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糖尿病人申请《特殊慢性病》补助的若干事项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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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糖尿病人申请《特殊慢性病》补助的若干事项doc
关于糖尿病人申请《特殊慢性病》补助的若干事项
一,糖尿病患者的三个条件:
1,空腹血糖>7.0MMOL/L,餐后二小时血糖>11.1MMOL/L;
2,有长期服用降糖药或胰岛素治疗的病历记录;
3,合并有心,脑,肾,神经病变及糖尿病足等一项以上严重并发症。
二,申报材料:
1,医院诊断证明书(需注明有上述至少一项并发症)及相关病历,医院检查报告单;(以上材料由医院出具)
2,户口本,身份证,新农合医疗证及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以上材料由本人出具)
三,申报流程:
符合要求的糖尿病患者可持申报材料到乡镇卫生院申报”门诊大病医疗卡
四,报销标准:
按0起付线,补偿比50%每人每年3000元封顶
AHDR-2011-01009
安政办发〔2011〕175号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化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安化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安化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方案
为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工作,保障参合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0号)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省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湘合医组字〔2011〕2号)及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11〕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标准
按290元/人的标准筹集参合资金,其中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共补助240元,农民个人缴纳50元。
二、基金分配
实行住院和门诊统筹方式,按住院统筹基金人均232元、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人均30元、特殊慢病门诊统筹基金人均18.5元、一般诊疗费人均8元安排,同时,按人均1.5元的标准设立大病筛查基金,用于全县农村重大疾病的筛查。
三、住院补偿
(一)起付线
参合农民住院起付线为:
乡镇卫生院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其中县精神病防治院100元,县妇幼保健院、县计生医院2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县外市级非定点医疗机构700元,省级非定点医疗机构900元。
五保户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二)补偿比例
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总额减去起付线和不予补偿的诊疗服务项目及自费药品费用后,按下列比例予以补偿。
1.乡镇卫生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精神病防治院、县计生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为92%。
2.县中医医院、县二人民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为80%。
3.县人民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为75%。
4.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65%。
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60%。
6.在县外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在省、市规定的补偿比例基础上下降5%予以补偿。
7.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的参合农村孕产妇分别补偿550元、3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分别补偿1300元、1000元。
在外地和省、市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凭有效补偿资料,参照县、乡医疗机构标准补偿。
(三)封顶线。
2012年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为10万元。
四、普通门诊补偿
(一)补偿比例。
参合农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按80%予以补偿。
(二)封顶线。
参合农民年门诊医药费用最高补偿封顶线为每人30元。
五、农村五保户患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按安化县卫生局、安化县民政局、安化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五保户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安卫发〔2011〕13号)执行。
五保户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按一般参合人员补偿标准对待。
六、特殊慢性病补偿
(一)补偿范围:
癌症病人门诊化疗、肝硬化晚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心脏病合并心衰、肾病综合症、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出现合并症、帕金森氏病、脑中风后遗症、截瘫病人、慢性梗塞性肺气肿、其他疾病所致脑损伤后遗症、精神分裂症、强直性脊柱炎、高血压病伴并发症、重症肌无力、肌僵直萎缩症、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低下、痛风、多发性硬化症、川崎病并发心脏血管异常、原发性血小板增生症、雷诺氏病、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强迫症、抑郁症、躁狂症、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34种需长期服药而未住院治疗的特殊慢性病。
(二)补偿标准:
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例为50%,年封顶线为15000元;其余33种特殊慢性病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例为50%,年封顶线为3000元。
(三)补偿时间:
2012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办理补偿。
七、重大疾病补偿
(一)补偿标准
1.0-14岁农村儿童患有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和动脉导管未闭等三个病种符合治疗指征的,新农合儿童先心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免费救治。
0-14岁农村儿童患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在新农合先心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由新农合和民政医疗救助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8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
年封顶线为10万元。
2.0-14农村儿童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两个病种在新农合儿童白血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包干,所需费用由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及患儿家庭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7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患儿家庭负担10%。
对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规定补助定额标准内的费用由新农合负担8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
