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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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001
xx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xx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试行)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六月六日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江苏省财政厅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苏教财【xx】52号
苏财教【xx】46号
关于颁发《xx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xx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民办高等学校:
为规范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维护举办者和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订了《xx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xx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现颁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附件:
1.xx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2.xx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
附件一
xx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明晰学校的经济关系,维护国家、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原国家教委《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原省教委、省财政厅印发的《xx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结合我省民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第二条民办高等学校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必须独立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
学校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机构。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第四条学校财务处(室)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学校董事长、董事及校(院)长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与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学校财务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
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由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四部分组成,凡是达到基本建设支出限额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六条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
预算一经批准,就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
学校的年度预算必须在每年二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八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九条民办学校收入包括:
一、教育事业收入。
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实验室对外开放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等。
学校按学年收取的学费收入,应按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三分之一作为当年的教育事业收入,其余三分之二作为下年度教育事业收入。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二、经营收入。
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后勤服务等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财政补助收入。
指学校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校办学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条除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校事业收入,应列入“预收帐款”核算,不得挪作它用。
代办费应按学年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学年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第十一条学校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禁止隐匿、截留学校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的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第十三条学校的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教育事业支出。
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四大类二十八个目级科目(具体核算内容见《民办高校会计制度》附件“教育事业支出目级科目明细表”)。
各单位可根据需要适当简化使用,但四大类二十八个目级科目不得增加,核算内容不得更改。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
为确保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应当严格控制“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两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支出总额的50%。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上述比例的,应报省教育厅审批。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
二、经营支出。
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相匹配,并单独计算盈亏。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
三、其他支出。
是指学校除一、二款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财产损失、利息支出等。
第十四条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
第十五条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将内部管理制度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
第六章净收益及其分配
第十六条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
经营收支的收益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
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
第十七条学校净收益的分配。
净收益可以用于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
净收益的分配顺序为:
(一)计提30%的事业基金;
(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三)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投资成本补偿额按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计提事业基金后的净收益额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二个百分点。
如当年遇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应按日计算加权平均贷款利率。
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用“应付投资收益”科目核算。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
净收益额为零或负数的,不得计提应付投资收益。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专用基金是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福利基金、留本基金、其他基金等。
福利基金是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教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方面支出的基金。
如学校已为教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则可不计提福利基金,学校支付时直接在“社会保险缴费”中列支。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
留本基金是学校根据出资者的意愿,必须保留本金,仅以其所提供资产的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
其他基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条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自行制定相应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基金使用应遵循“单独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办费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盘盈的存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帐;盘亏的存货,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各单位一般只能在一个开户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基本帐户,不得多头开户。
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釃。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由学校自行确定。
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
房屋及建筑物;
第二类:
专用设备;
第三类:
一般设备:
第四类:
文物及陈列品;
第五类:
图书及声像资料;
第六类:
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由校内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报经法定代表人审批。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转入其他收入。
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帐;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在年终前及时处理。
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鹗。
第二十七条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xx省民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
折旧方法:
采用平均年限法。
新增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减少的次月起停计折旧。
非正常性中断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不提折旧。
为简化核算,学校也可以按年计提折旧。
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郐。
第二十八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外购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缗。
学校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科目。
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列入有关支出科目。
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据。
无形资产需要按年限摊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开办费是指学校在批准招生之前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等。
开办费用应当在学校招生取得学费收入后分期摊销,开办费低于当年学费等收入5%的,学校可一次计入当年费用;开办费超过当年学费等收入5%的,超过部分在下一年度摊销。
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鵜。
第三十条对外投资是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的投资。
学校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讲求投资效益。
数额较大的,应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鄧。
第三十一条学校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禁止学校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学校因校舍建设,以校产担保或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须经校董事会批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緞。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应缴款项等。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撟。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学校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
学校应当按照《xx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定期、如实地向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鸾。
第三十六条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有关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迹。
第三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净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资产负债变动、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缄。
学校为自身发展向银行提供的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择。
第三十八条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者或投资者的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投资者投入资金变动情况、学校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
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鴛。
第三十九条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应当经财务处(室)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时签名并盖章。
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学校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报表使用者。
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這。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校内财务会计秩序,并将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教育厅备案。
学校会计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綜。
第四十一条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监督。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報。
第十二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经审批机关批准,民办高等学校解散时,应当予以公告,及时办理解散手续,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学校财务清算,应当依法成立由审批机关、举办者、民办高等学校代表组成的财务清算机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芈罷鸨。
第四十四条学校财务清算时,应当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支付遣散、转移在校学生的有关费用;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债务。
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極嚕辫。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民办高等学校。
其他民办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办二级学院可参照执行。
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麩适绲。
第四十六条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后勤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相关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xx省教育厅、xx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xx省民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附件
xx省民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
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40—50年
2、混合结构
35—45年
3、砖木结构
20—25年
4、简易房
8--10年
二、专用设备
1、仪器仪表
(1)电子计算机
4—8年
(2)演示、测试仪器
7—12年
2、机电设备
8—12年
3、电教设备
5—8年
4、文体设备
5—8年
5、医疗设备
6—12年
6、印刷设备
8—12年
三、一般设备
1、交通运输设备
6—12年
2、家具
8—10年
3、办公设备
5—8年
四、文物及陈列品
15—35年
五、图书及声像资料
8—12年
附件二
xx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试行)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积极鼓励和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会计核算,维护举办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xx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递灿扰。
二、本制度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民办高等学校。
其他民办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办二级学院可参照执行。
三、民办高等学校是会计核算的主体。
学校固定资产等均按历史成本计价入帐。
学校资产增值部分均属学校所有。
四、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学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学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发生外币收支的,应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絛鯛鱧。
八、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选用会计科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二级科目,但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九、本制度由xx省教育厅、xx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一、资产类
二、负债类
四、收入类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1
101
现金
17
201
短期借款
32
411
财政补助收入
2
102
银行存款
18
211
应付票据
33
421
教育事业收入
3
110
应收票据
19
212
应付账款
34
451
经营收入
4
113
应收账款
20
213
其他应付款
35
471
其他收入
5
114
其他应收款
21
214
预收账款
6
116
预付账款
22
220
应付投资收益
7
121
材料
23
222
应交税金
8
131
对外投资
24
240
预提费用
9
135
待摊费用
25
250
长期借款
10
140
固定资产
11
142
累计折旧
12
143
固定资产清理
三、净资产
五、支出类
13
144
在建工程
26
300
实收资本
36
521
教育事业支出
14
150
无形资产
27
301
事业基金
37
551
经营支出
15
160
长期待摊费用
28
320
专用基金
38
561
其他支出
16
170
待处理财产损溢
29
341
事业结余
30
351
经营结余
31
352
净收益分配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的库存现金。
学校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货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学校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4.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如为溢余,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如为现金短缺,属于责任人赔偿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恒蟬轅。
5、有外币现金的学校,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核算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骠弒綈。
3、学校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结出当日发生额及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
月份终了,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貿锕戧。
4.有外币存款的学校,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必须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
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时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
月份(或季度、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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