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台帐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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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台帐doc
客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
一级隐患自查标准
二级隐患自查标准
三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自查登记情况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相关证照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58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10条
经营条件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2.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条
驾驶人员条件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9条
消防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客运站经营条件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11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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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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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内容包括:
(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
(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57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4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2.1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制定并执行防范和应急措施,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安全责任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64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认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及时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积极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
《乌鲁木齐市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隐患自查自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认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及时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积极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
《乌鲁木齐市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投入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10条《安全生产法》第2章
车辆安全行驶制度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40条
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1.建立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未经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道路交通安全、治安等要求的车辆不得运营。
2.建立并落实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52、54条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法》第52条
消防管理制度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一)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时限及要求;
(二)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四)明确达不到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方法及措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18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安全生产法》第37条
“三同时”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会议应由企业负责人主持、定期召开、有记录并有主持人签字;2.明确会议召开的原则、参加部门和人员;3.明确会议记录要求。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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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部门;2.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开展防火知识宣传,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3.设立专职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扑灭火灾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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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设立专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2.明确存在职业危害种类、防护设施(包括个体防护品具)、防护措施、各种危害控制标准;3.各场所职业危害指标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4.做好职业危害控制、监测记录;5.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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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其他安全保障制度
其他安全保障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56-63条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车辆运行前、返场后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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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
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 (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七条
运输单位交通安全职责
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1.制定生产经营指标或者签订承包、租赁、转包、挂靠、资产抵押经营等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相应的交通安全责任书;?
2.建立安全行车管理台帐,主要包括:
道路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记录、驾驶员出市境记录、车辆各级保养和检修记录、单位安全行车状况分析等;?
3.做好车辆运输过程中的现场监督管理,维护营运场所的交通秩序;?
4.承运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的,应当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5.及时了解、掌握驾驶员工作强度及遵守规章情况,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疲劳驾车
《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车辆管理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车辆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1.定期查验驾驶人驾驶资质及违法和事故情况;2.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3.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4.定期对本单位车辆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
《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有限空间施工承包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第15条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57条
保险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在有效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3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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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9条《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记录
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8.1
安全培训教育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五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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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7条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9条
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培训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公安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1
“三级”安全教育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工段级、班组级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3条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三号)第二十五条
被派遣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三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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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2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2章,《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普通货运企业按照1%;2.客运业务、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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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防护装备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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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和人员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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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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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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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
检验报告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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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记录
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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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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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记录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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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应急队伍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应急装备物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善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2条
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7条
预案备案
企业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并定期进行演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预案评审
应急预案应当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第26、27条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6条
现场管理
作业场所
停车场地管理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五十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五十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二个;大于五百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三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十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七米。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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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地管理
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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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地管理
停车场应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运输危险货物的种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设置地点符合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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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地管理
停车场内应按照GB568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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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管理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65条、67条
宿舍安全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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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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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
运行情况
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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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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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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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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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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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压锅炉:
特种作业人员
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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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40条
车辆管理
按照许可的范围或者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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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
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限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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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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