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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政治制度
当代西方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架构:
政体国家结构宪法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政府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行政制度)社会监督制度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政治制度的基本概念及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历史传承
政治制度:
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及其运作以及有关国家政治过程的一系列规则和安排,它包括国家的政体形式,国家结构,包括与国家政权相联系的组织以及社会一切政治参与行为规则,如政党制度、选举制度、政治决策过程等。
特征:
政治制度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与一定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并构成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国体相适应,既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又规定了运用国家机器的基本原则;
政治制度具相对的稳定性,不同类型的国家可能存在相似或相同的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的作用受到其它社会制度或者外部环境的制约。
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历史传承及基本内容
1、古代西方政治制度发展留下的政治遗产
民主的原则共和的原则限权原则公民权利原则
2、当代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自学)
代议制(西方民主制度的标志和核心)
普选制(一国政治民主发展水平的标志性指标)
多党竞争制(代议制度的有效组织方式)
以分权制衡原则建立的政府制度
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监督制度
第二节国家形式
议会君主制
议会制
议会共和制
总统制
半总统制(总统内阁混合制)
政体
瑞士委员会制
其他政体形式
二院君主制
议会君主制
现行国家:
英国、西班牙、比利时、挪威、丹麦、荷兰、瑞典、卢森堡、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泰国等。
主要特点:
1、议会是立法机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议员普选产生,议会中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织内阁,君主只履行任命手续。
2、内阁对议会负责,当议会多数对内阁所实行的政策提出不信任案时,或内阁向议会提出要求信任案但未被通过时,内阁需要集体辞职以示承担政治责任,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进行大选,由新选出的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
3、国王虚位元首,世袭,终身任职,国家的象征。
议会共和制
现行国家:
德国、意大利、芬兰、奥地利、葡萄牙、希腊、冰岛、印度、新加坡、捷克等。
特点:
1、议会是国家立法机关,最高权力机关。
2、政府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
3、国家元首是总统,总统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虚位元首。
比较
君主立宪制的国王——英国
议会共和制的总统——德国或意大利
1、世袭VS选举
2、英国,“国王不能为非”,君主不负政治责任,不负法律责任。
德国,总统享有不受普通法院管辖的特权,但,如果犯有叛国或违宪渎职时,将受到议会弹劾。
总统制
最早美国创立
现行国家:
美国、墨西哥、巴西、哥伦比亚、萨尔多瓦、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尼日利亚、塞内加尔、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韩国、俄罗斯(名义上的总统制)、乌克兰等。
总统制共和制特点
不存在独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构,议会、政府和最高法院分别掌握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议会和总统均由民选产生,总统集国家元首与行政首脑于一身,内阁成员由总统任免,不对议会而对总统负责。
总统与议会权力互不归属,总统无权解散议会,议会也无权通过不信任案将总统解职,实施倒阁。
但总统有违宪行为时,议会可对总统提出弹劾,并提交最高法院审理。
选举人
选举
立法机构总统选择内阁掌管各部\部长
半总统制
又称“总统内阁混合制”
典型国家:
法国和俄罗斯(实质上的半总统制)
半总统制特点
总统为人民直选产生。
对全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总统有权解散议会,议会无权弹劾总统。
总统权力几近独大。
凌驾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之上。
既是国家元首,又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颁布法律、统帅武装部队等大权。
有一个独立于总统外的内阁存在。
总统不是内阁成员,对内阁决议不负政治责任。
当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追究责任时,由总理负政治责任。
委员会制
瑞士
由选民选举产生联邦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国家最高立法权,并拥有通过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力。
联邦议会选7名委员组成联邦委员会
7名委员担任7个部的部长,任期4年
集体领导
