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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职役是宋朝徭役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与赋税、户等、保甲、乡里、胥吏等制度以及农民的日常生活等关系紧密,是封建国家对基层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宋朝社会的发展和国计民生具有很大的影响。
王安石变轮差之制(差役。
两宋期间以差役制为主,故学者多以此称之)为雇募役制(募役、雇役或免役),更引起了两宋朝野人士对役法的关注,且异论纷呈,从而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过去的百余年间,中外学者对此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
本文就20世纪以来有关研究的中文成果加以概述,以总结宋朝差役的研究进展情况,并对可行性的研究趋向提出几点浅见。
一、关于两宋差役研究的总体回顾 早在20世纪30—40年代,我国学者就对宋朝差役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何兹全《北宋之差役与雇役》一文篇幅虽小,但却对北宋差役的担负者、差役的不均与弊害,以及免役法的提出、实施及其利弊做出了颇具启发意义的考察.该文是目前所见的第一篇有关宋朝差役研究的中文成果①。
聂崇岐对宋朝免役及其渊源、役法的流弊、宋仁宗、英宗两朝对役法的改良措施、熙宁役法改革的经过、元祐及绍圣之后役法的纷更和南宋时期的役法等大致情况均作了较为细致的考察,是当时有关宋朝役法研究的前沿成果②。
钱穆在其(国史大纲》中就宋人所说“吴蜀之民以雇役为便,秦晋之民以差役为便“的区域性差异进行了简要分析③。
邓广铭④、何林陶⑤的研究也都涉及到役法问题。
李剑农结合这一时期的赋税制度,对宋朝役法进行了研讨⑥。
漆侠《王安石变法》一书⑦,对于北宋民户所承担的差役苦难进行了考察,对王安石推行的免役法做了细致的研究,认为宋朝差役乃是此前国家劳役制的残余形式,募役法的实施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
该书是这一时期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宋朝役法进行深入剖析的代表性著作.上述学者对宋朝役法的研究,为此后进一步探考开辟了道路. 孙毓棠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矛盾的史学观点,对北宋时期的赋役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他认为,宋朝“职役”制度是统治阶级压榨农民的制度,是地主阶级的特权。
“职役”之制,更多地体现为地主阶级的“职”⑧。
这一观点在学术界影响极大,此后许多学者进一步论证或引申了这一观点。
朱瑞熙⑨、颜中其⑩、赵英⑾、王棣⑿、张邦炜⒀、顾士敏⒁、曾琼碧⒂、王曾瑜⒃等都先后探讨了宋朝差役的“职役”性质。
蒙文通⒄、王曾瑜⒅则全面否定了王安石的募役法。
此后,漆侠再次重申了他在《王安石变法》一书中的见解,在批驳匕述观点的同时,全面肯定募役法的历史进步意义,并指出宋朝的差役法,其作为压榨广大人民的剥削性占主导地位,职权只占次要地位。
他认为,对于这一复杂问題,要根据各类差役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才能确定各类差役的性质⒆。
此后经反复讨论,学界对宋朝差役性质的研究日趋深入。
雷家宏的研究指出.就宋代乡役而言,其性质分三个层次:
其一,宋朝乡役并不仅仅具有“职”的性质(特权性)或“役”的性质(负担性),而是两者兼而有之;其二,不同等第的民户充乡役,其性质的两面性有主次之分;其三,从总体上讲,乡役特权性的一面是主要的⒇。
王曾瑜认为,宋朝差役是个复杂的问题,大体上说,对于乡村下户而言,基本性质属役;对于乡村和坊郭上户而言。
基本性质属吏[21].除上述钱穆外,王棣还对北宋时期不同区域民户对于役法的不同看法以及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进行了考察[22].何高济对南宋时期义役进行了研究[23]。
殷崇浩对北宋的官户免役进行了研究[24]。
李伟国论述了北宋末官学学生的免役特权[25]。
王曾瑜撰有《宋朝乡村赋役摊派方式的多样化》,综论宋朝乡村民户所承受的赋役承担方式[26]。
高树林撰有《宋朝赋役浅论》、《关于来、辽、金的封建赋役问题》、《试论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税役变化问题》等文[27],是从宏观角度进行的考察。
短暂的沉寂之后,20世纪末,王棣对于宋朝乡书手的研究,进一步推动了宋朝差役的研究。
王棣考察了宋朝乡书手由差役役人转化为胥吏的过程及其职掌与大致的操作过程,在静态研究中融入了动态研究,颇具启发意义[28]。
其《宋代经济史稿》(长春出版社2001年)对他以前的研究做了一些总结。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宋朝乡书手地位变化,此前已有王曾瑜和日本学者梅原郁等进行了发掘[29]。
刁培俊撰有《南宋乡司在赋役征派户的违法舞弊问题》,对南宋乡司在赋役征派过程中的违法舞弊行为进行了探索,并进一步分析了其之所以产生的各种社会的和制度的原因。
[30]在职役问题上,我国台湾学者也做出了诸多努力。
王德毅以细致剖析史料见长,撰有《南宋义役考》、《南来役法的研究》[31];宋晞撰有《宋代役法与户等的关系》、《王安石新法中募役法与保甲法的结合》等[32]。
黄繁光完成了26万余字的博士论文《宋代民户的职役负担》,并发表了八篇相关论文[33]。
姚秀彦就北宋的差役之弊、免役的实施与反对者、免役实施后的利益、元祐时期对役法的修正与废除等问题进行了考察[34]。
翁仁德撰有《宋代役法的转变》[35]。
王明荪撰有《北宋中期以前役法的改革论》[36]。
赵雅书在研究宋朝田制和赋制时也论及了宋朝役法问题[37]。
黄纯怡撰有《略论宋神宗时期之免役钱》[38]。
张谷源于1998年在中国文化大学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宋代乡书手的研究》,以15万字左右的篇幅,对于宋朝乡书手的任职条件、职责的转化和向胥吏化的演进做了更为深入的研究。
杨宇勋《取民与用民:
南宋的财政收支与官民互动》一书,就南宋国家取于民的各种赋税和民众的完税纳粮进行了研究,其中对南宋催税役人、二税纳税流程以及揽户、幹人、乡司等进行了探讨。
而他就二者之间的互动与反应的考察,视角新颖.富有创见,在综合吸收前人成果并在此基础之上有所创新等方面,也给人启迪。
[39]转贴于
二、关于宋朝差役的渊源及衙前等色役的研究 关于宋朝差役的渊源问题,聂祟岐认为,宋朝差役与秦汉时期的掾属、胥吏和乡官在形式上有直接的联系,而又有别于兵役和劳役。
李剑农等学者也持类似观点.何兹全、朱瑞熙、宋晞、黄繁光、张泽咸等学者则认为,宋朝的职役与唐五代时期的役制有着延承关系。
漆侠则考证宋朝差役之法.远继魏晋.近承隋唐,是源远流长的[40]。
谷霁光认为这一观点是“完全正确的”[41]。
郑学檬在其主编的《中国赋役制度史》中也引述了这一观点[42]。
此外,学者们还探讨了耆长、衙前、里正等色役的渊源。
王曾瑜、雷家宏认为,宋朝的耆长源于五代[43]。
黄繁光则认为,宋朝耆长之名源于后周显德年间.对于宋朝衙前的渊源,聂崇岐认为,街前之称见于后唐,是唐五代藩镇专横时的遗制。
唐刚卯认为,宋衙前承袭于五代,是从军职转化为一种职役的[44]。
顾士敏认为,衙前之称,唐初已经出现了。
