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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强制检验
消防产品强制检验
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全新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消防产品认证制度已初见成效,它的实行构建了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监督和宏观调控、中介评价组织依法治业、行业社团自律管理的新型消防行业管理模式,并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消防产品市场提供更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
它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使消防产业的发展能通过市场来调整,通过消费群体对由公正第三方做出的认证结果的认可,实现了以市场为调节手段的目的。
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国家在“从统治走向治理,从善政走向善治,从政府的统治走向没有政府的治理,从民族国家的政府统治走向全球治理”的过程中进行政府职能转换,改变行政审批制度的必然结果。
1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
1.1公安消防产品认证制度初始阶段
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起步于1992年,当时公安部确立了要逐步用认证认可制度来取代审批核发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总体思路,之后撤销了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设立了公安部消防产晶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消防产品宏观调控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全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以及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
至此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管理转为了对整个消防产业的行业管理,逐渐将下达行政命令转为制定和调整行业结构的产业政策,并于1996年开始正式发证。
虽然有了这样全新的管理思想,但真正要做到管理模式的转换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那时的认证制度依然带有浓烈的政府色彩,所有的消防产品都存在政府前置审批,这让本应该是适应市场经济而建立的认证制度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认证制度。
在这一过渡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从公安部消防局到各省、市、县公安消防机构逐级划分职责权限,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最高行政级别的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县级市、区、旗)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在这个时期内虽然已经开始实行产品的认证制度,但仍然是以审批为主,消防产品登记备案制度的存在严格限制着消防产品在市场的流通,限制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在89种消防产品中有将近一半要通过签发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制度才能进入市场,而且这些产品通常都是使用率较高的、有广大市场的、决定企业利润的产品。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98年,公安部消防局移交了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权,开始全面开展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时为止。
1.2消防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建立与发展阶段
在消防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权逐步被收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公安部消防局开始认真着手实行认证认可的相关工作,并确定了关于认证工作的三条基本思路:
第一,对于所有的新产品,只要通过强制检验的产品均可进入市场;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由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这三种产品实行产品安全认证;第三,将原来所有实行生产许可证的消防产品全部转为实行型式认可制度。
公安部在2001年后,先后下发了三个重要文件来具体落实消防产品的认证工作。
(1)2001年6月28日,为了使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依据《消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结合国际认证的通行作法和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取消消防产品备案制度的通知”,采用以“型式检验+工厂条件+监督检验”为模式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替代以前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并授权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具体实施。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适用于除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消防车公告制度以外的各类消防产品的管理,并分批组织实施。
首批公布的产品目录共9类53种,包括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类43种和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3类10种。
其余列入该项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于2002年底前陆续公布。
凡获得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并使用消防认可标志的消防产品,均可在市场流通。
由此,打破了行政审批制度下政府对消防产品市场的管制和束缚,为消防企业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空间。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从2001年8月1日起开始受理首批目录范围内的型式认可申请。
从2002年5月1日起,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从2003年1月1日起,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3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并按通知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了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地的公安消防机构按这个通知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的顺利实施。
(2)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决定,在被取消的37项公安机关行政审批项目中,关于消防行政审批的为十项,其中取消关于消防产品行政审批的占五项,这一年关于消防产品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实战阶段。
2002年12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成立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通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决定成立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产评定中心(缩写为CCCF),履行原有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消防产品认证和质量信息管理职能。
该中心从成立之日起即正式开展工作并启用新的印章,撤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消防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
CCCF是独立注册的事业法人,它的成立表明了生产许可证制度被完全取消,政府彻底退出了审核发证的行政审批领域。
