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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办法
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不断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方向性原则,即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成才的方向。
(二)激励性原则,即有利于在学生中形成争先创优的竞争机制。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即评选条件和办法公开,评选过程公平、公正,评选结果必须予以公示。
(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奖助学金名称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四)综合奖学金;
(五)单项奖学金
1.学术科研奖;
2.文、体活动奖。
第五条集体奖名称
(一)“五·四”红旗团总支;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
(三)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四)先进班集体;
(五)文明寝室。
第六条个人奖名称
(一)十佳青年;
(二)三好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共青团员;
(五)优秀共青团干部;
(六)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七)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八)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九)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十)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十一)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十二)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十三)读书活动先进个人;
(十四)优秀实习生;
(十五)优秀毕业生;
(十六)优良毕业生;
(十七)“感动校园”奖。
国家级和重庆市级各类集体与个人奖励以当年评选文件为准。
第七条学校对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发给奖金;获得“感动校园”奖的按照学校文件执行;对获得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品或奖金。
第三章奖励及评选条件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等参照学校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被评学期无两科及以上考试(考查)不及格的;
(二)无违纪处分或不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按学籍管理规定修满规定学分的,且未被延长学习时间;
(四)依据《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进行量化计分,按综合排名先后可获得相应等级综合奖学金;若综合测评排名相同时,学习成绩高的,或获得国家、省市级以上奖励较多的,名次列前;
(五)大学生健康体能测试达到合格标准的(含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体育免修者)。
第十条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学术科研奖。
参照科技部下发的《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二)文、体活动奖。
参加重庆市及以上官方组织的文艺、文化类活动竞赛获得前三等奖的,可获得文艺活动奖;参加重庆市及以上官方组织的体育活动竞赛获得前三名的,可获得体育活动奖。
第十一条“五·四”红旗团总支、支部的评选条件
(一)团总支、支部积极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团的理论知识,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团员、团干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发挥党的助手作用成效显著;
(二)坚决执行《团章》的规定,组织履行团员的义务和权利效果好;
(三)共青团组织健全,组织建设良好,积极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四)指导和督导团员能起到表率作用,积极参加校园文明建设、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
(五)团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情况良好,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坚持原则,核心战斗力强;
(六)团(总)支部团员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无损害学校、班集体利益和荣誉的现象;
(七)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8%的团总支、团支部不得参加校级“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比。
第十二条“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二级学院领导对社会实践工作重视,组织有序,安全而又顺利地完成社会实践任务;
(二)社会实践成果(论文或调查报告等)质量优秀;
(三)在实践所在地的群众中反响良好;
(四)有媒体对其实质性成果进行了报道;
(五)建立或巩固了与实践基地的伙伴关系和长久的合作意向;
(六)社会实践的主题、形式或内容新颖、有创意;
(七)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8%的团总支、班集体不得参加“社会实践先进集体”评比。
第十三条“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社会活动;
(二)有健全的班级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班级学生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坚持原则,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全班同学团结互助;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良好。
全班学习氛围浓厚,学风严谨。
全班学生评选学年考试(考查)中,补考(重修)人次、科目不及格人数比例不超过全班总人数的15%。
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学生能力考核等成绩良好,通过率较高;
(四)全班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学生道德品质良好、综合素质高,无损害学校、班集体利益和荣誉的现象;
(五)认真组织开展专业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活动等。
坚持参加体育锻炼,早操出勤率高;
(六)全班学生能积极搞好学生寝室环境卫生,该班学生寝室优室率均在前列。
第十四条“文明寝室”的评选条件
(一)室长工作认真负责,全室成员有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类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和文明寝室创建活动;
(二)全体室员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安排;
(三)学生寝室内务卫生、纪律秩序、安全工作效果好,在本栋学生宿舍中获得优室次数较多。
第十五条“十佳青年”的评选条件
(一)我校14周岁至35周岁的青年教职工和学生均属评选对象;
(二)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是广大青年政治进步的楷模;
(三)积极投身于学校各项工作之中,有突出成绩,是广大团员青年立志成才的典范;
(四)积极参加学校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是全校青年精神文明的榜样。
第十六条“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品德高尚,具有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有钻研精神,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秀,所学专业学科考试(考查)成绩名列该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前5%名次以内,被评期间无考试(考查)科目不及格,德、智、体全面发展,获得特等综合奖学金;
(三)坚持参加早操等体育锻炼,大学生健康体能测试达到中等及以上,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社会实践成绩突出。
第十七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品德高尚,具有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在评定学年担任班级以上学生干部,能胜任工作岗位,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学校与老师严格组织实施教育管理工作,有效组织开展学生活动,工作成绩显著,责任心较强,敢于坚持原则,团结协作精神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师生反映较好;
(三)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在自己的职责岗位上踏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富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
(四)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德、智、体全面发展,获得一等以上综合奖学金。
第十八条“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坚决执行《团章》的规定,正确履行团员的义务和权利;
(三)热爱共青团组织,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四)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热爱所学专业,德、智、体全面发展,获得一等以上综合奖学金;
(五)在团员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校园文明建设、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十九条“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热爱共青团工作,熟悉团的业务,能胜任工作岗位,工作积极主动,认真有效组织地加强团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成绩显著,责任心较强,敢于坚持原则,团结协作精神强,富有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师生反映较好;
(三)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热爱所学专业,德、智、体全面发展,获得一等以上综合奖学金;
(四)密切联系群众,品德高尚,在团员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二十条各类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思想素质较好,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在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修身”活动中成绩突出,可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二)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不怕苦,热心助人,对团队交给的工作尽职尽责;实践结束后有个人的成果上报;在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如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作为领队所带领团队获优秀或先进团队奖等的突出个人,可评选“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三)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秉持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志愿服务活动期间表现突出的个人;作为志愿服务团队领队所带领团队获优秀或先进团队奖等的突出个人,可评选“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四)思想素质较好,能积极参加校、二级学院、班的文艺、体育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可评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或“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并大胆创新,其科研论文在国家级公开刊物上发表,科研成果获得专利,参加国家、省级组织举办的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学生作品竞赛或“数学建模”竞赛,并获科技作品、科技项目奖的个人,可评选“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学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个人,可评选“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七)思想素质较好,学习成绩优良,热爱读书,有良好的读书习惯,图书借阅量突出,积极参加学校、图书馆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征文比赛、演讲比赛等各类读书活动,可评为“读书活动先进个人”。
(八)实习态度明确,工作积极,专业思想牢固,实习表现优秀,顺利完成实习的全部内容,实习报告中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对实习内容能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总结和分析的个人,可评选“优秀实习生”。
第二十一条“优秀(良)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积极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在“争先创优”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2.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无两科或以上考试、考查科目补考或重修,且至少两次获得一等及以上奖学金;
3.在校期间,曾被学校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和“优秀团员”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4.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通过大学生健康体能测试合格;
5.决定志愿到西部、边疆等条件艰苦地方工作者,优先评选。
(二)优良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校级优良毕业生”评选条件1、2、3条同“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1、4、5条;
2.学习勤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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