裴汝诚认为,宋朝衙前源于唐代武将的牙旗、衙将、衙校,经五代至宋初始转化为一种职役[45]。
关于衙前.是80年代前后学者讨论较多的问题之一。
聂崇岐认为。
在宋朝,军将之充为长名衙前,富人被派为乡户衙前。
宋朝病民者初为里正衙前,及由之所转化的长名衙前,后来则是乡产衙前。
孙毓棠认为,宋朝衙前的名目有将吏衙前、长名衙前、投名衙前、押录衙前、里正衙前、乡户衙前等六种。
他认为,将吏衙前是享有免役特权的武吏,长名衙前是投名或雇募的,皆非职役。
押录衙前是吏职,属于差役性质范围的是里正衙前和乡户衙前。
王棣的研究表明,只有长名衙前才可以出职.乡户衙前不能出职。
豪户地主追求的是衙前将吏,而不是乡户衙前“.裴汝诚则通过对唐五代到宋衙前演变过程的研究,认为衙前役有着固定职业化的趋向。
黄繁光认为,北宋由民户充任的衙前有三类:
押录里正和乡户衙前。
赵英认为,宋朝州县两级政府都设有衙前役,可将其分为三类:
将吏衙前.长名或投名衙前,里正、乡户衙前。
前两类由封建国家支给报酬,后一类则纯属地主阶级对封建国家的一种义务,国家不付报酬。
顾士敏认为,宋人所说的涉及职役问题时的衙前实际上多指里正衙前.唐刚卯考察了唐五代至宋衙前从军职转化为职役的过程,他将宋朝衙前分为两大类:
一是以衙前为职业、身份是吏的衙前,一为服职役,身份是乡户的衙前,即乡户衙前、里正衙前.他认为,从源流上看,衙前将吏是从唐到五代的旧制度沿袭而来,而里正衙前、乡户衙前乃宋朝新设的名目。
从身份上看,衙前将吏的身份是吏,可以出职为官,享有免役特权:
而里正衙前、乡户衙前的身份是乡户,是服职役的结果,不能出职,也没有免役特权。
王曾瑜认为,宋朝衙前可分为身份是吏和身份是乡户的两大类。
凡是衙前都属公人,都是挂军职招牌的吏。
他对宋朝衙前的各种级别、入役情况、职责津贴、承袭出职和转任、性质等作了较为细致的研究,并指出.在宋朝衙前问题上不能完全用循名贵实的推理方法予以分类[47]。
张熙惟、王曾瑜、漆侠、雷家宏等对宋朝衙前的职责做了研讨。
漆侠将宋朝衙前耕种官庄、承担铁冶、采伐木料、提供往返官员的厨传之需、运输官盐、主管官物(部送纲运、典领仓库)、督促赋税等职责做了详细考述。
王曾瑜认为,宋朝衙前的差使很广泛,并不仅以经济事务为限[48]。
黄繁光着力研讨了南宋乡都职役人的职责。
他认为,催税是他们的主要职责,此外还有许多沉重的职责,如烟火盗贼、钱物支应和许多无偿的沉重劳务。
雷家宏认为宋朝乡役职责十分广泛,涉及乡村政治、经济、司法、社会治安等多个方面[49].魏峰撰有《论衙前在北宋的转化》一文[50]。
关于里正,费海玑认为,宋朝里正始之于北魏[51]。
黄繁光认为,北宋里正袭于唐代,但宋在乡设里正,与唐朝在里设里正不同.宋朝里正是乡村重役。
王曾瑜认为,徽宗后推行的保甲制度中,往往称保正为里正,保长为里长,但这是不能与北宋前期的里正相混淆的(此点前揭费海玑文也已指出)[52].邢铁撰有《宋代里正不曾雇募》[53]。
张泽咸对唐五代两宋役制进行了长时段的研究.他认为,里正之名始于北朝,在唐朝宋两代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54]。
其实,里正之名早见于《墨子》等先秦秦汉文献中,其后又历经演变。
关于弓手,雷家宏对宋朝县役弓手的设置目的、数目、方法和职责等进行了研究。
他认为,从北宋到南宋,弓手的演变有两大特点:
一是改差为募.二是由职役逐渐向地方军转化[55].陶绪对宋仁宗时期的弓手制度进行了研究,总结出弓手制度变化的特点及其造成的后果,认为赋税日益沉重等社会问題和阶级矛盾是导致弓手变化的原因[56].黄宽重主要利用《明公书判清明集》对南宋时期的弓手进行了研究,并在《唐宋基层武力与基层社会的转变一一以弓手为中心的观察》一文中,自唐宋社会演进的角度,深入探讨了弓手与国家权力及地方社会的联系,指出了王朝统治权力深入民间的历史倾向[57]。
宋朝差役制度的实施,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特点,学者们对此进行了分期研究。