年封顶线为10万元。
3.乳腺癌、宫颈癌、艾滋病病人机会感染等疾病患者,住院补偿比例为70%。
年封顶线为10万元。
4.参合农民患终末期肾病进行血液透析的,在二级医院治疗按350元/次进行收费,在三级医院治疗按400元/次进行收费,补助280元/次。
门诊腹膜透析参照住院补偿标准。
年封顶线为10万元。
5.0—6岁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结合全省“启聪扶贫计划”项目实施,对住院手术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用,由新农合按60%的比例予以报销。
年封顶线为10万元。
(二)程序要求
1.农村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救治
全县农村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救治工作由卫生、民政部门及县合管办和定点医院联合实施。
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①救治申报。
凡14周岁以内,患有本文件规定的先心病、白血病救治病种疾病、符合救治条件的参合患儿,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卡)和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向县合管办提出救治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见附件1)。
②转诊审批。
县合管办对其身份及病情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批准转诊至定点救治医院,其中白血病及新增病种的先心病转诊患儿应同时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
定点救治医院安排对患儿进行复查,并根据最终诊断结果,对符合疾病救治条件的患儿安排入院治疗。
③治疗实施。
定点救治医院依据卫生部印发的试点病种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或诊疗指南,为患儿进行规范化治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先心病患儿规定治疗流程包括患儿出院后1个月由救治医院进行复诊,复查心脏彩超、胸片、心电图等,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患者术后3个月还须复查24小时动态心电图,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可能的并发症。
④费用支付结算。
先心病免费救治患儿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各救治定点医院全额垫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县合管办按规定的费用结算标准予以结算。
白血病救治患儿入院时先按病种包干费用的10%交纳入院费,其余费用先由救治定点医院垫付,再由县合管办和县民政局按规定结算标准分别予以结算(退出临床路径的除外)。
实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治疗的白血病患儿,其大病定额补助标准范围的部分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2.其它农村大病救治
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等大病均应办理救治申报及就诊、转诊审批手续(见附件2),其医疗费用均由救治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再按月由县合管办对定点医院的结算申报材料(包括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审批表、出院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药费用结算发票原件等)进行审核、审批后予以支付。
(三)农村重大疾病(儿童先心病、白血病、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救治定点医院如下:
儿童先心病:
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解放军163医院、旺旺医院(以上为省级救治定点医院);湘潭市中心医院、衡阳市中心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岳阳市一人民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以上为市级救治定点医院,开展手术治疗限房缺、室缺、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4个病种)。
儿童白血病:
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省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
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
耐多药结核病的救治定点医院确定为省结核病防治所(省胸科医院)。
妇女“两癌”、终末期肾病及重性精神病的住院及门诊医疗救治任务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新农合定点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承担。
八、建立一般诊疗费补偿。
根据国家和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要求,将现有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费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其中乡镇卫生院统一收费标准为10元/人,补偿8元/人,个人自负2元;村卫生室统一收费标准为5元/人,补偿4元/人,个人自负1元。
九、患结核病的参合农民在县疾控中心进行规范治疗的每例补偿300元的辅助治疗药品。
参合农民被犬等动物咬伤,在县内医疗机构注射狂犬疫苗,补偿100元/人份。
十、参合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产前筛查纳入新农合补偿范畴,补偿标准为,新生儿疾病筛查30元/人、听力筛查40元/人、产前筛查80元/人。
十一、其它规定
(一)参合人员住院的入出院标准、平均住院日标准依照卫生部颁布的标准执行。
根据病情应当出院,或经治医疗机构通知出院,而患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通知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二)住院参合农民在出院时带药巩固治疗的,其带药金额县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60元,乡镇医疗机构不得超过30元,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无证生育、引产、流产、刮宫、保胎、不孕不育、生殖器工程手术等不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四)麻风病人住院和门诊补偿实行费用包干,每年对市大福防治站定补20000元。
(五)意外伤害(除外责任规定的部份除外)补偿,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基础上下降15个百分点给予补偿,且年累计补偿按5000元封顶。
(六)除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私立定点医疗机构外,其他私立医疗机构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七)定点医疗机构审核人员在核定补偿标准时,必须严格审核,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及《诊疗目录》,除外责任一律不得纳入补偿范围。
对在审核中发生错补、漏补的,除责令追回补偿款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制度。
参合农民因病情变化需转院就诊的,须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并由经治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转诊备案登记。
经办机构要主动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和可开展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供参合农民自主选择。
急诊或外出务工参合农民患病可先就诊,但须在一周内告知户口所在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十二、本方案适用2012年,所规定事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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