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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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1DOC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1制定依据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升人员的素质,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做到奖惩分明,有效落实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形成人人争做安全生产优秀职工的良好安全氛围,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14)等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和从业人员。
3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本项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具体工作由公司安技科负责实施执行。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核。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情况填写考核单。
财务科负责根据考核单进行工资结算。
4安全生产考核具体方法和内容
4.1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科室负责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安全专项目标逐项落实,责任到人。
年终对责任人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4.2公司每年下达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指标,并与各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各单位应当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4.3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
奖励的对象为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奖励资金也可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配置必要安全设施用品。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列入公司安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4.4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公司年度目标任务结合进行。
4.5本制度不影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责任追究规定的执行。
5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的原则
5.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5.2注重安全管理实效的原则。
5.3自查自评与公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5.4奖优罚劣的原则。
6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分为基础工作和安全效果两部分:
6.1基础工作主要考核贯彻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的建立与落实、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从业资格关、车辆技术关的落实。
6.2安全效果主要考核道路运输责任行车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情况。
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重大责任行车事故,或发生一般责任行车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7奖惩档案或台账的记录要求
7.1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考核时间段为上年12月31日至当年12月30日。
7.2考核对象:
所有从业人员及安要管理人员
7.3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年终考核制。
7.4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提出考核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公布、通报,并根据考核结果实给予奖惩。
8考核标准及结果
8.1考核采取90分以上为优,85分以上为良,60—85分为合格,当年发生一次责任交通事故的一律作为不合格。
具体考核内容为:
(1)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责任落实(20),组织建立(5),安全检查(20),教育培训(15),交通安全(10),隐患查处(12),事故处理(10),安全投入(8)
(2)驾驶员:
安全会议(15)、安全检查(15)、教育培训(10)、交通安全(20)、事故处理(20)、预案演练(20)
(3)押运员:
安全会议(15)、安全检查(15)、教育培训(10)、交通安全(10)、事故处理(20)、预案演练(10)、安全监管(20)8.2考核合格被评为先进科室的奖励5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8.3考核优秀的驾驶员奖励400元,考核优秀的押运员奖励400元。
8.4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对其进行安全告诫并将通过宣传栏通报批评并对其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5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9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办法
为了减少事故,降低经济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公司领导干部除发生一般责任事故按四项指标考核外,发生重特大行车责任事故实行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未发生重特大行车责任事故实行奖励制。
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按四项指标考核、奖惩。
9.1领导干部发生重特大责任行车事故实行责任追究
9.1.1单位经理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除追究领导责任外,并处罚款500元。
9.1.2分管安全工作的责任人,是安全生产重要责任人,除追究领导责任外,并处罚款300元。
9.1.3未发生重特大行车责任事故实行奖励制度:
单位经理奖500元,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奖200元。
9.2安全管理人员奖惩办法
9.2.1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职责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在90分以上的人
员给予表扬并给予200元-500元奖励。
9.2.2对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对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取消个人评先资格。
(1)发生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罚责任人500元;
(2)发生重伤事故,重伤1人罚责任人300元;
(3)轻伤事故罚责任人200元;
(4)事故虽然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罚责任人500元;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的罚责任人300元;直接经济损失达0.5-1万元的罚责任人200元;
(5)隐瞒事故不报者,一经查实,比照前四项规定对责任人处2倍的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9.3驾驶员奖惩办法
9.3.1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职责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在90分以上的人员,给予表扬并奖励200元-500元;
9.3.2对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将对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取消评先资格。
(1)发生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罚责任人5000元;
(2)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罚责任人3000元;
(3)发生轻伤事故罚责任人2000元;
(4)事故虽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罚责任人3000元;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的罚责任人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达0.5-1万元的罚责任人500元;
(5)对隐瞒事故不报者,一经查实,比照前四项规定对责任人处以2倍的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9.4押运员奖惩办法
9.4.1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职责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在90分以上的人员,给予表扬并给予200元-500元的奖励。
9.4.2对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将对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取消个人评先资格。
(1)发生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罚责任人500元;
(2)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罚责任人300元;
(3)轻伤事故罚责任人200元;
(4)事故虽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罚责任人500元;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的罚责任人300元;直接经济损失达0.5-1万元的罚责任人200元;
(5)隐瞒事故不报者,一经查实,比照前四项规定对责任人处以2倍的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9.5奖励和处罚细则
9.5.1在一个考核年度内,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无投诉,无事故,按时参加培训学习和安全例会,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和押运员,经考核评比优秀奖励400元,考核为良奖励200元。