7人中选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联邦委员会主席同时兼任国家元首。
二元君主制
现行国家:
约旦、科威特、摩洛哥等
特点:
1、君主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中心。
君主掌握国家一切政治权力,担任国家元首、宗教领袖、武装部队总司令等重要职务。
2、与封建君主制有本质不同
宪法和议会对君主权力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虽然议会通过的法律要得到君主的同意才能生效,但君主不能撇开议会单独立法。
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是君主和议会分掌政权,君主任命内阁,内阁对君主负责,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权,而议会则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
。
国家结构:
单一制国家,联邦制国家
单一制国家
特征:
1、全国统一宪法、统一的国家权力机构,统一国籍。
2、国内各地方政权和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对外不具有国家的外部标志。
3、国家在对外关系上是一个国际法主体
现行单一制国家:
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挪威、雅典等。
目前世界上80%以上的国家实行的是单一制。
地方自治制(非中央集权型)
在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居民依法自主组织地方公共机关,并在中央监督下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体事务。
特点
法律在确立为单一制国家的同时,明确规定实行地方自治。
地方政府一般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地方自治机关,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主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力,又是受中央政府统一领导的地方政权机构,执行中央政府委托的职能。
地方权力机构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性。
地方立法机构和行政首脑选举产生,立法机构就地区一般性事物可以立法。
在解决地方事务中有一定的自主权。
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行政、立法和司法手段对地方进行控制。
代表国家:
英国:
“地方自治之家”
中央集权制
特点:
法律上不规定实行地方自治,或者虽然在法律上规定地方自治,但因各种限制而致使地方自治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
中央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严格控制地方政府。
由中央委派官员或由地方选出的官员代表中央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地方居民没有自治权或地方虽设有自治机关,但自治机关受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
代表国家:
法国
联邦制国家
特征:
P19
现行国家: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俄罗斯、瑞士、巴西、比利时等。
总:
联邦制国家的权力是它的成员单位让予的;单一制国家地方的权力是中央授予的。
第二章当代西方国家宪法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及宪法分类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的规范。
◆与普通法律相比:
1)规范内容有所不同
2)法律效力有所不同
3)创制与修改的程序有所不同
宪法的特征:
内容上,规定一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法律效力上,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
宪法修改的特殊程序:
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通过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
2.近代国家宪法概念特别强调宪法的内容必须体现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的原则,即所谓“限权原则”。
1)防止国家权力机构的权力相互渗透,避免形成一种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政治权力
2)防止国家权力机构滥用权力而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
3.宪法具有政治和意识形态信仰的特征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宪政,是一种政治秩序,即依照宪法规定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
2)宪政的根本性质在于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作出限制,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一个国家有了宪法,不一定就实现了宪政
附录:
历史上的重要宪法性文本:
《权利法案》《独立宣言》法国1791年宪法
实施宪政的前提是:
一部符合宪政精神的主权在民的宪法。
对政府实施强有力的监督体系。
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对违宪行为予以制止
2、宪法的分类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
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宪法性法案)
(2)宪法性判例:
