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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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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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6
一.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6.28第101号发布,1992.8.1起施行)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省建设厅20XX.4.21颁布,20XX.5.1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序
号
顺德市实施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
暂行规定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规定
处罚依据
1
第十五条第一项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违章搭建或者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条例》的第十条,《规定》的第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的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第
(一)项
2
第十五条第二项
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条例》的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六条第一款
《条例》的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第
(二)项
3
第十五条第三项
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条例》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条例》的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4
第十五条第四项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条例》的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条例》的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5
第十五条第五项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条例》的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条例》的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规定》的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6
第十五条第六项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规定》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条例》的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7
第十五条第七项
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规定》的第十三条
《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8
第十五条第八项
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规定》的第三十六条
《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第(八)项
9
第十六条第一项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的第十八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的第三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第四十一条第
(一)项
10
第十六条第二项
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条例》的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三十七条
《规定》的第四十一条第
(二)项
11
第十六条第三项
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规定》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的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12
第十六条第四项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条例》的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十条第
(二)项
《条例》的第三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13
第十六条第五项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二十条第
(一)项
《条例》的第三十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14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条例》的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第四十条
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第四十条
15
第十八条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条例》的第九条,《规定》的第十款
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的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四十三条
16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条例》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十八条
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条例》的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第四十二条
17
第二十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条例》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四十四条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处罚(人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10.28通过,自20XX.1.1起施行)
序
号
顺德市实施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
暂行规定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规定
处罚依据
18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第四十条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19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第四十三条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20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四十条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21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四十三条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22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四十四条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23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四十四条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24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四十四条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25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第四十五条
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26
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第六十八条
三.违反《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行为及处罚(省人大常委会1999.12.25颁布,20XX.1.1起施行,20XX.7.29修正)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序
号
顺德市实施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
暂行规定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规定
处罚依据
27
第四十七条
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
第二十四条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
(一)项
28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在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的
第三十二条
第
(二)项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
(二)项
29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
第三十二条
第(三)项
30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的
第三十二条
第
(一)项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31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在城市绿地内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
第三十二条
第(五)项
32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建坟的
第三十二条
第(六)项
33
第五十条
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第(四)项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组织者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34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按设施造价的2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35
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树木赔偿费5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36
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37
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
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20XX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38
第五十二条
无证进行城市绿化设计的
第十二条
责令停止设计,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39
无证进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的
第十九条
责令停止施工,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0
第五十三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处以每平方米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41
第五十四条
占用绿地超过期限的
第二十五条
第四款
责令限期归还,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2倍的罚款。
42
第五十五条
占用城市绿地损坏相关设施、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
第二十五条
第四款
责令限期缴纳和赔偿。
43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
第十五条
责令停工、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
44
第五十七条
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四.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行为及处罚(国务院1996.6.4颁布,1996.10.1起施行).
序
号
顺德市实施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
暂行规定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规定
处罚依据
45
第五十八条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第十七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46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XX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47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第二十七条第
(二)项
48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49
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50
第五十九条第五项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51
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52
第五十九条第七项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第
(一)项
53
第五十九条第八项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
54
第五十九条第九项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55
第五十九条第十项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56
第五十九条第十一
项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57
第五十九条第十二
项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五、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及处罚(省人大1997.7.26通过,1997.12.1施行)
序
号
顺德市实施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
暂行规定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规定
处罚依据
58
第六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给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第二十三条
第
(一)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8.3.1起施行)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XX.1.30颁布,20XX.1.30施行)的行为及处罚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序
号
顺德市实施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
暂行规定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规定
处罚依据
59
第六十五条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建筑法》第七条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
合同价款1%至2%的罚款。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条例》第五十七条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及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20XX.4.29颁布,20XX.9.1起施行)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序
号
顺德市实施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
暂行规定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规定
处罚依据
60
第六十六条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61
第六十七条
饮食行业仍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五十一条
62
第六十八条
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销售含铅汽油的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
63
第六十九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四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64
第七十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XX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65
第七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66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20XX0元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及处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序
号
顺德市实施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
暂行规定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规定
处罚依据
67
第七十三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29颁布,1997.3.1起施行)和《广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7.12.1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行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为及处罚
序
号
顺德市实施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
暂行规定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规定
处罚依据
68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
69
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
70
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者其它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
71
第七十四条第四项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的
《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二)项
72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在本市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使用高音喇叭、怪音喇叭的
《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
73
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机动车辆在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区域内鸣喇叭的
《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
74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
(一)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
75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
(二)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
76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家庭进行室内装修、或使用家庭电器、乐器以及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环境噪声的
《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二)项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XX.2.28修订,20XX.6.1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序
号
顺德市实施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
暂行规定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规定
处罚依据
77
第七十七条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78
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
第三十四条
十一、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及处罚(20XX.1.11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施行)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序
号
顺德市实施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
暂行规定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规定
处罚依据
79
第八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责令禁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十二、违反《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省政府1992.8.6颁布,1992.9.1起施行)
序
号
顺德市实施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
暂行规定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规定
处罚依据
80
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未办理审批、免疫手续而饲养犬只的
第六条
有权予以捕杀,并可对犬主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
(一)项,第十四条
81
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未领取《犬类准养证》在犬类禁养区饲养犬只的
第四条
82
第八十一条第三项
未按规定每年接受免疫注射及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饲养犬只的
第六条
十三、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20XX.1.16通过,20XX.3.1起施行)和《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XX.12.6通过,20XX.2.1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序
号
顺德市实施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
暂行规定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规定
处罚依据
83
第八十二条
无照经营行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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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违反 城市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