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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复习资料
保险学复习
题型:
名词解释、填空、判断、单选、计算、简答、案例分析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有哪些?
我国用的是哪种?
P101计算题
重复保险:
指被保险人以同一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保险期限相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分摊方法:
A.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保险人按出单顺序赔偿,后一个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依次承担超出部分。
B.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和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总额的比例承担。
(我国用此方法)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个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eg:
重复保险下,60万的房子,A公司保险金额50万,B公司30万,火灾损失40万,AB各陪多少?
A=40×(50/80)=25万B=40×(30/80)=15万
C.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g:
重复保险下,A公司保8万,B公司保10万,损失9万,按限额责任分摊方式,两公司应赔偿多少?
A=9×8/(8+9)=4.24B=9×9/(8+9)=4.76
我国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及其各自的计算?
绝对免赔是指损失超过约定免赔额时,保险公司仅就超过免赔额的那部分进行赔偿。
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相对免赔是指如果损失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当损失高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时,保险人将赔偿全部损失。
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
3.除外责任规定的意义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p67
意义:
使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更为明确,防止发生法律纠纷。
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避免逆向选择。
主要内容:
除外地点:
对于某些地点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如家庭财产保险只承担保单载明室内,室外为除外地点)
除外风险:
有些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如故意行为导致的风险
除外损失:
有些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除共同海损之外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除外财产:
如家庭财产中现金保险公司不承担,金银珠宝要承担需加保费
除外责任的形式有两种:
列明式,指定式(保险公司不承担所指定的风险原因)不列明式:
凡是责任范围之外的都是除外责任。
4.以他人为投保对象时,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各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
1英美法系“利益主义”原则:
即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为判断依据,如果有,则存在保险利益。
2大陆法系“同意主义”原则:
即无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益关系,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则具有保险利益。
3我国“利益与同意相结合”
5.构成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及其规定意义p21
意义:
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举办,保险公司是要盈利的企业,保费—赔偿=利润保险公司不可能承担所有风险,只在所有风险中挑选可以承担的范围中。
挑选风险的条件:
(一)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二)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三)风险不是投机的(投机风险的承担着可能获利,因此保险公司不承保)
(四)风险必须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无力自己承担风险补偿,若损失轻微则不需要投保)
(五)风险必须有大量标的均有损失的可能性(保险的经营数理基础——大数法则的要求)标的足够大,保险公司才能收到足够的保费来支付赔偿。
大量的投保人建立保险基金。
(六)风险的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英国有种婚姻保险是借鉴责任保险,鼓励保持婚姻)
(七)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取消自行车险因为概率大)
6.保险合同的特点?
p50
(一)双务性
(二)射幸性
(三)补偿性
(四)条件性
(五)附和性
(六)个人性(双射补条附个)
7.保险人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和赔偿的限制是什么?
P62+92
赔偿方式的选择权:
保险人有权对赔偿方式进行选择:
货币,实物,修复
赔偿的限制:
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即损失时标的的实际市价减折旧,赔偿不超过实际损失;(定值保险和重置价值保险例外)房屋贬值,按贬值价赔。
2.以保险金额为限,即标的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
(房子升值遭损,只赔原保险金额)
3.以保险利益为限,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如,抵押贷款60万,将价值100万抵押给银行,若遭险之赔60万。
8.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受益人的资格?
受益权的相关问题?
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指定的或者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类型
A.可撤销的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可以中途变换受益人或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必征得保险人同意,但必须通知
B.不可撤消的受益人:
只有在保险人同意时才可以更换受益人
受益人的资格:
法律对受益人资格没有严格限定,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自然人,法人)除了死人。
但受益人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
A.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
B.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前提是被保险人死亡
受益权的问题:
A.由于受益权来源于他人的指定,而非继承取得,所以受益权不可以由受益人自己决定转移给他人,即使受益人死亡,受益权也不能作为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
B.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没有其他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主动放弃受益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C.受益人可以主动放弃受益权,但放弃受益权不等于受益权被消灭,受益权仍然存在,受益权归被保险人。
D.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以生存为限。
9.保险合同中止与恢复?
中止: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因为某种原因使合同的法律效力暂时失去
复效:
被中止法律效力的合同经过法定程序重新恢复其法定效力
复效的条件:
a)当事人之间要经过协商;
b)投保人要补交保费
c)中止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宽限期:
宽限期(60天)条款为了防止保险单因为投保人的非主观意愿而欠费导致合同失效
d)要在法律允许的复效有效期内申请复效(两年)
eg:
没有按时交保费→60天宽限期→中止→两年内没有申请复效→终止
10.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比较?
