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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知识汇集
第一章(理解为主)
一、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基础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其产生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学的革命。
2)、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和以阿尔弗雷德-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主张实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
3)、社会主义经济本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相结合的模式。
二、1)、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市场经济关系的核心部分,其特点:
自愿、有偿、等价;其内容:
贸易关系和经济关系。
2)、国家同企业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可分为经济利益关系和经济管理关系,此关系的主导因素是国家。
三、1)、市场经济下的三大主体:
生产经营者、国家/政府、职工。
2)、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由民法调整,竞争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3)、国家、政府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4)、职工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职工同企业间的社会保障关系由社会保障法调整。
5)、职工同国家/政府的社会保障关系由社会保障法调整。
第二章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1、分配关系:
a、定义:
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关系,
b、本质:
一种经济利益关系,
c、内容:
税收关系、预算关系、利润关系、工资关系,
d、类型:
1)证券实体身份:
税收关系,预算关系;2)出资人身份:
利润关系。
2、国有财产关系:
a、国有财产运行关系。
b、国有财产管理关系。
3、经济结构关系:
a、区域经济关系,b、产业经济关系。
4、经济管理关系:
a、综合调控关系,b、行业管理关系,c、经济监督关系,d、市场管理关系。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法是坚持“社会本位”宗旨的法律;详见P19,
2、经济法是坚持“责任本位”的法律。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国家干预与交易自由相统一的原则,2、权力同等保护原则3、权力制衡原则4、严格经济责任原则5、社会本位原则6、经济公平原则7、经济效益原则8、经济民主原则9、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与经济法的概念相关内容:
1、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自然法典》一书首先提出使用“经济法”一词。
2、1842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公有法典》一书也使用这一概念。
3、1919年一战后,德国颁布的《煤炭经济法》中的经济法接近现代经济法的真正含义。
第三章
一、1)、古代法律特点: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2)、古代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特点:
(重点)
a有关经济关系调整的内容,包含在一部统一的“诸法合体”的母体法典之中,没有专门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b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既不系统也不完整;
c对经济关系调整的主要手段是刑罚。
3)、古代法律特征:
非理性、非科学性。
二、1)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
2)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对经济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主要依靠民法。
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法展。
1)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标志着资本主义经济立法的开始。
a背景:
19世纪末,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垄断开始形成并迅速发展;美国出现了以反垄断为纲领的人民党运动。
b表现:
1890年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1914年《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c评价、积极、消极详见p35-36.
2)战时经济统制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3)经济危机对策法:
a背景:
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的爆发;
b标志:
罗斯福新政;
c评价:
危机对策法标志着经济法的成熟及其地位的确立。
4)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a、
(一)我国经济立法正式开始于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时期,制定了《训政时期立法工作按年分配简表》,“经济立法之规划”是我国法律发展史上第一次正式使用经济立法这一概念。
(二)1937年和1947年两次《经济法规汇编》是我国法律史上第一次使用经济法规这一现代法律概念。
b
(一)1949年-1978年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2)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经济法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和法学概念,在我国才开始使用。
(3)我国社会经济法实际产生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5)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a客观(必要性):
经济法是发达商品经济的产物;经济法只能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
b主观(可能性):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其经济职能并使之法制化的必然结果。
第四章
一、经济法律关系,本质是一种意志关系。
1、类型:
a财产型法律关系;b分配型法律关系;c管理型法律关系;
d经营型法律关系;e组织型法律关系。
2)构成:
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
3、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a资格:
独立的民事主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b范围:
国家、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4、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权力,经济义务。
5)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a前提条件是国家要颁布实施了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
b直接原因:
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包括:
经济法律行为和事件。
二、经济法律行为:
1、类型:
a组织型行为;b财产型行为;c分配型行为;d管理型行为;e经营型行为。
2、意思表示:
书面、口头两种形式;默示、以行为表达自己的意愿两种特殊表达方式。
3、有效条件(理解):
a行为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b行为人应符合行为人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c行为的内容、形式均应合法;
d行为的后果必须有助于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要符合社会公正的要求。
第五章
一、国家(理解)
1、国家是多种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a国家是国民收入分配权主体;b国家是国民财产所有权主体;
c国家是国民经济管理权主体。
2)经济职责:
a国家参与社会经济生活职能(参与职能)
b国家组织社会经济职能(组织职能)
c国家管理社会经济职能(管理职能)
二、经济管理机关
1、分类:
综合经济调控机关;行业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市场管理执法机关。
2、转变管理职能――政企分开:
实质是彻底割裂与企业的一切直接利害关系。
a首先,要求进行政府机构改革,按照“小机构,大社会”的原则,精简调整经济管理机关体系;
b更重要的是要同时转变政府及其有关机构的经济管理职能。
三、企业
1、分类:
a按经济成分: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
按企业成本组合方式及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公司式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2、资格:
具备三大能力,标志:
取得经营权,获得营业执照;
3、类型:
管理型。
经营型、组织型。
四、公民:
1、资格:
除取得营业执照、上缴个人所得税外,公民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类型:
管理型,分配型、经营型;
第六章
一、国家财产所有权:
即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各项职能中,收益权势最重要的核心权利
2、取得:
剥夺;赎买;征收、征用、征购;罚没款物;财产增值;国家取得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国家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
3、主体(重点):
a权利主体:
国家;特征:
统一性,唯一性;
b义务主体:
除国家以外的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
4、客体:
a结构:
国有财产由资源性财产和资产型财产两大类构成;资源性财产包括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资产性财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b特征:
非商品性、专有性。
3、运行机制
a国家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经营权、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b国家所有权与经济管理权的分离。
二、经济管理权
1、特点:
权利的基点建立在严格责任制基础之上;
2、基本宗旨:
为企业服务。
3、目标:
治理好经济环境,协调好社会经济秩序。
4、本质:
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
5、内容:
经济规划权,经济协调权,经济监督权,经济执法权。
三、经营权
1、 这一权利是企业经营活动在法律上的反映和确认。
2、本质:
区别并超出于财产权范围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3、主要内容:
a财权方面:
产品和劳务的定价格,产品销售权等详见p84
b人权:
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
c事权:
经营决策权、联营和兼并权,内部结构设置权;
d拒绝摊派权
4、宪法和企业法保护企业的经营权
5、维权措施:
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举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第七章
一、1)公司法性质
a首先,就其主要规范内容而言是以组织法为主兼具行为法
b其次,公司是以强制法为主任意法为辅的双重性;
d最后,公司法是以国内法为主兼具涉外法的双重性
2、公司:
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a特征: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社团性;
b公司的分类(重点)
一)股东所负责人的标准:
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b公司信用基础:
人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资合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c公司的国籍: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d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
母公司、子公司。
二、1、股份特征:
平等性,财产性,金额性,可转让性,证券性;
2、股票特征:
a股票是有价证券;b股票是要式证券;c股票是证权证券;d股票是风险证券
3、股份发行原则:
公平、公正;
4、股票发行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5、股票发行价格:
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
6、公司可以购买本公司股票: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三、公司债券于股票的比较p136
四、1)公司利润分配:
a弥补亏损;b提取法定公积金c利润分配
2)公司任意解散的原因: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的合并和分离。
3)公司强制解散的原因(重点):
法院判决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公司破产。
第八章
一、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
1、设立的条件:
a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法律规定除外并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与书面合作协议;c有各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d有合伙企业的名称;e有经营场所。
2、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
依法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董事。
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人的出资:
a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
b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注资)。
C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4、财产:
一部分是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另一部分是合伙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所取得的一切收益。
5、财产份额的转让: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力;合伙人之间的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6、合伙财产份额的处置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7、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三、合伙企业解散有以下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出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九章
一、国有企业特征:
1.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全部属于国家或由国家控股
2.国企是独立的经济组织
3.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统一
4.具有法人资格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5.两权分离的管理制度。
二、国企的范围
1.狭义:
仅仅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适用国有企业法)
2.广义:
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公司法)
三、国企的法律地位
1.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2.独立的法人,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
3.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国有工业企业的领导制度-----厂长负责制(重点)
1、厂长负责制:
厂长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决策机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并依法对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的制度。
2、产生方式:
a任命;适用于大中型骨干企业或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
b招聘;c选举;小型企业一般中型非骨干企业。
3厂长任期一般为每届四年,可连任(1985年起实行厂长任期制)
第十章
一、外商投资法的调整范围:
1.宏观经济管理关系;2.经济协作关系;
3.投资者之间关系;4.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的法律特征
1.合营双方资格要符合法律要求;
2.合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3.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过中国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境内成立,是中国法人。
三、外资企业法:
1.外资企业的法律资格根据其组织形式而定。
一般情况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2.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3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4.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起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5.外资企业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6.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第十四章(重点---熟悉知识点案例题)
一、竞争法:
经济宪法
1.概念:
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制止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利益的法律。
2内容:
反垄断法、反对限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3.发展史:
a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首先出现在美国。
b克莱顿法、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构成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基础。
C在美国竞争法被称为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d.1896年德国制造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1.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2.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援引民法通则第四条作为民事裁判的依据。
3.不正当竞争:
狭义:
不正当竞争不是减少竞争而是参与竞争,但手段不正当。
通常限制竞争行为实质是消灭竞争或减少竞争。
4.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条款而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了列举的方式。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主体:
经营者
2.标准:
其是否实际从事了交易活动。
3.目的: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不正当利益。
4.界定:
a混淆行为(仿冒行为);b误导性宣传或虚假宣传;c商业贿赂(判断标准:
给予或收受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是否如实记载在账目中,是否加以隐瞒)。
