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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的形成要具备哪些条件
议案的形成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般的说,形成一个议案要具备三个条件:
1、从提出议案的主体来说,要具备提议案的法定资格或符合法定的代表联名人数。
这里所说的法定资格是指必须是人大代表。
符合法定的代表联名人数是指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从议案的内容来说,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
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各级人大职权的规定,否则就不能列为议案。
议案一经会议审议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怎么理解人大代表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大的职权范围”这句话?
通过查资料上看,人大代表议案范围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点:
(1)、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2)、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案和报告的事项。
(3)、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4)、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
3、从议案提出的时间来看,所提议案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求。
虽然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议案可以在大会举行前提出,但实践中绝大多数是在大会期间并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的。
如果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就要当做建议、批评和意见来处理。
以上三个条件,是对议案的最基本要求,工作中习惯称为硬件。
如何提出议案和写议案?
议案的提出。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提出议案,应是代表依法履行职权的一项重要形式。
代表在履行议案提出的这项职权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积极参加当地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的视察活动和调研活动,并结合自身平时的调查,注意广泛收集提议案的素材。
(当代表的调研活动是贯穿于整个代表任期内的,不是为了开会才突击一下)。
二是代表撰写议案前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和文件,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方针政策,以便于使自己所提议案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能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一府两院”所参考和采纳。
(因为如果不加强学习,不注重吸收新的信息,也就写不好有使用价值的议案)。
议案的写法。
所以在撰写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一事一案。
一个议案只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要把几个问题放在一个议案中提出。
以免造成人大会议召开时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议中的困难。
2、要使用大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
3、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亲笔签名,并填写清楚代表证号、邮政编码和通讯地址。
在同一提案中,代表不能重复签名。
议案由谁领衔,请提出议案的代表自己商定。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需要由代表团全体会议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名。
4、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可认,以保证大会秘书处按照程序及时处理。
(现在电脑打印普及了,最好用电脑打字打在上面,或打好后附在议案纸后)。
议案的处理有哪些程序?
议案的处理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主席团可以有以种处理方法:
一是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二是不列入大会议程;(这种情况较多,因为大多议案都要转为建议办理)三是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县、乡两级人大因为没有专业委员会,所以主席团只能做出前两种决定。
具体处理程序是:
⑴对于已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在各代表团审议后,就可由主席团审议决定将已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直接提请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表决。
⑵对于不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后,可以转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⑶另外,如果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人民代表大会的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人大会议审议。
就“关于以酸雨问题为主的大气污染的治理的议案”进行分析。
第一步:
在提出议案前,人大代表积极参加当地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的视察活动和调研活动,并结合自身平时的调查,注意广泛收集提议案的素材。
假使该人大代表最终选择了以酸雨问题为主的大气污染的治理的议案,那么就要走访群众,了解群众对酸雨问题的看法;走访相关化工企业,了解他们的排污情况和他们对酸雨的了解;走访当地环保局等部门,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情况。
切记一定要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
第二步:
代表撰写议案前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和文件,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方针政策,以便于使自己所提议案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能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一府两院”所参考和采纳。
