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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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的动态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并改进提高,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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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规范企业,规定了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管理事项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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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是开展规范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央企集团)应依据《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办法加强对规范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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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规范企业管理,负责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动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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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规范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涉及规范企业动态管理的有关初审、数据汇总及相关材料报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核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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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维护规范企业信息数据库和网上信息系统,开展规范企业管理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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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规范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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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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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见附件1),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央企集团所属企业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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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规范企业应在自查自评报告中按照《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办法的要求,对企业涉及《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有关情况变化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重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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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两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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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规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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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规范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执行《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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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规范企业出现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变更
第十五条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出变更公告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2、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
3、中央企业隶属的央企集团发生变化的;
4、规范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六条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报告见附件2),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审核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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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船舶行业规范条件》重新提出申请:
1、企业生产地址搬迁的;
2、企业发生分立的;
3、与非公告的船舶建造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
第十八条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年内重新提出申请,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进行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审。
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规范企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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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整改
第十九条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通知其限期整改:
1、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
2、年度自查或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
3、经核实存在自查自评报告虚假统计数据的;
4、其他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
第二十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应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被要求进行整改的规范企业,应在完成整改后及时将有关情况经相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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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撤销公告
第二十一条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1、一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既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又无已开工在建民用船舶的;
2、两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的;
3、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4、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
5、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
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7、不能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8、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9、发生其他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重大事项的。
第二十二条对拟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相关企业在收到书面告知函之日起30日内,可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提出《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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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船舶行业规范企业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2.船舶行业规范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附件1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上报日期:
一、企业概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请简要概述,并填报完成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变更情况
填报下表,并具体描述变更情况。
表1企业变更情况一览表
类型
是否变更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所属地区或集团
注:
需提供有关政府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证实性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的证实性材料
2.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的证实性材料
3.企业所属地区或集团变更的证实性材料
二、生产设施基本情况
概述企业生产设施与申报材料或上一年度变化情况,并填报完成附表2“主要生产设施情况表”。
三、建造技术能力
文字简要概述,并填报完成附表3—“建造技术能力指标表”。
四、科技研发与创新能力
填报下表,具体描述能力及其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
表2科技研发与创新能力变化情况表
内容
具体情况
研发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变化
上年度开展科技研发与创新项目
上年度取得研发成果及简要说明
上年度研发投入增减及审计报告
注:
1、所有证实性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2、如不能提供要求的材料,须说明原因。
3、文字和附表均需要填写。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金
(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登记注册类型
控股情况
国有控股□ 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 外商控股□
是否上市公司
A股□ B股□ H股□其他
是否通过相关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其它__________
银行信用
等级
现有职工人数
职工总人数:
(人),其中劳动派遣人员:
(人)
上年度研发投入(万元)
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生产用地面积
(m2)
目前造船能力
(载重吨/年)
上年度造船完工量(载重吨)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上年度利润
(万元)
上年度企业上缴税金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资产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净资产(万元)
附表2
主要生产设施情况表
生产设施名称
规格
竣工年份
最大设计
产品吨位
长(m)
宽(m)
深(m)
岸线
—
—
—
—
船台
1
—
2
—
…
—
船坞
1
2
…
舾装码头
—
生产设施名称
起重设施
类型
最大起吊能力
(吨)
竣工或购买年份
所配用的船台/船坞
船台/船坞起重设施
1
2
…
涂装设备
喷砂房:
(间)
涂装房:
(间)
说明:
如不够可加页。
附表3建造技术能力指标表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企业实际值
备注
1
信息化
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普及率(%)
2
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
3
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
4
生产
技术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5
钢材综合利用率(%)
6
分段无余量制造率(%)
7
分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
8
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
9
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
10
涂敷系数
说明:
以上指标均为企业的造船业务相关指标,其中对采暖区企业的综合能耗在计算时应扣除采暖部分的能耗。
附件2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一、企业变更情况
类型
是否变更
变更内容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所属地区或集团
注:
规范企业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变更申请。
地方企业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通过央企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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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实性材料
企业发生变更时需提供证实性材料。
注:
所有证实性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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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船舶 行业 规范 企业 监督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