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依法执教中两个纬度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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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依法执教中两个纬度的思考
教师依法执教中两个纬度的思考
一、依法治国的含义与要求
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的各项工作,主要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宪法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二、依法执教的要义
依法执教,就要要求教师在所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严格按照《宪法》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书育人的职责符合法制化。
包含两个角度:
一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二是教师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把握依法执教的含义:
1依法执教的主体是教师;《教师法》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依法执教的范围是教师本人的教育教学活动;
3依法执教的依据呈现出多元化。
澄清三种错误认识:
一是把依法执教理解为“以法执教”;
二是把依法执教理解为“以罚执教”;
三是把依法执教理解为“依法治教”。
三、教育法的含义及理解
教育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对教育法定义的理解:
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四、教育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它们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划分法的不同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一)宪法
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1]规定了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
[2]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3]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
[4]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教育义务;
[5]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
2教育单行法律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2006年12年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三)教育法规
1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分为三种:
条例、规定及办法或细则。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
2地方性教育法规可分为两类:
一是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二是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四)教育规章
可分为两类:
一是部门教育规章,二是地方性教育规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3月26日教育部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五)教育法的其他渊源
如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此外,教育政策、教育判例也是教育法的渊源。
五、教师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被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一)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如《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
如《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继承权、专利权、财产权等。
(二)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享有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教师应享有的待遇,如规定: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等;第七章规定了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要实行表彰和奖励,如“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为了充分保证教师权利能够得以真正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对侮辱、殴打教师,对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拖欠教师工资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如“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职业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性质,即统一性。
从权利角度看,是职业特点决定的权利。
不得受到随意干涉,不得被随意剥夺,相应的,社会负有服从或保证其权利实现的义务,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从义务角度看,是教师职业决定的职责,教师不得随意放弃履行,也不得随意让他人代为履行,否则.可能造成失职或玩忽职守。
(三)教师权利法律保护存在问题分析
1我国纵向层次教育立法中存在问题分析
下位法律滞后问题相当严重;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
2我国横向层次教育立法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些重要教育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已有法律法规中实体法较多,程序法相对缺失
3教育执法中存在问题分析
教育法律意识淡薄;教育执法的严肃性不够;教育救济制度不完善
4教育司法制度不健全
(四)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
1教师权益的民法保护
[1]教师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我国民法保护的重点内容。
在民法学上,财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大类。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2]教师权益民法保护的三类诉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教师对于有争议的民事权利,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确认其归属、性质或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诉讼。
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教师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某种民事给付义务,以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诉讼。
3.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是教师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改变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消灭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2教师权益的刑法保护
刑法制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我国《教师法》专门规定了两种追究刑事的情形。
其一,侮辱、欧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国家工作人员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
[1]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教师申诉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范围:
a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b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c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教师行政复议
教师行政复议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教师行政复议范围:
a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b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c认为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相关证件,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e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f认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3]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教师行政复议
教师行政诉讼,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教师行政诉讼范围:
a对行政处罚不服的;b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c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e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f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4]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教师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教师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教师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教师人身自由的;c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教师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教师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e造成教师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教师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b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c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d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几类常见案例中教师权利保护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聘教师