9.5.2交通违章驾驶员在接到交通违章通知后,一周内必须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违者由安技科当面提出告诫,其行为记入劣迹档案,并作为年终安全评比一票否决依据。
9.5.3驾驶员和押运员未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会议,培训工作的,每次罚款200元。
9.5.4驾驶员和押运员积极参加应急预案的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若不按时参加演练每次罚款500元。
9.5.5驾驶员违反GPS操作规程,私自改变路线的,罚款500元。
9.5.6对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将对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取消单位和个人评先资格。
9.6其他奖惩规定
9.6.1对在生产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的;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以及其它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100-300元/次。
9.6.2安全生产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准确的,奖励100元。
9.6.3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奖励100-300元。
9.6.4未按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及安全责任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100元/次。
9.6.5公司所规定的各类安全台帐记录未按时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每项处以50元罚款。
9.6.6未及时传达有关安全文件精神的,处罚责任人50-100元。
9.6.7对瞒报工伤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每次给予200-500元罚款。
9.6.8本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责任大小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10附则
本制度由灯塔市富鑫化工厂制定,解释权属于富鑫公司,本制度与2015年8月起实施。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1制定依据
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往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明确责任,规范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公司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发生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及全体从业人员。
3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公司安技科及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本公司轻微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对公司发生的一般及以上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开展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
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对设备工艺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配合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4安全事故分类和等级划分
4.1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4.1.1员工伤亡事故:
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备(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单位领导指派到单位外从事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4.1.2交通事故:
是指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损坏的事故。
4.1.3火灾事故: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的事故。
4.1.4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管沟塌方、煤层气、LNG泄漏、设备损毁、装置或管道爆炸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构成事故的。
4.2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4.2.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对象和基本内容
5.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对象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押运员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司安技科,在情况紧急时,应直接向公安部门、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随后报告公司。
严禁肇事逃逸,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肇事者本人全部承担。
公司接到报告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5.1.1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低于2000元的事故,公司必须在当月内将“安全事故报告单”报市运管处。
5.1.2重伤或重伤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高于2000元的或政治、社会影响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应立即报告市运管处安技科,并在三日内将“安全事故报告单”报市运管处。
5.1.3上级要求报告的事故,应特事特报。
事故发生后,公司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不能谎报、延报或隐瞒不报。
5.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内容
5.2.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一般情况。
5.2.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及现场情况。
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并尽量精确到分钟。
地点要准确,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当报告事故所波及的区域。
报告事故发生前后的现场情况,便于前后比较,分析事故的原因。
5.2.3事故的简要经过。
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
“全”就是要全过程描述,“简”就是要简单明了。
描述要前后衔接、脉络清晰、因果相连。
5.2.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作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
对直接经济损失的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施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
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5.2.5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5.2.6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2.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5.2.8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人。
6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救护的基本要求
6.1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保护事故现场保护的主要任务就是在现场勘查之前,维持现场的原始状态,既不使它减少任何痕迹、物品,也不使它增加任何痕迹、物品。
事故现场的保护主体是事故发生单位和接到事故报告并赶赴事故现场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保护事故现场必须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周围环境,划定保护区的范围,布置警戒。
基本要求为: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
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
(2)抢救伤者时,应做好标记。
(3)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4)及时疏散事故现场人员,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6.2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救护的基本要求
现场救护目的是挽救生命,减轻伤残。
在生命得以挽救,伤病情得以防止进一步恶化这一最重要、最基本的前提下,还要注意减少伤残的发生,尽量减轻病痛,对神志清醒者要注意做好心理护理,为日后伤员身心全面康复打下良好基础。
总之,要记住现场救护的原则是:
先救命,后治伤。
(1)紧急呼救。
当紧急事故发生时,应尽快拨打电话120、110呼叫急救车,或拨打当地担负急救任务医疗部门的电话。
(2)先救命后治伤,先重伤后轻伤。
在事故的抢救工作中不要因忙乱而受到干扰,被轻伤员喊叫所迷惑,使危重伤员落在最后抢出,处在奄奄一息状态,或者已经丧命,故一定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的总原则。
(3)先抢后救,抢中有救,尽快脱离事故现场。
在可能再次发生事故或引发其他事故的现场,如失火可能引起爆炸的现场,应先抢后救,抢中有救,尽快脱离事故现场,以免发生爆炸或有害气体中毒等,确保救护者与伤者的安全。
(4)先分类再运送。
不管伤轻伤重,甚至对大出血、严重撕裂伤、内脏损伤、颅脑损伤伤者,如果未经检伤和任何医疗急救处置就急送医院,后果十分严重。
因此,必须坚持先进行伤情分类,把伤员集中到标志相同的救护区,有的伤员需等待伤势稳定后方能运送。
(5)医护人员以救为主,其他人员以抢为主。
救护人员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以免延误抢救时机。
通常先到现场的医护人员应该担负现场抢救的组织指挥职责。
(6)消除伤员的精神创伤。
一切有生命威胁的刺激对人都能引起强烈的心理效应,进而影响行为活动。
事故给伤员造成的精神创伤是明显的,对伤员的救护除现场救护及早期治疗外,尽可能减轻其精神上的创伤。
