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刑诉法修正案解读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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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刑诉法修正案解读讲义
万国陈少文新刑诉解读讲义
考点一:
级别管辖(中院管辖范围)
原法
新法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案件性质);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刑罚);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主体)。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案件性质);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罚)。
【模拟演练】
下列哪些案件最低由中院管辖?
A.美籍华人张某在南京市某景点旅游时,其随身携带的钱包被陈某盗窃,内有财物价值4000元;
B.韩国人朴永焕在中国大陆绑架某富商,并将其杀害;(中国大陆富商将韩国人杀害呢?
)
C.台湾人韩友谊在东莞探亲时,被无业游民李某殴打致轻伤;
D.段波通过yy频道等网络媒体,散播危险言论,阴谋颠覆国家政权。
考点二:
申请回避和申请复议的主体
原法
新法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模拟演练】
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9岁。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乙在开庭前曾请法官丙出去吃过饭。
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告人的父亲有权申请该法官回避;
B.被告人的父亲如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则有权申请该法官回避;
C.对于法院驳回申请,甲的辩护人可以申请复议;
D.甲的辩护人如申请回避,需要经过甲的同意。
考点三:
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原法
新法
被告人是盲、聋、哑(《高法解释》:
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应当指定辩护。
)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拿枪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盲聋哑”变成“半疯傻”,“未成年”“永远”“拿枪打”)
【模拟演练】
下列关于指定辩护,说法错误的是?
A.指定辩护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其他阶段不可指定辩护;
B.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由公检法机关直接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某盗窃案,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满十八周岁,如未委托辩护人,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
D.某抢劫案,被告人是日本人,应当为其指定辩护。
考点四:
聘请辩护人的时间
原法
新法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担任法律帮助者,而非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考点五:
辩护律师会见权
原法
新法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2、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六机关规定》)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高检规则》第151条)
3、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1、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2、……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考点六:
辩护律师阅卷权
原法
新法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考点七: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原法
新法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增加: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增加: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考点八:
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回避
原法
新法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考点九:
证据种类
原法
新法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考点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原法
新法
无
1、非法方法的种类和排除范围: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程序性裁判: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上述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3、证明责任的分配: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被告方要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
4、证明责任的转移: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5、证明方式: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6、法律后果: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模拟演练】
被告人韩某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提出,自己审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因受侦查人员郭某的刑讯而做出的,关于刑讯逼供这一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明,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韩某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郭某确实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
B.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有权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C.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郭某应当出庭作证。
D.经法庭审查,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该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考点十一:
证人保护和证人补偿制度
原法
新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不敢出庭)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不愿出庭)
考点十二:
新法关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义务的对比
取保候审(新法)
监视居住(新法)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模拟演练】
张某居住在A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A.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B.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C.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D.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考点十三:
监视居住
原法
新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考点十四:
第73条
原法
新法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考点十五:
“秘密逮捕”
原法
第一稿
新法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考点十六:
技术侦查
原法
新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二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模拟演练】
某公安机关正在对一起重大的毒品案件进行侦查,基于侦破案件的需要,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技术侦查措施自签发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有效
B.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C.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D.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考点十七:
法定不起诉
原法
新法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轻罪赦,告死他+没有犯罪事实)
【模拟演练】
曾某因受贿罪被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检察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B.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C.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D.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考点十八:
证人强制出庭
原法
新法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考点十九:
简易程序
原法:
死刑案件(普通程序)
不认罪(普通程序)
3年以上,死刑以下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3年以下认罪案件(简易程序,20天审结)
公诉案件,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新法:
死刑案件(普通程序)
不认罪(普通程序)
3年以上,死刑以下认罪案件(简易程序,必须合议制,可以延长到1个半月)
3年以下认罪案件(简易程序,可以独任,20天审结)
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缺陷)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影响)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异议)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模拟演练】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A.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B.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C.共同犯罪,只有部分人认罪
D.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考点二十:
二审发回重审
原法
新法
增加: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考点二十一:
暂予监外执行
原法
新法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增加: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考点二十二:
附条件不起诉
原法
新法
无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考点二十三: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原法
新法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考点二十四:
刑事和解
原法
新法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考点二十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原法
新法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考点二十六: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原法
新法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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