案例一:
某中学一名女教师怀孕期间,学校为了照顾她,将其在一线的教学工作改为在政教处工作。
这名女教师生产并休满三个月产假后来校上班时,校长找其谈话说:
“你现在的工作已安排了人,你看你想做什么工作?
”这位教师说:
“我想教课。
”校长说:
“好吧,我们研究研究。
”最后学校研究的结果是:
由于该教师过去的工作岗位已安排了人,又因学校不缺物理教师,故无法安排工作,学校决定将其解聘,让该教师自己找单位。
案例二:
某小学公办教师陈某住在学校附近,家中盖有两层楼房,并利用底层开了一间杂货店。
2006年9月,学校分别与全校教师签订了任期三年的聘任合同。
合同明确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合同签订后,陈某经常骑摩托车为家里进货,甚至经常骑车载客。
一学期里陈某因进货或载客而15次迟到半小时以上,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学生家长对此意见很大。
期末考试中,陈某所教的四年级语文课平均分比同年级语文课平均分低14分。
2006年年底,学校给陈某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2007年春节后,学校对陈某改为试聘,时间为半年。
在试聘期间,陈某继续经常早晚骑车载客,中午进货。
这个学期,陈某27次迟到半小时以上。
学校领导听陈某的课,发现其多次没备课就去上课,对学生作业批改马虎。
期末考试,陈某所教班的语文课平均成绩比同年级其他班的语文课平均成绩低15分。
学期结束,学校对陈某的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决定解聘陈某,在教师大会上宣布,并将陈某在试聘期间的表现写成书面材料,向镇教办报告。
【分析】《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的进修培训权
案例:
某职业中学年轻美术教师陈某,男,美术学院大专毕业,工作已有两年。
2005年7月,陈某的一幅美术作品被上海纺织学院美术系(国外某学院与纺织学院合办的专业)选中,他也因此可被保送到该学院装潢专业(大专)免费学习两年。
陈某向学校提出脱产两年到上海读书的申请,并提出脱产进修期间不拿薪金,只想保留公职。
学校经过研究,认为陈某已大专毕业,现在进修也属大专层次,学历层次一样,没有必要,而且装潢专业与学校美术教学的需要不很对口;加上教师定编,学校美术教师短缺,陈某如脱产进修则没有人上课。
因此,学校不同意陈某脱产两年进修。
【分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素质的提高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前提,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教师的继续学习和进修。
但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应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由学校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对于在职教师的培养提高,应提倡“三为主”原则,即在职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
在该案例中,学校的决定没有侵害教师的进修培训权。
教师被拖欠工资怎么办
案例一:
湖南某镇中学的余老师因为妹夫欠了上交款,不仅被扣了3个月的工资,而且还“暂不安排工作”。
今年1月28日,他到学校领去年11月、12月和今年1月的工资时,被告知:
“你的1417元工资被镇政府扣去了”。
随即有关人员递给他一张某镇某村收款收据,他才知道因为妹夫欠了上交款,镇里用此办法要求他“协收”。
余老师非常生气,到镇委、镇政府去论理,结果不仅没拿到工资,2月13日学校毕业班开学前一天,校长还送给他一张盖有镇政府大印的“紧急通知”,称“其行为已造成不良影响,暂不安排教课,等待正式处理”。
2月21日,区教育工作站站长又口头向他宣布这一决定。
案例二:
某地区几个学校约定每学期举行一次联合考试。
学校按“联考”成绩对教师进行排名,并作为对教师进行奖惩的惟一依据。
其中某学校的一名教师因“联考”成绩差而被扣罚了浮动工资、奖金。
该教师不服学校以“联考”成绩差为由而扣罚其浮动工资、奖金,认为侵犯了其劳动报酬权,遂诉至法院。
【分析】《教师法》第22条规定: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该法第24条规定: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扣除教师工资:
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教师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②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和损害赔偿、欠款等款项。
但在执行损害赔偿、欠款等款项时应当保留教师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③教师违反工作纪律受到留用察看处分者,必要时可以同时降低其一级或者两级工资级别;对于玩忽职守使人民生命、财物遭受到损失者,或者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20%。
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除教师工资的其他情况。
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克扣教师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如果遇到民办学校拖欠工资,应以民办学校为被申请人来申请人事仲裁。
公办中小学校教师工资被拖欠时,应先以与之形成聘用关系的学校为被申请人申请人事仲裁。
同时,公办中小学校的教师工资是依法由学校以外的政府或者其他工资管理机构发放,即政府或者其他工资管理机构是与拖欠工资这一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教师人身权被侵害怎么办
案例:
某中学一名14岁男生小刚与一名女生早恋。
通过班主任张老师的劝导,那名女生表示接受批评,而小刚与张老师约定,请张老师去他家与其父母见面。
张老师如约跟随小刚去他家家访。
但进门后却发现其家长并不在家。
此时,小刚乘张老师转身开门之机,用一块木搓衣板从背后将她击倒。
随后又从腰间抽出一把一尺来长的腰刀向张老师的头上乱砍,并继续拿起脸盆、板凳砸过来,还用围巾去勒张老师的脖子,用大衣去捂张老师的鼻子和嘴,但终因张老师的拼死反抗而未能得逞。
受重伤的张老师在抢救时共缝合70余针。
【分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教师法》第35条规定: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教师的义务与教师侵犯学生权利的种类、表现及法律责任分析
(一)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法律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或约束。
它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学生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享有人身权;
6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教师侵犯学生权利的种类及表现
(1)受教育权;具体表现在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学籍获得权、公平评价权等方面。
(2)姓名权;内容包括自我命名权、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以及禁止他人侵犯自己姓名权的权利。
(3)荣誉权、名誉权。
(4)健康权。
健康权的内容一般包括健康维护权、(包括精神健康权)健康损害救济请求权、劳动能力权等。
由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和不作为侵权行为造成的。
教师不作为侵害学生生命健康权:
①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②教师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助不力;③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④未制止学生的危险性行为;⑤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⑥发现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5)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①非法拘禁和限制学生。
②非法搜查学生。
③非法限制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
(6)侵犯学生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主要表现为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
(7)侵犯学生财产所有权。
表现为损坏学生财务、非法没收学生物品、乱罚款等。
(8)隐私权。
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调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察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刑法》第252条规定:
“隐匿、放弃或非法开启他人信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中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①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信件;②披露、宣言学生自身及家庭成员的资料;③提供学生成绩的方式不适当。
(四)几类典型案件中教师责任分析
教师体罚学生的法律责任
案例:
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
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
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
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分析】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依何某失聪程度,如属轻微伤,陈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属轻伤或重伤,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属轻伤,加害人与受害人可以和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属重伤,无论受害人是否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将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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