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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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髙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维护教育公平公正,规范我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xx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时应当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如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因患有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须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并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按时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符合注册条件的在校生,在进行学年电子注册的同时应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本科生学制为四年,专科生学制为三年,专升本学生学制为两年。
经学院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累计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两年(含休学、留级和保留学籍)。
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延长期间须按规定缴费。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可以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经学院批准,在校内进行公示,并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生必须是学院正式录取的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学院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四)严格遵守学院纪律,没有受过行政处分、没有作弊记录;
(五)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者。
第十二条转专业的要求:
(一)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当年收费标准
交纳学费后再到转入系部注册报到;
(二)转专业的学生按照新调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读课程,所缺课程按照《XXXX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完成;
(三)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调整一次专业;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申请调整专业跨科类的;
(二)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毕业年级的;
(六)由非公安类专业转入公安类专业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四条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及拟转入系部审核同意并进行公示,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由学生处报教育厅审批备案,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异动信息。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我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髙考成绩低于拟转入我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
取成绩的;
(三)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七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由院领导签署接收函。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院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留级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需
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
上者;
(三)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者。
第二十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学院按国家规定保
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对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生,最长保留其学籍2年。
第二十一条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新生入伍应当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不超过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应当于期满前两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并随原专业的下个年级学习。
因学院专业调整学生复学无法随原专业学习的,应告知学生,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并参考学生意见决定学生复学专业。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并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入伍学生复员后,需复学的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
(四)其它原因休学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进行严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报考其他学院取得学籍者,取消我院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复学资格,直至取消学籍。
第六章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的规定补考。
第二十六条一学年(含一学期)累计有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学业警示。
第二十七条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留级学生若无本专业同类型后续班级,原则上按结业处理。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后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二十八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留级两次。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
者;
(二)超过学制两年仍未完成学业的;
(三)专科生需第二次留级的,本科生需第三次留级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学生退学,应履行相关手续,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部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院内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之内视为送达。
退学的学生,自接到退学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
学生档案由学生本人领取或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患有精神病、癫痫等严重疾病或伤残者,由其家长或监护人领回。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结束学业时,由学生管理部门对其德、智、体、美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并填写《毕业生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结业离校者,结业后的第二年可申请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学院根据本规定、《XXXX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XX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决定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学生学籍信息变更
第三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是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情况的真实体现,应与招生录取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九条学生信息在招生考试录取、报送环节发生错误或缺失的,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文件规定,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更改招生录取库信息。
第四十条对因家庭、行政区域变化或身份证号码重号等原因,学生在校期间需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和公民身份号码的,经学院核实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情况,并经相关部门提供合法性证明,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一条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的要求
(一)所需材料
学生生源地为省内的,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性证明。
公民户籍信息更改证明(注明申请更改信息的时间、原因或理由,本人照片及发函单位固定联系方式等,加盖户籍专用章、户籍民警专用章),还需提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同意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变更民族的,同时需省辖市以上民族宗教部门出具证明。
2.学院严格把关,对照有关档案材料,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详实,并向学生入校前所在学校及居住生活地开展调查,重点核查其前置学历情况,确保信息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更改信息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更改姓名应在户口本曾用名一栏注明原姓名)。
身份证原件丢失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要有被更改人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和户籍民警专用章)。
4.学生高考电子档案照片打印件(加盖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公章,附电子版)一份。
学生生源地为省外的,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二)办理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
2.由系(部)、学院学籍管理部门依次把关,对照有关档案材料,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合法、详实,进一步审查学生的入学资格;
3.学生填写《XXXX学院学籍异动表》,并按要求逐级审批;
4.经审查确认无异议后,由学院按照《XX省普通髙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的要求,认真进行填写,并出具审查情况报告(加盖学校公章的红头文件)后,报XX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四十二条学生学籍信息不予更改的情况
(一)在校生第一学年和最后一个学期提出变更学籍信息的;
(二)学生提出申请,但未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
(三)学历证书已发放,非因学院工作失误要求变更学历信息的。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XX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XX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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