聂崇岐就仁宗和英宗西面朝役法的改良、熙宁役法的改革、元祐及绍圣的役法纷更和南宋役法等四个阶段作了论述.汪槐龄则以熙宁变法以前、熙丰时期、元丰至北宋末和南宋时期为四个阶段加以考察[58]。
王棣将北宋时期的役法变革分为两个阶段:
自宋韧至熙宁四年,特点是差募并行而以差役为主;熙宁四年至北宋末,雇役差役几经反复,看似差募并行,实则以募役为主[59]。
漆侠对北宋差役、募役和南宋的差募并用和义役的创始、实行和变质筹过程进行了研究,其中有着不同役制的阶段性划分[60]。
黄繁光将两宋役制分为四个阶段加以考察,分别为:
北宋差役、北宋募役、南宋变质差役、南宋义役。
李志学、王棣、陶绪等认为,宋仁宗朝是宋朝差役发生变化的主要时期.表现为差役负担自上户到下户的转移[61]。
三、有关宋朝差役性质的讨论 宋朝差役与古代徭役有无区别,一类观点认为二者毫不相关.李负睞,张邦炜[62]、赵英、李志学、王棣[63]、唐刚卯、顾士敏、雷家宏[64]等也认为宋朝差役与徭役有一定的区别.另一类观点认为,差役就是徭役,或更准确的说是国家劳役制的残存形态.如王曾璃认为,宋朝职役又称吏役、更徭、徭役、差徭等.吏役大致包括乡村基层政权头目和州县衙门公吏。
吏役实行轮差,则谓之差役;实行雇募,则谓之募役[65]。
有关宋朝差役性质的讨论.是史学界的研究热点。
在论及这一问题时,有些学者常使用上户、中户、下户,或一等户、二等户等来人用语.漆侠《王安石变法》一书首先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以地主阶级、农民阶级的划分,将其加以阶级性质的分析和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漆侠、吴泰[66]、黄繁光等认为,职役是官户以外的民户对封建政府的一种义务,反映了封建政府对平民的人身奴役,是封建劳役制的残余。
另一类观点以孙毓棠为代表,他认为,北宋职役制度是封建乡村阶级结构的产物,是统治压榨农民的制度,是地主阶级的职权。
赵英、张邦炜、顾士敏、曾琼碧[67]、朱瑞熙等学者都持这样的观点。
王棣认为,州县役是民户的负担,乡役是特权。
北宋差役的变化,始终围绕着如何能保持乡村上户的特权,又减除他们的负担这一主线进行的。
它经历了一个负担与特权相分离的过程。
差役特权始终保留在乡村上户手中。
他们想方设法逃避差役负担[68]。
王曾瑜认为,宋朝差役对于乡村上户而言,本质上是一种特权:
对乡村下户而言,则本质上是负担。
但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也有非本质的现象,即宋朝也有不少乡村上户因当差服役而赔钱或破产的记录。
将免役称作特权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69]。
在对王安石变法的激烈讨论中,大多数文章都对免役法做了检讨。
对于宋朝役法的综体研究,也正是在这一问题的带动下展开的[70]。
何兹全、聂崇岐、何广陶、邓广铭、漆侠、宋晞、黄繁光、胡昭曦、唐刚卯、汪槐龄、俞宗宪[71]、吴泰、王棣等许多学者认为,免役法尤于差役法。
漆侠认为,免役法用货币取代了极大部分的差役,使劳役制残余进一步缩小,这是历史的进步.明一条鞭法和清摊丁入亩,就是从免役法演变而来的.从差役改为募役,是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免役法的实行只是对享有特权的品官之家和大地主阶层不利,而是适应了包括中下层地主在内的广大民产的要求的[72]。
黄繁光认为,募役钱在支予雇佣役人或胥吏俸禄方面,是遵循着合理化、法制化的原则运行的。
如此不仅化解了役事重难,而且发挥出许多新的功能。
另一类观点以蒙文通、赵英、颜中其、王曾瑜等学者为代表。
蒙文通认为,免役法和青苗法刻薄贫民,维护地主官僚的利益,是最反动的.王曾瑜认为,免役法中的役钱是一种新税目,全国各地以至下户、部分客户均须缴纳,增加了农民的负担[73]。
募役法推行之前,乡村下户是否服差役?
