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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
我國法律規定的選區劃分的原則是什麼?
選區劃分通常由各國憲法或者選舉法作出規定,一般按照地域或者人口比例進行劃分。
我國選舉法規定,選區劃分的原則為:
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城鎮各選區和農村各選區,同類選區之間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均應當大體相等。
這樣劃分選區,便於選民參加選舉活動和選舉的組織工作,便於選民瞭解代表和代表聯繫選民,便於選民監督代表。
選區是如何劃分的?
各地區按照選區劃分的原則,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決定選區的劃分:
在農村,選舉鄉鎮人大代表,以村為單位劃分選區;居住分散、人口較少的山區,也可以把相鄰的幾個村民小組或者自然村劃為一個選區;選舉縣級人大代表的選區,應以相鄰的幾個村劃一個聯合選區;人口特多的村和人口較少的鄉,也可以單獨劃為一個選區。
在城鎮,大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單獨劃分一個或幾個選區;職工較少的單位,有的可以按行業系統劃分選區,有的可以幾個單位聯合劃為一個選區;城鎮街道居民一般按照居住狀況劃分選區,有的街道居民也可以和轄區內其他單位的職工聯合劃分選區。
地方各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
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規定聯合提名。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0人以上書面聯名,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人以上書面聯名,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候選人。
不同選區或者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可以醞釀、聯合提出候選人。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1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額選舉。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1人至3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
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代表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選民,也可以棄權。
地方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的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另行選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時,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補選地方各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
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選區的確認和公佈有哪些規定?
根據選舉法規定,選舉委員會應當對選舉本級人大代表的選區進行審查。
一是審查劃分的選區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二是審查有無重劃或者遺漏的單位。
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然後予以公佈。
選區應統一編號。
在公佈時,對幾個單位聯合組成的選區,應逐一標明所包含的單位。
公佈選區名單,除行文印發各有關單位外,還可以由選舉委員會發佈公告。
什麼是界別選舉?
界別選舉是直接選舉中按行業、系統、黨派、社會團體為單位產生代表的一種選舉方式。
實行界別選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區域選舉之不足,使社會的方方面面都能產生自己的代表,使選舉結果達到預定的階層比例。
但按選舉法的規定,我國仍實行選區選舉制。
什麼是選舉辦法?
選舉辦法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選舉委員會依照選舉法的原則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的用以規範具體選舉事宜、並賦予法律效力的規定要求。
其內容主要應當包括:
每一具體選舉工作中的組織領導,選舉任務,選舉原則,投票方式,設置總監票人、監票人對選舉過程實施監督,確定選舉是否有效等幾個方面。
選舉辦法一定要以選舉法的原則規定作為法律依據。
選舉實施細則包括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選舉實施細則是指選舉國家代表(代議)機關代表(議員)的具體辦法和程式,體現選舉制度的法律規定,是選舉法的具體化。
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制定該細則的法律依據;各級選舉工作機構的設立和選舉委員會的職權;代表名額分配的具體原則;如何劃分選區;如何進行選民登記及其具體規定;怎樣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選舉的具體投票形式及有關規定等等。
我國法律對選舉程式作了哪些規定?
選舉程式是指選舉國家代表(代議)機關代表(議員)的具體規則和次序。
各國的選舉程式均由法律作出具體規定。
在我國,憲法、選舉法、地方組織法和有關法律以及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針對不同的選舉內容,分別規定了相應的選舉程式。
選舉法第八章規定,選舉程式包括:
(1)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
各選區應當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
投票選舉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2)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時,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3)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
(4)選舉人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棄權。
(5)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
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
(6)投票結束後,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7)確定選舉是否有效。
(8)統計代表候選人和另選人得票數。
(9)公佈選舉結果。
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法律規定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並予以宣佈。
什麼是差額選舉?
