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消防设施保养维护工作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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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消防设施保养维护工作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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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消防设施保养维护工作说明书
消防设施保养维护工作说明书
鹤壁园区消防设施保养维护工作说明书
案号:
工作名称:
鹤壁园区消防设施维修改造保养工程
一、工作范围:
(一)厂商应依当地政府最新消防设施法规及富士康核定之最新版本维修工作说明书执行各项工作,全责保养(含工及部分带料)富士康科技集团鶴壁園區A區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设施内外消防设施,如遇有设备故障时应依契约规定到修时限及完工时限修复,以维持本契约范围内各项设备正常运作。
厂商带料部分是指维护保养工具及相关测试设备、测烟剂或其它浓度测试剂、部分管道的油漆及卫生间、管道井等如管道生锈须除锈刷防锈漆及面漆(虹牌)、黄油等各种润滑油及富士康消防统购清单外零配件。
(二)本维护契约所使用材料(指单价RMB100元以上材料),富士康如有存货由富士康提供,富士康无存货则依富士康「长期指定采购协议」和「合格供货厂商」所列项目由厂商代购;厂商于执行预防保养项目发现之零组件异常,及契约范围内遇设备发生故障时,应更换与原设备相同或经富士康审查同意之材料,使设备恢复至功能正常之运转状态,所需工资已包含于契约总价。
维护更换下来之材料归富士康所有,若为可修件厂商得经富士康同意经整修后测试功能正常者,储放于富士康处所提供厂商于契约范围内周转使用。
(三)如因扩建或现场变更导至无法符合消防设施法规要求,需急迫性改善则厂商提供估价单供富士康核可,另行计价。
(四)工作期限:
自富士康开工通知函指定之日期正式开工,并于开工之日起算共24个月止。
二、工作规定:
(一)标的物保险:
劳务采购厂商投保约定事项。
(二)工作计划书:
厂商应依下列事项办理:
1、厂商应于决标次日起[14]日内,依富士康「『工作计划书』章节项目及内容规定」拟定工作计划书壹式[貮]份提送富士康审查;厂商若未于规定期限内提送工作计划书予富士康审查,富士康并得以书面通知厂商徑为指定开工日期。
2、富士康审查不合格时,得请厂商限期改善缺失后重新提送,富士康并得以书面通知厂商徑为指定开工日期起算工期,但工作计划书仍应经富士康审查合格后,厂商始可进场施作。
3、富士康审核时间以每次7日为原则,富士康审核期间如已启算工期,就工期内富士康审核时间部份不计工期。
4、厂商不得以工作计划书审查通过为由,减轻其应符合本契约要求之一切义务与责任。
(三)施作规定:
本契约施作相关规定详「需求说明」。
(四)图说:
富士康提供。
(五)注意事项:
1、厂商提送左证照片应包含预防检修(季检)、汰换性工作:
依富士康指定位置、项目、工法程序或设备拍摄施作照片,照片应使用数字相机拍摄,照片应包含同一施作地点施作前、后情形;照片应力求清晰,并存于光盘片(二份)提供富士康备查。
大部厂区规定不得拍录厂房厂商遵守规定,承商可另行提供证明或现场核实。
2、厂商提送左证照片应检附电子文件2份,档案格式使用JPG或经富士康同意之格式,并应建立一目录(含项次、图档名称、图档说明等)以供查询。
大部厂区规定不得拍录厂房厂商遵守规定,承商可另行提供证明或现场核实。
3、富士康若因政策推动或法令修正时,修正相关表單格式时,厂商应予配合办理。
4、富士康因防灾、防疫所采取必要措施及规定,厂商应予配合办理。
5、厂商应保证其人员于执行契约期间不得以非法方式企图影响契约之执行,亦不得从事损害富士康利益之情事。
