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工作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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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交通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第一篇:
20XX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确保20XX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根据《20XX年全国交通法制工作要点》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推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出一批“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和“交通文明执法标兵”、“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交,为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推进现代交通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检查内容
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1.建立主要领导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的情况;
2.法制机构建设和法制机构的工作条件;
3.制定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方案,并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4.开展依法行政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5.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奖惩考核内容的情况。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明;
3.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4.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5.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情况;
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情况。
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了以下制度:
1.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2.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
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
4.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1.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2.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3.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
4.办理本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5.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6.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情况。
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
1.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工作方案情况;
2.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4.组织开展交通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情况。
三、检查步骤和方法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组织,上下联动,检查分五个阶段进行:
组织动员阶段
具体安排部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宜,确定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检查方法。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动员部署。
自查阶段
1.各省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20XX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2.各地区、各系统的地市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将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上报至各省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省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总结本地区、本系统的自查情况,并形成专题自查报告,连同本地区、本系统的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一起于 20XX年5月31日 前报部。
3.各省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对照《20XX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认真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向部分别推荐1-2个“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1-2个“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2-3名“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和1名“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
“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在交通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模范示范作用的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且“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这项检查内容得分在7分以上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从事交通法制工作,在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法制工作的主管领导、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填写《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文明执法标兵推荐表》和《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推荐表》,提交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先进事迹材料以及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材料,于 20XX年5月31日 前报部。
4.自查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对所属不合格单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形成专门报告于 20XX年5月31日 前报部,部将视情进行抽查。
互查阶段
6-7月份,部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各地区、各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互查。
1.互查组织
拟组织16个互查组,每组约3人,其中组长1人、组员约2人。
海事系统的互查工作由部海事局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若干自查组在系统内进行互查。
部体改法规司司领导、法制与文明建设处的相关同志将视情参与到各组的互查工作中去。
第二篇: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
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执法应急预案。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辆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确保执法车辆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
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执法检查前应当制定完整、周密的执法检查计划、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执法检查时间;
执法检查地点;
执法检查负责人员;
执法检查参加人员;
执法检查内容;
明确的任务分工;
其他。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或上船执法检查时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可以携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执法车船,保持车辆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确保车辆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执法检查,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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