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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残障服务机构的运作模式研究
残障服务机构的运作模式研究
以阳光之家为例
行政管理13401144钱蕴洁
摘要
近年来,残疾人社会工作正持续迈进,其中上海市智障人士“阳光之家”自2005年创办以来,在其发展创新道路上的成果和荣誉可见一斑,并引发强烈的社会效应。
随时间流逝,这个当年的新新事物也逐渐面临持续发展和不断创新的严峻考验,故其如何在现有体制下突破被动服务和工作内容肤浅、形式简单的困境,通过运用专业社会工作理论的方法,使“阳光之家”朝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本文以闸北区智障人士“阳光之家”为例,阐述“阳光之家”工作人员如何通过专业社会工作理论结合现有条件进行实际运用,使理论与实际相连接,从而提高“阳光之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养,并不断丰富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内涵。
关键词:
智障人士;阳光之家;增能理论;研究运用
目录
前言3
一、残障服务机构概述4
1.1残障服务4
1.2助残非营利组织4
1.3助残非营利组织的特征5
二、残障服务机构运作模式分析——以“阳光之家”为例7
2.1“阳光之家”的实施背景7
2.2闸北区“阳光之家”的基本情况7
2.3、案例分析7
2.3.1第一阶段能力评估8
2.3.2第二阶段走访家庭8
2.3.3第三阶段岗位评估9
2.3.4第四阶段就业准备10
2.3.5第五阶段工作安置10
2.3.6第六阶段就业支持11
2.3.7第七阶段就业评估12
三、完善残联服务机构运作模式的建议13
3.1建议完善相关法制体系13
3.2建立多样化的合作方式14
3.3促进残障服务机构自身建设14
结论16
参考文献17
前言
2007年第12届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在上海召开。
以此为契机,上海市残联在2005年开始创建智障人士“阳光之家”,上海市政府也先后在2005年、2007年两次把“阳光之家”项目列为上海市实事项目。
目前,全市共开办“阳光之家”241所,接纳近11500名智障人士,并开展教育培训、康复训练、特奥运动、简单劳动等丰富多彩的活动。
7年来,“阳光之家”的开展使智障人士家庭从日常照顾中解脱出来。
同时,智障人士通过学习培训,从居家自理、社会交往、简单劳动等方面的能力有了切实的提高。
中共中央2008年专门发文要求“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推广‘阳光之家’经验”。
然而,经过几年的摸索和发展,“阳光之家”工作也开始遭遇瓶颈,而如何突破现有工作思路,做好智障人士“阳光之家”这个品牌,确实是件值得深思的问题。
本文结合闸北区“阳光之家”的工作情况,尝试运用残疾人社会工作增能理论,研究探索一条“阳光之家”的工作思路。
一、残障服务机构概述
1.1残障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的定义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健全,全部或者部份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障服务,是指为解决残疾人问题,满足残疾人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及志愿人员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和帮助。
我国现有的残障服务主要内容:
康复服务、供养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教育服务、培训服务、就业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
1.2助残非营利组织
在学术界,对于非营利组织没有统一的界定。
目前国际上有从法律角度、资金来源角度、本质属性角度、“结构一运作”角度、特征表现角度、会计研究角度等方面对非营利组织定义。
但由于角度的不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
根据学者们归纳的非营利组织本质特征,可以深入对非营利组织概念的理解。
近年来,非营利组织研究专家萨拉蒙将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归纳为:
正式的组织、民间的组织、非利益的分配、自己治理、志愿性的团体、公共利益的属性。
据此,有学者将非营利组织界定为:
组织设立的目的不在于获取利润,且净盈余不得分配,由志愿人员组成的,实现自我管理的,具有独立、公共和民间性质的组织或团体。
在中国现有的行政体制之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由政府开办的或受政府控制的占较大比重,民间性这一特征并不突出,真正如西方定义的非营利组织并不多。
如本文案例中湖南省特教中专属于公办组织,长沙市天心区怡智家园属于“公办民营”性质,长沙市雨花区怡智家园属于“民办公助”性质,长沙市星苑自闭症训练中心虽为民办组织,但仍享受政府的补助与政策指导。
因此,在本文中,对于助残非营利组织界定的主要出于“非营利性”和“残障服务性”的角度来界定的。
结合上述对于非营利组织特征的分析,本文将助残非营利组织定义为:
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以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和社会主体地位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能实现自我管理的,从事残障服务的非政府性质的组织或团体。
1.3助残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助残非营利组织除了具备组织性、公益性等非营利组织的本质特征外,有着因环境条件影响而生成的特征。
根据残障服务的特殊性,助残非营利组织有以下特征:
1、组织任务的长期性
助残非营利组织致力于服务残疾人、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就国家而言,残疾人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残疾人作为人类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受到国家社会的长期关注,残障服务水平影响到社会公平、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发展,所以残障服务需要长期存在,并应该鼓励助残非营利组织建立和发展。
就个人而言残疾人由于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一生需要家庭及社会的照顾,其服务需求具有多样性及长期性。
就组织这一任务而言,提高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需要一个长期过程。
2、服务对象差异化程度高
助残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对象是残疾人,其服务的需求、方式都是因人而异的。
残疾人由于残疾类型及程度不同,服务需求的差异性更加的细化。
如肢残人士与智障人士所需的康复服务截然不同,仅就智障人士康复而言,残疾的程度不同,所需的康复服务的种类及程度也就不同,并且服务产生的效果的体现也随个体的差异有着不同的表现。
助残非营利组织需要根据个体的差异确定人性化的服务内容、类型和方法,服务对象的差异性也就要求组织服务内容更加的多样化,服务工作精细化程度高。
3、服务技术专业化程度高
服务技术专业化主要是由对象需求多样性所决定的。
残疾人所面临的困难和需求涉及到康复、教育、社会保障、就业、培训、体育文化、社会关系、心理等多个方面,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
这就要求服务必须更加精细化、专业化,残障服务的专业化建设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为使服务具有成效性,增强服务的竞争力,组织必定在服务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方面加大培养力度。
4、非营利性与营利活动并存
助残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是获得公众信任的重要条件。
目前,政府的扶持及社会的捐赠相对于组织的运作及发展的需求太过有限,助残非营利组织必须依靠自身的能力去需求更广泛的资金来源。
助残非营利组织通过开展收费服务、义卖、庇护性生产等营利活动为组织创造更多的收入。
助残非营利组织通过营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未进行利润分配和分红,而是用于组织的扩展、残疾人的补助等方面。
这样的营利活动不仅没有与组织的非营利性质相冲突,更为残疾人生活质量提升及人生价值的体现提供实现途径,应该大力支持与鼓励。
5、绩效指标非量化性
残疾人的需求涉及到方方面面,其效果主要体现在残疾人自身身体或心理状况和生活状况的改变。
同样的服务在随个体差异将会有不同的成效,有的甚至没有效果。
