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宿镇教职工管理暂行条例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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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宿镇教职工管理暂行条例doc
北宿镇教职工管理暂行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素质全面的教职工队伍,更好地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全镇教职工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结合我镇教职工队伍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镇教职工由镇教办统一管理,依法履行教师编制管理、职务评聘、培养培训、流动调配、考核奖惩和离退病休等管理职能。
第三条各学校校长是本单位教职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管理
第四条全镇教职工编制坚持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做到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五条坚持编制标准,合理定编、定岗、定员、定责、定工作量。
依据上级文件规定,偏远小学和教学点可适当放宽用人比例。
成人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六条规范岗位设置,实行岗位管理。
各学校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根据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合理设置岗位,建立学校内部编制管理和岗位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做到编制、岗位与人员相统一。
第七条各学校要根据学校实际以及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要求,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
第三章流动调配管理
第八条教职工流动调配坚持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服务教育教学、充实薄弱学校、满足薄弱学科”的原则,严格控制缺编单位向超编单位流动。
超编学校的富余人员要逐步分流,补充到缺编学校。
原则上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或多出少进,不得超编用人。
第九条教职工在本镇学校之间的流动,由镇教办研究决定并备案。
经研究批准同意调动的教职工,必须持有镇教办签发的书面通知,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否则调入单位不得接收安排工作。
第十条逐步实行教职工交流制度。
打破教职工使用单位所有制,促进中小学教职工校际间的交流。
积极倡导缺编学科不满工作量的专职教师走教,鼓励中学教师、中心校教师、成人学校教师、教办工作人员到偏远缺编学校支教。
支教教师在职称评聘、评先树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十一条规范聘用工作程序。
新考选录用的教师一律由用人单位和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5年,原则上聘期内不得调动。
第十二条各学校不得随意招聘用人,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办批准后上报县一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聘用,由各单位负责落实好聘用人员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行为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教职工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第十四条教职工要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现象;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法制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
第十五条教师不准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不准向学生及家长索要礼品、礼金或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家长为自己办私事;不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违规要求或诱导学生征订、购买教辅读物、学习资料;不准组织和参与有偿补课、有偿家教或从事第二职业;不准向学生乱收费、乱摊派;不准在课堂上接打电话、不准在教室或集体办公室内吸烟;不准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视等做与教学无关的事;不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骗取荣誉;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等。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教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创新师德师风教育方法。
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细则》的要求,每学期要对教职工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量化考评,其考评结果与奖惩挂钩并记入教职工师德档案。
第十七条镇教办和学校设立并向社会公开师德师风监督电话,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教职工师德师风问题。
第十八条教师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教师必须做好备课、上课、辅导、作业布置与批改、学生学业考试和成绩评定、实验操作等教学常规工作;积极主动承担因工作需要所布置的代课、监考以及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教师应积极主动参加校本教研和课题研究,注重教学反思,努力打造高效课堂,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教师应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教研活动。
各级各类名师每学期至少要讲一堂示范课或公开课,在同级或以上报刊学术活动上发表或交流一篇教科研论文,参与一个课题的研究。
第二十二条全镇教职工,凡身体健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原则上都要承担教学工作。
学校领导要带头上课,校长每学期听课、评课不少于20节;教导主任每学期听课、评课不少于25节。
第二十三条镇教办要定期对小学、幼儿园进行教育教学常规工作视导检查。
学校应建立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并根据有关规定,每学期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状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量化考评,其考评结果要及时通报,与当年评先树优、师德考核、年度考核、职务评聘、奖励性绩效工资评定挂钩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的合理诉求,应按组织程序逐级反映,不得违规非法上访、不得利用网络或其它方式造谣滋事、人身攻击、诬告陷害,否则,一经查实,全镇通报,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六章病假事假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职在岗教职工要爱岗敬业,自觉服从学校合理工作安排,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先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必须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教职工考勤制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等,突出体现“病事假管理办法”,经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严格落实。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不出勤人员每节课扣奖励性绩效工资6元,每天扣48元。
班主任请假,加扣班主任费2元。
晚到(早走)十五分钟为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二十分钟算旷工一节。
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一节课绩效工资,旷工扣双倍绩效工资;重大活动(考试、阅卷、集训、值勤等)请假者扣双倍绩效工资。
工作人员病假住院治疗在二个月以内的:
病假一天扣24元,特大疾病扣16元;工作人员病假在二个月以上的:
按第三十二条执行。
扣除的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发放。
]
第二十七条各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病事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由所在单位批准,校长和教办成员请假由教办主任批准。
(因病住院请假必须持镇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证明,诸如病例、用药清单、机打发票等),请假人员的工作由各单位妥善安排。
第二十九条女教职工在生育和流产时可请产假。
女教职工请产假必须持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女教职工的产假期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1、正常生育给予基本产假188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全文第二十五条规定: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