6、厂商执行勤务时拾得之遗失物应报缴处理,并以富士康为拾得人。
7、未来续约权利:
富士康有权于续约权利额度内分批执行,厂商应依契约金额承揽。
8、供给材料:
提供部份材料并依下列事项办理:
(1)适用本契约之富士康「长期指定采购协议」和「合格供货厂商」及库存材料参考清单,富士康提供或厂商代购。
(2)富士康供给之各项材料,按上述约定数量并依契约进度或需要于指定时间及地点发给,厂商不得拒领,厂商具领时应先检查、清点,于具领后,除可归责于富士康事由者外,不得请求更换。
(3)富士康供给之各项材料,厂商不得擅自挪用或处分,各项材料如为汰换品,其旧品应交还至富士康指定地点。
(4)富士康供给之各项材料其使用情形,厂商应随时接受富士康查核。
(5)属人为破坏及富士康为提升可靠度或服务质量之设备功能,所需更换材料。
由富士康提供或厂商代购,厂商负责施工安装,所需工资费用已包含于契约总价。
属厂商人为保养疏失造成设备故障时所需更换材料由厂商自费提供,并依维修时限负责将故障设备修复至正常运作。
9、依契约规定有检验或抽验项目应出具检验或抽验报告时,除另有规定外,应由富士康指定之政府检验机构或富士康指定之其它专业机构办理,费用由富士康承担。
10、厂商于执行本契约所使用之相关仪器设备,应由符合法定检验机构出具校正报告,前述校正报告应每年实施一次,校正报告有效期为校验合格日起算一年内,逾期需重新送校,其费用已包含于契约总价内。
如未有符合上述规范之校正,应由富士康认可之检验机构办理。
11、本契约履约如涉及环保列管物质或对于系统运转安全有影响者(如:
消防药剂、冷媒、油品、列管化学品或水质检验等),由富士康随同抽样并由富士康送至符合前目认可之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寄至富士康或由富士康派员取回。
抽样所需设备及工具由厂商提供,检验费用概由厂商负担。
12、厂商使用经富士康同意借用之物品如:
钥匙等,厂商应负保管责任,并依规定时限归还富士康。
13、厂商借自富士康之钥匙,非经富士康书面同意不得自行复制。
14、厂商不得违反当地相关贸易之物品输出、入等法规,因违法致费用增加等一切风险由厂商负担。
15、厂商承揽范围如需执行天花板拆装作业,应依富士康「天花板拆装/复旧作业规定」办理。
三、安全卫生规定
(一)厂商应并同「工作计划书」于决标次日起[14]日内提送下列数据各2份予富士康备查:
1、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2、安全卫生管理计划书。
3、现场工作负责人资历表及安全卫生负责人资历表。
(二)前项安全卫生管理计划之内容,除富士康另有规定外,应包括:
计划期间、基本方针、管理目标、重点实施事项(包含安全卫生管理体制、机械设备之安全化、作业环境测定与管理、安全卫生自动检查、各项作业安全作业标准、员工健康管理、员工安全卫生教育、承揽厂商之安全卫生管理、紧急应变计划、灾害调查分析与纪录、安全卫生经费之编列及其它有关之安全卫生事项等,重点实施事项细部执行计划、实施结果之报告与查核确认。
)
(三)厂商应于开工前提送下列资料各2份予富士康备查:
1、员工保险投保证明(如履约期间人员更换,应提送新进人员资料)。
2、员工体格(健康)检查纪录或证明。
(应由当地认可之合格医疗机构办理,如履约期间人员更换,应提送新进人员资料)
3、员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纪录。
4、承揽外包作业开工通报表。
5、员工安全卫生暨环境保护应行遵守事项切结书。
(四)厂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对所属施作人员实施勤前教育,勤前教育纪录应确实详载相关防灾事项,要求作业员工确认及确实遵守,并留存纪录备查,勤前教育实施频率如下:
1、作业内容具特殊危害作业(高压活线、局限空间/缺氧、高架、动火作业),每日应对所属施作人员实施勤前教育。
2、不具特殊危害作业之每日例行作业项目,经富士康同意,勤前教育得改为每周实施1次。
(五)富士康核算每月费用时,厂商应提供当月份勤前教育实施纪录及执行安全卫生自主检查等相关表單,作为请款附件。
