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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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
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定,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社会保障类机构、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投资者开立深圳A股证券账户须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
第二章 证券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证券账户,但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标准计算的证券账户数量。
第四条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件1);
(六)自营证券账户报备对应的资金结算主席位号;
(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按照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第六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受证券公司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书面文件等材料。
第七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八条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每租用一个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第九条证券投资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必须由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托管人受托申请开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及复印件;
(二)有关基金投资范围的说明或基金契约;
(三)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出具的该基金已租用席位的证明文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一十条基金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托管人名称-证券投资基金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为“该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的前两个字加证基加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基金设立的批文号”。
第一十一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开立专门账户的,按照每一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第一十二条资产托管人受基金公司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基金公司取得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以及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设立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第一十三条资产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基金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第四章 信托公司
第一十四条信托公司按照每设立一个信托产品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只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的信托公司方可申请办理。
第一十五条信托公司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托公司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设立信托的证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及复印件;
(六)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一十六条信托公司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信托公司名称-信托产品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信托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第五章 保险机构
第一十七条保险机构投资者按照每一保险产品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第一十八条保险机构投资者的保险资金投资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为保险机构投资者申请代理开立证券账户,申请开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确认函及复印件;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托管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一十九条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当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保险产品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保险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保险产品名称和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应当根据第十八条第
(一)、
(二)项填写。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可按照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查询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持股余额和持股变更情况,经办人须提供保险机构投资者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每设立一个投资组合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第二十二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保理事会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托管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
(五)管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全国社保基金加投资组合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全国社保基金加投资组合号码”。
投资组合名称和号码根据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填写。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对社保基金每个投资组合对应的托管人和管理人进行备案,记录其全称和营业执照号码。
社保理事会更换投资组合对应的托管人,应当及时由社保理事会确定的新托管人到本公司办理重新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社保理事会更换投资组合对应的管理人,应当及时由托管人到本公司办理重新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章 企业年金
第二十五条企业年金基金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最多可开立十个证券账户,经中国证监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及复印件;
(二)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对托管人的委托授权书;
(三)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托管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
(六)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企业年金计划名称-托管人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和登记号根据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填写。
第二十八条其它地方社会保障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参照企业年金基金办理。
第八章 银行
第二十九条银行总行及其省级分行可以在本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该证券账户专用于银行行使质押权、抵押权及因其他合法合规条件下享有债权而获得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处置。
第三十条银行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件2);
(五)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九章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三十一条一个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第三十二条托管人首次接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托管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印鉴卡正面加盖托管人专用章和证券账户业务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
(四)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复印件;
(八)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
(九)国家外汇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及复印件;
(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委托书及复印件;
(十一)境内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二)托管人结算编号;
(十三)境内证券公司交易席位号。
托管人再次受托为其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无须提供本条
(一)、
(二)、(三)项材料,本公司凭预留印鉴确认其受托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证券账户“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境内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前两项以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为准,后一项以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记载的名称为准,有中文的以中文为准,无中文的以英文为准;“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
如属基金类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名称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基金名称”,其中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备注信息,账户资产属于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所有。
第三十四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首次委托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或变更托管人)时,可以对(新)托管人受托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注册资料变更、注销、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进行一次性授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托管人在获得授权之后,办理相关业务时须提供该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托管人在首次办理账户业务时,可对其所属部门进行一次性授权,以后的账户业务由该部门按授权范围授权经办人办理。
第十章 外国战略投资者
第三十六条外国战略投资者因合法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其他与商业注册登记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还须提供律师见证的书面文件);
(二)董事会或者其董事、主要股东及其他有权人士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中国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或者上市公司出具的持股证明;
(五)填妥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六)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件3)。
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本条(四)、(五)(六)项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境外所在国家、地区身份证明或护照,有境外所在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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