(3)2003年5月20日,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个文件是国家第一次以公安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名义确定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文件指出国家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人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
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应当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标志。
尚未纳入这一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
进口消防产品的市场准人与境内生产的消防产品实行相同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分期分批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由公安部报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实施。
对还没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将采用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
其次,规定由处于第三方的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消防产品检测机构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认证和检测任务,其他任何机构不再介入认证工作,将任何带有政府色彩的机构排除在了认证认可制度之外,从而保证了认证和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第三,严格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要求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相互监督。
同时各执法监督部门要将处罚结果及时通知消防产品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规则暂停或吊销产品认证证书并通告技术单位。
从而形成了由中介组织实行消防产品认证,政府各执法部门实行证后监督和处罚,共同对消防产品进行管理的模式。
该通知是针对公安部取消了消防产品审核发证、备案等5项消防产品行政审批项目后为了切实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而制定的,它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各方的责任分工和职能划分,使我们对于今后一段时期内消防产品认证制度的实行有了清楚的认识。
在消防产品中,消防车因其在灭火救援中的重要性,长期以来都被国家严格控制,对于它的监管同样经历了从审批到认证的过程。
从最早的“八大厂”生产消防车开始到1998年《消防法》实施,对各类消防车一直都是实施汽车目录管理。
建国之初,消防车只是由生产消防产品的“八大厂”生产,改革开放以后消防车的生产开始有条件放开,90年代后,国家允许其他的一些机械厂也可以生产消防车,生产消防车的厂家由原来的“八大厂”增加到了24家。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一些老的国有生产企业倒闭,经营完善的其他集体企业继续生产,而且在广州还出现了生产消防车的私有企业,这种所有制结构发生的变化同样带来了如其他消防产品生产企业一样的管理模式的转变。
2004年,国家决定对消防车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4年的第16号公告中批准发布了《机动车辆类(汽车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并于2004年8月1日开始实施。
2004年10月,认监委指定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为承担消防车产品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
这是我国按照国际惯例和WTO原则,首次制定发布的消防车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标志着中国消防车市场在与国际市场接轨、加快内外贸易一体化进程上迈出了历史性的步伐。
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实施,对提高消防车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促进消防部队的技术装备建设现代化,提供重要的法治和技术保证。
2消防产品认证制度展望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在推动消防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CT-击{R冒伪劣行为、促进消防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同样具有其它管理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在全面实施消防产品认证度后,公安消防机构从繁杂的审批事务中脱身出来,成为行使监督处罚的执法主体,同时进一步加强社会各单位自身的责任,培养社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今后,消防产品将实行终身质量责任制,消防产品从出厂到报废期间,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和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并依法承担各自的产品质量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使产品性能始终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火灾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展望未来,今后认证制度的发展方向是在“单位负责、行业自律、中介评价、政府监管”的十六字方针指导下趋于完善。
单位负责体现在生产和使用单位应自觉保持消防产品的有用性,其他各环节的单位各负其责,有违规行为的予以处罚,并对生产和销售单位明知是不合格产品依然生产和销售的依产品质量法从重处罚。
行业自律是指真正建立起能表达消防行业内各企业心声的会员组织,成为企业和政府间沟通的渠道,使它具有互益性、同类相聚性和民间性、非赢利性的非政府组织特点;行业19律指企业自发组织成立的协会与企业间不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依多中心治理理论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这与国家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对协会所做的“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定位是相一致的。
中介评价指通过认证机构的检验和监测来判定消防产品是否具有合格的产品质量,能否在市场流通使用,并以获得认证证书和加贴3C标志为标准;政府将退出运动员的角色,当好裁判员。
在当前国内保险行业还不甚完善的情况下,必须完全依靠政府的监管来确保认证结果的公正性和执法监督的公平性,调整“合约失灵,,对公众的不公平,即:
因消费者对消防产品专业知识的欠缺而无法判定消防产品质量合格与否,进而达到确保公共安全的目的。
综上所述,对消防产品管理实行认证制度既有理论根据,又有实践意义,同时也为现行的执法实践的加强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修订提供了全新的理念和方向。
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公安消防行政部门、各种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业之间将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依照消防产品认证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新型的、地位对等的合作服务模式。
今后的工作重点将转为“放审批,抓监督”,加大监督执法的力度,同时加紧出台相应的消防法律法规,如公安部新颁布实施的《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和正在修订的《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质量现场判定规则》等。
此外,目前在消防工程建审、验收部门所存在的技术规范落后、从业人员业务不精和组织建设欠缺的问题,在消防认证制度管理模式中,也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那就是消防社会中介组织的出现。
今后的发展趋势是对于建审工作推行事务所评价机制,而消防部门作为执法主体保留监督处罚权,验收工作仍然由代表政府的消防部门主管,以保证工程质量达标。
以上海为例,2003年,经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核评定,两家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正式挂牌成立。
这一现象说明属于第三部门的消防社会中介组织在中国已经开始有所发展。