(六)施作安全各类自主检查表格之填报,应由厂商派任之「现场工作负责人」于每日实施,并应于每日工作结束前完成初步之检查作业,交由富士康进行复查并造册存档,富士康对于厂商之检查,如认为仍有不合规定者,经富士康通知后厂商应配合即刻改善,并将改善结果列入当日书面纪录。
(七)厂商所有进入富士康路权范围内工作之工作人员,应依其作业范围及作业性质于首次进场施作前接受富士康所办理之「承商安全训练」,经测验合格并获核发承商工作证后,方能进场施作(测验不合格人员不得补考,应重新受训后再测验);厂商工作人员应于承商安全训练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内,参加承商安全温故训练。
前述承商安全训练及温故训练。
(八)厂商若违反各项员工安全卫生、消防相关法令及富士康员工安全卫生、消防相关规定,得处以扣、罚款或停工或召回再教育之处分。
其它相关规定详「厂商安全卫生工作规定」。
(九)富士康于不违反员工安全卫生、消防相关法令之范围内增订或修订相关规定,厂商应配合确实遵守。
四、信息安全规定:
(一)厂商应并同「工作计划书」于决标次日起[14]日内,提送信息安全计划书2份予富士康备查,信息安全计划之内容,除富士康另有规定外,应包括:
1、对于参与本契约之人员须提供保密管理及控管机制,包括人员是否曾违反资安法令及规定、实施信息安全法律教育训练、订定系统存取管制等项目。
2、订定处理及通报信息安全事件的作业程序,包括订定紧急连络手册及资安事件回报流程。
(二)厂商应遵守富士康所有关于保护信息及保密之法律规定。
(三)厂商同意富士康进行稽核,并应依稽核之缺失改善完成,其所生之费用由厂商支付之。
(四)厂商对所有数据均负永久保密之责。
厂商应保密之项目如下
1、契约内容有须保密者,厂商未经富士康书面同意,不得将契约内容泄漏予与履约无关之第三人。
2、厂商履约期间所知悉之富士康机密或任何不公开之文书、图画、消息、物品或其它信息,均应保密,不得泄漏。
3、厂商对于因远程监控及联机所取得数据或文件,应负完全保密之责任。
4、厂商对于交付或告知之文件或数据、其它机密数据,应负完全保密之责任。
(五)厂商于履约期间不得未经富士康允许或授权即接触、操作、修改富士康任何信息设备或信息系统。
(六)厂商所交付之软件程序或组件,如为安装于windows作业平台者,安装后须可由一般权限(users)之使用者执行及使用,不得限定特殊权限(如Adminstrators、Powerusers等)。
(七)个人保密切结书:
任何厂商指派执行契约之人员,于工作前均应签署『个人保密切结书』,并提送富士康存查。
(八)厂商派遣人力使用富士康办公室自动化系统,应遵守富士康办公室自动化系统使用规定。
五、查验计价补充规定:
(一)厂商有应给付之扣(罚)款及惩罚性违约金,由富士康自当次查验计价款扣除,如有不足,富士康于厂商尚未支领之保留款、履约保证金或差额保证金内扣除,如再有不足,得向厂商追缴。
(二)办理查验计价富士康指定厂商人员会同查验工作,厂商不得拒绝,且该查验计价不得视为该工作业已验收合格。
(三)本契约末期查验计价款于验收合格后给付。
(四)厂商履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富士康暂停给付契约价金至情形消灭为止:
1、厂商对其派至富士康提供劳务之受雇员工,未依法给付工资,未依规定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及公积金,且可归责于厂商,经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2、厂商对其派至富士康提供劳务之受雇员工,于最后一次向富士康请款时,应检送提缴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及公积金之缴费证明复印件,或具结已依规定为其受雇员工(含名册)缴纳上述费用之切结书,供富士康审查后,以凭支付最后一期款。
(五)厂商未给员工配备必要之安全设施或设备,富士康暂停给付契约价金至情形消灭为止。
(六)按「计价文件一览表」提送计价文件。
(七)厂商履约应遵循契约文件之规定办理,有违反规定情形者,依工作说明书之罚则规定计罚。
