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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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
(征求意见稿)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编制组
2020年4月
总目录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编制说明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条文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条文说明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
编制说明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指出,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
”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再次明确,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7〕19号”及“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文件精神,特组织行业专家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
一、编制目的
(1)统一思想认识。
通过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内涵和外延,解决人们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认识不一、理解各异的现实问题。
(2)引领行业发展。
通过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范围和内容,引领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工程咨询类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增强国际竞争力。
(3)指导咨询实践。
通过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程序、方法及成果,指导工程咨询类企业为委托方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二、编制原则
结合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范围,按下列原则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
(1)服务范围:
覆盖投资决策和建设实施全过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明确了培育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两个着力点,要“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着力破除制度性障碍,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为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所涉及的咨询服务范围覆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实施全过程。
同时,考虑到结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咨询类企业有可能接受委托在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阶段(甚至在运营维护阶段)提供某些专项咨询服务,因而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中设专章(第7章)明确了传统专项咨询业务。
(2)咨询内容:
兼顾技术咨询和管理咨询服务内容。
广义的工程咨询,既包含管理咨询,也包含技术咨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指出,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内容需要兼顾技术咨询和管理咨询服务内容。
(3)编制思路:
采用IPO(输入-过程-输出)逻辑结构。
将投资决策和建设实施各阶段咨询业务视为若干“子系统”,在分解为相应咨询业务模块的基础上,按照“输入-过程-输出”的逻辑思路明确每一咨询业务模块的内容、程序及成果。
这种“菜单式”编制方法,不仅便于委托方和咨询方灵活组合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而且有利于将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与传统的工程咨询业务相衔接。
(4)协调关系:
与既有工程咨询相关标准无缝对接。
长期以来,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在不断完善,目前已有大量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标准化也在不断推进。
为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不是既有工程咨询标准的拼接和重复,而是从顶层集成和整合传统的“碎片化”工程咨询业务,链接既有工程咨询相关标准,使其形成有机整体,并力求相关标准之间无缝对接。
(5)最终目标:
突出业务指导性和实际可操作性。
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落实相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咨询服务内容,切实引导和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
同时,通过细化咨询服务内容,提升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实际可操作性。
三、总体架构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共7章内容。
按照编制标准的通常做法,第1章至第3章分别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
第4章至第7章则为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核心内容。
各章主要目的和内容分述如下:
第1章总则。
主要用来明确本标准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2章术语。
定义和解释新的术语和在本标准中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不包括已有共识且在其他标准中已定义的术语。
第3章基本规定。
主要用来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及专项咨询中的一些共性要求。
第4章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模式及人员职责。
主要用来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组织模式及工作要求,以及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咨询人员职责。
第5章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
主要用来明确投资决策阶段综合性咨询的内容、程序及成果。
第6章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工程监理与施工项目管理服务三个部分。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
主要用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咨询服务的内容、程序及成果。
工程咨询方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提供咨询服务时,有两种角色:
一是直接为委托方(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二是专门协助委托方(建设单位)实施勘察设计管理,而将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业务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咨询类单位来完成。
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主要用来明确工程监理招标、施工招标及材料设备采购管理的内容、程序及成果。
工程咨询方在工程招标采购阶段提供咨询服务时,既可以作为招标代理单位,协助委托方(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监理、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也可在委托方(建设单位)授权下,直接进行材料设备采购管理。
工程监理与施工项目管理服务。
主要用来明确工程监理和施工项目管理服务的内容、程序及成果。
工程咨询方在工程施工阶段可以只提供项目管理服务,不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也可以只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不提供项目管理服务;还可提供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
第7章工程专项咨询。
主要用来明确一些目前较传统的工程专项咨询的内容、程序及成果。
工程咨询方可以在投资决策阶段或建设实施阶段提供这些专项咨询服务;有的还可在运营维护阶段提供这些专项咨询服务。
总之,由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内涵非常丰富,工程咨询方在工程咨询实践中的角色会有多种,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也会非常有“弹性”,每一个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未必都是从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开始,直至竣工验收为止的全过程咨询。
因此,应当突破传统的投资咨询、设计咨询、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服务等思维模式来看待全过程工程咨询。
可借助图1所示内容进一步理解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组合。
图1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组合示意图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
条文
1.总则
1.0.1为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也可适用于某一专项咨询服务活动。
1.0.3工程咨询方应与委托方以书面形式订立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咨询成果形式,以及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1.0.4工程咨询方应独立、公平、科学地开展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1.0.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2.术语
2.0.1工程咨询方
能够在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阶段为委托方提供综合咨询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其联合体,也可以是为委托方提供某一专项咨询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其联合体。
2.0.2全过程工程咨询
工程咨询方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方在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乃至运营维护阶段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的智力性服务活动。
