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眩板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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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眩板技术规范
防眩板技术规范
河北省
G4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安段)2014年养护入库项目
防眩板改造工程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专用文件-第三卷技术规范部分)
(招标编号:
)
招标人:
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二月
编制说明
1.《G4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安段)2014年养护入库项目防眩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文件中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和《G4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安段)2014年养护入库项目防眩板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文件)》(文件中简称《项目专用文件》)组成。
本册为《项目专用文件-第三卷技术规范部分》。
2.《项目专用文件》是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补充、完善和修改,投标人应将《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和《项目专用文件》结合阅读。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及技术规范是标准化的条款和规范。
针对本项目特点和对其所作的具体规定、修改和补充分别编制在《项目专用文件》的相关内容中,凡《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与《项目专用文件》就同一规定、要求或数据有不一致之处,按《项目专用文件》执行;凡《项目专用文件》中未编入的内容均按《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执行。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要求,仔细结合《项目专用文件》来编制,要准确、全面地反映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而被拒绝。
第100章总则
第101节通则
101.01范围
1.将本条修改为:
“本规范适用于G4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安段)2014年养护入库项目防眩板改造工程的施工及管理。
”
2.将本条文末一句话修改为:
“如有未写明之处,应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以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且经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
增加:
5.本项目为G4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安段)2014年养护入库项目防眩板改造工程。
治理范围由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代表和承包人四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101.04标准与规范
4.将本条修改为:
“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本规范。
b.河北省制定的标准或有关规定。
c.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标准规范。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有关部门的标准与规范。
当本技术规范专用条款出现歧异或条件变化需要修改补充时,应由监理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
101.08工程变更
文末增加个:
“工程变更应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交公[2012]337号)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通知》(冀高养[2011]384号)中《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101.09税金和保险
2.文末增加: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发包人联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6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为3‰;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次数不限,保险费率为3‰。
投标人根据上述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填入工程量清单中。
除上述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外,所投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
第102节工程管理
102.01一般要求
1.开工报审表
(1)将本款修改为:
“项目开工审批: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5d内,编制并提交以下资料:
施工组织计划及交通组织方案、人员进场情况、机械进场情况、材料试验情况、试验室准备情况。
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2d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执行。
”
(2)将本条修改为:
“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
承包人应在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开工前3d,送监理人审批,经监理人批准执行。
”
3.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3)将本款修改为:
“……。
监理人收到修改合同计划后2d批复。
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
(6)将本条修改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工前2d报请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人批准。
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人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
”
102.02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人员培训
增加:
3.应制定职工和劳务人员培训、考核计划,报监理人核备,并建立职工和劳务人员培训档案,对职工和劳务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登记。
102.04施工工艺图
7.将本条修改为:
“施工工艺图应符合A3的标准尺寸。
每张图和计算表都应标有项目编号、名称及其他注解。
至少应向监理人提交5套图纸,及相应图纸电子版1套(刻录成可正常读取的光盘),其中一套用于修改或填加必要的注解后,退还承包人。
同样程序也适用于此后的提交手续。
”
102.05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1.将本条修改为“承包人开工前,必须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13T1018-2009)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执行。
”
4.将本条修改为“当监理人提出要求后,承包人应在3d内提供工程各部分的书面施工方法和说明及有关特殊工程施工工艺图。
若3d内没有提供,监理人按照合同条款第12条可以责令承包人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直到承包人圆满提供上述文件为止。
”
增加:
6.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主体工程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如植筋处理等,必须用照片或录像记录施工过程。