英国法院特别是高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有涉及宪法原则的某些案例的判决和解释,对后来各级法院和法官的判决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3)宪法性惯例:
没有书面的法律文件规定,在实施宪法过程中连续反复的实践。
其特点有:
第一、有效性第二、可变性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分类标准是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
)
刚性宪法:
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这种类别的宪法。
柔性宪法:
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依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
钦定宪法:
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挪威王国宪法》中国清末《钦定宪法大纲》)
协定宪法:
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瑞士宪法》)
民定宪法:
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当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这种类别。
4、联邦宪法和州宪法
第二节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之中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1、主权学说
“主权”:
一个统治体系中最高的政治决定权;
人民主权是指人民的意志在国家政治中具有最高地位,人民主权原则建立在否定君主主权论的基础上。
2.“直接民主”的形式
(1)公民选举
(2)公民创议(3)全民公决(4)公民复决
提出主权学说的代表人物
(1)让·布丹(法国,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
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是国家最本质的特征。
不丹最高权力的涵义:
1)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不可分割的2)永恒的,不受时间和任期的限制
3)不可转让的、非授予的权力4)最高权力不可高于神法和自然法
(2)霍布斯(1588-1679):
17、18世纪流行的自然法和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
主要思想:
将主权理论用于论证君主主权思想内涵:
契约产生国家,国家收受人们让渡的全部权利和权力,由此而获得了公共权力—主权。
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
国家主权就是君主主权。
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它的要义是,利用一切手段以自我保存;它的约束条件是—不相互放弃或转让权利就无法自保,
(3)洛克(英国,议会主权论者)
思想:
国家从契约中产生,契约订立者对国家主权拥有最后决定权;
契约订立者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不可转让;
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参与者
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议会权力是人民委托的权力,不是不受限制的权力;
(4)卢梭——人民主权论
人民主权原则为:
1)主权至高无上,人民的整体意志居于“最高指导”地位
2)主权不可转让,主权是公意的运用
3)主权不可分割,因此不可转让
4)主权不能代表,反对英国式的代议制,应用小国论和直接民主
卢梭思想的评价:
完整地提出了人民主权论,体现了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
其政治学说无法提供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路径,理论脱离实际
二、法治主义原则
1.法治的含义
1)法治与自由相联系
a)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b)法律面前的平等性
2)依法治国
内涵:
法不是手段,而是衡量国家行为的标准;政府没有自外于法律的特权,它同样应受法律的统治
3)法治源于自然法学说,体现自然法的正义原则
所有成文法都来自自然法,自然法居于实在法之上并指导实在法,任何与自然法相左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4)政治自由是其核心
此即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
政治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2.如何实行法治
1)国家政治权力的产生具有合法性
立法机构的产生具有合法性,应当由选民依据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由此产生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合法性。
2)对政府权力的规范:
a)明确政府的权力范围;
b)对政府行使权力进行程序规范;
c)对公民权利进行保障。
3)司法独立
a)法官独立判案
b)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
c)法官享有保障,权利不受侵犯
3、分权制衡原则
1、孟德斯鸠:
立法、行政、司法
立法权:
立法机关分为贵族院(有反对权,但没有创制权)和众议院
行政权:
掌握在国王手中,这样可以提高国家处理事物的效率——直接领导军队、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害.
司法权:
裁决私人纠纷,惩罚犯罪.司法权由法院执行(被动权力、不告不理)
2、分权制衡理论的实践
1)美国联邦政府,基于“三权分立”的理论而建立
2)英国通过议会中的反对党体现国家权力制衡的关系
3)法国政体表现出行政权优先的特点,对总统的制衡也是通过反对党的制衡。
四、公民权利原则
1、人权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