比如,该议案就要先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
第三步:
自己进行思考,形成自己的观点,开始着手写。
在撰写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一事一案。
一个议案只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要把几个问题放在一个议案中提出。
以免造成人大会议召开时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议中的困难。
2、要使用大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
3、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亲笔签名,并填写清楚代表证号、邮政编码和通讯地址。
在同一提案中,代表不能重复签名。
议案由谁领衔,请提出议案的代表自己商定。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需要由代表团全体会议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名。
4、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可认,以保证大会秘书处按照程序及时处理。
(现在电脑打印普及了,最好用电脑打字打在上面,或打好后附在议案纸后)。
第四步:
人大代表向人大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须经立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人大代表有权常年提出议案(质询案),包括有权要求成立调查委员会调查相关问题。
人大代表的议案由各专委会审议。
各专委会按需要每2-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议案按提出的时间顺序列入相关的专委会(即使议案人未参加该专委会)的议程。
对前述假设,当议程进行到该议案时,通知议案人参加讨论,直至讨论结束,形成结论(决议草案)。
这种参与专委会的方式为“临时参加”。
人大代表有权监督自己的议案或者他人的议案及时被专委会讨论。
改变议案讨论顺序须有专委会全体成员多数同意。
第五步:
议案的处理。
⑴对于已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在各代表团审议后,就可由主席团审议决定将已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直接提请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表决。
⑵对于不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后,可以转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⑶另外,如果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人民代表大会的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人大会议审议。
附议案:
关于以酸雨问题为主的大气污染的治理的议案
提案人:
**(地区)代表***(姓名)***(姓名)
学校:
*******
众所周知,上海将举办2010世博会。
为举办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盛会,并藉此机会提高上海的国际地位、树立一个良好的国际大都市形象,本市计划于2010年前基本建成生态型城市框架体系,以良好的环境质量迎接上海世博会的召开。
在开展城区环境治理计划的过程中,大气问题举足轻重,而我市的大气问题又以酸雨污染最为严重。
监测数据表明,2007下半年~08上半年,上海市降水PH平均值为4.55,酸雨频率为75.6%,较前一年上升19.2个百分点,本市酸雨污染呈逐年上升趋势,给上海带来了数以亿计的损失。
如今,酸雨污染成为了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我们应当进一步开展针对该问题的治理工程,努力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早日迈向现代化。
因此,我们在此提出了这个议案,希望能引起各省市的注意,进行合作或是经验与技术的交流,齐心协力解决该问题。
下面则是我们对酸雨问题的分析阐述,与提出的解决措施。
一、酸雨的危害
(一)对人健康的危害:
(1)酸雨能够直接威胁人体健康,由于眼角膜和呼吸道黏膜对酸类很敏感,酸雨对这些器官有明显刺激作用,导致红眼病和支气管炎,或咳嗽不止,也可能诱发肺病;
(2)酸雨也能通过其它渠道间接危害人体,它使农田土壤酸化,这样本来固定在土壤矿化物中的有害重金属如汞、镉、铅等,再度溶出,从而被粮食、蔬菜吸收,人摄取后容易中毒、得病。
这是重金属公害病的重要成因之一。
(二)对生态环境的巨大危害:
(1)污染水体:
酸雨降落到地面后得不到中和,可使湖泊、河流酸化。
湖水或河水的PH值降到5以下时,鱼的繁殖和发育会受到严重影响。
土壤和底泥中的金属可被溶解到水中,毒害鱼类。
水体酸化还可能改变水生生态系统。
如此,十分不利于灾区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带来经济损失;
(2)破坏森林:
酸雨还抑制土壤中有机物的分解和氮的固定,淋洗土壤中钙、镁、钾等营养因素,使土壤贫瘠化。
酸雨损害植物的新生叶芽,从而影响其生长发育,导致森林生态系统的退化,造成水土流失,以及降低其对空气的净化作用,使大气问题进一步恶化,导致诸多不良后果。
(三)对建筑、基础设施的破坏:
(1)腐蚀建筑材料及金属结构:
酸雨对金属、石料、水泥、木材等建筑材料均有很强的腐蚀作用,对电线、铁轨、桥梁、房屋等均会造成严重损害。
每年保养、修复工作的开销不计其数;
(2)特别是许多以大理石和石灰石为材料的历史建筑物和艺术品,耐酸性差,容易受酸雨腐蚀和变色。
卢沟桥的石狮和附近的石碑是受酸雨侵蚀损坏的典型例证,其对文物古迹的破坏,给国家乃至人类都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酸雨问题的成因
酸雨的罪魁祸首是空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因此近年酸雨问题的加重恰反映了这两种污染物在大气中含量的不断增加,而其成因如下:
(一)工厂废气排放:
(1)工业废气处理问题:
我国大气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工业废气。
尽管我国之前相当重视这一点,在“九五”与“十五”中都提到了二氧化硫治理,但即便現在“十五”规划已結束,许多工厂仍在将质量相当可观的没有或未完全脱硫处理的废气排放到空气中;
(2)能源利用率:
如今,国内许多工厂都仍在以十分粗放的形式进行工业生产,能源利用率极低,能耗高、单位能源产值低、而且污染物排放量大。
(二)汽车尾气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机动车辆开始行驶在公路上,每年排放相当多的大气污染物进入大气。
而低质量油品、低燃油利用率,使得汽车尾气带来的污染问题变得尤为严重
(三)植被破坏
森林能净化空气,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硫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维持大气的稳定。
然而,近年来人类的过度开发,以及自然灾害,使得森林植被面积减少,植被破坏严重,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使得其对大气的调节作用减弱,从而导致了酸雨更为频繁的发生。
三、中国酸雨问题的现状
(一)分布
我国的酸雨区主要分布于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地区及四川盆地。