差額選舉,“等額選舉”的對稱,亦稱“不等額選舉”,是指選舉各級人大代表或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所確定的正式候選人名額多於應選名額的選舉。
在我國,實行差額選舉制是由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的。
按照1995年修正的選舉法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大代表,其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上一級人大代表,其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按1995年修正的地方組織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副州長、副縣長、副鄉長、副鎮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我國法律關於選舉日有哪些規定?
選舉日一般指直接選舉人大代表時選民投票選舉代表的日期,也是選民登記時確定選民法定年齡的依據。
我國選舉法以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制定的選舉實施細則規定,直接選舉的選舉日,選民應到選舉大會會場或選舉投票站進行投票;個別年齡較大、體弱或因生產、工作不能離開崗位的選民亦可將選票投入為選民設置的流動票箱中。
選舉日由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選舉委員會確定,在同一次選舉中,本行政區域內只能規定一個選舉日;選舉日一經確定即應公佈並具有法律效力。
在實際操作中,選舉日前五日,各選區應再次公佈已確定的選舉日和投票選舉的具體時間和地點。
我國法律關於投票選舉有哪些規定?
投票選舉是選民或代表履行選舉權利的行為。
我國選舉法規定: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
各選區應當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
投票選舉由選舉委員會主持”;“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
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
投票選舉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投票選舉的準備工作分為選舉委員會和選區選舉工作領導小組的準備工作。
選舉委員會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1)制訂投票階段的具體工作計畫,制定代表選舉辦法,編寫選舉大會程式和主持人主持詞稿,準備各種報表。
(2)繼續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再次提前公佈選舉日。
(3)審批各選區流動票箱的設置和外出選民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的報告。
(4)委派各選區投票選舉主持人,發給委派書。
選區選舉工作領導小組的準備工作主有:
(1)召開選區選民小組正、副組長和全體選舉工作人員會議,學習選舉辦法,研究制訂組織投票選舉的具體實施方案;規劃選舉大會會場、投票站、流動票箱的設置等。
(2)組織各選民小組推選監督員、計票員。
(3)制訂選舉大會的會議程式和各投票站、流動票箱組織投票的程式和辦法。
(4)公佈選民投票選舉的具體日期、時間和地點。
製作票箱,準備計票工具等。
(5)培訓監票員、計票員。
(6)準備選票,並密封蓋章。
(7)佈置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
(8召開選民小組會議,做好的思想發動工作,宣傳投票的有關規定,動員選民積極參選。
投票選舉大會應按怎樣的程式進行?
投票選舉大會是直接投票選舉人大代表的一種方式,按下列程式進行:
(1)選民報到,進入會場,工作人員清點人數。
(2)由選舉委員會成員或選區選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宣讀選舉委員會關於選舉大會主持人的委派書。
(3)主持人就位、講話。
(4)通過監票員、計票員名單。
(5)宣讀選舉辦法。
(6)宣讀本選區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7)分發選票,組織選民填票、投票。
(8)點票,點票結果由各投票站填寫"收回選票報告單",監票員、計票員簽名後交大會主持人,如收回的選票等於或少於發出的選票,選舉有效;如收回的選票多於發出的選票,則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9)集中計票,計票完畢,填寫"計票結果報告單",寫明代表候選人和另選人的得票數,由主持人、監票員、計票員簽名。
(10)公佈選舉結果。
選區投票選舉主持人按照"選舉辦法",確定選舉是否有效,宣佈選舉結果和當選代表名單,並報告本級選舉委員會。
我國法律對選舉單位作了哪些規定?
選舉單位,指間接選舉產生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大會代表的單位。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目前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單位為:
各省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解放軍(以各總部、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軍委辦公廳的軍人代表大會為單位選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由該區本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選舉),臺灣省出席全國人大代表協商選舉會議(選舉臺灣省的全國人大代表)。
上述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的選舉單位,分別為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和解放軍相應的軍人代表大會。
選舉委員會包括哪些辦事機構?