(7)伤面的救护措施。
为应对紧急情况,公司员工都应学习和掌握采用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技术,对伤员进行紧急处理。
(8)正确处理窒息性气体引起的急性中毒。
存在窒息性气体的事故现场,引起危害的特点是突发性、快速性、高度致命性,救护人员应戴防护用具,正确施救,以降低死亡率,并防止救护人员中毒。
7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故的调查处理要严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单位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及有关人员未受到处罚不放过),严肃认真对待。
同时,公司作如下规定:
7.1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安排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并携同安全管理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的调查、取证、救护及防止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等工作。
7.2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万元的事故,由公司对当事人和责任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市运管处。
7.3重伤、重伤以上、经济损失高于1万元的事故或政治、社会影响比较严重的事故,由市运管处安技科会同公司一起对当事人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7.4对现场不能结案的,经济损失较大或政治、社会影响比较严重的事故,在事故结案前公司每月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的情况报市运管处。
7.5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官司,由公司安排有关人员携同律师负责处理,所需费用及交通工具由公司安排处理。
7.6事故结案后,财务部门按照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和责任人进行扣罚,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监督执行。
7.7事故发生后,能处理的尽快处理,不准形成积案。
8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
事故发生后,公司根据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由事故调查组负责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处理过程及报告应当涵盖以下基本内容:
8.1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包括:
事故发生前的运输作业状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事故报告经过;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8.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人员伤亡情况包括:
事故当场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失踪情况;事故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最终伤亡情况;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包括:
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
8.3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认定。
“事故发生原因”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主要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如操作人员的错误操作等)。
间接原因主要是没有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正确、不健全,没有组织培训教育或培训教育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等。
“事故性质”有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不可抗拒事故之分。
责任事故的责任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之分。
责任事故是指人、机、物、环的不安全状态没有消除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因当前的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没有认知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的事故;不可抗拒事故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的事故,如地震、战争、未能预报的特殊天气等。
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等;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主要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人员。
8.4事故责任划分及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主要是指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事故者的处理建议。
主要包括:
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建议;对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建议;对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对责任者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
8.5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要求企业要认真总结事故的教训,主要是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漏洞和隐患,要认真对照问题查找根源,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防范和整改措施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适用性和时效性,并不折不扣地落实,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9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为调动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做到奖惩分明,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
9.1领导干部
9.1.1发生重特大责任行车事故实行责任追究。
(1)单位经理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除追究领导责任外,并处罚款1000元;
(2)分管安全工作的责任人是安全生产重要责任人,除追究领导责任外,并处罚款600元。
(3)未发生重、特大行车责任事故实行奖励制度,单位经理奖600元,分管安全生产和负责人奖400元。
9.2安全管理人员
9.2.1发生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罚责任人500元;发生重伤事故,重伤1人罚责任人300元;轻伤事故罚责任人200元;
9.2.2事故虽然无人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罚责任人500元;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的罚责任人300元;直接经济损失达0.5-1万元的罚责任人200元;
9.2.3隐瞒事故不报者,一经查实,比照前两项规定对责任人处2倍的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9.3驾驶人员
9.3.1发生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罚责任人5000元;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罚责任人3000元;发生轻伤事故罚责任人2000元。
9.3.2事故虽无人员死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罚责任人3000元;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的罚责任人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达0.5-1万元的罚责任人500元。
9.3.3对隐瞒事故不报者,一经查实,比照前两项规定对责任人处以2倍的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9.4押运人员
9.4.1发生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罚责任人500元;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罚责任人300元;发生轻伤事故罚责任人200元。
9.4.2事故虽无人员死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罚责任人500元;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的罚责任人300元;直接经济损失达0.5-1万元的罚责任人200元。
9.4.3对隐瞒事故不报者,一经查实,比照前两项规定对责任人处以2倍的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9.5特殊情况下
遇有特殊情况,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奖罚办法。
10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
10.1公司安排一名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责任心强、工作扎实的人员做事故统计工作。
10.2事故统计分析应明确统计和分析的内容、统计时限、统计分析结果等。
10.3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台账,事故统计人员要如实记录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10.4事故统计人员根据公司当月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机动车肇事月报”,于次月3号前报市运管处。
10.5公司当月发生的事故,须如实填写“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表”,于次月3号前报市运管处.
10.6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人为因素、车辆因素、管理因素、环境因素等,提出预防措施。
(“预防交通事故对策表”附后)
11附则
本制度由灯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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