2.0.3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
工程咨询方接受投资方委托,就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结合国家、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为投资方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的活动。
2.0.4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工程咨询方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一体化咨询服务的活动。
2.0.5工程咨询机构
工程咨询方设立的负责履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的组织机构。
2.0.6咨询项目负责人
由工程咨询方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具有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业绩和能力,负责履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的工程咨询机构负责人。
2.0.7咨询工作大纲
工程咨询机构全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8咨询工作计划
工程咨询机构针对某一阶段或某一专项咨询服务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9施工项目管理服务
工程咨询方在项目施工阶段为委托方提供的工程监理职责以外的专业化项目管理服务。
2.0.10项目融资咨询
工程咨询方为委托方设计项目融资方式、策划项目融资方案乃至协助委托方执行项目融资方案的专项咨询活动。
2.0.11信息技术咨询
工程咨询方为委托方应用信息技术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专项咨询活动。
2.0.12风险管理咨询
工程咨询方为委托方提供工程风险识别与分析、提出风险应对策略的专项咨询活动。
2.0.13建筑节能咨询
工程咨询方为委托方提供的建筑节能技术和管理专项咨询活动。
2.0.14绿色建筑咨询
工程咨询方为委托方提供的绿色建筑技术和管理专项咨询活动。
2.0.15工程保险咨询
工程咨询方为委托方提供工程保险实施方案、协助实施工程保险索赔的专项咨询活动。
3.基本规定
3.0.1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分为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其中,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又可分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服务。
工程咨询方还可根据委托方需求提供其他专项咨询服务。
3.0.2工程咨询方可提供的专项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融资咨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信息技术咨询、风险管理咨询、项目后评价咨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工程保险咨询。
3.0.3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应由具有相应能力和业绩的工程咨询方承担,其中涉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咨询业务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类单位承担。
3.0.4委托方可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咨询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即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工程咨询方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
3.0.5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和期限,结合工程特点、建设规模、复杂程度及环境因素等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并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签订后及时报送委托方。
3.0.6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并应经工程咨询方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报送委托方。
咨询工作大纲内容应包括:
工程概况、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咨询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咨询工作重难点及总体思路、咨询工作进度安排、咨询工作成果等。
3.0.7在每项咨询活动开始前,咨询工作部门负责人应组织专业咨询人员根据咨询活动需求编制相应的咨询工作计划。
咨询工作计划应经咨询项目负责人审批。
咨询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
咨询工作目标和任务;咨询工作依据;咨询工作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岗位职责;咨询工作制度及流程;咨询工作进度安排;咨询工作可交付成果及其表达形式。
3.0.8在咨询活动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咨询工作大纲或计划时,应由咨询项目负责人组织专业咨询人员修改或调整,并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审。
3.0.9全过程工程咨询强调智力性策划、多阶段集成,通过对建设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和实施全过程管控,为委托方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增值服务。
3.0.10工程咨询方宜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知识管理平台,强化知识管理,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提供有力支撑。
3.0.11工程咨询方应统筹组织咨询服务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按咨询服务内容和职责划分组织存档。
4.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模式及人员职责
4.1一般规定
4.1.1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宜由一家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也可由若干家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以联合体式承担。
4.1.2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应在联合体各方共同与委托方签订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及联合体各方咨询项目负责人。
4.1.3工程咨询方应委派一名专业人员担任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并在与委托方签订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予以明确。
工程咨询方调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时,应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4.1.4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涉及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咨询方应分别委派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和业务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条件的,可同时担任该项目的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但最多只能同时兼任其中两个岗位负责人。
4.2工程咨询组织模式
4.2.1工程咨询方设立的工程咨询机构可独立于委托方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也可将其专业咨询人员分别派入委托方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形成一体化工作团队。
4.2.2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行咨询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涉及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业务的,相应咨询业务应在咨询项目负责人的协调下,分别实行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4.2.3工程咨询机构可根据项目投资决策及建设实施不同阶段咨询内容或专项咨询内容设立不同的咨询工作部门,委派咨询工作部门负责人。
咨询工作部门的咨询业务涉及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业务的,相应咨询工作部门负责人应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
4.2.4按规定需要派驻施工现场的,工程咨询方应在施工现场派驻相应咨询工作部门。
4.2.5工程咨询机构应配备数量适宜、专业配套的专业咨询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其能力和资格应满足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需要。
4.2.6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要求及工程特点,制定和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制度,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流程,明晰工程咨询方内部及工程咨询方与委托方、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管理接口关系。
4.2.7咨询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在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开始前,组织相关专业咨询人员进行咨询工作计划交底。
4.2.8工程咨询机构应按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及相关标准要求编制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及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在其确认的相关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
4.2.9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经咨询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工程咨询方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委托方。
工程咨询方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委托给其它机构实施的,工程咨询方应当对工程咨询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4.3工程咨询人员职责
4.3.1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牵头组建工程咨询机构,明确咨询岗位职责及人员分工,并报送工程咨询单位或联合体批准。
2组织制定咨询工作大纲及咨询工作制度,明确咨询工作流程和咨询成果文件模板。
3组织审核咨询工作计划。