募役法推行之后.乡村下户是否缴纳免役钱?
何兹全、漆侠、李志学[74]、罗家洋[75]、陶绪[76]学者认为,按照变法的原意,乡村下户不需缴纳役钱。
部分地区的下户缴一些役钱,是上户豪强地主转嫁负担导致的。
关于李覯“下户半曾羞作役”,罗家祥认为李觏该诗作于仁宗朝,陶绪认为作于宝元至皇祐年间。
他们认为乡村下产是要服差役的。
黄繁光认为,熙丰时期免役钱的主要负担者是广大的乡村中等以上的主户,其他民户役钱负担相对较轻。
王棣认为,“下户半曾差作役”是有些夸张,但其所反映的问题是严重的[77]。
而王曾瑜[78]、胡昭哦[79]、朱瑞熙[80]、赵英等学者的看法与此相反,他们认为,役法改革后,乡村下户须出役钱。
王曾瑜并认为,个别地区甚至乡村客户也要缴纳役钱:
宋朝乡村下户服差役的情况是有,但并不太多[81]。
朱瑞熙、李志学等认为李觏该诗是文学语言,所反映的并非宋朝社会的实际现象,是不可信的[82]。
关于王安石役法改革失利的原因,朱瑞熙认为,其中之一在于王安石派采取了牺牲广大自耕农民和半自耕农民利益的措施,对此前差役颇轻的乡村下产征收了大量役钱,严重影响了其生产和生活,从而加速了免役法本身的崩溃[83]。
黄繁光认为,宽剩钱是拖跨募法的主要内在因素。
漆侠认为,王安石役法改革失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反变法者为了维护官僚大地主阶级的利益而强烈反对,宋官僚机构本身的原因以及变法派自身的分化等起着关键性作用[84]。
郭学勤认为,募役法的政策制定者,事先并没有考虑到来朝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差异,以致在实际运行中出现弊端。
募役法的失策和受挫是导致变法失利的重要原因之一[85],其他学者也多有讨论,详请参前褐葛金芳等关于王安石变法研究的综述。
关于宋朝役法变革过程的论争,史学界也多有论及,但迄今为止,论述最为详尽的当推漆侠《王安石变法》一书.这一过程所具有的复杂性及其社会影响,无疑是研究王安石变法和北宋中后期政治史的重要课题.王安石变法前后的官僚士大夫们对于役法改革的看法,如对司马光、王安石、苏轼、苏辙等的研究.学者也有所论及[86]。
关于宋朝役钱问题。
王曾瑜认为,王安石等令乡村下户缴纳役钱乃是预谋。
他就两宋役钱的创设和沿革、役钱在赋税中的地位、收敛方式、各类民户的役钱负担等作了较为系统的研究,重点在宋神宗时期的十余年间。
他认为,役钱是宋朝五赋之外的又一全国性的新税,两宋的役钱越征越多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87].聂崇岐、王德毅[88]、黄繁光、王曾瑜“等认为,诸色役钱逐渐成为南宋正式税目之一,于役事无补。
汪圣铎对免役钱作了综合性研究,对其在各地分摊征收原则作了明晰的表格。
他认为,免役法给财政带来的增收是王安石变法中各项新法里最显著的[90]。
黄繁光认为,考察募役制下宋朝民户的职役负担的升降,役钱是关键,而民产差役重担的解除程度,也端赖役钱运用的合理度或有效性。
募役时期的役钱是不能视为赋税的.然而,政府自募法之始即超收免役宽剩钱,以至衍生出许多负面影响,最终促成了募制本身的变质。
转贴于
四、宋朝差役制度及其相关制度的研究
1、与户等制度的关系
宋政府是依民户的户等高下轮差派役的,故论及差役亦须关连到五等户制。
宋朝的户等制,学术界有三等户制、五等户制和九等户制的讨论,而大多数学者认为,宋政府主要是以五等户为主轮差派役的。
宋晞认为,宋太祖时代只是黄河下游部分地区有五等户籍的规定,旨在激励农业生产。
太宗、真宗朝则实行九等户制,上四等户要服差役,下五等户则免.宋仁宗以后推行五等户制.上三等须服差役,下二等则免。
宋神宗时期改差役为募役,又将五等户制细分为十五等,不过,这一分法随变法的废止而废止,此后,仍行五等户制。
