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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政34号
金政〔2014〕34号
关于征收金寨县2014年重点民生工程
江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规划
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梅山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城区整体功能,提高城区综合能力,提升城市品位,打造适宜人居的优美县城,根据县委、县政府“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金寨县2014年重点民生工程江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实施依法征收。
一、征收范围
东至山体、西至金叶路西侧、南至江店派出所、北至江环南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金寨大市场属保留建筑)。
二、征收实施部门
金寨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三、签订协议期限与征收奖励
签订协议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在此期限内腾空房屋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征收合法产权房屋面积予以奖励。
(1)提前签订协议奖,奖励标准:
经营门面房奖励10元/平方米·日;住宅奖励6元/平方米·日;单位公房及其他性质的房屋奖励2元/平方米·日。
在2014年7月1日~7月10日期间签订协议的按上述标准100%奖励;7月11日~7月20日期间签订协议的按上述标准70%奖励;7月21日~7月31日期间签订协议的按上述标准40%奖励。
(2)基本奖,每户为5000元。
(3)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四、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金寨县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金政〔2011〕70号文件)、《金寨县城规划区2014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装潢等补偿标准》(金政办〔2014〕13号文件)和《金寨县2014年重点民生工程江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土地使用权收回
本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收回。
六、权利事项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征收活动。
七、要求
县供电、供水、电信、移动、联通、县安广网络公司等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改造项目按期拆除或整理好管线设施;县住建、国土、公安、市监、卫生、商务、安监、房管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一切相关手续;各金融机构要主动联系妥善解决房屋、土地等抵押贷款事宜;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房屋征收的相关要求,依法行政,严格程序,扎实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
附:
《金寨县2014年重点民生工程江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4年6月26日
金寨县2014年重点民生工程江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规划范围内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城区居住环境较差,基础设施简陋,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进行改造,逐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区整体功能,提高综合使用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规定,现对金寨县2014年重点民生工程江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依法征收,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山体、西至金叶路西侧、南至江店派出所、北至江环南路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金寨大市场属保留建筑)。
二、征收部门
金寨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期限
本地块房屋征收签订协议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四、征收补偿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其他类型房屋征收方式:
(1)征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2)长期居住、租用单位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按有关政策处理,经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给予征收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面积、结构、用途、成新等因素,按征收时点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在完成签订协议、腾空移交房屋、交出产权证件等程序后,三个月内领取货币补偿款。
公有房屋货币补偿款的结算与拨付按金政办〔2013〕47号文件执行。
3、评估机构选择,县征收办提供三家以上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4、选择产权调换的,有以下两种方式供选择:
(1)评估方式,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按征收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双方按各自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2)房屋置换方式
A、住宅房:
由县政府提供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接近(上靠)的安置户型,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情况结算差价(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依据金政〔2011〕70号文规定“优惠价标准每年随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经县政府研究,2014年度住宅成本优惠价调整为1610元/m2。