消防中介组织根据“企业自愿申请,机构提供有偿服务”工作原则,承担起具有专业性的代理、指导,咨询、培训工作,如代理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审核和验收申报事宜,代理解决消防纠纷;对建筑工程项目设计、项目施工提供消防技术指导,对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提供技术指导以及帮助咨询人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进行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等诸多工作。
尽管消防中介组织现在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它终将会在促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调整消防行政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改进社会化消防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以消防产品认证机构为龙头,与消防行业自律组织和消防中介组织等共同构成的消防领域的第三部门,在政府和市场之间起到了连接纽带和桥梁的作用,承担起了相应的公共管理职能,是今后我公安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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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申请强制检验的流程
1、
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
关于《对进口火灾报警产品质量认证实施强制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对进口火灾报警产品质量认证实施强制管理的通知》,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对进口的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三类火灾报警产品的安全认证实施强制管理。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从1993年起对在国内生产的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三类产品开始受理安全认证,并于1995年7月1日起实施强制管理:
对进口的上述三类产品,从1996年开始受理安全认证,并实施过渡性管理。
到目前,已有12个国家的36家企业提交了产品认证申请文件,其中22家企业的198种型号产品已获得质量认证证书。
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要求,为保证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进一步加强对进口的火灾报警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产品质量,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上述三类进口火灾报警产品的安全认证实施强制管理:
凡在中国销售、安装和使用上述三类产品,必须获得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并在产品的明显位置粘贴该委员会印制的安全认证标志。
产品在获证六个月后到证书有效期(五年)届满,生产企业应主动向认证机构申请并接受年度复查,年度复查合格的予以年度确认并在产品认证证书上粘贴确认标志;不合格的收回证书、暂停销售,再次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证书。
获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在中国内地建立代表处或办事处,并建立健全有效的服务网络;其代销商必须持有生产企业的授权书,经过生产企业的技术培训,熟练掌握其产品安装、调试、维修的技能,保证对用户的售后服务质量。
对于获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异地拼装、借证销售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要依法追究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直至吊销证书。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产的火灾报警产品进入内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
二000年七月一日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消防产品认证采用“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
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二、什么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是公安部为鼓励企业积极推行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结合国际认证的通行做法和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型式检验+工厂条件+监督检验”的模式,替代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并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以外的所有消防产品的管理,并分批组织实施。
凡列入型式认可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没有获得指定机构的型式认可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型式认可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首批列入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于2001年6月公布,共9类53种。
三、什么是强制检验制度?
我国对尚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
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规定设定的。
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的消防产品,应取得由公安消防机构抽样、法定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今年3月,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开展全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了淮北、阜阳、蚌埠、安庆、铜陵、芜湖、合肥7个市的消防产品,发现当前消防产品市场问题较多。
一是消防应急灯具违反国家标准规定,采用铅酸电池代替镍镉电池、镍镉电池的品牌和容量与检验报告不一致、灯头使用可燃材料等。
如标注为常州市明特灯饰电器厂、武汉青山无线电厂、中山市振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光彩灯饰电器厂、南京群力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市煜宇电子灯饰有限公司、安庆圣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大力神灯具厂等企业生产的消防应急灯具分别存在上述问题。
二是防火门产品质量低劣,起不到防火分隔的作用。
从建筑工程工地抽取的22樘木质、钢质防火门门扇,经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耐火性能检验,只有5樘合格,合格率仅为22.7%。
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有湖北永和安门业有限公司、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浙江群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步阳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市亚森室内配套有限公司、上海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合肥防火门厂、杭州钱江防火门厂等。
三是消火栓箱的板材厚度普遍达不到1.2毫米的国家标准要求,大多选用0.6毫米到0.8毫米的板材,致使箱体强度不够,极易变形,如南京国泰消防设备厂、南京国友消防器材设备厂、兴化市兴安消防设备厂、江山市华安消防设备厂、巢湖市消防器材厂、巢湖市苏湾消防器材厂、芜湖春明机械厂、桐城市永久消防器材厂等生产的消火栓箱。
四是多数钢结构防火涂料质量不符合要求。
五是部分消防产品未贴认证、认可标识。
六是消防产品维修市场混乱,维修企业缺乏监督。
消防产品经营门市部大都承揽维修业务,有的门市部在没有相应的设备、技术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就从事灭火器维修业务,不能保证维修产品的质量。
七是经营企业质量意识淡薄,进货把关不严,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缺乏识别能力,有的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受经济利益驱动而知假售假。
总队要求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认真查明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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