结合这些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详细的施工程序和工艺,严格按有关程序报批,经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7.承包人应尽量选取科学、先进的施工方法;以机械化施工为主导。
对于采用机械施工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当工程位置或其他原因,造成机械施工不方便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应由人工配合机械施工。
102.06材料
1.质量要求
(1)文末增加:
“除发包人统一招标采购的材料外,承包人自己采购的材料均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报监理人备案。
”
(2)文末增加:
“……进场后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必须及时清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原材料进场检测频率必须满足规范要求,进场原材料数量、厂家、合格证(化验单)与进场后检验报告要一一对应。
原材料必须有严格的进场记录和使用记录,并按有关规定留存样品,保证材料的使用具有可追溯性。
”
2.搬运与贮存
增加:
(5)上述各项工程和保护措施发生的费用,不做单独支付,均视为已包含在施工费及环保费用之中。
堆存场地利用完后,承包人应立即自费将场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3.取样与试验
(4)将本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配合好监理人抽样复检、补充试验。
”
102.08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1.将本条修改为:
“承包人应自费建设施工档案资料室并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上述资料应集中存放并建档管理,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
3.将本条修改为:
“承包人须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13/T1018-2009)、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交公[2012]337号)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通知》(冀高养[2011]384号)中《高速公路养护专项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的规定编制竣(交)工验收所需的文件,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包括竣工图表,设计、施工文件两部分。
该文件应在交工验收(或一阶段竣工验收)前提交监理人审查。
”
102.09关于工程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保护
增加:
7.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对本项目实施内容以外的其他公路设施进行保护,不得影响其正常的使用。
102.12交通流计划和控制
3.将本条修改为:
“本工程的实施将对高速公路的正常通行带来影响,施工期间,承包人负责本合同段的交通管制与疏导。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要求》(冀高养〔2012〕456号文件)要求,设置齐全、规范并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养护作业交通安全设施,保证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及施工作业现场安全。
(1)用于渠化交通及隔离施工区域的锥形交通路标、防撞桶,须用反光膜在柱身粘贴河北高速”及“本路段高速公路名称”字样。
锥形交通路标在空白处竖向粘贴2组“河北高速”字样,下面横向粘贴“本路段高速公路管理处简称(比如“石安”字样)”;圆形防撞桶空白处横向粘贴2组“河北高速”字样,下面横向粘贴“本路段高速公路管理处简称(比如“石安”字样)”。
锥形交通路标的固定用10cm左右黄色丝绸缝制的环形袋,内盛满沙子套在锥形交通路标上,以防止倾覆;防撞桶的固定可直接在桶内盛沙子固定。
(2)用于隔离施工区域的施工隔离墩、防撞墙等设施须在两侧用反光膜分别横向粘贴1组上为“河北高速”、下为“本路段高速公路管理处简称(比如“石安”字样)”。
(3)设置在分流点以及警告区至终止区内的临时性交通标志,包括绕行标志,以及施工区距离警告标志、施工区限速标志、车道变窄标志以及施工护栏、可变信息标志牌,须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规定设置。
所有临时性交通标志牌的固定应确保其稳定,尤其是大风天气必须做好标志牌防倾覆,以有效提醒过往车辆注意。
a.设置在外侧的临时性交通标志牌必须设在外侧防撞护栏或路肩以外,标志牌立柱应与防撞护栏固定,并与行车方向保持一定角度(一般在45°-60°)。
b.设置在内侧的临时性交通标志牌,原则上必须设置在中央分隔带之内,并应注意标志牌不被中央分隔带绿化、防眩板等遮挡。
对于中央分隔带有防撞护栏的路段,标志牌支架应与防撞护栏固定,并与行车方向保持一定角度(一般在45°-60°);对于中央分隔带为水泥混凝土的路段,标志牌支架应架设在混凝土护栏上;对于未设防撞护栏的预留车道段标志牌支架应用沙袋等重物压好,同样应与行车方向保持一定角度(一般在45°-60°)。
c.对于临时性交通标志牌设置位置在桥梁段无法设置时,可以通过调整位置进行设置,但最小预告距离不得低于《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规定,对于需设置在特大桥的临时性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应进行特殊设计。
(4)安全设施的现场维护。
锥形交通路标、施工隔离墩、防撞桶、防撞墙以及临时性交通标志等设施必须保持洁净、字体清晰、反光效果良好,已经损坏的设施应及时更换。
(5)为更好的提醒过往车辆以及保护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施工现场应在上游过渡区设置“自动摇旗标志车”或“警察模型”,但不得设置旗手。
(6)为加强养护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认真落实养护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高管局《关于规范养护施工现场、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通知》(冀高养〔2010〕1194号),在养护专项工程施工现场应做好现场公示工作。
即在养护专项工程施工现场上游缓冲区设置现场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施工项目内容等相关信息。
(7)特殊天气要求。
一般情况下禁止夜晚、雨、雾等不良天气进行养护维修作业。
对于确需在夜间施工或当天未能完成作业又不能及时恢复交通的养护维修作业区,除应保证各种标志设施反光效果良好外,还应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色频闪警示信号灯,同时在作业区内设置照明灯。
4.将本条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5d内根据工程特点及路段交通量、交通流组成,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及交通组织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办理路政、交警等部门施工许可手续。
施工组织计划应尽量避免夜间施工,施工过程中应考虑每个施工工作面不超过2km,如交警、路政另有规定,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其规定。
还应考虑恶劣天气、保卫任务、黄金周、堵车及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间断施工。
承包人应针对边通车、边施工的交通管制方案制定详实的施工组织方案。
当日施工段落,当日恢复标线。
”
8.将本条修改为:
“承包人编制交通流计划、施工警示标志、交通保畅费、办理路政、交警等部门施工许可手续及采用相应措施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在另行计量与支付。
”
102.13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
1.一般要求
(5)本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承包人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驻地管理人员一律配证上岗。
配证内容有姓名、职务和本人相片。
安全员的配证为红色以示醒目。