实际全损:
标的的经济价值完全丧失,物质形态不复存在
推定全损:
标的的损失目前尚未达到实际全损的状态,但是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修复标的的花费比标的的实际价值还大。
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6个月)
11.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1)标的不同人身保险以人的身体、生命、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作为标的。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相关利益为标的。
(2)赔偿性质不同一个为赔偿另一个是给付
(3)风险性质不同财产保险每单位的保险价值差别大采用再保险的方式较多现金准备多风险稳定性差人身保险则相反
(4)期限不同人身保险是中长期,财产保险是短期
12.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内容、特点、附加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火灾保险。
(固定场所并且相对静止)保险标的,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特点:
业务分散,额小量大,赔偿零星金额多.风险结构以火灾、盗窃等风险为主。
可保范围
一,家庭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二,室内生活用品.
附加盗窃险:
承保存放在保单所指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财产遭受到外来的有明显盗窃痕迹所导致的财产损失。
条件:
投保人必须关好门窗(被保险人责任)
除外责任:
凡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的盗窃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
4)家财险不保的情况
●现金、珠宝、有价证券、邮票、票证、古玩、字画(难定价,价格波动大)、文件、账册、图表,
●违章建筑(阳台改造成房间);
●电器类的过度使用、超负荷造成的本身损失,堆放在露天的财产,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
13.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P70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有两种程序规定
1、保单的转让须经保险人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并在保单上加以批注后方才有效。
否则,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即告终止。
2、保单的转让不需通过保险人同意。
凡货物运输保险,其保单可随货权的转移而背书转移。
人身保险:
不需经保险人的同意,但是要通知保险人变更。
14.暂保单及其特点?
暂保单(临时保单):
是保险人出具正式合同之前签发给投保人的书面证明。
暂保单的特点:
1.只载明了合同的主要内容而非全部内容,为载明的以将来的正式合同为主
2.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相同
3.有效期短(我国一个月)
4.正式保单签发,暂保单自动失效
5.通常适用于非人身保险
15.重复保险和复合保险的区别?
重复保险:
指被保险人以同一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保险期限也相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如果保险金额总和没有超过标的的价值,则为复合保险。
16.代位求偿制的适用范围?
代位追偿原则: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富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权力代位的范围:
保险金额范围内,若追回的损失大于保险人赔偿金额范围,则超出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说明保险人对损失的补偿未达到全面补偿)
物上代位的权益范围:
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的利益如果超过所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保险人所有。
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17.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构成?
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
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4.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有效果
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
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⑦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
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⑧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共同海损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该由有关受益各方,按照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即共同海损分摊。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海上风险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主要有: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和防护措施,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
救助费与此不同,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以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1)构成条件:
(同时符合)①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必须共同处在危险之中②为了共同利益而采取相应措施③措施必须是故意的,故共同海损是人为损失,但必须合理④共同海损牺牲必须是特殊的,所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⑤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成功⑥共同海损中涉及的损失是直接损失,通常不算间接损失
(2)构成:
①共同海损牺牲A、由于紧急措施的采取使得船只或货物直接造成的损失:
抛货、切除嵌楔物、凿洞、灭火、冲滩、起浮脱浅、割断锚链B、由于紧急果时采取使得船舶或货物变更使用性质②共同海损费用:
救助费、重新起浮费用、避难港费用、修理费(3)与单独海损区别:
①共同海损是人为损失,单独海损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②共同海损由各利益方分摊,单独海损单独承担
18.宽限期条款及其作用?
宽限期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单中,对没有按时交纳续费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
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失效。
我国宽限期为60天。
作用为了防止投保人因疏忽、外出、经济变化等原因,不能及时缴纳保费而造成保险合同效力停止。
既有利于投保人避免保单失效而失去保障,也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巩固,避免了保单失效而带来的业务的丧失。
19.保险合同的基本结构?
p50
声明事项(标的的基本状况,保单编号,有效期);
保险协议(核心部分,承担赔偿和给付的责任范围);
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用赔偿或给付的范围);
条件事项(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条款(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第三者关系)保除其声条
20.保险利益及其构成条件?
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p78
可保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
3.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必须可用货币表示大小
规定可保利益的意义
1.防止将保险变成赌博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即可保利益),超过则导致道德风险
21.保险纠纷及其解决办法?
p75
(一)协商和解: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求大同存小异来解决纠纷
(二)调解:
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
(三)仲裁:
双方当事人按照仲裁协议,自愿把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专业人士)
(四)诉讼:
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人的参加配合下,依照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是前面两种方式无法解决纠纷时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
22.近因、近因原则及其判断与运用?
p89#@#注意运用
近因:
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
如果近因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如近因在保险合同除外范围,则保险人不赔偿。
运用: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导致损失就一个原因,即为近因,如果这一原因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履行赔偿责任,反之不赔。
(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所导致的损失
(1)多种原因发生不分先后,且对损失的发生都有直接、实质的影响,则原则上都是近因,此时A,多种原因若都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B,多种原因若都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2)若损失有多个原因造成,而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导致的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且多个原因之间存在不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初的原因是近因,赔偿分为:
(1)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要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Eg:
牛皮茶案例,船载牛皮和茶俩中货物,遇到海难,海水渗透入船舱,泡到牛皮,产生异味,茶叶因此串味,都在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都要赔偿。
(2)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3)在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中,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又有因果关系,保险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4)在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中,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前,除外责任在后,前后又因果关系,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Eg:
有艘船运送花生,到达目的地后,花生发芽不能食用,航海日志中显示没有下雨,船舱湿度温度都适于运送,唯一原因是花生在装船之前脱水不够,属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是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包装食品投保水渍险,运输中海水渍湿导致受潮霉变,虽然直接原因是霉变,且不属于水渍险范围,但是确实海水渍湿外包装造成,近因是海水渍湿,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所致损失(与同时发生相类似,判断哪些属于责任范围)
23.衡量一国保险发展水平的指标?