(八)计价条件
1、除经富士康同意展延外,厂商应完成当月所有预防检修工作,富士康始办理当月预防检修费(已含预防检修工资及所需材料、备品)计价,若有未完成,富士康有权针对该未完成项目不予计价或要求厂商补施作,并依工作说明书[七、(二十一)]罚则处理。
2、除经富士康同意展延外,厂商应完成当月所有故障检修工作,富士康始办理当月故障检修费及用料费用计价,若有未完成,富士康有权依工作说明书[七、(十三)、3]罚则处理。
3、厂商应依富士康最新版本之工作说明书及定期维护检查表要求,按月提送计价数据,并经富士康审核符合规范方准予查验计价,富士康修订工作说明书及定期维护检查表原则自次月查验计价起生效。
4、厂商依富士康最新之『厂商安全卫生工作规定』填写劳安执行报告书,纳入计价审验数据。
5、计价以月或季为单位,未满一个月,依施作天数比例给付。
六、验收补充规定:
(一)厂商提送验收文件:
厂商应依本契约规定检附相关验收档,办理验收,厂商提送之验收档应包含但不限于本契约所附验收档审查一览表中所载档。
(二)厂商应于契约期满备妥契约工作期间内计价或相关数据,富士康确认厂商依约完成各项工作项目,办理验收。
(三)厂商提供之验收档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大小章及与正本相符章,并于验收时提供正本档供富士康核对。
厂商如无法提供正本档供富士康核对,应检附书面说明文件并经富士康同意。
七、罚则:
(一)依契约规定应提送工作计划书、信息安全计划书及安全卫生数据、设备改善建议计划书、各设备故障失效功能替代建议计划书、各契约设备大修建议计划书、检查保养规范及检查结果判定,而厂商若未于规定期限内提送予富士康审查者,应按逾期之日数,每日计罚RMB5OO元整惩罚性违约金。
厂商未于富士康通知期限内完成数据修正,经富士康退回者依前述方式计罚,计罚总额以契约价金总额之5%为上限。
(二)依契约规定若有富士康供给材料,厂商如擅自挪用或处分,除应原数返还外,并支付以该材料价款三倍计算之惩罚性违约金。
(三)厂商于执行契约期间以非法方式企图影响契约之执行,或从事损害富士康利益之情事,违者每次计罚RMB10,000元整惩罚性违约金。
(四)厂商未依规定时限归还经富士康同意借用之物品如:
钥匙等,应按逾期之日数,每日给付RMB200元之惩罚性违约金,计罚总额以契约价金总额之5%为上限;其有损毁、遗失者,应照价赔偿,并给付RMB500元之惩罚性违约金,富士康因此遭受设备损坏、系统延误、人员伤亡…等之损害,仍得向厂商请求损害赔偿。
(五)厂商未经富士康同意复制富士康钥匙一经查获,应给付富士康惩罚性违约金RMB5,000元并由富士康没入该钥匙,厂商另应负担所衍生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再经查获者富士康有权解除或终止契约。
(六)厂商违反信息安全规定之惩罚性违约金,每人(次)计罚RMB10,000元,并须立即进行改善措施。
(七)厂商所派遣之人员执行本契约工作时,如有对第三人为窃盗、性骚扰、伤害或其它不法情事,厂商除应负连带损害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外,并应依富士康通知,立即撤换该名人员,及支付RMB5,000元惩罚性违约金予富士康;此外,厂商应立即与被害之第三人进行赔(补)偿协调,若厂商未于富士康指定期限内,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及赔(补)偿事宜,富士康有权先冻结所有应付款项,待事情妥善解决后再解冻。
前项「富士康指定期限」,依各种伤害程度,说明如下:
1、一般伤害、窃盗、性骚扰及其它不法情事:
处理期限1个月。
2、重伤:
处理期限2个月。
3、死亡:
处理期限3个月。
各处理期限,如有特殊情况,经富士康同意后,最多延长1个月。
(八)损害赔偿责任:
本契约自决标日起至维保合约期满,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如工作疏失、专业能力不足、故意破坏…等),导致富士康受损者,厂商应依下列规定赔偿富士康因此所受之损害并给付惩罚性违约金。