選舉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包括:
(1)選舉委員會辦公室。
選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
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縣級選舉委員會辦公室一般可分設秘書、組織、宣傳、後勤等組,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各項具體事務。
鄉、鎮選舉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可結合實際,參照縣級選舉委員會的工作機構進行設置。
(2)選區選舉工作領導小組。
各選區依法設立選舉工作領導小組,該小組在選舉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成員分別報各該級選舉委員會批准。
(3)選舉委員會的派出機構。
在不設區的市、縣(區)單獨換屆選舉時,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業,系統以及較大的單位,經選舉委員會批准,可設立選舉工作辦公室,作為選舉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在選舉委員會領導下具體負責轄區內的選舉工作。
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均應報不設區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批准任命。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委員會和領導小組自行撤銷。
有關選舉的檔、表冊和印章交不設區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指定專人保管。
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有哪些?
選舉委員會是在選舉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時,組織辦理本級人大代表選舉工作的臨時機構,由本行政區域內有關方面的人士組成,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命。
縣級選舉委員會一般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委員十至十五名。
鄉級選舉委員會一般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員五至九名。
其職責是:
指導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佈選民名單,受理對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做出決定;劃分選區,分配代表名額;依法確定和公佈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規定選舉日期;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佈當選代表名單,登記當選代表,並頒佈發代表當選通知書。
選舉工作結束後,即行撤銷。
什麼是選舉機構?
主持和辦理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者國家公職人員選舉事務的機關。
我國在選舉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時,選舉機構為各該級的選舉委員會。
我國人大選舉經費是如何規定的?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開展選舉活動的費用,是從事有關選舉工作的必要的物質保障。
國家的政治制度不同,其選舉經費的來源和使用也不相同。
在資本主義國家,選舉經費由參加競爭的政黨和候選人支付。
在我國,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即開展選舉活動中用於購買紙張,印刷宣傳品、選票及其它文字材料,租用會場和交通工具等費用,都由各級財政部門支付,或者由上級財政部門予以適當補貼。
什麼是選民意識?
選民意識是指選舉人對選舉活動的思想觀點,是選舉實踐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
選民意識一經形成,就會對選舉實踐產生反作用,表現為積極參加選舉活動或消極對待選舉活動。
選舉意識是由一個國家的選舉制度、選舉人所處的社會地位、政治信仰等因素決定的。
什麼是選民證?
選民證是指經由選舉機構依法進行選民資格審查,發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具有管理國家行為能力公民的蓋有選舉工作機構印章的證明書。
選民證是選民參加選舉活動的憑證,須寫明選民的姓名、性別、年齡等項內容。
在選舉日,選民憑證進入選舉大會會場或者投票站領取選票。
選民證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轉讓。
民族自治地方的選民證還須加蓋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的公章。
選民證可以委託選舉工作領導小組或者選民小組分別發放,亦可召開群眾大會發放,通過莊嚴的選民證發放形式,激發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責任感。
什麼是選民登記表?
選民登記表是選舉中各選區為做好選民登記工作所必須填寫的一種表格,內容有:
選民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民族、職業、單位或者住址、戶口所在地、屆審(即登記和審定的屆次)等情況。
選民登記的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選舉法規定,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
就是說,所有選民都應當在其生產、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按照當地選舉委員會劃定的所屬選區內進行選民登記。
確定選民的所屬選區,一般是有工作單位者從單位,無工作單位者從住所。
在外地勞動、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選民,前往其戶口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
如果選舉期間不能回原單位或者原居住地參加選舉的,也可以在取得戶口所在地選民資格證明後,前往現在勞動、工作、學習的單位或者居住地的選區,進行登記並參加選舉活動。
選民登記的條件有哪些?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選民登記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
國籍、年齡和政治條件。
(1)國籍條件。
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凡在我國居住的外國人,只有在其取得我國國籍後,才享有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
選舉法規定:
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
參照這一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和澳門、臺灣同胞在內地縣、鄉人大代表選舉期間,回內地探親、旅遊或者工作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遷居香港、澳門、臺灣前居住地或者現工作所在地的選舉。
(2)年齡條件。
指公民達到法定年齡才能登記為選民。
我國憲法和選舉法規定選民的法定年齡為年滿十八周歲。
(3)政治條件。
依照法律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983年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縣級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選舉若干規定》規定,因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不予選民登記。
同時,還規定下列人員准予行使選舉權利,予以選民登記:
(1)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2)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3)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5)正在被拘留處罰的。
我國對選民登記有哪些規定?