如在征收决定期限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签订协议的,仍按金政〔2011〕70号规定的1312元/m2优惠价结算;在征收决定期限规定时间内未能腾空房屋并签订协议的,按2014年度优惠价1610元/m2结算。
B、国有土地上沿街一层经营门面房:
按自然间相接近面积调换,门面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门面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前述标准结算结构、成新、楼层等差价;门面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门面房面积10m2以内的,依据金政〔2011〕70号文规定“优惠价标准每年随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经县政府研究,2014年度门面成本优惠价调整为3648元/m2。
如在征收决定期限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签订协议的,仍按金政〔2011〕70号规定的2973元/m2优惠价结算;在征收决定期限规定时间内未能腾空房屋并签订协议的,按2014年度优惠价3648元/m2结算。
超出10m2以上的按征收时点市场评估价的60%,即:
11400元/m2结算。
C、征收其他性质房屋按住宅房置换与结算。
5、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地点:
在本次改造项目范围内安置。
住宅安置房户型为65m2、80m2、100m2、120m2四种,原则上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接近(上靠)的安置户型,一般不得跨档选房。
确实需要跨档选择安置房的,须本人申请报征收办研究批准后另签订补充协议,跨档面积单价按当年征收时点市场评估价执行,只能跨一档。
安置门面房每间约为35m2,沿街门面安置房结构标准以县规划委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6、安置房建设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划要求,并经县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
安置房为框架结构(高层为框剪结构),毛坯房,内墙面为混合砂浆二遍粉刷,地坪、天棚为水泥砂浆抹平,住宅房入户安装防盗门一幅,塑钢窗,不设内门,水、电、电话、宽带、燃气、有线电视管线铺设到户内。
7、各类附属物和装璜补偿、搬迁费、过渡费、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金政办〔2014〕13号文件执行,搬迁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户计算。
8、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过渡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征收人按规定支付临时过渡费。
过渡期原则上住宅不超过18个月,经营房不超过24个月,超过过渡期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过渡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生产、经营用房付给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住宅房付给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过渡期自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间计算,超过征收公告规定期限签约的以实际签约日期计算。
9、选择小高层和高层楼房的安置房,其公摊面积系数按10%结算,10%以上公摊部分由征收人承担,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时按实际面积登记。
10、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安置房结算时,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由县政府补助64元/m2,划入被征收人的个人基金帐户。
11、物业服务收费资金在安置房结算时,由县政府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
(1)多层(未配电梯)的安置房补助72元/m2;
(2)高层(配有电梯)的安置房补助120元/m2。
12、征收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期限规定时间2014年7月1日~7月31日腾空房屋并签订协议的,按征收合法产权房屋面积予以奖励。
(1)提前签订协议奖,奖励标准:
经营门面房奖励10元/m2·日;住宅房奖励6元/m2·日;单位公房及其他性质房屋奖励2元/m2·日。
在2014年7月1日~7月10日期间签订协议的按上述标准100%奖励;7月11日~7月20日期间签订协议的按上述标准70%奖励;7月21日~7月31日期间签订协议的按上述标准40%奖励。
(2)基本奖,每户5000元。
(3)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13、按被征收房屋面积选择住宅安置房户型的要求:
(1)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5m2(不含)以下的可选择1套65m2的安置房。
也可上靠选择1套80m2安置房,但增加15m2(80m2-65m2)按3312元/m2结算。
(2)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5m2(含)~80m2(不含)可选择1套80 m2的安置房。
(3)被征收面积在80m2(含)~100m2(不含)可选择1套100m2的安置房。
(4)被征收面积在100m2(含)~120m2(不含)可选择1套120m2的安置房。
(5)被征收面积在120m2(含)~140m2(不含)可选择2套80m2的安置房。
(6)被征收面积在140m2(含)~160m2(不含)可选择1套100m2、1套80m2的安置房。
(7)被征收面积在160m2(含)~180m2(不含)可选择1套120m2、1套80m2的安置房或2套100m2的安置房。
(8)被征收面积在180m2(含)~200m2(不含)可选择1套120m2、1套100m2的安置房。
(9)被征收面积超过200m2(含)以上者以此类推选择安置房。
14、住宅、经营门面安置房按照先搬迁、先签约、先领选房号的原则依次选房。
先搬先选房,后搬后选房,进入司法程序的指定安置房。
1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将房屋补偿款作为抵交安置房款,仍不足部分待安置房交付时一次性付清,逾期不付款的不予办理交房手续;若补偿款超出安置房价款的,超出部分在腾空房屋交钥匙并签订补偿协议后三个月内付给被征收人。
16、征收公产、私产租赁房屋,房屋装璜及费用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人)签订协议。
17、为了体现公平合理,对选择住宅安置房实行楼层价差结算。
(1)多层:
一、二、三、四、五层价差为零,六层(顶层)价差为-100元/m2。
(2)七层(含)以上小高层:
一层价差为-100元/m2,二层价差为-50元/m2,三层以上价差为零。
(3)12层(含)以上高层:
一、二层价差为-100元/m2,三层价差为-50元/m2,四层以上价差为零。
18、被征收房屋的用水、用电、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等由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向有关部门缴清费用并报停,县房屋征收办按规定标准给予移装费补助。