如自闭症的康复培训,是一个长期服务过程。
由于个体自身的状况在培训有的人可以康复融入社会正常生活,有的人却成效很小,并且由于残疾程度的不同,康复程度也难以用量化的形式进行评价。
并不像水域湖泊的治理,水源中的各项指标能具体的量化,有明确的标准。
因此,残障服务的质量的评定指标难以量化。
6、组织工作过程同理性
残疾人群体除了受到自然及社会等条件的限制而使得其除了面临生活的困境外,更因自身的身心缺陷难以像健全人一样生活,其遭受的不幸及承受的痛苦是双重的。
而在我国目前,助残非营利组织的创建者、管理者及从业人员通常都是身心健全者,他们没有与残疾人相似的经历及遭受同样的创伤。
因此,在服务实施的具体过程中,服务人员与残疾人之间的沟通及相互理解都会受到限制。
服务人员对残疾人的“同理心”的表达以及服务需求适切性的考虑,远远比对其他群体的社会工作服务要困难得多。
在工作中如果处理失当的话,对残疾人的伤害所造成的后果也更加地严重。
二、残障服务机构运作模式分析——以“阳光之家”为例
2.1“阳光之家”的实施背景
上海市有残疾人52万,其中智力残疾人7万。
由于智障人士认知水平不足,社会交往能力受限,成为残疾人教育、培训和就业的难点。
他们长期闲散在社会上或封闭在家庭中,各方面能力退化的同时也给家庭生活造成重担,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压力。
以2007年第12届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在上海举办为契机,2005年,上海市组织开展“智障人士阳光行动”,本着“提高智障人士生活自理、简单劳动和社会交往能力,全面融入社会”的宗旨,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创建了智障人士“阳光之家”。
2.2闸北区“阳光之家”的基本情况
阳光之家”的实施对象为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参加培训活动,年龄在16岁—35岁的智障人士。
闸北区有9个“阳光之家”,共有智障人士453人(其中轻度261人、中度113人、重度41人、极重度38人),每个“阳光之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名,并根据学员人数按10:
1配备服务人员。
管理人员通过社会招聘,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目前有6人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服务人员从社区残疾人助理员中选拨(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基本上持有五级智障助理员证书)。
“阳光之家”按照教育培训、康复训练、特奥运动和简单劳动四大功能开展活动。
2.3、案例分析
2009年,闸北区“阳光之家”开展“特色阳光”项目建设,探求“阳光之家”的社会工作方式方法,案主邱某正是通过项目的开展,增强自身权能,走向就业之路,实现社会融合。
这个案例也是“阳光之家”增能工作理论运用的有益尝试。
案主情况:
邱某,“阳光之家”学员,女性,40岁,中度智力障碍,重残无业,单亲家庭,无就业经历。
2.3.1第一阶段能力评估
“阳光之家”在开展教学培训时按照“小班化、特色化、个性化、差异化”的方针,通过小班的轮转,以充分了解学员的个性特长。
针对每个学员,工作人员根据自身经验,做出基本的评估,以便在工作和活动中进行有针对性地职业培训。
通过平时观察了解邱某的生理、心理特性和职业能力,我们对她的就业能力初步评估意见是:
(1)职业能力评估
身体基本运动能力:
身体协调能力尚可,手部精细动作发展一般,基本能完成抓握动作;
社会交往能力:
有轻微口吃现象,但基本能表达完整,也能理解他人的指示;无异常行为;能接受任何人的指正并改进;能接受临时告知的变动;
基本的职业能力:
具备独立从事简单劳动的能力。
(2)工作基本能力评估
辨别力和判断力:
基本能判断干净或脏,偶尔经过提醒意识到;能辨别方位;
感官功能:
感官功能良好、听力视力等均正常;
特殊专业技能:
能连续做3—4件事,任务完成基本达标;需要进一步强化所需技能;
心理适应力:
性格比较温和,能承受一定的挫折,在老师的指导下能认真地工作。
(3)工作态度评估
主动性:
工作较为主动,工作态度较好;
工作时间:
知道何时开始与结束工作;
工作的压力情况:
能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和全天的工作时间。
(4)社会性能力评估
与人交往能力:
基本能主动与人交往、沟通,因轻微口吃,有时需要重复表达;
公共设施使用能力:
能正确使用基本公共设施,包括独自乘坐公交和地铁。
2.3.2第二阶段走访家庭
