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建设合同土建钢结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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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建设合同土建钢结构
建设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发包人位于部分工程由承包人承建。
建设中有关事项,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⑴本合同协议书⑵招标文件、投标书及附件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要求⑷图纸⑸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⑹工程效果图(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适用法律和法规: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
2.2适用标准、规范:
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图集、山东省与聊城市的有关规定。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施工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
3.2 发包人免费提供图纸的份数是:
2份(含竣工图)。
如数量不够,承包人须支付加晒图纸费用。
3.3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其它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
3.4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应由发包人单独保管,但第3.2款中规定份数的图纸必须免费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复制更多的份数。
3.5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
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3.6向承包人提供的或由承包人提交的上述图纸副本,应由承包人保留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发包人和由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本工程由监理公司承担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4.2发包人派驻的现场经理
姓名:
职务:
职权:
5.承包方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做好交验纪录。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月度计划及报表最迟报送日期是:
每月25日,节假日不顺延。
其他报表按发包人指定的时间、格式完成。
份数:
4份。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
除因发包人、工程师或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及其分包单位雇佣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当局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或现场发生异常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成品移交前,承包人对成品及一切建设过程、阶段性半成品的保护负有完全责任,这种责任应包括人为和自然因素(不包括不可抗力的因素)可能对工程造成的损害。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完全责任。
费用承担:
承包人。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负责场地卫生,做到文明施工;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及其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干净。
否则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应于开工前10天,现场管理机构成立并开始运转,项目经理、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落实并进驻现场。
在开工前7天内,按发包人及工程师要求报送机构成立文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岗人员名单与职称、岗位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项目经理应常驻现场,若离开现场超过1天以上,应经发包方现场经理批准,并书面委托授权现场负责人。
未经批准,项目经理(或负责人)离开现场超过三天,发包人有权撤换。
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发包人及工程师的管理,若不遵守、不服从,发包人有权进行相应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三,承包范围和内容:
按照设计图中包含的如下工程项目: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工期为60天。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15天。
8.2在任何的时候,如果在监理方工程师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展与第8.1款中规定的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除应采取措施弥补外,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技术方案,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方案补充报告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质量与验收
9.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在工程开工前,由承包方组织,监理及建设单位提出各工序质量控制点。
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把隐蔽验收部位资料报监理审查,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隐蔽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覆盖。
9.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执行标准规范。
六、安全施工
10.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承包人应保持现场安全。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当:
10.1.1全面关照所有有权留在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工程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10.1.2承包人应执行工程师为确保施工安全、卫生和环保而向承包人发出的指令。
并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任何承包人雇用人员违犯工程师发布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10.2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如果发包人要雇佣其他承包人时,他应要求他们在安全和避免事故方面负有同样的责任。
11安全防护
11.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非承包人责任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污染、噪声需要处理时,承包人提出方案,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12紧急补救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位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他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其他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发包人可在工程师认为必要时雇佣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并支付有关费用。
如果工程师认为由发包人为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则经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议后,工程师将确定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由发包人直接在应付给承包人的同期工程款中扣除。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13.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中标价格+签证方式确定。
中标价格
14.工程量确认
14、工程量确认
14.1承包人按进度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须为批准的进度计划内的工作)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14.4承包人应提供工程师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
14.5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均应以本工程适用的《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计算的净值为准。
14.6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适用的《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的标准。
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30%--30%--30%--7%
3%作为质保金。
监理是工程量、工程质量的认证部门之一,承包人每次申请工程款,须经监理部门签字认可。
八、材料设备供应
1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6.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6.1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16.1.1采购材料设备确定品牌等级的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材料品牌、等级采购,暂定价的材料设备采购时发包人考察同意签证后,承包人方可采购。
16.1.2对于承包人所供应的材料,其质量、规格、品种、厂家在该材料购买15日之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16.1.3随时按工程师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检查。