1、损害赔偿部分:
(1)营收损失:
依实际损失赔偿,上限RMB1,000,000元/小时
(2)人事成本费用:
依中断营运延误期间富士康人员加班处理延误事件所衍生之加班费核实计列,依实际损失赔偿,上限按RMB100,000元/日计。
(3)设备损失费用:
依富士康设备损坏之损失费用核实计列,依实际损失赔偿上限按RMB500,000元/次计。
2、惩罚性违约金部分:
(详述于各罚则)
3、前两目金额合计若超过全部契约总价,得终止或解除契约。
(九)富士康对于厂商、分包厂商及其人员因履约所致之人体伤亡或财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惟于员工职业伤害,如依员工安全卫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由甲乙双方负连带补偿责任时,富士康就其所补偿部份,得向厂商求偿。
(十)厂商未经富士康同意擅自抑制设备之侦测、警报、移报…等安全功能者,一经查获发现后,除需负相关法律责任外,每次计罚RMB5,000元整之惩罚性违约金,并于当月计价款中扣罚。
厂商并应依富士康要求立即或限期内改善,如因此所增加之费用皆由厂商负担,厂商不得拒绝及要求任何费用;若履约期间查核发现有二次前述情形时,富士康有权办理终止契约。
(十一)故障检修逾维修时效之罚则:
1、厂商未符合到修时限或完工时限规定时,富士康有权依每件违反时效情形依下表之规定计罚:
【表一】
报修等级
逾期维修时限
逾完工时限按日罚款
等级1
2000元/次
1000元/日
等级2
2000元/次
1000元/日
等级3
2000元/次
1000元/日
2、厂商逾完工时限,须向富士康书面报告预定修复时限及修复方式,经富士康审核后,尽速进场完成,扣除富士康作业时间外之逾期日数(不足一日以一日计),富士康有权依逾完工时限之翌日起算(不足一日以一日计),按日计罚,计罚总额以契约价金总额之5%为上限。
3、富士康依前二款规定,对厂商每月逾时限(含到修、完工)案件之罚款,以每月最后一日历天为结算日,其总额以不超过详细表每月故障检修工作费用为上限。
当月逾时案件若延修至次月时,逾完工时限累进罚款部分仍列入次月持续计罚至完工日止。
4、厂商未依约完成检修而由富士康招商或自行修复时,所需费用由当月或次月计价款扣除。
(十二)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如工作疏失、专业能力不足、故意破坏…等),致富士康未能符合法令规定而所致之罚金、罚锾,所需费用由当月或次月计价款扣罚。
(十三)若厂商人员离职或调换时,未于一周前书面通知富士康并于离职日缴回承商证完成手续,富士康有权按次计罚RMB2,000元整之惩罚性违约金,并于当月计价款中扣除。
(十四)各项定期维护检修工作经富士康执行查核工作,发现质量不符合或于下次保养前发生可归责于前次保养疏失所引起之故障时,富士康有权每项计罚RMB2000元整之惩罚性违约金;另厂商应依富士康规定期限内派员改正、重作该项缺失,若未依期限完成改善者除契约另有规定外,每日每项计罚RMB1,000元整之惩罚性违约金,并由当月计价款中扣罚,计罚总额以契约价金总额之5%为上限。
(十五)厂商人员迟到、早退,富士康有权每人每次计罚RMB500元整之惩罚性违约金。
无故未到(含行踪无法合理说明)时,富士康有权按次每人计罚RMB200元整之惩罚性违约金,并由当月计价款中扣除。
若厂商同一员工上述情事累计达三次时,富士康有权要求厂商7日内撤换该工作人员。
(十六)如厂商员工有冒名代富士康员工或厂商员工打卡或刷卡伪造出勤纪录之行为时,富士康有权按次每人计罚RMB2,000元整之惩罚性违约金,并由当月计价款中扣罚。
若厂商员工有冒名打卡之行为累计达二次时,富士康有权要求厂商撤换该工作人员。
(十七)契约执行期间经发现厂商使用汰换零件备品耗材之旧品作为本契约更换之材料,富士康有权按每项(件)计罚RMB2,000元整之惩罚性违约金并由当月计价款中扣除,并限期于一周内更换回新品。
(十八)厂商执行故障检修及预防检修工作,工单须于完成后翌日中午十时前送富士康签认核备并登录富士康设施设备管理系统,违反上述规定计罚RMB1000元整并由当月计价款中扣罚。