19、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验后统一由有资质有实力的拆迁公司管理与拆除,任何人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自行拆除门窗和附属物。
如有发生按价赔偿,由此产生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20、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同时交给县房屋征收办统一注销。
21、房屋至今未领办证件的应当交纳55.76元/m2的办证费用(规划证40.46元/m2、房产证13.8元/m2、土地证1.5元/m2)。
22、安置房的房产证、土地证由被征收人凭征收协议和安置房结算证明自行办理,与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办证时免缴有关税费,只交证书工本费,超出部分仍按有关规定由个人缴纳税费。
五、房屋确权
1、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房屋的面积、结构、建筑年代、使用性质以房产证等有效证件载明的为准。
2、2003年8月《城区1:
1000数字化测绘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比照合法建筑予以登记补偿。
3、2003年8月《城区1:
1000数字化测绘图》上无标注的各类建筑,一律不予登记确权。
被征收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的,视情可给予50元~490元/m2的(简易搭建50~100元/m2,活动板房230元/m2,简易结构308元/m2,砖木结构346.5元/m2,砖混结构490元/m2)成本补助,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一律不予补助。
2012年7月航拍图之后未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一律不予补助。
4、2003年8月1日前建设的沿街房屋,在2003年8月1日前改变用途并持续合法经营至今的(需提供原始工商、税务登记证照并经住建、国土、行政执法、监察部门和征收办认定),可确定为经营商业用房。
5、2003年8月1日后新建、翻建、扩建房屋的,一律以县规划、国土、房管部门批准登记的用途性质为准。
6、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一户有多处或者一个房产证有多处房产的(含门面房),应当合并为一户登记。
7、在征收范围内一户有多个房产证,可以按实有房产证个数分别登记。
8、在征收范围内只有一个房产证的住户,无论房屋面积多大,只能按原房产证的产权人登记为一户。
9、被征收房屋房产证的产权人已逝世,仍按原产权人登记为一户,安置后的产权由继承人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10、对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申请公证机关证据保全,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给予登记确权,权属确认期间不得影响房屋征收工作。
11、2013年12月31日前离婚家庭的房产登记确权按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确定的内容执行。
12、房产证与实际面积不符的以现场实际测量登记的面积为准。
13、房屋交易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仍按原房产证产权人登记。
14、在征收范围内没有住房,只有单独的车库、仓储间只能登记确权为车库、仓储间。
15、2003年8月以后未经批准翻建、扩建的房屋按照翻建、扩建前的房屋合法面积给予登记确权。
16、住宅楼房底层现有公用通道的属公众使用不得分摊登记给本楼住户。
17、房屋征收面积测量按《六安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执行。
六、监督检查
1、信息公开,结果公示。
对每户房屋确权、征收补偿、安置房情况同时在金寨政府网、征收公示栏和征收地段同步公示,在征收办设立征收补偿信息查询台,便于群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2、鼓励举报,查实奖励。
对于反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2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
县监察局7356305、举报邮箱:
jzjwxfs﹫
3、履职尽责,强化监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房屋征收工作中,不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有优亲厚友、乱开口子、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从重处理。
七、其他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建设的土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偿。
4、本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表一、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结算结构差价标准
附表二、被征收房屋结算成新差价标准
附表三、被征收房屋楼层结算差价标准
附表一:
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结算结构差价标准
单位:
元/m2
原房结构
结构差价
备 注
框架
0
1、安置房为框架结构;
2、该差价是指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时向征收人支付的结构差价款。
砖混
68
砖木
243
简易
418
附表二:
被征收房屋结算成新(折旧)差价标准
单位:
元/m2·年
原房
结构
成新
差价
备 注
框架
8.6
1、房屋年限在1~10年成新差价为零;
2、房屋年限在11年以上的才结算每年成新差价;
3、房屋年限超过25年一律按25年结算成新差价;
4、房屋年限以房产证登记的为准;
5、该差价是指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支付的成新差价。
砖混
8.0
砖木
6.0
简易
4.0
附表三:
征收房屋结算楼层差价标准
单位:
元/m2
楼
层
层 差
次 价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地
下
室
一
+110
+70
+30
+14
+14
+14
二
±0
+41
+41
+41
+41
三
±0
+55
+70
+70
四
-14
+55
+55
五
-14
+14
六
-26
地下室
-50
备注
1、本表所述楼层是指被征收房屋所在的楼层;
2、“十”表示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的楼层差价;
3、“一”表示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支付的楼层差价。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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