济发[2016]29号,即济宁市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省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合计188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各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2017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第七条)。
第三十条其它请假
1、婚假。
假期7天。
2、护理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护理假14天(济发[2016]29号,即济宁市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护理假在享受省规定7日的基础上,增加护理假7日)。
3、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死亡的,可请假7天。
第三十一条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假期待遇执行办法
(一)病假期间基本工资计发办法(中共邹城市委组织部、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邹城市财政局文件—邹人社发〔2014〕29号)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病假期间规范津贴、绩效工资计发办法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只发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或不予考核。
经教育无效,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报请上级部门建议停发工资或解聘。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师德考核和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能参加各级各类评先树优活动。
聘期内,事假累计超过90天,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不得聘任高一级档次,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七章职务评聘管理
第三十三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坚持“严格标准、公平公正、择优晋升”的原则,根据分配的计划逐级推荐。
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第三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第八章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十五条教师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积极通过在职研修和校本培训等形式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学历层次。
第三十六条各学校每周要组织一次教职工政治学习或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加强名师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
各学校要为名师、特级教师和骨干教师创造必要的学习和工作条件,建立健全有利于中青年教师成长激励机制。
第三十八条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九章考核奖惩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学校要建立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教职工考核管理体系和实施细则。
考核工作由各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
第四十条教职工考核分为专业技术工作考核和职业道德考核两个方面。
教职工的考核结果要在校内公示并报镇教办备案,作为教职工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教职工奖励制度。
鼓励教职工争先创优,大力表彰在德、能、勤、绩、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教职工。
(一)镇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师德标兵原则上随上级同步表彰。
教学工作先进单位、教学工作先进个人和优秀班主任原则上每年表彰一次。
1、上述奖项的评选条件、名额分配由教办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确定。
2、各奖项指标比例:
①优秀教师:
按在岗教师总人数15%的比例评选;②优秀工作者:
按在岗教职工总人数5%的比例评选;③师德标兵:
按在岗教师总人数3%的比例评选;④优秀班主任:
按在岗班主任总人数10%的比例评选。
⑤教学工作先进个人:
按任课教师总人数10%的比例评选;⑥教学工作先进单位:
小学按学校总数30%的比例评选,中学按市教育局表彰情况确定。
3、各学校也应建立相应的教职工奖励机制。
(二)经考核,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评先树优、年度考核、职务评聘时可予一定倾斜:
1、在学校各项工作检查中受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表扬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成绩突出获县级以上奖励的;
3、在教学质量检测中成绩优秀的。
第四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问责制度,以警示全体教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法令、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经查实,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报请上级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教职工不得停薪留职,不得私自请人代课。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要求,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书面通知其回单位上班,超过规定时限仍不回单位上班者,经教育无效,由学校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按自动离职处理或予以辞退。
禁止学校以创收盈利为目的私自放出教职工外出打工,对私自允许或隐瞒不报的,镇教办将对校长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未办续假手续,超过规定假期不上岗的;
2、未办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的;
3、假借脱产研修学习,实则外出从事其他工作的;
4、外出打工的。
(三)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或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甚至不予考核。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常规教学工作敷衍塞责,受到镇及以上组织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活动或参训期间违反有关纪律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5、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有关文件精神,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学校逐级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建议予以降级聘任或解聘。
(五)对因体罚学生、有偿家教或从事第二职业的、评先树优过程中营私舞弊、私自推销教辅资料及用品、向学生乱收费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到查处的教师,在处分期内,职称晋升、评先树优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章待遇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学校要以人为本,关心和尊重教职工,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教职工退休制度。
未达到退休年限的教职工,未经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同意其提前退休或内退。
第四十五条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职工工资待遇的各项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创新机制,加大集体教研的力度,积极创造优秀教师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充分整合教育教学资源,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切实减轻教师负担,保证教师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切实保障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镇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镇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8年2月28日
北宿镇教办专业技术职务竞争推荐工作
实施方案(修订)
为做好北宿镇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竞争推荐工作,依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山东省教育厅2016年5月23日颁发)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6号文件)要求,根据济宁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邹城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中专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竞争推荐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北宿镇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按照省、市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北宿镇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竞争推荐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资格审查、综合评价、及时公示的程序进行。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申报条件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要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推荐时要特别注意审查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员必须是北宿镇教育系统小学、幼儿园在职在岗在编人员。