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独立宣言》是第一个人权宣言
人权保障(国家中的公民权利保障)是宪法的核心价值与终极目标
宪法宪政
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实有人权
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公民基本权利是应有人权所衍生出来的法定人权,实有人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
第三节宪法保障制度
宪法保障制度是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的总称。
宪法保障制度一般包括宪法的修改、宪法的解释以及违宪审查制度。
一、宪法的修改
1.含义:
享有修宪权的国家机关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社会实际的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加以修改(删减、增加、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2.修改宪法的提议权
一是国家权力代表机关或其代表。
(各国主要做法)
二是其他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或总统享有提案权)
三是政党。
四是公民
3、宪法修改的限制
其一,内容上的限制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制度不得修改;
其二,时间上的限制
消极的限制:
非经一定时间不得修改;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
“本条规定在本宪法通过后的五年内不得修改。
在本宪法通过后修改宪法不得超过每年一次。
”特殊时期不得修改;如法国第四共和国宪法第94条规定:
“法国本部领土之全部或一部为外国军队占领时,不得进行修改宪法。
”
积极的限制:
定期修改(10年、25年)。
其三,程序上的限制
规定严格的修宪和批准程序;由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通过。
全民公决在制定或修宪机关通过后,再由公民表决才能最后通过。
其四,方法上的限制
禁止全面修改。
如瑞士
2、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是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根据立宪的原意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宪法条款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1、宪法解释权的归属
立法机关解释(保证立法权不受别的机构干预)如英国瑞士等议会制国家
司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有权对一般法律是否违宪进行裁决时必然会解释宪法)
(1)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如美、日
(2)由宪法法院进行解释,如德、意
专门机关解释(保持超然的态度)如法国宪法委员会
2、宪法解释的两种立场
保守主义:
严格按照宪法条款的字面含义和立宪的原意来进行,不要扩大超出立宪者的本意
自由主义:
解释宪法应根据最新的社会发展现实,“与时俱进”,创造性的解释宪法的条款。
3、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对有关违犯宪法规范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以及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和裁定的制度。
——美国通过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先创建。
1、违宪审查的类型
(1)司法审查制
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地就该案件适用的普通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英美法系国家,日本,“当事人提出”)
(2)宪法法院审查制
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并只能由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奥地利等40多个国家;
个人权利受侵犯时,当事人(社会团体或者机构)必须首先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其一,普通法院受理了公民提起的诉讼,当事人认为法律违宪而不能适用时,向普通法院提出违宪审查建议:
普通法院同意该建议;
A.普通法院中止诉讼,并请求宪法法院审查涉案法律的合宪性;
B.宪法法院仅就法律的合宪性做出判断;
C.普通法院根据宪法法院的审查结论恢复诉讼并做出裁判。
普通法院不同意该建议;
A.直接根据该法律做出裁判;
B.当事人可以就法院终局裁判所依据的法律的合宪性,直接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
其二,普通法院不受理公民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
普通法院不受理该案件的原因主要是,作为诉讼对象的行为是直接依据宪法进行的,需要直接依据宪法进行判断。
(3)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法国的制度:
宪法委员会主要进行抽象的审查
2、违宪制裁的方式
1.撤销或宣布其无效
2.给予裁定,但不宣布撤销或停止生效
3.对违宪的高级官员可予以弹劾
第三章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第1节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选举权原则(最基本原则)强调的是选举权、被选举权范围(即选举主体、客体)的广泛性
定义:
每个享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人都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有限选举权:
财产限制、性别限制、受教育程度限制、种族限制等
(二)平等选举权原则