”
3.安全标志
(3)将本款修改为:
“所有标志的尺寸、颜色、文字与架设地点均应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规定,并应经监理人认可。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及现场情况进行标准化的设计与使用。
”
增加:
第102.14小节,原102.14计量与支付顺延
102.14安全生产和施工管理
1.临时建筑
施工现场不准搭建临时建筑,确实需要时,由监理人指定位置搭建。
2.安全保护措施
(1)通则
承包人应遵守一切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的规范,并应提供一切安全标识、装置、设备与器材。
保护雇员的生命、健康及公众的安全。
a.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统一穿着橘黄色养护套装。
并进行安全教育,严禁随意穿越公路。
每个工作面至少配备专职安全员一名,负责标识摆放,发现破损及时更换。
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区域应有专人负责指挥,确定进出路线,减少对站区工作的影响。
b.每个工作面应设立不少于两块人性化标志牌。
c.施工车辆应悬挂明显的施工标识。
d.施工完的路段应及时清扫,保持路面干净整洁。
e.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要持证上岗,并保持24h信息畅通。
(2)进场施工之前,施工管理人员应向所有进场施工人员介绍安全施工常识、施工现场应该遵守的安全规范和事故急救的基本知识。
(3)安全员
施工期间,现场至少常设一名具有安全工作资格,熟悉安全工作性质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教育、组织、检查和急救。
(4)上路施工的所有人员和车辆必须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佩带安全标识。
(5)工地工作人员因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工伤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施工管理
(1)进场开工后,承包人必须在每一施工现场派驻1名具有足够权力的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并对发包人、监理人随时可能提出的施工中问题进行整改。
(2)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童工、智能低下、严重生理缺陷和年高体弱人员。
(3)施工过程中发现不负责任、质量低下或存在任何潜在不安定因素的施工队伍或人员,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恰当措施,使其脱离施工现场。
(4)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开、竣工日期,确保工程在规定的工期中完成。
(5)施工过程中随时保持路容整洁,防止任何有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或现象。
4.供水、排水及垃圾处理
(1)承包人应对工程施工与缺陷责任期间的一切用水做出自费配置。
(2)生活污水不得流入绿地及农田内,承包人应依据环保法规定自费处理。
(3)所有垃圾应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随意丢弃,由承包人自费运走。
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01一般要求
6.文末增加:
“……发包人可在获得协议方面给与协助,无论发包人的协助是否成功,都不应减轻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的应负的责任。
”
103.02临时设施
1.供电
(4)将本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协助下,负责就建立临时电力系统同当地政府和电力部门联系并取得批准。
如发包人的这种协助未能成功,则不应减轻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应负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担此项设备的修建、安装和维修的费用,并向供电管理部门缴纳有关费用。
”
2.电信设备
将本条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协助下负责就建立临时电信系统同当地政府和电信部门联系,并取得批准。
如发包人的这种协助未能成功,则不应减轻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应负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担此项设备的修建、连接、安装和维修费用,并向有关管理部门缴纳有关电信费用。
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拆除临时电信的所有设施,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
103.05计量与支付
1.计量
将本条修改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需要设置临时工程与设施。
临时工程与设施作为有关子目内的附属工作,承包人应综合考虑,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
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03工地试验室
1.将本条修改为:
“本项目承包人可不单独设置工地试验室,但用于本项目的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检验、检测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完成,并取得相应试验检测报告,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
104.05其他建设
1.车间与工作场地
增加:
5.承包人应按照《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工程“十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在驻地现场向社会公开合同段工程概况、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廉政建设、全生产制度、质量保障措施、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结果、阶段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第601节通则
601.02一般要求
将本小节修改为:
“本章内容包括防眩设施的施工及有关作业。
”
第606节防眩设施
606.01范围
将本条修改为:
“本节内容为防眩板的制作、安装等的施工及有关作业。
”
606.02材料
增加:
5.矩形钢管应采用热轧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结构用无缝钢管》(GB/T8162-2008)的规定。
并采用热浸镀锌进行防腐处理。
606.03施工要求
增加:
4.承包人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当天拆除的防眩设施要在当天改造完毕,且满足规范要求的防眩效果。
施工现场的垃圾应该每天施工完成后立即清理干净。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费承担。
5.拆除的防眩板及支架等材料应统一堆放在发包人指定位置,严禁随意堆放在高速公路范围内。
606.05计量与支付
1.计量
(2)将本款修改为:
“防眩板设置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后,以块计量。
“几”字支撑以根计量,增设矩形钢管以千克计量,原有支撑除锈防腐以平米计量。
”
(3)将本款修改为:
“为安装防眩板设置的预埋件、连接件以及钢构件的焊接等均作为防眩板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
增加:
(4)更换“几”字支撑所需的钢托板、槽钢、纵向槽钢、支撑钢板、螺栓等均作为“几”字支撑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增加:
(4)原有防眩板的拆除,作为防眩板安装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3.支付子目
修改下列支付子目: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606-2
防眩板
-a
防眩板(280×900mm)
块
-b
“几”字形支撑
根
-c
增设矩形钢管
Kg
-d
原有支撑除锈防腐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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