16.1.4承包人应将他与合格的材料供应部门签订的材料供应协议副本提交发包人。
16.2在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以供检验并抽检合格。
承包人必须向工程师提交制造厂家出具的材料质量证明,证明该材料质量是合格的;国家验评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要求检验(测)、试验的还须提交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的复试报告原件。
16.3工程师有权随时对承包人所做的发出下述指示:
16.3.1在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合同规定及试验不合格的材料或永久设备从现场限期清除。
16.3.2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取代进场不合格的材料或永久设备;
16.3.3尽管材料用于工程前已进行了检验,但工程师怀疑的材料、永久设备或工艺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均要重新检查签定;符合要求进行下步施工,不符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16.4承包人不执行上述指示,应承担违约责任。
16.5承包范围内所有的设备、材料检验项目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已计入报价。
16.6发包人和工程师额外要求做的检验:
检验结果证明材料、工程设备或操作工艺未能按合同规定满足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要求,则该检验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若满足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要求,经发包人和工程师书面认可后则:
(1)相应延长工期;
(2)发生的费用追加到合同价款中。
九、工程变更因发包人原因变更施工图纸设计致使工程量发生变化,视为工程变更,对于变更的图纸、其他文字材料,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共同签署。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17.竣工验收
17.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2份。
提交的时间是:
竣工后15天内。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是:
竣工验收前15天。
(需提供工程所有资料,必须齐全,并经验收合格)
17.2竣工时间
工程的实际工期计算方法是从开工日算起至工程验收合格、出具书面质量鉴定报告止。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始。
如有特殊原因,双方另行协商。
18.竣工结算
本工程结算方式及价格调整范围:
本工程结算方式为中标价+签证。
签证内容包括:
设计变更及其它有效签证内容。
因发包人原因变更施工图纸设计致使工程量发生变化,其单价按下列办法确定:
(1)当报价中有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按该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2)当报价中无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参考报价中类似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3)当报价无对应项目和参考项目时,按《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人、材、机消耗量计算,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价格按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结算。
确定品牌的其他材料投标人依据市场自主报价,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再调整。
当确定品牌的材料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发包人有权变更材料品牌,材料价格据实结算。
19.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核实完,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之后发包人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部门,审计结算完成后28天内待承包人将施工资料在城建档案馆存档后向承包人支付到审计金额的95%,余款5%保修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余款不计利息)。
20.质量保修
20.1质量保修应执行国家最新相关规定。
20.2《工程质量保修书》见附件二
20.3在保修期内,如发现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部分工程需要维修,则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将从维修完成之日起从新计算。
同时,该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金退还承包人的时间亦相应顺延。
20.4修补缺陷
工程师在保修期满之前,提出承包人重建、修补缺陷、差缩损失或其它质量缺陷。
承包人应在保修期内或期满后的14天之内完成工程师提出的以上所有工作。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有关上述内容的通知后,应在现有交通条件理论上的最快时间内到达现场展开维修工作。
如因承包人维修不及时而给发包人生产造成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赔偿。
赔偿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0.5修补缺陷的费用
20.5.1如果工程师认为缺陷由承包人原因造成,则该分部分项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费完成。
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工程师修补缺陷的指示时,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来完成这项工作。
如果这些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自费完成,那么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议之后确定所有有关的费用,这些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0.5.2如果这些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不属承包人的责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1.违约
2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21.1.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从审计部门审计结算完成后第30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
21.1.2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而终止,则发包人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合价向承包人支付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承包人完成的全部合格工程的费用,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1)即将交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有责任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而合理发生的其他费用,而该费用未在本条款的其它各项下支付。
(3)考虑已完成工程的付款比例,将承包人设备运回目的地的合理费用的一部分。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5)由于终止造成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坏的费用。
但发包人除按本款规定应支付上述费用外,亦应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在合同终止之日前,按合同规定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金额。
21.1.3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
2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误期赔偿金额合同价格万分之五/天。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未按第8.1款提交进度计划及报表,工程师有权不签署当月付款证书。
22.3不可抗力终止合同
在合同履行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了双方都无法控制的意外情况,使双方中的一方受阻而不能履行其合同,或者成为不合法时,双方都毋需进一步履行合同。
此时,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已完工程的金额应与按合同计算的应付款额相同。
23争议
23.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调解不成,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十一、其他
24.不可抗力
2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持续三天以上的八级以上大风、持续二天的特大暴雨、雪、六级以上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持续七天或以上的五十年一遇的高温、严寒、洪水等。
以上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权威部门认定为准。
25.保险
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相关规定和约定。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相关规定和约定。
26.合同份数:
2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六份,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正本一份,发包人、承包人副本各二份。
28.补充条款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为15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日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总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无(大写)。
如保修期满仍未支付部分的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按保修期限分别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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