保险密度一国保费占其GDP的比例
保险深度一国的平均保费
1)保险深度:
保险的保费(全社会的保费总额)在GDP中的比重(发达国家:
15%,我国:
3%-4%);
2)保险密度:
人均保费(发达国家:
3000元/年(月)以上,我国300元)
3)责任保险的发达程度
24.代位、代位的类型?
代位的构成条件?
适用范围?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类型:
(1)权力代位:
赔偿了损失后依法取得向负有责任第三方追偿的权力,保险人的法定权利
(2)物上代位: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构成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范围:
代位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25.风险管理(防范风险)及其程序、方法?
风险管理:
人们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估算损害程度,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程序:
(一)风险识别
(二)风险估测
(三)风险评价
(四)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五)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方法:
(1)避免
(2)自留
(3)预防
(4)抑制
(5)转嫁自转避抑预
*控制型危险对策:
危险回避、损失控制、控制型非保险转移
*财务型危险对策:
危险自留、危险承担、财务型非保险转移、保险
26.委付以及成立条件?
“委付”: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放弃物权来换取保险人的全数赔偿)。
委付成立的条件:
a,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而不能部分委付。
b,委付不得附有条件(容易发生纠纷)c.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d,委付成立后双方都不可以撤销。
27.弃权与禁止反言及其主要作用?
p88
弃权:
保险人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放弃了保险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例:
保险人同意投保人逾期交保费,则表示放弃合同的解约权,则在逾期内发生的事故必须赔偿)
禁止反言:
(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已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
作用:
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防止保险人滥用抗辩议解除权,要求保险人为其行为及代理人的行为负责,有利于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中得到更好的落实。
28.定值保险及其运用的情况?
定值保险:
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的时候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为保险金额,发生保险事件按事先约定金额赔偿。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运用:
如标的价值难定价或者市场价值波动很大的;海洋运输因途经多国,出险地点不固定,各地市价不同,
29.人身保险及其主要种类?
人寿保险的主要种类?
主要适用对象?
人身保险:
指以人的寿命(或称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主要种类: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种类: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二)新型人寿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
主要适用对象:
30.现代保险的起源?
1.公元14世纪后半叶,海上保险开始在欧洲的意大利出现。
2.16世纪初期,以海上保险条款与判例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海上保险专著的出版,标志着保险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
3.继海上保险后,火灾保险、人寿保险相继形成。
4.17世纪后半叶,保险精算创始人维德和赫利对人寿保险计算原理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
5.19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的综合保险学,则对保险业的发展、对提高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6.在德国学者将保险与经济挂钩研究之后,美国经济学者于20世纪初开始从保险与国民经济、企业经济之间的关系出发,从事保险学的研究。
7.70年代后期,美国的保险学研究发生了一些变化,由原来对内涵问题的研究转向对外延问题的研究。
近代保险最显著的标志是专门格式的保险单和专门从事保险的机构、人员的出现。
海上保险的发展:
海上保险是各类保险中发展最早的一种,近代保险就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起来的,意大利是近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火灾保险起源于1666年伦敦大火(借鉴海上保险),后演变为今天的财产保险。
人寿保险起源于海上贩卖奴隶/古埃及殡葬制度/中世纪欧洲“行会制度”
责任保险由法国首先创办,由于科技和工业水平的发展,风险的不断增加促成
31.风险及其特征?
风险:
引致损失发生的一种可能性和不确定性,是一种客观存在。
特征:
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发展性(客损不可发)
32.最大诚信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为什么主要针对投保人?
p83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双发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时候,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主要的风险状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主要内容:
告知(将标的的相关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告知);保证(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或确认;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合同权利则以后不能再行使)
主要针对投保人——原因:
保险人的经济赔偿依赖于投保人所发生的偶然风险,风险是否发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行为;保险人不可能对所有的风险标的进行风险状况的实地考察;合同签订以后标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保险人很难了解(如人投保之后生病但并不告知);从监管角度来说,对保险公司监管力度大,但对保险人监管困难
33.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1)明示保证:
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A.确认保证:
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只保过去现在不保将来,如确认没有患过什么疾病)
B.承诺保证:
投保人对将来的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保将来不保过去现在,如保证在家无人时一定关好门窗)
(2)默示保证:
没有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文字表述,一般是国际惯例通行的准则或社会习惯。
(如不能酒后驾车)在海上保险用的比较多。
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可行驶,有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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