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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与商标侵权行为
浅析商标法与商标侵权行为
031206229周巍
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了商标法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并结合相关案例对商标侵权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和说明。
全文共分为三大板块:
专题一主要介绍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构成及相关的处置方式。
同时还融入了本人对法规条文的理解。
专题二主要以两个商标侵权案例为主,结合课本知识阐述了案例中的重点内容,尤其关于如何对相似和相近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认定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专题三简单展现了近年来我国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现状,并对全文内容作了总结,旨在说明当下打击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的重要性。
关键词:
商标侵权商标法相似(相近)商标
专题一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1.1商标侵权的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2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
1.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2.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3.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而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
1.3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条款的理解
但是,我个人认为这些法律条款中的有些词比较模糊,在具体认定侵权行为时可能会造成一些异议。
首先是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
究竟何谓近似商标,这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
商标的形式可以近似,读音也可以近似,但是近似到什么程度才算真正的侵权,这似乎有些难以定论。
比如“酷孩”和“酷儿”,有些人认为读音和形式都很相近,所以可认定为侵权,但诸如“小肥羊”,“小美羊”,“小尾羊”的火锅店在上海几乎处处可见,他们商标的相似程度恐怕更高了。
其次是对于“类似商品”的认定。
我查阅了这方面的一些相关资料后发现,这里的“类似”主要是从用途、用户、功能、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综合判断的。
但比如说功能,两种商品的功能即使相似,其程度也可能不一样,这是一个很难靠肉眼来判断的地方。
最后是对于“其他损害行为”的认定。
不包括以上所有情况的就被纳入了“其他损害行为”,其实这一个部分可以再进行细化。
比如在进行域名注册时,由于域名中的汉语拼音是没有音标符号的,所以很多侵权的公司会故意钻空子的。
以上只是个人意见,但这确确实实会给执法人员带来难题,而那些不法分子也正是看到了法律条文中的空隙为所欲为的。
1.4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2、行政责任
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主要是: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
(1)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示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示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题二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为国内侵权案件的胜诉案,案例二为中外商标侵权案的败诉案。
案例一:
白象胜诉白家商标外包装侵权案(国内)
案件陈述:
今年初,国内方便食品行业最大一起商标侵权案——白象状告白家商标外包装侵权案终于有了结果,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37号),白家因商标侵权在先败诉,法院要求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与“白象”注册商标(第1506193号)相近似的“白家”商标,依照法律规定零售商也必须停止销售此类侵权产品。
图1-1
案例分析:
白象,作为一个全国知名的品牌,在方便面市场上有着较大的市场份额。
创建于1996年的白象集团,一直以其优质的食品为国人所熟知。
尤其是该公司生产的方便面,很早就被评为了“国家免检产品”。
而白家,作为一个不知名的小品牌,为了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在双方打官司之前就已经大打口水战。
对于其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作如下分析:
首先由商标侵权的相关概念可知,
(1)白家方便面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白象集团)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白家公司是一家很不起眼的小公司,但为了能在方便面这个利润丰厚的领域分得一杯羹,便不惜以侵犯白象集团的方便面食品商标为代价,非法推销其产品。
由图1-1可以看到,虽然两个品牌的包装不同,但是名字的读音和形式都非常接近,尤其是字形。
“家”字和“象”字如果不认真看,很容易混淆在一起。
很多顾客在购买白象公司的方便面时,如果一疏忽,就自然而然地拿走了白家的产品。
白家也就是利用了顾客的这一特点,想蒙骗消费者,从中获得利益。
其次,由商标侵权带来的后果可以看出,
(2)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
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到,白家利用白象的名誉,肆意销售其产品,致使白象的名誉受到了巨大的影响。
很多顾客在购买了产品以后,会因为其质量较低,而开始对白象方便面产生不信任感,他们殊不知自己购买的方便面是白家的产品。
同时,白象在公司名誉受损的前提下,其销售利润也会大幅度下降,对公司今后的发展很不利。
从这两点就足以判定白家公司侵犯了白象集团的商标权,而且其动机十分明显。
众所周知,方便面行业是一个利润较为丰厚的行业,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市场竞争。
就我们现在所知道的而言,如统一,康师傅,五谷道场,日清等品牌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
但仍有很多中小公司想在该市场上分得一杯羹。
为了与其他品牌不形成直接的对抗,白象集团便采取了自己的营销策略,将目标市场定在中部地区,同时将其粉丝系列定为主打产品,赢得了很好的声誉。
但是,也就是因为白象集团的领先策略,使得很多小公司如白家之类的想乘机搭便车,这也就是营销中的“搭便车理论”。
“搭便车”是一个源自美国的财经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曼柯·奥尔逊于1965年发表的《集体行动的逻辑:
公共利益和团体理论》一书中提出。
其基本含义是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之利。
搭便车的现象在各个行业都有,低级的像满大街的“华伦天奴·XX、阿玛尼娅”,不知道头该朝哪的“鳄鱼”,“中围石油”等。