但是,北宋原则上是第一至三等户为受差主体,而南宋则规定第一至四等户皆属受差户.宋朝定户等,所依据的是产业和人丁的多寡[91]。
葛金芳[92]、穆朝庆[93]、张熙惟[94]、吴松弟[95]考察了宋朝五等户簿与赋役征派的关系。
朱家源认为,中国封建时代户等制最早出现于北齐.按资产分为九等。
五等户制约在周世宗时已在一些地方试行,宋建隆二年春诏令种树,是宋朝第一次出现.也是五等户制正式形成的开始[96]。
曾琼碧对宋朝乡村下户进行了研究。
邢铁对魏晋至宋元明的户等制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另有《户等制度史纲》出版(云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
他认为宋朝是我国古代户等制的高涨时期,而乡村五等户制是其典型的形式[97]。
黄繁光认为,五等户制再分为十五等户制,曾实行过一段时间。
但过于细碎,不能适应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所以仅是昙花一现.王曾瑜将其视野拓展到北朝时期,来探讨自北朝到宋朝户等制的变化.他认为,中国封建时代户等制的正式出现始于北朝,备于唐,盛于宋,与封建国家的赋役制有重要关系。
五等户的起源至晚在后晋天福七年.是取代了北朝至唐的九等户制而形成的。
九等户制在宋初大概没有实施,五等户制则与宋朝相始终.仅在熙宁年间出现了细分现象。
他还深入探讨了宋朝划分产等的标准:
北宋时北方多以家业钱,南方多以税钱:
南宋时南方多以家业钱。
他认为,宋朝划分五等户完全依据人户财产多少,而与人丁的多少无关。
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包括家业钱、税物、顷亩、种子等[98]。
漆侠以地主阶级、农民阶级的阶级划分,对两宋民户等级进行了深入研究。
他从五等户的占田多少等物力情况和唐宋社会变动发展情况入手进行探讨,他认为,官户形势户和大地主阶层的要求是安于现状,中等地主、小地主、农民阶级各阶层则普遍要求改革。
并对自耕农民,半自耕农民和客户及各等户(两个阶层)在社会中的所占比例,及其生产生活情况进行了研究[99]。
梁太济对两宋户等的划分也作了较细密的研讨.他认为,北宋初,全国尚未统一,户籍制度也未统一.国内有三等、五等、九等户制等各种形式,同时也因地域的差异而不同.五等版簿初次攒造的时间是景祐元年,五等户制的敕令约颁布于天禧三年至四年的冬春时节,首次普遍推行则在景祐元年。
王安石推行募役法混乱了五等户制,使得此后版簿愈更不明,出现了严重形式化的倾向。
此后,五等户制在社会中的作用也明显降低了。
出等户的出现和确立,至南宋似又是六等户制,而户等制的界限业已曰趋泯灭。
他还对宋朝划分户等制的标准之一家业钱的估算内容及其演变作了研究。
他认为,乡村民户家业钱的估算依据田产、杂产,坊郭尸家业钱的估算则只依据屋业[100]。
王晓如撰有《略论宋代乡村的第五等户》,《宋代乡村的无产税户》[101]。
诡名挟户(隐户、寄户、子户)是指宋朝官户与乡村上户冒充乡村下户或客户,或乡村产冒称形势尸官产以逃避赋役的一种方式,这种现象对于两宋役法的具体实施影响极大。
漆侠、王曾瑜、周宝珠[102]和黄繁光等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王曾瑜认为,诡名挟户是导致两宋差役不均,不能够正常实施的主要障碍.这种现象大致与宋朝相始终.南宋时乡书手掌管各乡版簿,成为庇护诡名挟户的关键性吏职.黄繁光对宋朝民户为逃避重役而出现的下列几种现象进行了研究:
民户逃移,析户分居,诡隐田产,虚立于户,求蔽于寺院,自杀自残.他认为,无论是合法的规避,或非法的诡隐,就社会整体而论,并未减轻官府摊派给民户的差役总负荷量,越是智巧万端,诈伪百出,则迫使役贲越加不合理地转嫁,差役的分配就更为不均.
