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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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低碳发展,提高我市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性指标考核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专项中安排,专项用于推动低碳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额度每年由市政府审议决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
专项资金的使用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竞争择优。
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择优进行支持。
同时,竞争性分配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引导带动。
坚持社会和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为辅,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金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可持续发展。
(四)突出绩效。
科学设定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后续管理等各环节都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以绩效目标为依据,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开展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下达安排计划。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依法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资金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围绕低碳领域的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镇区、重点工作进行扶持,扶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企业。
支持控排企业参加碳排放权交易;支持控排企业、报告企业、新建项目企业、纳入广东省重点企(事)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名单企业、行业代表企业开展碳盘查和碳中和;实施减碳项目。
(二)重点行业。
支持低碳服务业发展,支持市内外提供碳盘查、碳核查、碳金融、碳资产管理等各类低碳服务企业入驻省级、市镇共建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培育亿元楼宇;支持发展低碳楼宇经济,形成低碳服务产业集聚。
(三)重点镇区。
支持碳排放总量大、强度高的镇区开展碳盘查,制定并实施减碳行动计划,完成市下达的减碳目标任务。
(四)重点工作。
配套支持省下达我市的各项减碳目标任务;碳普惠制试点工作;省级低碳社区建设工作;碳排放信息能力建设工作;全国低碳日宣传工作;开发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和特色产业、产品碳标签开发;国家、省、市要求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采取无偿资助形式,具体标准为:
(一)重点企业。
按照企业实际支出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重点行业。
给予2015年1月1日后新入驻的低碳服务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资助5万元;吸引3家及以上低碳服务企业入驻、形成产业集聚的低碳楼宇按照上一年度电费支出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重点镇区。
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四)重点工作。
按照1:
1比例,配套支持省下达我市的碳普惠、碳核查工作专项资金。
其他重点工作按照实际支出给予一次性全额资助,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下发至镇区发改部门,并通过局网站及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单位登陆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材料,并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至企业(项目)所在地镇区发改部门汇总上报市局。
(一)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专项资金申报表中所提及的数据、资质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组织竞争性评审,并参与全过程管理。
评审全过程接受市监察局监督。
(一)成立竞争性评审小组。
由市发展改革局从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中抽取5位组成评审小组。
(二)资金评审。
评审小组采取资料审查、现场答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三)资金公示。
评审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局网站及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经公示无异议后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局向相关单位下达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签订《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见附件2)。
第四章资金跟踪管理及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项目所在镇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跟进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金申报表承诺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对项目获得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验收。
市发展改革局会同项目所在镇区发改部门根据《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
1、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3、本办法涉及的专业用语注释
附1:
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一、申报单位/镇区基本情况
单位/镇区名称
联系人/手机
申报项目
名称
单位/镇区基本情况和实施优势
二、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申报类别
□开展碳交易□开展碳中和□开展碳核查
□实施减碳项目□入驻低碳服务企业□低碳楼宇
□低碳产品(碳标签)认证□碳普惠制实施
□镇区碳盘查和减碳工作实施□低碳宣传活动
□碳排放信息能力建设□配套国家省低碳资金
□其他(请注明)
实施
地址
总投资(支出)
项目实施具体内容及进度安排计划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对应项目总投资中提及的资金预算(或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支出),结合完成各项任务所需的费用,作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
三、实施完成后预期效益
项目
产出
项目实施完成后,预计达到的效果,项目产出成果等,能量化的尽量量化等,包括减碳量数据等。
(请认真填写,将作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目标和验收依据)
附件
清单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所在镇区意见:
日期:
附2:
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承诺书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规定,为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保证项目及时建成并达到预算目标管理要求,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所申报的项目真实可查,所填报的各项申请材料均真实无误。
二、严格财务核算,专帐专户,专款专用,不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挪用专项资金。
保证自筹资金在项目实施期内全部到位。
因故未能实施,服从上级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的部分或全部收回专项资金的等相关处理决定。
三、严格按照按照预算下达文件和项目总体建设方案要求开展项目推进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按照规定开展招标工作。
四、按时提供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的书面材料。
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项目检查等相关工作。
五、项目结束2个月内,将项目验收材料报市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不能按期验收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
六、保证不出现下列情况:
(一)同一项目申报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同时申请其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
(二)自行更改项目实施内容及投资总额等;
(三)不符合其他事先已约定和本承诺书中的条款。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我公司弄虚作假或出现上述情况时,市主管部门有停止拨付剩余资金的权利。
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书中的各项条款。
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自承诺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附3:
本办法涉及的专业用语注释
一、控排企业和单位:
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
二、报告企业:
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工业行业企业为要求报告的企业;
三、新建项目企业:
新建(含改建、扩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企业;
四、纳入广东省重点企(事)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名单:
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五、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
六、碳中和:
企业核算日常生产活动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制造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通过购买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或者委托专门企业或机构通过森林碳汇或其他方式抵消企业自身碳排放量,达到降低温室其他排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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