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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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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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
平和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2修订)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1)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5)
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12)
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16)
五、超标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类………………………………………………………………………………………………………………(19)
六、违反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类…………………………………………………………………………………………………………………(23)
七、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27)
八、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35)
九、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类……………………………………………………………………………………………………………………(41)
一十、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43)
一十一、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法建设类………………………………………………………………………………………………………(47)
一十二、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49)
一十三、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53)
一十四、违反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类……………………………………………………………………………………………………………………(54)
一十五、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56)
一十六、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57)
一十七、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58)
一十八、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类…………………………………………………………………………………………………………………(64)
一十九、未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类………………………………………………………………………………………………………(68)
二十、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类………………………………………………………………………………………(69)
二十一、制造、销售、转让或进口违反环保规定的设备、机动车辆类…………………………………………………………………………(70)
二十二、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类………………………………………………………………………………………………………(72)
二十三、违反规定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含磷洗涤用品类………………………………………………(73)
二十四、违反清洁生产管理规定类…………………………………………………………………………………………………………………(74)
二十五、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类……………………………………………………………………………………………………………………(75)
二十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类…………………………………………………………………………………………………(75)
违法
种类
违法
行为
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果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甲
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A
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提请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
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6万元罚款
C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处7万元罚款
D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处9万元罚款
乙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A
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处8万元罚款
B
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10万元罚款
C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处12万元罚款
D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处14万元罚款
丙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A
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处12万元罚款
B
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15万元罚款
C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处18万元罚款
D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处20万元罚款
-1-
违法
种类
违法
行为
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果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令停止建设
甲
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A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
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提请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的
处6万元罚款
C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处7万元罚款
D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处9万元罚款
乙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A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
处8万元罚款
B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的
处10万元罚款
C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处12万元罚款
D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处14万元罚款
丙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A
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处12万元罚款
B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的
处15万元罚款
C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处18万元罚款
D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处20万元罚款
-2-
违法
种类
违法
行为
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果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
A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
处7万元罚款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B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的
处12万罚款
C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已建成投入试生产的
处15万罚款
D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处18万元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详见本页第3条
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因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海岸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
条款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抵触,直接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
详见本页第3条
-3-
违法
种类
违法
行为
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果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
6.《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直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详见第一页第1条
7.《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条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抵触,直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详见第一页第1条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白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条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抵触,直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详见第一页第1条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
批准的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抵触,直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详见第二页第1条
-4-
违法
种类
违法
行为
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果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
(一)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环境保护基本法,直接适用单行法的处罚细化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甲
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
A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B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6万元罚款
C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8万元罚款
D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处10万元罚款
乙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
A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10万元罚款
B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12万元罚款
C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16万元罚款
D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处20万元罚款
丙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
A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20万元罚款
B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30万元罚款
C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40万元罚款
D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处50万元罚款
-5-
违法
种类
违法
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
(一)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甲
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
A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1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B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2万元罚款
C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3万元罚款
D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处4万元罚款
乙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
A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4万元罚款
B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5万元罚款
C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6万元罚款
D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处7万元罚款
丙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
A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7万元罚款
B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8万元罚款
C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9万元罚款
D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处10万元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处罚种类和幅度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罚细化标准按《条例》二十八条的执行,详见第八页第9条
-6-
违法
种类
违法
行为
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
(一)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和幅度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罚细化标准按《条例》二十八条的执行,详见第八页第9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条款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相抵触,直接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详见第五页第2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防污染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强行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属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条款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抵触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该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详见第七页第6条
-7-
违法
种类
违法
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果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
(一)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甲
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
A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1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B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2万元罚款
C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3万元罚款
D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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