而再高一级的就像白家这样倒打一耙,不断的和强势品牌搅在一起,趁机坐收渔翁之利。
但我认为白象集团在这件侵权案中表现出的冷静还是为大家所称道。
作为行业的领先品牌,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尽力维护自己的品牌,而不是一位地与其侵权者相抗争。
事件发生之后,他们不再与白家大打口水战了,而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进一步在顾客中赢得了信任和支持。
这一经典的“反搭便车”行为也成了侵权案中的典范。
案例二:
欧莱雅商标侵权案(中外)
案例陈述:
4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晖琳)涉及欧莱雅“蜜妍”商标侵权纠纷状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行政诉讼一审作出判决,法院判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蜜妍”商标对广东省工商局作出的批复合法有效,同时判定涉案第三人欧莱雅公司将“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文字作为化妆品商品名称使用不构成对他人“蜜妍”注册商标的侵犯。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中的“兰蔻”为欧莱雅公司在化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在化妆品包装上使用上述文字时未突出使用“蜜妍”二字,一般消费者会将上述文字与欧莱雅公司相联系。
商标局认定欧莱雅公司使用“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与广州晖琳公司“蜜妍”商标不近似的结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广州晖琳公司合法权益,遂驳回了广州晖琳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首先从商标侵权的定义来看,欧莱雅公司确实使用了和晖琳广告产品相似的文字。
由于欧莱雅的国际影响力巨大,所以这一国际品牌的强势逼迫,使很多公众普遍认为晖琳的“蜜妍”产品是侵权产品。
广州晖琳公司一下子就从一个受害者变为了被告者。
从商标侵权的构成看,欧莱雅公司的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条件2和3。
(1)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2)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而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
很多化妆品购买者,如果看到了某个不知名的小公司产品上印有“蜜妍”标识,肯定会认为是其侵犯了欧莱雅的商标权,从而买其化妆品的人越来越少,也早成了公司的利润下降,名誉受损。
这种违法行为也无疑会给广州市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带来直接的后果。
同时,这一商标本身是注册过的,受法律的保护。
它享有专用权和诉讼权,也具有使用在先原则。
除此之外,因为遭遇商标侵权,晖琳目前的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公司也难以生存。
而欧莱雅销售侵权产品的非法所得不少于500万元,我认为欧莱雅应该以这个数额向晖琳作出赔偿,并应该发布公开声明和道歉。
但是,目前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尽管我们不知道之后的上诉情况会如何,原告是否会继续为了自己的名誉与欧莱雅这一国际大公司抗争到底,但我坚信,任何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终究会遭到法律的惩罚。
专题三我国侵权案状况
我国商标侵权案的数量和涉案人数在近年来仍有上升趋势。
而且涉及的金额也很巨大。
从下面这张2006年度《商标一般违法案件统计表》中就能发现这一点——
表3-1
商标一般违法案件统计表
项 目
机
器
编
号
案件
总数
(件)
其中:
涉外
案件
数
立案查处案件数(件)
案值
(万元)
罚款
金额
(万元)
收缴和
消除商
标标识
(件)
销毁
物品
(吨)
小
计
案值
5-10
万元
案值
10-30
万元
案值
30-100
万元
案值
100万元
以上
罚款
10万元
以上
甲
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 计
1
942
4
830
26
12
1
3
1
18448.87
291.87
5054
0.10
注册商
标使用
的管理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
2
6
1
2.20
*
*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
3
68
64
68.59
*
*
*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
*
*
*
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5
95
80
3
1
113.65
43.24
*
*
未注册商
标使用的
管理
冒充注册商标的
6
421
4
339
23
11
1
3
1
18019.49
148.32
*
*
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7
253
253
172.20
57.70
*
*
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的
8
1
1
1.47
0.44
*
*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
9
20
20
15.00
5.00
*
*
商标使用
许可合同
的管理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10
11
10
9.44
15.25
*
*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11
2
2
5.00
*
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12
2
0.51
*
1780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的
13
60
58
35.22
19.24
3266
0.10
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
14
3
2
6.10
2.68
8
补充资料:
15
1、本期行政复议案件
件,其中维持
件, 变更
件,撤消
件,
16
责令重作
件, 撤回
件。
17
2、本期行政诉讼案件
件,其中维持
件,败诉
件。
在这个物欲横流,“追名逐利”的社会,越来越多的公司会遭到侵权。
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法律的空挡来肆意进行商标的侵权。
考虑到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运用中难以进行定量,只能从定性的角度出发,所以商标侵权案数量逐年攀升。
但相信随着《商标法》相关条文的进一步完善,以及执法力度的增强,这一上升势头必将得到遏制。
我坚信,任何企图进行商标侵权的人或企业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良性的市场发展环境才能为公司和消费者双方带来最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崔丽红《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
2.严永和《论商标法的创新与传统名号的知识产权保护》[D]《法商研究》2007年第23卷第四期
3.樊启荣《经济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月
4.商标侵权案专题
5.上海公司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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