华中地区、西南地区、华东地区酸雨污染最重。
华中地区中心区域酸雨年均pH值低于4.0,酸雨频率在80%以上。
西南地区以南充、宜宾、重庆和遵义等城市为中心的酸雨区,近年来有所缓减,其中心地区年均pH值低5.0,酸雨频率高于80%。
华东沿海地区的酸雨主要分布在长江下游地区以南至厦门的沿海地区,该区域酸雨污染区域分布范围较广,覆盖上海、苏南、皖南、浙江大部及福建沿海地区。
华南地区的酸雨主要分布于珠江三角洲及广西的东部地区,重污染城市降水年均pH值在4.5~5.0之间,中心区域酸雨频率在60~90%范围。
广西地区的酸雨污染较普遍,除南部滨海地区,大部分地区酸雨频率在30%以上,酸雨区沿湘桂走廊向东西扩展,东与珠江三角洲相连。
另外,湖南、湖北、江西等地的酸雨问题亦十分严重,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二)趋势
近年来我国的酸雨问题呈加重趋势。
环保总局近日公布的《2007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07年我国酸雨污染略呈加重趋势。
统计显示,2007年我国出现酸雨的城市有298个,占全国527个统计市(县)的56.5%。
降水年均pH值小于5.6(酸雨)的城市达218个,占统计城市的41.4%。
与上年相比,出现酸雨的城市比例增加了2.1个百分点;酸雨城市比例上升了4个百分点,其中pH值小于4.5的城市比例增加了2个百分点;酸雨频率超过80%的城市比例上升了1.6个百分点。
三、酸雨问题的治理
(一)治理措施
1.确保实现二氧化硫减排目标
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
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重点控制高架源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
超过国家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或总量要求的燃煤电厂,必须安装烟气脱硫设施。
“十一五”期间,加快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的建设,使现役火电机组投入运行的脱硫装机容量达到2.13亿千瓦。
新(扩)建燃煤电厂除国家规定的特低硫煤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预留脱硝场地。
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
2.综合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
1)加快城区工业污染源调整搬迁,集中整治低矮排放污染源,重视解决油烟污染。
。
因地制宜地发展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这样可大大减少能源的浪费;颁布政策,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例,限制污染燃料的使用,在此同时通过技术革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开展节能活动。
在城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统筹规划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城市群地区的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有条件的城市要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机污染物等复合污染问题以及灰霾天气的研究,逐步开展相关监测,建立光化学烟雾污染预警系统。
3.加强工业废气污染防治
1)以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65%以上的国控重点污染源为重点,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促使工业废气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实现增产不增污。
工业炉窑要使用清洁燃烧技术,严格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
2)继续抓好煤炭、钢铁、有色、石油化工和建材等行业的废气污染源控制,对重点工业废气污染源实行自动监控。
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工程建设,推广煤炭清洁燃烧技术。
3)继续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控制研究,加快相关技术开发与示范,将氮氧化物纳入污染源监测和统计范围,为实施总量控制创造条件。
4).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大型、特大型城市要把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作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内容。
进一步提高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规范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
改善油品质量,提高燃油的利用效率。
大力开发和使用节能型和清洁燃料汽车,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5.森林资源保护
1)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采伐限量,不得突破、挤占和挪用,严禁擅自调整或增加,要求所有商品材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管理,严禁超计划生产商品材。
2)切实加强林地管理。
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高度认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办理各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手续报批;
3)强化木材生产流通管理。
行凭采伐许可证、调查设计证上山制度,严格按照规程要求组织作业,严禁无证采伐、越界采伐、超强度采伐。
4)严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始终保持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严惩一起,不断健全完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任期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资源管理有关制度,进一步细化管理责任,对因为失职、渎职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发展清洁能源,调整我国能源结构
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到70%左右,而由于煤炭的燃烧所产生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是造成酸雨问题的重要原因。
因此,有必要发展清洁能源,降低煤炭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位置,积极寻求予以替代的二次能源、可再生能源。
1)大力推进西气东输工程的实施,提高西部地区天然气的开采量,保证沿途地区能源输送安全,满足东部地区的需求,同时有利于改善东部地区大气质量,减少酸雨;
2)大力核能。