(十九)厂商若擅自变更未依富士康核定排程执行预防维护作业,或未按设备数量、周期与表單项目施作,经富士康查核确认属实,富士康除要求厂商补做、重做外,每次得依(表二)扣除该月该项设备维护费用,另按每项计罚RMB5,000元整之惩罚性违约金并由当月计价款中扣罚,如厂商已依富士康要求补做、重做相关预防保养作业后,富士康应给付厂商该项维护费用。
【表二单位:
RMB元】
设备名称
单位
半月检
月检
季检
半年检
年检
自动气体灭火系统
元/盘
/
1000
/
1000
/
钢瓶
元/瓶
/
1000
/
/
1000
室内消防栓箱
元/台
/
1000
/
1000
消防栓泵浦
元/台
5000
/
/
/
/
消防泵設備系統
元/台
5000
/
/
/
/
高壓細水霧泵浦
元/台
2000
/
/
/
/
火警報警主機
元/台
1000
2000
2000
2000
2000
手動報警設備
元/台
1000
1000
/
1000
/
電動風閥及風機
元/台
/
/
2000
/
/
(二十)厂商履约期间若将所知悉之富士康机密或任何不公开之文书、图画、消息、物品或其它信息等内容,泄漏予与履约无关之第三人,经富士康查证属实,每次计罚RMB50,000元整之惩罚性违约金,并由当月计价款中扣罚。
(二十一)若发生设备故障失能或可靠度异常下降时,富士康召开检讨会议得指定厂商项目工程师出席,无故或未征得富士康之同意而未参加,每次计罚RMB3,000元整之惩罚性违约金,并于当月计价款中扣罚。
(二十二)工作项目可能有造成火警动作,未申请消防隔离或隔离不确实或隔离及拆除隔离罩前未向行控中心通报,或保养疏失发生火警误动作者计罚RMB5,000元整之惩罚性违约金。
(二十三)当月同一台消防设备发生设备因素之故障,累计达(含)2次以上,除可归责人为或不可抗力者外,富士康每次扣当月计价款项RMB10,000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每增加1次再加扣RMB20,000元,以此类推,计罚总额以契约价金总额之5%为上限。
(二十四)设备不良率高于标准之罚则:
1、若当月排烟机设备不良率高于30‰,富士康有权就每次之不良率依<表三>规定计罚,不良率每上升5‰加罚RMB1000元整。
【表三单位:
RMB元】
不良率要求
惩罚性违约金
排烟机设备高于30‰
20,000元
排烟机设备高于35‰
50,000元
排烟机设备高于40‰
100,000元
检测设备一览表
项次
工具仪器
单位
允收标准
数量
1
加烟试验器(探测棒)
台
±5%
加烟*10
加热*10
洁净室专用加热*2
2
伸缩棒
台
10
3
三用表
台
25
4
水压表(比托计)
台
±5%
10
5
扭力扳手(有指针)
台
±1%
10
6
烟感度试验器
台
1
7
一千伏特绝缘电阻计
台
±1%
10
8
接地阻抗计
台
±1%
3
9
内视镜
台
1
10
风速计
台
±5%
1
11
照度计
台
±5%
1
12
噪音计
台
±5%
1
13
房间气密测试仪噐
台
±5%
1
其它必备工具厂商自行备妥,不一一表列。
以上工具厂商提供。
计价文件一览表
项次
内容名称
备注
1
预防检修明细表
2
预防检修完工报告(工单、表單及照片光盘片)
3
故障检修明细表
4
故障检修完工报告(工单及表單)
5
零件、耗材使用清单
6
保险单据
第1次计价并附文件
7
计价资料
8
员工安全自动检查表
9
本月预定╱实际工作排程
10
工作日志
11
本月预定╱实际轮值班表(含打卡记录表)
12
工作执行状况表
13
劳安执行报告书
※计价数据请依本表所列项次顺序排放。
验收档审查一览表
项次
文件名称
契约规范
注意事项
1
保险单
工作说明书二、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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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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