三章用地准入
第七条准入条件
以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出让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各意向竞买项目须符合《产业用地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走的评估指标要求。
(1)工业用地项目
1.联合体各成员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主要指标: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上年度总产值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且最近三年平均保持10%以上增长;
(3)上年度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且最近三年平均保持10%以上增长。
2.联合体各受让人竣工投产后应同时满足以下主要指标:
(1)年产值不少于人民币(1200x各受让人分配建筑物折
算占地面积比例)万元/亩;
(2)松山湖片项目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
(200x各受让人分配建筑物折算占地面积比例)万元/亩,生态园片项目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50x各受让人
分配建筑物折算占地面积比例)万元/亩,东部工业园片和松山湖科学城片项目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20x各受让人分配建筑物折算占地面积比例)万元眉。
(2)科硏用地项目
1.联合体各成员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主要指标: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保持10%以上增长;
(3)上年度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平均保持10%以上增长;
(4)年度硏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5%。
2.联合体各受让人竣工投产后应同时满足以下指标:
(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1200X各受让人分配建筑
物折算占地面积比例)万元眉;
(2)松山湖片项目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
(400X各受让人分配建筑物折算占地面积比例)万元/亩,生态园片、东部工业园片和松山湖科学城片项目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200x各受让人分配建筑物折算占地面积比例)万元庙。
第八条准入认走程序
(—)申请。
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竞买企业组成联合体,向松山湖招商部门提交联合申请产业用地资格准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松ill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资格认走审直申请表》(以下简称《审直申请表》,见附件1);
2.联合竞买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意向联
合申请产业用地项目的土地面积、项目内容、投资总额、经济预期、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等内容);
3.联合体各成员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核。
松山湖招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资料,开展项目洽谈和资料审核,松山湖自然资源局进行项目选址并组织项目评估(科研用地项目须进行联合体的科研用地资格评估)0对完成项目选址和通过项目评估的项目,由松山湖招商部门和自然资源局联合上报松山湖管委会审议后,再报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合同签订。
对获得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准入复函文件并通过经济效益审查的联合申请产业用地项目,松山湖管委会与联合体各成员企业分别签订《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投资意向协议》X
联合体各成员企业须另行签订《联合竞买协议》和《资金共管账户管理协议》,约走联合体各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资金管理方案、与项目用地相关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等内容,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松山湖招商部门备案。
第四章用地供应
第九条松山湖招商部门完成联合体各成员企业的《联合竞买协议》和《资金共管账户管理协议》备案后,按《产业用地办法》规走推动产业用地出让事宜。
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土地的供应方式、竞拍要求、供应价格、规划管理的出让流程等均按照《产业用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土地和建筑物产权管理
(-)土地产权管理。
联合体各成员企业联合竞得土地后,并列作为产业用地受让方,国土部门与联合体各成员企业分别签订《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国土合同》X
联合体各成员企业协商自建或协商选择代建公司推进后续建设工作。
联合体各成员企业作为并列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方,须严格按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履行各自义务,共同承担所受让土地的各项责任。
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所分配建筑物独立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二建筑物产权管理。
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所分配建筑物(不含配套设施用房)均可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_条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项目,联合体各成员企业须按照《产业用地办法》共同执行项目履约监管和重大事项变更监管有关规定。
第六章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公告挂牌期退出。
在土地使用权公告和挂牌阶段,若有1家联合体成员企业退出,其相应建筑面积由松山湖管委会或区属国有企业承接,产权归松山湖管委会或区属国有企业。
对符合政策性产业用房条件的,纳入园区政策性产业用房进行管理和使用。
在土地使用权公告和挂牌阶段,若有2家或以上联合体成员企业退出,则终止该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三条建设期退出。
土地成交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前,联合体成员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并申请退出的,退回退出企业所交的购地款项,其所占份额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收归区松山湖管委会或区属国有企业所有,松山湖管委会区属国有企业保留处置权利。
松山湖管委会有权收取一定比例购地款项作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失约退出。
按照《投资意向协议》、《国土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走,针对各联合体成员的具体违约行为,松山湖管委会有权责令该联合体成员改正并由该成员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拒不改正的,松山湖管委会有权解除相关协议并收回土地。
第十五条强制退出。
联合体成员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土地使用权的,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投资意向协议》、《国土合同》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且须符合原行业类别和产业准入条件,并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应资格审查部门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次受让人符合受让条件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由松山湖管委会或区属国有企业回购。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z如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或《产业用地办法》发生变动,按上级最新政策和《产业用地办法》最新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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