4根据咨询工作需要及时调配专业咨询人员。
5代表工程咨询方协调咨询项目内外部相关方关系,调解相关争议,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6监督检查咨询工作进展情况,组织评价咨询工作绩效。
7参与工程咨询单位或联合体重大决策,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咨询任务分解、利益分配和资源使用。
8审核确认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并在其确认的相关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
9参与或配合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定期向委托方报告项目进展计划完成情况及所有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4.3.2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相关标准规定,分别履行其相应职责。
4.3.3咨询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咨询工作大纲,组织编制本部门咨询工作计划。
2根据咨询工作大纲、咨询工作计划、相关标准及咨询任务分配,组织实施咨询服务工作。
3组织编制工程咨询成果文件,需要咨询项目负责人审核签章的,报送咨询项目负责人审核签章。
4.3.4工程咨询机构其他专业咨询人员根据咨询岗位职责分工,履行相应咨询职责。
5.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
5.1一般规定
5.1.1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是工程咨询方在投资决策环节,就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结合国家、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为投资方提供综合性、一体化、便利化的咨询服务。
5.1.2开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目的是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
5.1.3工程咨询方根据投资方委托开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包括投资策划咨询、可行性研究、建设条件单项咨询等活动,以及在此基础上编制形成的,符合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基本程序要求的申报材料,同时协助投资方按规定完成投资决策阶段各项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
5.1.4投资策划咨询是进行可行性研究前的准备性调查研究,是为寻求有价值的投资机会而对项目的有关背景、投资条件、市场状况等进行初步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
5.1.5可行性研究是分析论述影响项目落地、实施、运营的各项因素的活动,支撑投资方内部决策。
可行性研究更加注重提升咨询服务价值,更加强调研究的客观性、科学性、严肃性,研究内容和深度必须满足投资方“定方案”“定项目”的要求。
5.1.6建设条件单项咨询是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重要章节咨询,也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规定,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单独开展的咨询服务。
5.1.7投资方应当采取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具有资信评价等级的工程咨询方开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
投资方应当与工程咨询方订立综合性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
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
5.1.8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可由工程咨询方采取市场合作、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牵头提供,或由其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联合提供。
5.1.9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牵头方是投资方委托的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总顾问,承担投资决策阶段咨询的主体责任,应组织实施好各项咨询任务,并可根据资信、资质条件与能力承担相应申报材料编制任务。
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的总负责人由牵头方派出,组建的咨询团队人员应符合各项咨询任务的规定要求。
5.1.10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主要成果为可行性研究,以及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有关部门审批要求编制形成单项申报材料。
鼓励有关审批部门将综合性可行性研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实现“一本报告,并联审批”。
5.2投资决策咨询
5.2.1投资策划咨询
5.2.1.1工程咨询方根据投资方的委托,结合项目所在地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条件、市场状况等开展投资策划咨询,提供投资机会研究成果。
5.2.1.2投资机会研究是进行可行性研究前的准备性调查研究,通过对政治、环境的分析来寻找投资机会、识别投资方向、选定投资项目,作为投资方内部决策使用。
5.2.1.3工程咨询方结合投资方委托情况,开展一般机会研究和特定项目机会研究。
一般机会研究又可分为地区机会研究、行业机会研究等。
特定项目机会研究是针对具体投资项目开展的机会研究。
5.2.2可行性研究
5.2.2.1可行性研究是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核心内容。
工程咨询方根据投资方的委托,分析论述影响项目落地、实施、运营的各项因素,支撑投资方内部决策。
5.2.2.2可行性研究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条件单项咨询相应的规定要求,必须满足决策者“定方案”“定项目”的要求。
鼓励将国家法律法规、行政审批中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必须完成的建设条件单项咨询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
鼓励将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其他建设条件单项咨询主要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
5.2.2.3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工程咨询方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要求编制形成相应申报材料。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形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企业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要求和投资方需求,编制形成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
工程咨询方也可以根据投资方的要求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提出咨询评估意见。
5.2.2.4项目建议书是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主要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并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达到规定要求。
5.2.2.5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重点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应提供多种建设方案比选,提出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的研究结论。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达到规定要求。
5.2.2.6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重要依据,主要分析项目外部性、公共性影响,重点针对规划和政策符合性、资源环境和节能、用地和征地拆迁、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5.2.2.7资金申请报告是申请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主要阐述资金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重点就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以及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5.2.2.8工程咨询方应当协助投资方,将编制形成的申报材料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应按照规定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进行申报。
5.2.2.9纳入可行性研究的相关建设条件单项咨询,鼓励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报批,也可以提交单项申报材料进行报批。
单独开展的单项咨询结论应当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5.3建设条件单项咨询
5.3.1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5.3.1.1工程咨询方应当依据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掌握国家供地政策、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使用标准、拟选地点状况等,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5.3.1.2建设项目选址论证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占地情况、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5.3.1.3工程咨询方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结论,形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协助投资方向有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批。
5.3.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5.3.2.1工程咨询方应当依据矿产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掌握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矿业权设置情况等,开展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5.3.2.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选址工作区地质矿产情况,主要确定压覆矿产的矿种、种类、面积及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质量、数量、经济价值、矿业权归属情况等。
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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