在我们“阳光之家”工作中,发现无论是社会还是家庭对待智障人士存在一种保护过度,这给学员就业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他们担心智障人士在外面受到歧视,害怕他们受到委屈。
所以,我们特地去走访邱某的家庭,了解家人在这方面的态度,为后面可能存在的就业机会打下支持的基础。
由于邱某已有一定岁数,相对年轻者,接受了更多的社会环境信息,所以也非常渴望能够拥有一份自己的工作。
她的家人对此非常支持。
同时,在走访的过程中,我们也了解到她在家庭里经常做家务,除了不同材料的衣物不知如何分辨用不同的清洗方式外,一般的家庭劳动能够独自处理。
虽然口齿不是很清楚,但在处理家庭关系,能以阳光热情的态度得到亲戚的喜爱。
所以,我们认为邱某具备外出从事简单劳动工种的能力和较好的家庭支持系统。
2.3.3第三阶段岗位评估
在我们做“特色阳光”项目过程中,我们获悉街道新建的食堂需要一名食堂保洁人员,我们认为这对我们现在所做的“支持性就业”工作来说,正好是个很好的实训机会,我们与食堂负责人联系说明来意,食堂方对我们的工作很支持,表示愿意配合我们做这方面的工作。
所以,通过负责人,我们对该岗位的工作性质、要求、工作环境等情况作了具体了解,分析出该目标职业及相应的岗位能力需求情况如下:
(1)目标职业与具体岗位分析
岗位内容:
主要负责食堂清洁卫生工作。
包括:
1.午餐前后食堂的保洁工作。
具体包括午餐开始前食堂整体的整洁干净,包括地面无积水、无杂物,桌面、椅面干净;午餐结束后桌椅、地板、窗口台面的清洁。
2.日常食堂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工作。
包括每日倾倒垃圾、痰盂;走道、门厅、栏杆、窗户、墙面随时保持清洁;每月打扫墙顶蜘蛛网、扬尘一次。
3.发现劳动工具损坏及时报告。
岗位要求:
1.了解并掌握基本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能及时发现任务,主动完成保洁工作;
3.工作态度认真、能吃苦耐劳;
(2)岗位知识与技能要求分析
岗位知识:
了解“保洁”的岗位职责和基本要求;了解岗位要求的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能辨识异常和保洁需要;
技能要求:
能根据岗位要求和时间节点合理完成相应任务;能判断任务完成是否到位;会正确使用各类清洁工具;发现劳动工具损坏及时报告。
2.3.4第四阶段就业准备
根据该目标职业及具体岗位情况,我们认为邱某是个比较适合的人选。
于是,我们和邱某及其家庭进行沟通、面谈,向她们详细说明了该岗位的具体要求,并征询邱某本人及其家长的意见。
邱某本人对该岗位很感兴趣,表示愿意尝试,其家长也很赞同和支持。
为了让邱某能尽快进入角色,“阳光之家”对她作了为期一周的个别化训练,由于邱某从来没有走出家门从事社会就业,所以,我们主要是职业礼仪和自我心理调试两方面对她进行训练。
岗位技能训练上,因为邱某有一定的动手能力,能够在他人的指令下,完成所交办的工作。
所以我们仅仅根据食堂的要求对她做一般性的指导,同时,要求家庭给予同样的训练配合。
2.3.5第五阶段工作安置
我们陪同邱某和其家长与食堂负责人面谈,帮助她们更明确地了解工作内容和要求。
食堂负责人也表示相当大的诚意,表示愿意接纳邱某,并根据我们的要求,提供人力、物力上的协助。
所以针对邱某的特殊情况,食堂负责人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工作岗位带教老师对邱某的工作过程进行指导。
“阳光之家”也委派一名老师作为辅导员协助检查和监督,同时评估邱某的任务完成程度和完成质量。
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支持计划:
支持目标名称:
岗位技能训练
目标工作内容:
(1)重点时段的技能训练:
午餐开始前食堂整体整洁干净,包括地面无积水、无杂物,桌面、椅面干净;午餐结束后桌椅、地板、窗口台面的清洁。
(2)日常的技能训练:
每日倾倒垃圾、痰盂;走道、门厅、栏杆、窗户、墙面随时保持清洁。
支持内容:
(1)出勤支持:
通过监督、辅导员的协助等,确保邱某按时上班、按照各个时间节点完成保洁任务;
(2)岗位支持:
辅导员将任务示范分解,并在工作过程中给与持续性的支持和反馈;
(3)心理支持:
学员的情绪变化、同事的态度、带教老师的选择、矛盾的处理。
2.3.6第六阶段就业支持
根据支持计划,辅导员对邱某进行就业支持,帮助她度过了就业适应期:
(1)出勤支持
由于邱某的家与食堂有一段距离,为确保邱某能准时上班,第一天由辅导员陪同邱某前往食堂。
一路上辅导员借助一些明显的地点标志(如公园、学校、电影院等)来帮助邱某记住路线,加之邱某对社区周边的环境还是比较熟悉,通过两、三次的陪同她已能记住路线。
现在没有辅导员的陪同,她也能独自往返于工作点和家。
(2)岗位支持
(1)工作职场认识:
由带教老师和辅导员帮助邱某熟悉工作环境、了解工作内容和要求。
(2)工作技能训练:
一开始由带教老师对每一项工作内容以及劳动工具的使用进行动作示范,并让邱某跟着老师一起做,在做的过程中通过老师口语、动作提示以及触觉引导来纠正邱某在实际操作中动作的错误或不到位。
对于每一项工作内容,当邱某在带教老师提示下已能正确反应时,就逐步去除人为提示,当她在环境的自然提示下有适宜的表现时即达到相应目标。
对于日常技能训练,邱某基本能按工作标准和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内容,而对于重点时段技能训练,邱某可能会缺乏时间观念而造成不能及时完成任务,午餐阶段作为重点时段,对这一时段的技能由辅导员给予强化和相应的督促支持。
辅导员根据午餐开始时间以及邱某在午餐开始前准备阶段工作完成的速度来确定邱某开始进行重点时段工作的具体时间,提示她每天这时间就应该开始完成相应的工作内容。
经过一段时间训练,邱某已能自觉在时间节点内完成重点时段的工作任务。
(3)心理支持:
请食堂推荐一位相对更有责任心、有爱心和耐心的工作人员做带教老师,“阳光之家”老师在前期的辅导中注意邱某的情绪变化,注意及时沟通其他同事对邱某的态度。
邱某能理解他人意思,有轻微口吃,必要时由辅导员协助进行沟通。
(4)提供辅助措施:
由于邱某个子不是很高,食堂为她提供辅具支持(购置长柄清洁工具)。
(5)时间安排:
让邱某用手机对重要工作时段设置提醒,教会她通过人流的变化感受时间的变化。
(6)过程性调整:
邱某在工作流程上偶尔会发生混淆,辅导员制作工作流程表,帮助邱某根据工作流程表顺序与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2.3.7第七阶段就业评估
通过一个月的直接支持,两个月的跟踪辅导,我们逐步减少“阳光之家”老师出现的次数,以减少邱某对我们的依赖,直至完全退出。
在前后三个月的时间的支持努力后,我们对邱某的支持性就业效果进行评估,得出结果如下:
(1)邱某在“保洁”岗位上基本已能独自适应面对,基本能掌握岗位流程和要求,任务完成较好。
(2)对各方人员意见和感受进行了访谈,发现:
邱某本人很喜欢这份工作,内在的积极性比较高,在人际交往上也有提升,能主动和同事打招呼,有不会做的事情时会主动找人帮忙,对工作内容都能接受并完成。
食堂负责人认为邱某工作认真,工作速度和质量达到基本标准,出勤较稳定,认为邱某没有给单位带来困扰。
邱某的家人对她的工作情况和工作环境等也比较满意,认为减轻了家庭的负担,邱某也终于实现自我价值。
按照索罗门的增能工作理论,这个案例中工作人员从社会、环境、生理、心理四个方面分析着手,通过能力评估、家庭访谈、岗位适配、适应性训练、构建支持网络等方式来实现学员的增能过程。
他们依托社区资源,通过辅具运用、职业技能的评估、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的跟踪支持,使学员理论学习与实际训练相结合、“阳光之家”和用人单位相互动,从而实现学员的社会融合。
三、完善残联服务机构运作模式的建议
3.1建议完善相关法制体系
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条例法规的出现,体现了我国在完善和构建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方面的进步。
《中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有对非营利组织从事残障服务活动指导原则。
虽然宪法对公民结社权基本予以确认,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残障非营利组织在登记程序、形式、条件、内部治理结构、残障服务活动原则、政策优惠等方面予以规定。
但我国在非营利组织法制环境存在立法层次太低,登记管理控制条件过严,法律体系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在残障服务领域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有些方面还存在着盲区,没有关于助残非营利组织的专门法律法规。
目前,社会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政府及社会对残障服务越来越重视,残疾人对于残障服务的数量、质量、种类各方面需求增加,助残非营利组织是发展残障服务事业的重要力量。
为保证残障服务事业的发展、保障和促进助残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助残非营利组织的法制体系,确立助残非营利组织的合法地位与责任,建立规范、科学、统一的管理体系,加强政府对助残非营利组织的法律监督。
我国助残非营利组织法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一个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法,适用主体因包含在政府与企业之外的所有非营利组织。