加快秦山核电站二期工程的建设,提高岭澳核电站与大亚湾核电站的科技水平,扩大发电量,同时对加大广东、福建、湖南、湖北等地新核电站的资金与人力投入力度,争取上述工程早日完工,尽早投入使用;
3)大力发展风能、水能、太阳能。
在上述能源丰富的地区加大研究水平,发展前途广阔的风能、水能、太阳能。
(二)强化环保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适应环境形势的新变化,进一步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污染源监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环境检测实验室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管理和决策的水平。
1)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
进一步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全面提高本市水环境、空气环境、噪声环境、核与辐射环境等监测预警的总体水平。
着力提高本市环境质量监测及预报的频率和精准度,强化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特殊因子监测,增强对环境辐射水平的动态变化监测能力。
2)环境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
加大对各种环境污染源的监控、执法力度,提高污染源现场监察和执法能力。
以高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控管理,以装备建设为基础提高对环境污染源的取证和执法能力。
3)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建设
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大幅度提高对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提高环境事故应急监测、指挥装备水平,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
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应急联动、提升应急处置辅助决策水平。
4)环境检测实验室能力建设
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适应环境管理新形势,满足国家新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的监测要求。
提高实验分析精度,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的变化趋势。
5)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
构建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的业务网络,开发和完善监管、监测、监察等各类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手段,全面提升污染源、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的综合分析和应用能力,提升环境管理和决策的水平。
6)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
实施人才战略,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适应环境保护发展的环保干部人才队伍。
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和整体实力,重点培养和选拔一批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注重领军人才的培养。
加强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人才资源开发机制、运作体系和保障措施,实现人才工作新的突破。
(三)强化法治,严格监管
强化法治既是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的关键,也是参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推动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有效手段。
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法规不健全、执法难度大、违法成本低、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问题。
1.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1)抓紧修订和完善现行法规标准,填补法律空白,明确责任、分明奖惩;同时在法规中明确提出正确的指引
2)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拟订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
各地也要完善地方性法规。
完善技术规范和环境标准体系,科学确定标准限值,鼓励各地制订更加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积极配合司法部门,通过司法手段保障环境执法的权威和有效性,严厉打击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
因此,本市代表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奠基,大体内容如下:
(1)
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修改为:
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未达标者,酌情予以惩罚。
将达标者名单列出,予以表彰。
(2)
第二十四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
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
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
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
否则,取消其开采权。
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在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前,不得开采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3)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鼓励煤能源向其它能源形式的转化、完善产品链
(4)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
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修改为: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并对此两项技术薄弱的公司在可能范围内尽量提供援助。
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5)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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