(二)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要求。
通过继续教育取得后学历的教师,须在后学历取得后继续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方可申报。
(三)按时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达到合格以上。
(四)申报高级教师职称,须具备硕士、学士学位或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备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
(五)申报一级教师职称,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二年以上,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备学士学位或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或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4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职称晋升:
1、不在教育教学一线人员,包括病休、未上班等人员;
2、任现职期间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人员;
3、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
4、自远程研修开始以来,应参加未参加远程研修或远程研修不合格人员;
5、任现职期间有“有偿家教”行为经查实人员;
6、任现职期间强行推销、搭售教辅材料经查实人员;
7、近三年来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经被查实人员;
8、其他依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能申报的人员。
(七)以上要求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依据上级政策作相应调整。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成立机构
教办成立北宿镇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竞争推荐工作领导监督小组,由教办主任任组长,教办分管负责人、各学校校长、中心幼儿园园长为成员。
各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成立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7人以上,其中在专业技术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少于80%),负责组织本学校竞争推荐工作。
推荐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对竞争推荐工作负全责,推荐委员会成员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与竞争人员之间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竞争人员不得当选为推荐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方案
学校是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竞争推荐工作的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竞争推荐工作负全责。
各学校要依据教办制定的《北宿镇教办专业技术职务竞争推荐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自主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竞争推荐方案,并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竞争推荐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竞争条件的教师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个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并签订承诺书,申请人不按承诺书执行的视为自动放弃专业技术职务竞争推荐。
2.资格审核
学校推荐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严格资格审核,认真甄别有关申报材料,如上报材料有弄虚作假问题,学校校长负全责,弄虚作假者自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综合评价
学校推荐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评出推荐人员。
综合评价时,参评的申报人必须上一堂展示课,推荐委员会听课后判定申报人是否具备一定的课堂教学能力。
4.严格公示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将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在学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上报。
四、量化赋分标准
(一)专业工作年限赋分
专业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每满1年计1分,超过半年的按1年计算。
(二)综合项目赋分
1、学历赋分
学历分值类别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与双学士
本科
大专
中专
第一学历
35
25
20
15
10
后取学历
30
20
15
10
5
(1)学历均以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为准,双学历以上者,只按最高学历赋分;
(2)后取学历计分,自取得学历起应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不足3年的仍按前学历计分;
2、任现职期间考核赋分(高级最高计19分;中级最高计15分)
按高级按最近5年的考核等次、中级按最近4年(以考核档案和年度考核表原件为准)计分,年度考核优秀每年5分,合格每年3分,基本合格每年1分。
3、专业工作奖励赋分
级别分值奖励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市直部门(行业)和县级
县市区部门(行业)和乡级
教学能手
35
25
20
10
优质课一等奖学科基本功一等奖
35
25
20
10
5
公开课、示范课
25
20
10
5
2
注:
①优质课二、三等奖、教学基本功二、三等奖的,依次降1分计分。
②只计任现职(以职称公布为准)以来的成绩,同一业绩获得不同层次的荣誉,只按最高级别计分;
③以奖励证书原件、证书上的印章、原公布文件为准;
④各级教育等部门评选的课件制作奖,按公开课、示范课相对应级别计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优质课按相应级别计分。
非经学校、教办逐级推荐上报参评的业务荣誉不计分。
⑤同一类型业绩不能累计赋分,不同业绩类型可以累计计分。
4、荣誉称号赋分
国家级
部级
(行业)和省级
厅级
(行业)和市级
市直部门(行业)和县市区级
县市区部门(行业)和乡镇级
劳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
30
25
20
15
10
党委、政府表彰的其他荣誉
20
15
10
5
2
部门表彰的其他荣誉
10
5
3
1
①只计任现职(以职称公布为准)以来的成绩,同一业绩获得不同层次的荣誉,只按最高级别计分;
②以奖励证书原件为准,一般应附原公布文件;其他部门联合人社部门颁发的证书按政府级对待。
荣誉证书以章和原公布文件为准。
③同一类型业绩不能累计赋分,不同业绩类型可以累计计分。
5、科研课题赋分
课题研究情况
主持人
主要参与者
国家级
10
8
省级
7
5
厅(局)级
4
2
邹城市级
2
1
注:
①只计任现职(以职称公布为准)以来所在单位承担的一个最高级别的课题。
②课题必须有教育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审批手续,有立题报告、实验方案、实验纪录和结题报告。
正在进行中的不记分,以论文评选的或只有证书的科研成果奖不计分。
③主要参与者是指该课题除主持人外的前五位完成人。
6、论文赋分
国家级
省级
市(地)级
第一位
第二位
第一位
第二位
第一位
第二位
公开发表
4
3
3
2
2
1
①论文(一般不少于1500汉字)以原发表刊物为准,内容必须是教育、教学、班级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
如重复发表,只按其发表在高一级刊物计分;济宁教育上发表的文章按省级发表相应计分。
②刊物级别的确定:
国家级期刊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中科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管的期刊,统一刊号为“CN”或“ISSN”;省级期刊是指省级各委、厅、局主管的期刊。
属国务院部委主管的院校所办的学报可视作国家级期刊,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的院校所办的学报可视作省级期刊。
③各类期刊增刊上发表的文章和非各级教科研部门、各级教育学会结集出版的书籍中收录的文章一律不予计分。
④论文应该在中国万方网、中国知网、中国邮政网或记者网查到。
主办、主管与网络上不一致的不计分。
⑤论文只计一篇。
7、专项加分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专项加分,累计计算,最高计20分:
①现任班主任并往前连续3年担任班主任的加3分。
②持有国家发明专利的首位人员加4分。
③省特级教师、齐鲁名师、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加10分,市杏坛名师、市十佳教师、市特级教师、市十佳校长、市名校长加8分,市骨干教师、市学科带头人、市优秀班主任加6分;县级相应荣誉降2分加分。
五、几点说明
1、各级优课获奖和各级指导教师奖因无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在上级发布明确规定标准之前不予赋分。
2、在职称推荐评审中如果出现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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