選民登記是主持選舉工作的機構依法對公民選舉資格的確認程式。
選民登記是國家為切實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對於公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一種法律上的確認。
選舉法規定: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佈,實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並應當發給選民證。
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
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選民登記是保障選民選舉權利的基礎,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很強、很細緻的工作,要防止錯登、漏登和重登。
什麼是選民資格?
選民資格是指法律規定的公民取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應當具備的條件,亦稱選舉資格。
世界各國對選民資格都有具體的規定,國家制度、社會制度、階級關係等決定著選民資格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規定,凡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均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什麼是選民?
選民是指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被列入選舉人員名單的公民。
選舉法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公民,仍成為選民。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就是說,選民是享有政治權利的年滿十八周歲的、具有參與國家管理行為能力的公民。
什麼是選舉的法定年齡?
選舉的法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公民取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必須達到的年齡標準。
只有達到一定年齡的公民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亦稱選民年齡資格。
資本主義國家為限制公民的選舉權利,對公民的選舉年齡都規定了較高的標準。
美、英、法、印度等國規定,選舉下院議員的選民年齡為二十三歲;義大利規定選舉上院議員的選民年齡為二十五歲。
美、英、挪威、印度等國規定,選民享有被選舉權的法定年齡為三十歲,法國為三十五歲,義大利為四十歲。
我國憲法和選舉法規定的選民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法定年齡均為年滿十八周歲,這與世界各國相比都是比較低的,真正有效地體現了我國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計算選民的法定年齡,應以當地的選舉日為截止期。
什麼是參選率?
在直接選舉中,用百分比表示的參加投票的選民與選民總數的比例,叫做選舉的參選率,即參選率。
參選率的高低是選民的民主意識、宣傳教育、組織工作等因素決定的。
提高參選率,一是要做好宣傳發動工作;二是要做好選民登記工作,做到不漏不重;三是要選舉的組織工作。
什麼是選舉制度?
選舉制度是指選舉國家各級代表(代議)機關代表(議員)或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行政負責人)的制度,它是一個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內容主要有:
建立選舉機構,確定選舉資格,行使選舉權利,劃分各地區,候選人的資格、產生與競選,選舉的組織、方式和程式,確定當選標準,以及處理選舉舞弊與選舉訴訟等。
什麼是參選?
參選是指選民參加投票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兩種方式:
縣、鄉兩級為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縣級以上則實行間接選舉。
參選一般是指選民參加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的直接投票選舉。
投票方式有三種,即選民參加選舉大會或投票站投票,委託他人投票,在流動投票箱投票。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必須由代表本人在代表大會上投票。
選舉權利的保障是如何規定的?
選舉權利的保障主要包括物質保障、程式保障和法紀保障。
選舉法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由國庫開支。
”選舉法對選舉程式作了一系列規定,如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佈選民名單;選舉委員會對有關選民名單方面的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關於投票方法的規定;關於填寫選票的規定;關於如何確定代表候選人當選的規定等,都為選民切實有效地依法行使選舉權利提供了具體的程式上的保障。
選舉法還規定,對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偽造選舉檔,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對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均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刑事處分。
選舉權利保障的這些規定,為我國公民依法實現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什麼是選舉權利的保障原則?
選舉權利保障原則是指保障人民群眾充分行使選舉權利的原則。
包括有普遍選舉、平等選舉、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差額選舉等方面的原則。
這些原則在選舉過程中的充分體現,對於切實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有著重要的意義。
什麼是選舉權?
選舉權是指法律規定的公民享有的選舉國家代表(代議)機關代表(議員)和某些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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