按照商业惯例向对方赠送小额广告性礼品不属于商业贿赂。
d.侵犯商业秘密。
以下行为不能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给予社会公共利益而披露秘密信息;通过独立研究开发反向工程而获得信息,加以使用或披露。
e.掠夺性定价:
“低于成本的价格”确认标准。
以经营者的个别成本来确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让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f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
g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包括:
虚假的抽奖式有奖销售;附赠言式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额超过5000元的。
h侵害他人商誉,非出于竞争目的而侵害其他经营者名誉是一般的侵害名誉权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i限购行为:
包括:
独占企业强制交易,行政垄断。
国家规定专卖,专营的商品,不在此限制之列。
J市场封锁行为。
四,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概念:
调整国家在规范市场主体,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是竞争啊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
3,人物:
a对市场主体体的行为进行监管,b监督政府行为
4,域外效力:
国内法律域内适用。
5,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包括:
a豁免使用;b自然垄断,c国家垄断,d特定组织,e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特定行为。
6,我国反垄断法采取了分散执法的模式。
五,垄断分类
1,依据:
垄断者占据市场的情况可分成:
独占/完全,寡头/寡占,联合
2,依据垄断形成的原因可分为:
自然垄断,国家垄断,行政垄断,经济垄断。
3,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
六,产品质量法
1,时间:
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修改了部分内容,
2,适用范围:
(1)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
(2)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3)建筑工程不适用此规定,但建筑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
3,适用除外:
(1)天然物品,初级农产品,建筑工程,军工产品,电力燃气,油品,热能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和器官,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以及提供的信息,
(2)核设施,核产品属于不完全适用。
4,产品质量的监督:
(1)质检机构:
a组成: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b职权:
宏观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案件,c制度:
制定有关质检方面的标准,制定产品质量实施制度,企业质量认证制度,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强制认证(CCC)
(3)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5,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标识真实且符合要求(P292)
(2)生产者义务:
默示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遵守质量表示真实的义务、法律所禁止的义务。
(3)销售者义务:
进货验收义务,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遵守产品标识的义务。
6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
产欧诺质量民事责任(三包,产品缺陷),产品质量行政责任,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2)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本身存在缺陷,生产者承担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失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承担责任。
(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包括: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价格法,计量法等法律中所含有保护消费者利益内容的法律规范。
(2)消费者的界定:
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3)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获得有关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4)消费者义务。
P299
(5)消费者组织
a.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26日成立,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为正式会员。
b.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c.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盈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6)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a.解决途径:
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仲裁机构仲裁,诉讼,申诉。
b.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十五章
一,合同法:
(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基本原则:
(1)当事人平等原则;
(2)合同自愿原则;(3)合同平等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二,合同: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指的合同仅指民事合同。
2.法律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3)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分类:
(1)按主从分类:
主合同,从合同;
(2)按合同当事人去的权益是否需要付出响应代价:
有偿合同,无偿合同;(3)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
实践合同,诺成合同;(4)合同成立是否具备特殊形式:
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5)法律是否个合同命名: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4.形式:
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书面: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5.内容:
(P309)
三,合同的订立。
1.当事人: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订立程序:
(1)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即要约和承诺。
3.要约的构成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要约邀请种类: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部分商业广告。
5.要约的撤回:
(1)要约必须达到受要约人之时才产生法律效力;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之人。
6.要约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之人。
7.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之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8.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9.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即对要约中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作出的变更。
10.承诺构成的条件:
(1)承诺由受要约人和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应以是一个方式作出。
1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2.承诺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四,合同的成立。
1.时间:
一般合同,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2.地点:
一般合同,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特殊规定:
默示形式。
五,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无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无效合同:
整体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
P316
4.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失误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3)有欺诈,威胁,乘人之危的合同。
5.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七,合同的履行。
1.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履行抗辩权。
3.债权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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