1、定义: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次投票权,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和效力是相同的。
“一人一票”和“一票一价”。
2、不平等现象:
(1)议会议员名额分配不均;因此代表的选民数不同,存在事实的不平等。
(2)每个投票人所投票数不等;(3)每票的价值不等;
(4)选区人口比例不均衡造成的选民选票价值的事实差异。
(三)直接选举权原则
定义:
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议会议员和国家公职人员。
直接选举能准确表达民意。
一般来说,西方国家下院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上院议员和总统,有的国家采用直接选举,有的国家采用间接选举。
间接选举:
美国总统、德国总统、意大利总统和法国议会参议员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
定义:
选民遵循选举法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秘密投票,选票不向他人公开。
保障公民意愿的真实表达。
公开投票类型:
举手表决、呼声表决、双记名表决、唱名投票
1856年澳大利亚最先实行无记名投票。
第二节选举的类型
1、大选
选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代表或国家最高领导人,一般来说,是产生国家执政党的选举。
英国大选:
议会下议院议员的选举。
日本大选:
众议院选举
美国大选:
总统选举法国、俄罗斯大选:
总统选举
2、中期选举
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两届总统选举之间举行的国会选举为中期选举。
中期选举通常在11月第一个星期后的星期二举行;
作用:
是对执政党执政效果的检验,或者也可以借此形成对主要政党实力变化的评估。
三、预选
预选是美国总统选举中的特殊环节。
就是在州的范围内由民主党和共和党分别举行的选举本党总统候选人或出席本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
“第一轮选举”。
在大选年的年初至年中进行。
预选方式:
关门预选,开门预选,全开放预选
4、总统选举
美国总统选举:
方式:
间接选举制度:
选举人团制度原则:
赢者通吃
法国总统选举:
法国的总统任期五年。
方式:
公民直接投票。
制度:
多数两轮投票制。
二轮多数投票制:
第一轮投票:
绝对多数选票当选
否则进入二轮投票:
得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参选,相对多数票即可当选
5、议会选举
议会选举对于不同国家意义不同。
议会制国家:
大选总统制国家:
不涉及执政党地位
6、地方选举(自学)
第三节西方国家的选举程序
1、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的最基本原则:
“一人一票原则”
选区划分:
世界上只有以色列与荷兰将全国作为一个选区
职业代表制
地域代表制:
以行政区域划分选区按人口数划分选取区﹛大选区制小选区制﹜
小选区制(单记名选区、单选举区):
每个选区只选举一名代表
大选区制(多名制选区、复选举区):
每个选区可选出两名以上的代表
不同的选区划分方法产生的影响
选举地理学:
凭借政治权力人为的制造有利于本党竞选获胜的选区划分方法:
违背人口比例平衡原则或者不根据自然界限划分选区。
“化零为整”或者“化零为整”。
2、选民登记与候选人提名
选民登记是选民资格的法律确认行为。
选民登记是选民的普遍性、透明性、平等性原则的必然要求。
具体登记方法:
(1)本人登记(美国)和非本人登记(英国、法国);
(2)选民名册的编制方式(职权主义方式(政府官员进行调查登记),申告主义方式(主动申请))
候选人提名制度:
政党提名(主要的方式)选民提名
3、竞选
第1、竞选宣传
第二、组建竞选班子(竞选机构的核心任务是筹措经费和宣传竞选纲领)
候选人的政治知己(智囊团,竞选成功后可能的执政班底)
一般工作人员义务助选人员竞选咨询专家(被雇用的专业人才)
第三、筹措竞选经费
(1)选民个人捐助——自由表达政治见解
(2)国家财政拨款——减轻对政党财政依赖以及帮助经费不足的候选人
(3)企业、财团、利益集团;(4)候选人个人支出(5)各政党筹集资金;
4、选票计算
(1)多数代表制:
在一个选区内获得多数选民投票的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当选,而得票较少的候选人或政党败落。
相对多数代表制(简单多数代表制):
由获得一选区最多选票候选人当选。
如英、美、印度议会议员以及南美大多数国家。
绝对多数代表制(两轮选举制或过半数选举制):
在一选区内获得超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如法国。
对多数代表制的认识
①小选举区—相对多数代表制
特点:
a、简单,易操作,对大党有利,不利于小党发展,有利于稳定强势的政府。
b、往往忽略大多数选民的投票意愿,当选者只是少数选民的选择。
②小选举区—绝对多数代表制
特点:
a、提高了当选的门槛,使选举结果更具有合理性。
b、需要多轮次的角逐,耗费时间、人力、物力资源。
限制选举轮次的主要方法:
a、结合相对多数计票制。
b、淘汰制。
c、集中选票制。
d、选择投票制。
e、转让制。
③总:
对多数代表制的批判:
多数选举制并不符合民主平等的思想原则,因为它是“仅仅代表多数”而非“代表全体”。
是“人民的一部分统治另一部分”。
2、比例代表制
由参加议会选举的各政党或政党联盟根据其所获选票多少按比例分配议席。
(议会选举、大选举区)1855年,丹麦首先采用比例代表制
计算方法:
最大余数法
先根据选票和议席的比例,确定一个当选基数(黑尔基数)然后以各政党所的有效票数的总数去除这个基数,并取整数部分作为各政党的当选名额;
如果按照上述原则分配后,还有议席没有分配完,则根据各政党在第一次分到议席后的余数多寡而依次分得议席,如果某政党在第一次分配时没有分到议席,则用其总票与已经分到议席的政党余票数进行比例,直至所有的议席分配完毕。
最高平均数法
最高平均数法的运用:
在第一轮分配议席时,由最高得票政党先获得一席;
在第二轮分配时,要在各政党所得席位上虚增一席作为除数,用所得平均数作比较,平均数比较高的获得一席,
用各政党得票除以它所获得席数加1席,用所得平均数作比较,依次类推,所得平均数最高的政党,依次获得剩下的议席,直到议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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