这个基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之间的关系,明确非营利组织的权利和责任,限制和排除非营利组织的非法活动及非法组织的进入。
其次,应改革现行的严格的登记许可制度,保证和增强非营利组织的自主性。
减轻非营利组织在成立及运行管理的负担。
同时应建立和健全有关非营利组织资产管理、活动范围、资金的筹集与使用、人事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考评监督等方面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使对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做到有法可依。
最后,在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和相关登记及管理活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根据残障服务领域的服务需求具体情况和领域内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特殊性,制定对其经营管理针对性、指导性较强的相关法律政策,使残障服务活动的开展有具体的指导、管理和评价政策标准。
完善残疾人、残障服务及助残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政策配套,形成完整的残障服务和助残非营利组织的政策体系,使残障服务的开展及助残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活动法制化、规范化。
3.2建立多样化的合作方式
加强非营利组织合作,创建和谐共进的行业氛围。
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的限制,助残非营利组织之间发展不均衡,甚至有垄断现象的出现。
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必须打破垄断局面,建立竞争机制,允许在同一地区业务领域内成立多个非营利组织。
把选择的权利交给服务主体—残疾人,由残疾人群体及社会各界来评价助残非营利组织的服务绩效,在竞争机制中实现优胜劣汰。
同时,应加强非营利组织之间、加强组织与居委会、社区的沟通交流,提高社会调查摸底的精确度,更加准确真实的了解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及实际需求。
还可激发创新思维,寻找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合作,开发新型的服务方式,促进不同行业的组织共同发展。
协调与企业及捐赠者之间的关系,建立稳定新型的合作关系。
助残非营利组织发展命脉就是资金,除开政府的投入和扶持之外,与捐赠者之间的关系将是影响其资金来源和组织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
捐赠者对于残障服务的捐赠主要出于其对社会公益的关注、自身社会名誉等方面考虑。
因此,助残非营利组织应积极树立自身良好的形象,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及社会知名度,以争取更多的社会捐赠。
同时,与企业共同开展各项残障服务公益活动,开发新型的合作方式,如企业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实习及就业机会,共同建立残疾人庇护生产的营销渠道,为残疾人生产品和制造品提供销售平台。
使助残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的关系由单一的捐赠捐助向建立长期稳定的互惠合作关系的方向发展。
3.3促进残障服务机构自身建设
首先,明确助残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和使命,形成鲜明的组织的文化。
我国较多的助残非营利组织是基于政府的职能需求而成立的,组织存在的价值是辅助或替代政府执行残障公共服务职能,从而导致其缺乏明确的组织宗旨和使命。
助残非营利组织应明确和坚定“服务残疾人”的宗旨和使命。
不同服务任务的助残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服务对象及服务任务确定组织自身的宗旨和使命,并积极加强宗旨和使命在组织内部的宣传,以组织宗旨和使命为向导,培育鲜明统一的组织文化,增强组织凝聚力。
这样助残非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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