2、与保甲制度的关系
保甲制推行之初,本与役法无关,但熙宁变法之后,保甲制逐渐溶入役制,以至对此后直至南宋的役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对此,朱瑞熙、汪槐龄、黄繁光,漆侠等都进行了研究,后经学者们共同努力,发掘出其中所存在的社会问题.关于保甲法混入役法的时间,聂崇岐认为在元丰时期.宋晞认为在北宋末叶[103]。
黄繁光认为自熙宁新法时代起役法在实行中便陆续以保甲干部兼操役事,至徽宗时代推行保伍法,又将之引入募役制中.并法定下来。
宋晞认为.募役法与保甲法的合流,对南宋役法影响很大,差役之重较北宋还厉害[104]。
漆侠认为在熙宁八年闰四月,保正长代替了耆户长催税.以至南宋时期差役最为沉重的转变为保正副、保长[105]。
王曾瑜认为,自王安石倡行免役法后,职役制度就有所变更。
大致说,州县役由轮差和投名并行改为全部投名(募役),但又并不一定支付吏禄。
而乡役则用保甲制取代了原先的耆户长制,保正、保长基本上轮差,而乡村上户充任保正长者仍占很大比例,服役期间他们仍算形势户[106]。
朱瑞熙认为,职役与保甲法紧密结合,有时径称保甲法为差役法,有时又称为保役法[107]。
王德毅对两宋保甲制的研究用力甚多,而又偏重对南来保甲制的研究。
他对宋朝保甲法的渊源、熙宁时期有关保甲制实行前后的过程,与有关保甲制的争论、保甲制的变革、南宋保甲制与役法的混合及其对于民户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南宋保甲制的社会功能等作了较全面的探讨。
他认为,熙丰时期所推行的保甲法对此后的宋朝社会有两方面的影响:
一是与国防军事相结合,以恢复唐代府兵的兵农合一制,二是渐渐演变为新的差役.较之旧有差役法还要严苛,与当初议行的宗旨相违背,带给民产以困扰[108]。
他还认为,甲头制与户长制的交互采用,在南宋竟产生了一种互相调济的作用,对下户是一种优恤[109]。
黄繁光认为,经过保甲法与北宋原差役法的混合,到南宋则形成一种变质的役种:
南宋乡都职役制度。
他进一步探讨了这一役制对于南宋社会和民户负担的影响.他认为,保甲制(结甲制和保伍制)被引入役法之后,形成了南宋既差又募的混杂役制,并逐渐成为当时人人畏惧的贱役。
他从一般税户每岁敷出役钱数入手,将南宋社会中民户对于国家“职役”负担进行了深入探讨。
林瑞翰将“保”与“甲”分别进行了探讨[110]。
吴泰,就熙丰间“以家联保,以丁联兵”制度的推行与地区差别、自熙宁至南宋保甲制的延续和乡村统治体制的变化、保甲法与职役制和兵制等的关系,以及保甲法的性质及其对宋朝社会的影响等多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发掘出许多前人不曾注意的社会内容[111]。
3、与乡里制度的关系
宋朝承担差役者同时多又是乡村基层政权头目,所以,学者们在研究宋朝差役法时,已经注意到其与乡里制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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